內容目錄 第1部份 – 定義及釋義 第2部份 A – 標準條款及細則 第2部份 B – 適用於電子交易客戶之附加條款及細則 第3部份 A – 風險披露及免責聲明 第3部份 B – 適用於電子交易客戶之附加風險披露聲明 第4部份 –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期貨及期權買賣條款及細則
x文件連同相關之開戶申請書內,均載有重要條款及細則,其適用於及構成客戶與結好期貨有限公司之間就有關開設戶口而訂定之協議。誠請客戶細閱本協議,並予以保留以作日後參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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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份 | – 定義及釋義 | |
第2部份 | A | – 標準條款及細則 |
第2部份 | B | – 適用於電子交易客戶之附加條款及細則 |
第3部份 | A | – 風險披露及免責聲明 |
第3部份 | B | – 適用於電子交易客戶之附加風險披露聲明 |
第4部份 | –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
客戶特此要求結好期貨有限公司為客戶開設戶口,並同意接受下述條款及細則之約束︰
第1部份 — 定義及釋義
1. 除非文義另有所指,否則在本協議書內,下列詞語之釋義如下︰
「戶口」 指不時以客戶名義在結好開設並保留的任何戶口,包括電子交易戶口,為與商品、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買賣、交易或其他處置方式有關的使用
「開戶申請書」 指因應客戶在結好開設一個或多個戶口之申請,結好不時訂明的開戶申請書以及其他相關文件 (不論實際如何稱述)
「聯屬人」 指直接或間接控制、被控制或與其他實體方共同控制之個人、機構、合夥公司或其他形式實體任何一方,或任何該等實體的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
「協議」 指本文件,有關之開戶申請書以及其他所有在此隨附,可不時進行修改、更正或補充的相關文件(包括收費表),其條款及細則將構成相關客戶與結好之間具有法律約束的合約
「獲授權代理人」 指根據結好所要求的形式,獲得客戶授權並不時知會結好,可代客戶向結好發出指令的人士
「營業日」 指香港銀行普通營業的日子 (星期六除外)
「結算所」 指就期貨或期權而言,提供與該期貨或期權有關的清算及/或結算服務的結算所
(不論是否位於香港)
「客戶」 指任何在結好簽訂 (無論單獨或共同) 有關開戶申請書並同意接受及受本協議之條款約束之結好個人及/或機構客戶,包括電子交易客戶
「客戶資料政策」 指結好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 制訂並不時作出修改、更正或補充之私隱政策
「平倉中」 指下列其中之一:(i)客戶就一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訂立代表相同數量及性質的相關商品並在同一日期交收但以相反持倉的另一相應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以取消早前的合約及/或結算該早前合約的利潤或損失;或 (ii)一份按照相關結算所的規則被視為平倉合約的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而「平倉」或「已平倉」均應據此解釋
「操守準則」 指不時生效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商品」 指任何貨幣、證券、匯率、利率、指數(不論是股票指數或其他指數)、實質資產
(包括金屬、貴重金屬、礦產、農產品、石油、能源及土地)及/或資產
「不活動」 指就任何戶口而言,在過去連續三十六(36)個月內無錄得任何交易活動之戶口狀況
「電子交易服務」 指由結好及/或其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提供的,可供客戶通過包括但不限於互聯網、有線、無線等電子手段,發出指令進行期貨及期權買、賣、平倉及/或處置,並收取相關資訊的設施
「交易所」或「期交所」指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
「金融產品」 指證券條例定義下任何期貨合約及期權合約
「期貨合約」 指具有以下效力之合約:(i)一方當事人承諾在雙方約定在將來時間及以約定的價格,交付與另一方當事人雙方約定之商品或約定數量的商品;或 (ii)雙方同意在將來的時間根據約定的商品當時之價值升跌或是否高於或低於(視情況而定)與簽訂合約時雙方協定之價值而作出調整,有關差額將根據在訂立該合約之交易所規則決定;並就上述的每個個案而言,不論有關商品是否可予交付,及「期貨」應據此解釋
「結好」 指結好期貨有限公司,為一間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並為根據證券條例就第二類及第五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的持牌法團(CE編號:ABS 125),及交易所參與者
「集團公司」 關於結好指一間法人團體持有它的控股公司或同系附屬公司,包括(但不限於)結好證券有限公司,結好融資有限公司及結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期交所規則」 指交易所的規則、規例及程序(可不時被作出修訂)
「指令」 指客戶及/或獲授權人士就買入、賣出任何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將之平倉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置所作出的指令或任何其他附帶指令
「電子交易客戶」 指不時以其名義在結好開設並保留電子交易戶口,因此得以享用結好提供的電子交易服務之客戶
「保證金」 指結好要求提供予結好作為客戶履行任何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及/或其他產生自協議或與協議有關的責任的保證的現金、證券、擔保及/或其他結好認為可接受的抵押品,而其數量、價值及形式由結好決定
「證監會」 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券條例」 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律第571章)
「期權合約」 指該等合約,其中一方當事人依據此合約賦予另一方當事人在雙方同意之將來日期或之前或(視乎情況而定)當擁有該權利的一方選擇時,在雙方同意之將來日期當天行使選擇以雙方事先同意的價格或數量認購或(視乎情況而定)處置任何商品,不論有關商品是否可予交收,而「期權」應據之解釋
「交易」 指任何結好為或代客戶作出的期貨合約及期權合約交易或其他附帶交易
「變價調整」 指客戶就戶口中之每份未平倉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以每日結束時收市價為基準每日計算之應付予結好之款項
2. 本協議加插之標題僅為方便之用,不應視為本協議之構成部份。
3. 在文意許可情況下,「客戶」一詞亦包括其繼承人,遺產代理人及認可承讓人。
4.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本協議中述及的單數形式應包含複數形式,反之亦然。任何指某一性別之字詞應包含各種性別,任何指稱人士應包含個人、商號、法人團體或非法團團體。
5. 所有本協議述及的法規或法例條文,乃包括該等法規或法例條文不時修改或替代,已修改或替代的條款,以及相關法規之附屬法例。
6. 本協議中述及的條款及附錄,皆乃指本協議條款及附錄。
7. 即使在本協議中述及“其他”、“附加”及“包括”,其前或後已有字詞或例子標示其一特定類別之行為、事件或事物,亦不應因而只局限性地解釋。
8. 除非在此另有所指,本協議述及之時間乃指香港時間。
9. 本協議中、英文本如有歧義,概以英文為準。
第2部份 A — 標準條款及細則
1. 適用範圍
1.1 本條款構成本協議標準條款及細則,除文意另有所指,對所有客戶及/或結好具有約束力。若客戶獲准使用結好所提供的電子交易服務,則該等客戶將進而受制於第2部份B條款。倘有抵觸之處,指定服務之條文將凌駕一般條文。
1.2 客戶同意並謹此不可撤回地全權委任結好作為客戶真正及合法授權人,在法律許可的全面範圍內為客戶及代表客戶執行本協議的條款,並於結好認為在履行本協議的目的有所需要或合宜之時,以客戶或結好本身的名義採取任何行動及簽訂任何文件或文書。
2. 戶口
2.1 客戶確認所有有關戶口的資料,包括開戶申請書所載資料均完整及正確。倘若該等資料有任何變更,客戶將會以書面通知結好。確保戶口資料的正確性,並就任何差異及時知會結好乃客戶之責任。
2.2 結好獲授權對客戶進行信貸調查及查詢,以確定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目標及核實所提供的資料。客戶亦明白,結好會將客戶之資料提供予信貸資料代理人及在客戶欠繳情況下提供予債務徵收代理人。
2.3 結好將會對戶口資料予以保密,但可以遵從監管機構、執法機構或其他主管當局 (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所、證監會、廉政公署) 之規定或要求,或遵守庭令或法例條文而提供該等資料予他們,即使戶口在該等請求前已終結。
2.4 結好有關個人資料收集和應用是依據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
3. 適用法例及法規
3.1 一切交易須按照適用於結好的所有法例、法規、監管指引、規例、慣例而執行。該等亦包括交易所、結算所及證監會不時生效的法規、守則及指引。客戶將受所有結好根據該等法例、法規、監管指引、規例、慣例而採取的行動約束。客戶亦同意不論其所居住地(或如客戶是一間公司,其註冊地點),任何與結好之爭議將會依結好酌情考慮交與證監會處理,而不會交與其他任何司法區域的監管機構處理。
3.2 本協議受香港法律管轄,並依香港法律執行。
3.3 如果客戶是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的人士或註冊的公司,必須於結好要求時即時委任一名於香港的人士或代理作為其法律文件的接收人,以收取任何涉及客戶的法律訴訟的所有通知及訊息。而客戶亦同意就在香港法院進行的法律訴訟而言,任何送達法律文件接收人的法律文件,即構成送達法律文件予客戶。
3.4 本協議的條文不得在運作上消除、排除或限制於香港法律下任何客戶之權利或結好之責任。
4. 指令和交易
4.1 結好將作為客戶的代理人執行交易,除非結好表明 (在定期結單上,包括相關交易的詳述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文書) 結好是以主事人之身份行事。
4.2 客戶同意結好無須就任何與客戶和代客戶進行交易或業務所獲取的,或向任何人士提供的任何佣金、報酬、回佣或其他利益向客戶作出交待。
4.3 客戶同意結好 ( 包括其董事、高級職員、持牌代表及僱員)不會提供稅務、法律或投資建議,亦不會就任何交易的適當性提出任何建議或推薦。客戶同意獨立的、不依賴結好就其發出的指令作出決定和判斷。倘客戶需要結好的投資建議,需與結好另行簽訂協議。
4.4 客戶或其獲授權代理人可向結好發出指令 ( 結好有酌情權拒絕接納有關指令)以代客戶執行交易或其他事務。結好可就據稱和合理地相信來自客戶或獲授權代理人代客戶發出的口頭、書面或電子形式的指令而行事。結好無責任去核對發出指令人士之身份。
4.5 結好謹此獲授權按照及依據指示為戶口買入及賣出期貨及期權、將之平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但結好擁有全權及絕對酌情權拒絕接受任何指示而毋須給予任何理由,亦毋須因其不接受或履行此等指示或未有通知客戶此等不接受指示之原因而所引起或與其有關的損失而負責。在不損前述一般性的前提下,結好可於以下情況拒絕執行有關指示︰
(a) 任何指示不清晰、或結好收到矛盾指示、或結好真誠地相信有關指示涉及欺詐、偽造或未經授權或若執行該指示會違反對客戶、被授權人及/或結好適用的法律或規例;或
(b) 客戶並未向結好提供充足的即時可動用資金或商品以用作結算有關交易,並使結好對此感到滿意。除非結好已實質收到有關資金或商品,並其不受任何條件及債權負擔所限,否則將不被視為即時可動用。客戶謹此不可撤回地授權結好及其持牌代表執行結算戶口的指示或根據協議代客戶進行期貨或期權交易的指示或以其他方式使之生效,包括將所得淨額收益存入或轉賬至客戶在開戶申請書指定的銀行戶口或客戶指定的其他銀行戶口,或安排出具以客戶為受款人的淨額收益支票供客戶親身提取或將支票送交(風險由客戶承擔)至客戶列明的地址。
4.6 結好在適當考慮過市場慣例、適用規例及對所有客戶是否公平之後,可全權酌情決定在執行指示時的優先次序。
4.7 若結好未能訂立指示中指定的數量的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結好可在未有事前知會客戶的情況下,為客戶訂立其認為適合而數量較少的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客戶應受所訂立的該等合約所約束。
4.8 對於因為通訊設施的損壞、失靈、失常、中斷而導致指示的傳送出現延誤或失敗,或任何其他結好無法控制的延誤或失敗,結好將毋須承擔責任。
4.9 由於環境的限制及/或現貨及期貨價格或市況迅速轉變,結好可能未必能夠全數執行或依照在某個時間的報價或按照「最佳價」或「市價」執行客戶的指示,但客戶仍同意受結好真誠地代其進行的有關交易的約束。結好不須就本條所預期的原因對任何延誤或未能完全執行任何指示而負責。
4.10 取消或修改指示的要求,只可在有關指示獲執行之前作出,並須視乎是否獲結好接納(該接納不應被不合理地拒絕)如果在結好接納取消指示要求前,有關的指示已經獲全數或部份執行,客戶同意會對由結好按照本協議代客戶進行的有關交易負上全部責任。除非有關取消或修改指示的要求已獲結好接納,否則該指示於結好收到指示的交易日當天仍屬有效。若該指示在該交易日結束前未獲執行,該指示將自動失效(結好另行同意的情況下除外)。
4.11 客戶有責任向結好查詢其任何指示是否已獲執行。在替客戶執行指示後,結好將按照適用法律、規例及操守準則向客戶發出交易確認、定期結單總結客戶的賬戶於結單涵蓋有關期間內透過戶口所進行的交易,以及其他收據或記錄。但若於有關期間戶口未有任何交易或收益或開支項目及戶口並無任何結欠或持倉或抵押品,則結好可不發出任何定期結單。除上述交易確認及結單外,結好並無義務另行通知客戶其指示是否已獲執行。客戶同意以郵寄或電子媒介接收任何確認書、定期結單、收據或記錄。客戶亦同意其有全部責任確保每一交易確認及結單按一般傳達所需之時間內收妥。如果客戶並未收到有關
文件,客戶隨即有責任向結好查詢和取得該等文件。客戶承諾從結好收到每一交易確認書後的二十四小時內及在收到定期結單後的七天內核實其準確性,並於有關期限前通知結好交易確認書或定期結單是否存在任何客戶宣稱的差異、遺漏、錯誤。若結好並無於有關時限內收到客戶任何通知,結好的記錄及在交易確認書或定期結單中所列明的記錄,在並無任何明顯錯誤及毋須再取得進一步的證據下,將對客戶而言為確證及具約束力。
4.12 客戶茲同意結好可就客戶或任何被授權人與結好之間的交談錄音,而任何該等錄音記錄將構成所記錄的指示或對話之確實的證據及具約束力。
4.13 結好可在未有通知客戶的情況下,並按照任何適用法律、法規及操守準則下,將客戶的指示、其他顧客的指示、結好本身的指示、其聯屬人的指示或與結好有關的其他人士的指示結合執行。若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數量不足以應付結合指示盤,則交易將按照任何適用法律、法規及操守準則,優先分配予結好的客戶, 然後才分配予結好本身或其聯屬人或與結好有關的其他人士,並應參照結好收到客戶指示的先後次序行事。
4.14 結好須應要求,向客戶提供或促使提供客戶根據本協議條款指示結好代為買賣或出售有關衍生產品的詳細說明及任何招股書或其他招股文件。
4.15 客戶確認並同意,結好可在符合該證券條例及任何適用法律、法規及操守準則的情況下,不論是為結好本身或代表任何其聯屬人或其他結好的其他顧客,就任何買賣交易採取與客戶的交易指示相反持倉,但該買賣交易必須是以公平競爭的方式並根據期交所規則在期交所或透過期交所的設施而執行的,或是透過任何其他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所的設施並根據該等交易所的規則而執行。
4.16 客戶確認並同意,結好可透過代理人及/或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與結好關聯的對手或透過或與結好另一顧客代客戶(不須事先取得客戶同意)執行交易,儘管有可能產生利益衝突。結好可代客戶(不須事先取得客戶同意)執行交易,而結好或其聯屬人有直接或間接利益(不論重大與否),包括但不限於作為另一方代理人,作為當事人出售其財產,從交易中與其他方及/或客戶收取及保留佣金,在知悉其他相關交易情況下執行交易,作為期貨及期權或其他客戶買賣投資的持有人、經銷人或市場莊家、或參與或對期貨及期權相關的資產持有權益。結好如獲得任何該等利益或在事件中產生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應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確保客戶在事件中獲得公平對待。
4.17 客戶確認並同意,結好受期交所規則所約束,該規則容許期交所或期交所行政總裁(按期交所規則之定義)採取行動,限制代客戶持倉數量或要求代客戶將合約平倉,當期交所或期交所行政總裁認為客戶正在累積倉盤而令或可能導致任何一個或多個由期交所成立及運作的個別市場遭受損害或令或可能導致該個或該等市場的公平有序的運作受到不良影響。
4.18 在交易所進行買賣的期貨及期權交易應受相關市場及交易所的規則管轄,結好必須在期交所或證監會提出要求時,披露客戶的姓名或名稱、實益身份及期交所或證監會可能要求的其他有關該客戶的資料,而該客戶亦同意提供結好可能需要的有關該客戶的資料,以便結好能夠符合本規定的要求及如果結好未能符合期交所規則第606(a)條或613(a)條的披露要求,期交所行政總裁可要求代客戶將其持倉進行平倉或向客戶的持倉徵收保證金附加費。有關在非期交所經營的市場執行之期貨及/或期權交易,該等交易須受其他市場的規則、規定、常規及慣例所管制,因此客戶就該等交易所得到之保障程度及形式,可能與期交所規則所提供予客戶之保障程度及形式有明顯之差異。
4.19 結好並無責任向客戶披露其於代表任何其他人士進行交易時得悉的資料。
4.20 假如結好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是結好經考慮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客戶的。本協議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結好可能要求客戶簽署的文件及結好可能要求客戶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款的效力。
5. 單一及連續性協議
5.1 本協議為連續性並適用於客戶就本協議之主題事項不時與結好開立之所有戶口。除非另有協議,每項期貨及期權交易須受本協議及有關交易確認書規管。每份交易確認書均應為本協議之補充,並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並受限於本協議的條款。於所有時間,本協議及所有確認書將構成結好與客戶就本協議的主題事項之單一及唯一的協議。
6. 保證金及變價調整
6.1 在執行任何指示前,客戶應按結好所決定及要求的時間內,向結好存入及維持保證金。客戶亦應按結好不時決定及要求的時間內,向結好繳付變價調整。除非及直至客戶已存入及維持結好所要求的保證金及/或變價調整,否則結好有權拒絕為客戶執行任何指示。結好可要求較任何交易所、結算所或經紀所訂明的要求更高的保證金或變價調整。保證金或變價調整追收必須由結好接納且不受任何條件限制及無債權負擔的資金或其他資產繳付。客戶承諾不會未經結好事先同意而提取已繳存予結好的保證金及/或變價調整。
6.2 客戶須按結好的要求,在結好不時決定及規定的時間內存入及維持額外的保證金。任何早前的保證金要求均不應對結好在任何較後時間改變保證金要求的權利造成限制。保證金要求的變更將適用於所有現存未平倉的期貨合約及期權合約及所有在結好建議該要求的生效日後新訂的期貨合約及期權合約。
6.3 若客戶未能在結好規定的時間內或於催繳保證金及/或變價調整時存入及維持結好所要求的保證金及/或變價調整,結好有權將客戶的任何或所有未平倉合約以任何方式並以結好決定的價格進行平倉,而毋須進一步通知客戶。結好無責任就客戶未能維持保證金通知客戶。此外,當發生連續兩次(或規管人可能不時要求的催繳次數)未能在結好指定的時間就未平倉合約繳付催繳或追收的保證金及變價調整要求,結好可能需要就所有未平倉合約的詳情向規管人匯報。結好可能要求比期交所及/或期交所的清算所指定更高的保證金及/或變價調整,及可以就任何在催繳當時尚未能於結好所指定的期間內繳付保証金及/或變價調整的未平倉合約進行平倉。客戶須為結好如前述將客戶的未平倉合約平倉而帶來的所有損失負責,並須就結好因客戶未能按此等條款滿足結好的保證金催繳及/或變價調整追收而所承擔或蒙受的所有損失(包括彌償全數法律費用),對結好作出彌償。
6.4 在符合適用的法律及規例的前提下,客戶謹此授權結好可不時在未有預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按其絕對酌情權將所有保證金(或其任何部分)或其代客戶持有的任何其他款額轉賬至任何交易所、結算所或經紀的任何戶口,以讓結好支付該等交易所、結算所或經紀所追收、要求支付或以任何名義規定的與結好為客戶執行的期貨或期權交易有關的任何保證金或其他款項。
6.5 保證金及/或變價調整所帶來或會帶來或衍生或會衍產生的任何利息、股息或其他利益應成為保證金的一部分(惟第7.5條規定者除外)。
6.6 結好在任何時候決定的任何保證金的價值及變價調整的金額,於並無明顯誤差下,應為最終、不可推翻及對客戶具約束力。
7. 客戶資產
7.1 結好從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包括結算所)所收取的全部款項、證券及其他財物,均須由結好以受託人身份持有,並與結好本身之資產分開。此等由結好以上述方式持有的資產均不得在結好無力償債或清盤時,構成結好的資產的一部分,並須在就結好所有或任何部分的業務或資產委任臨時清盤人、清盤人或擁有類似職能的人員後,立即歸還予該客戶。
7.2 結好從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包括期交所的結算所)收取的所有款項、核准債務證券及/或核准證券(即期交所批准作為保證金的一種保証方式),均須根據操守準則附表四的第 7至12段所指明的方式由結好為客戶持有,及客戶授權結好可按照操守準則附表四的第14至15段所訂明的方式,運用客戶交付或繳存予結好之任何該等款項、核准債務證券及/或核准證券。在符合適用法例或法規限制的情況下,結好可運用該等款項、核准債務證券及/或核准證券以履行其對任何人士的責任,但該等責任必須是在與其代表客戶進行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買賣有關的情況下或附帶於有關買賣而產生的。
7.3 客戶確認並同意就結好在期交所的結算所開立的任何戶口而言,不論該戶口是否全部或部分因代表該客戶進行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買賣而維持的,以及不論客戶所支付或存放的款項、核准債務證券及或核准證券(即期交所批准作為保證金的一種保証方式)是否已支付或存放予期交所的結算所,該戶口屬結好與期交所的結算所之間的戶口,結好以主事人身份操作該戶口,因此該戶口並不存在以客戶為受益人的信託或其他衡平法權益,而支付予或存放於結算所的款項、核准債務證券及或核准證券亦不受上述第7.1條所提述的信託所制約。
7.4 客戶確認並同意期交所的結算所可在結好作為期交所的參與者的資格被暫停或撤銷時,採取一切必要行動,以便將結好代表客戶持有的任何未平倉合約,及該客戶在結好處所開立的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及證券,轉調到另一家期交所的參與者。
7.5 結好就代客戶持有的任何現金結餘所賺取或收取的任何利息應絕對屬於結好所有;然而結好可完全酌情向客戶支付部分或全部有關利息。
8. 交易兌換
8.1 關於以客戶賬戶中所存貨幣以外的其他貨幣所進行之任何交易,任何因匯率波動而帶來之利潤或損失,將完全計算入賬戶中並由客戶承擔全部風險,且將按照相關銀行當時採用的匯率相應地撥入或從賬戶中扣除(視情況而定)。客戶亦須就外匯兌換可能生產的所有開支與費用負責。
9. 費用及開支
9.1 結好將會根據其不時決定並通知客戶的計算比率及基準向客戶收取費用及經紀佣金。客戶必須應要求支付不論任何原因或以何種形式而在戶口所產生的任何債項,包括經紀佣金、費用、收費、法定收費、稅項、徵費及交付收費等。客戶並將向結好償付其因該戶口或任何交易而已向或須向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交易所及結算所)支付的所有款項。客戶授權結好可在其認為恰當的時間及以其認為恰當的方式從戶口提取現金或為戶口中的未平倉合約平倉變現以支付有關的到期費用。
9.2 客戶欠付結好的款債將按照結好不時通知客戶的息率收取利息。
9.3 每份在期交所範圍內執行之合約都均須繳納投資者賠償基金(按證券條例定之定義)徵費以及根據證券條例所收取的徵費,兩項費用均由客戶承擔。
10. 聯名戶口
10.1 當客戶包括多於一位人士時︰
(a) 各人之法律責任及義務均是共同及個別的,文中對客戶之隱謂須,按內文要求,被視為其中之任何一位或每位;
(b) 結好有權但無責任按照他們任何一位指示或請求行事;
(c) 每一位客戶均受約束,即使原應受此約束之人士因任何理由並無受此約束;及
(d) 結好向任何一位聯名戶口持有人作出的通知、支付及交付,將會全面及充份地解除結好根據本協議須作出通知、支付及交付的義務。
10.2 倘若客戶包括多於一位人士,任何此等人士之離世 (其他此等人士仍在世)不會令本協議終止,離世者在戶口內之權益將轉歸該(等)在世人士名下,但結好就該已離世人士應承擔之法律責任,可強制執行該離世人士之遺產。該(等)在世人士中任何人士得悉上述任何死訊時,必須馬上以書面通知結好。
11. 留置權、抵銷權及資金轉移
11.1 客戶同意結好除其有權行使的任何一般留置權或其他結好按法律可享有相似的權利外,結好可(須符合適用的法律及規例的規定)隨時並在毋須事前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從客戶於結好及/或其聯屬人開設之戶口及於任何種類及貨幣的戶口,合併、集合、抵銷或調動所存之任何形式之證券或款項,無論該些戶口是客戶獨自或與其他人士共同擁有,以解除對結好及/或其聯屬人的責任或債務,不論有關責任或債務為主要的、附屬的、各別的、共同的或以其他貨幣為單位的。結好毋須理會有關欠付其聯屬人的責任或債務是否存在,只要其聯屬人已向結好發出催繳通知。如果有關合併、集合、抵銷或調動需要外匯兌換,結好(本身或透過其聯屬人)可為此使用任何客戶戶口結餘以兌換任何欠債的貨幣,並任何上述兌換可由結好或其聯屬人於兌換當日按照當時外匯兌換市場上通行的即期匯率(由結好作出最終決定)進行。若對結好及/或其聯屬人應負的任何債務及責任為須待確定或屬未來的責任,結好或其聯屬人於應用本條款項下的抵銷權後,有權就任何該等戶口的任何結餘款額暫停支付相等於該等欠款的金額,直至該項確定或屬未來的事宜發生為止。
在此第11條中,「聯屬人」一詞應就有關公司而言,指其子公司、該公司的任何控股公司及該控股公司的任何子公司。
11.2 結好可以抵押方式持有就結好或其聯屬人代客戶持有全部或任何款項、商品、證券或其他財產並享有其一般留置權,直至客戶完全繳付欠負結好的任何款額。
11.3 結好在其認為需要的任何時候,不論是否有通知客戶的情況下,為抵償由客戶或代客戶欠負結好或其有聯繫實體或任何其他人士的任何責任或債務,可出售屬於客戶或客戶在當中佔有權益的任何證券或商品、或取消購買及出售任何證券或商品的任何開倉指示,結好並可借用或購買交付任何出售所須的任何證券或商品。該等出售或購買可在公開或私下進行並可毋須宣告或通知客戶,並以結好按其酌情權決定的方式進行,而結好所發出的付款要求或通知將不會使其在此第11.3條項下之權力失效。就任何上述出售,在符合適用的法律和法規的情況下,結好及/或其任何聯屬人可購買不具有贖回權的證券或商品,而客戶更同意結好及/或其任何聯屬人毋須就任何該等出售的方式或時機負任何責任。該等交易的收益應撥用以扣減客戶欠負結好及/或其聯屬人的債項(如有)。
11.4 結xx獲授權(受適用的法律及法規限制)將客戶向其繳存的任何抵押品繳存予認可結算所或另一(就期貨合約買賣)持牌或註冊的中介人,作為履行及清償結好的交收義務及責任的抵押品。
11.5 在不抵觸結好的其他權利或可獲補償的情況下,客戶授權結好將應收客戶金額抵銷應付客戶金額,而該等金額乃源自結好根據本協議代客戶進行的任何期貨或期權交易。
11.6 就本協議而言,結好或其聯屬人於任何時間發出的證書,證明客戶欠負的尚未清還債務數額,在並無明顯差誤下,應為不可推翻且對客戶具約束力。
12. 清洗黑錢
12.1 客戶確認及同意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的任何交易及賬戶資金流動均須符合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香港是成員之一)所訂立的適用清洗黑錢規定(「清洗黑錢規定」)。客戶同意遵守清洗黑錢規定,結好將在其權力範圍內執行或遵守必需的核證和鑑別程序。
13. 稅務要求
13.1 客戶向結好授權並同意就下文所規定須予披露者,向任何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包括但不限於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任何結算及交收機構,披露任何客戶個人及戶口資料紀錄︰
(a) 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對其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任何法律;
(b) 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導;
(c) 由於結好進行的金融、商業、業務或其他利益或活動涉及當地或海外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司法管轄區或與其有關,因此結好負有對當地或海外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或其所施加的現時或未來合約或其他責任。
13.2 客戶確認及同意,根據上文所述,結好可代扣起任何應付的款項、將任何該等款項存入雜項或其他戶口及/或保留該等款項以待釐定有關預扣稅、外匯限制或管制的適用性,而毋須通知客戶或對客戶負上任何責任。對於因上述代扣、保留或存入款項而可能導致的任何推算稅前收益或虧損情況,結好概不負責。
14. 修改
14.1 結好有絕對酌情權不時增加、修訂、刪除或取代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及條件,並通知客戶有關變更,而該等變更將會在有關通知指明的日期生效。
14.2 客戶知悉並同意,如果客戶不接受結好不時通知客戶的任何修改 (包括結好佣金比率及收費等的修改) 客戶有權根據本協議的終止條款終止此協議。客戶亦同意,在交易之前如未有向結好明確表達對該等修改的反對意見,而繼續允許結好完成在戶口的任何交易,則客戶被視為接受此類修改。
15. 法律責任限度及彌償
15.1 只要以良好信念行事,結好即無須就延遲或未有履行其義務或因此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承擔責任。此外,結好無須對任何無法控制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政府限制、實施緊急程序、交易所裁決、第三者行為、停牌或停市、通訊設施的故障或停頓、戰爭、罷工、市場狀況、騷動、恐怖主義行為或恐嚇、天災或任何結好控制範圍外的後果負責。
15.2 客戶進一步同意結好(包括結好董事、高級職員、持牌代表及僱員)不應就所提供的任何資料負上法律責任,無論資料是否應客戶之要求而提供。
15.3 就所有針對結好(包括結好董事、高級職員、持牌代表及僱員)而作出的申索、訴訟、法律責任 (不論是屬實際性質或或然性質) 及針對彼等而進行的法律程序而言,客戶將會全數彌償及承擔任何彼等履行其義務或提供服務或行使本協議之下的權利、權力或酌情權,包括由結好為保障或強制執行其權利,或在本協議之下的抵押品權益 (無論是否因客戶的失責或違反所致),而蒙受或招致的損失、訟費、費用或開支 (包括法律開支)。
16. 失責
16.1倘為下述任何失責行為,所有客戶虧欠結好的款項連同利息即時到期及須即時繳交,而無須發出任何通知或要求︰
(a) 若結好認為客戶在與或透過結好進行任何交易時,違反或不遵守本協議的重要條款;
(b) 客戶向結好作出的任何xx、保證和承諾時於要項上已屬不正確或其後變成不正確;
(c) 為遵守任何有關交易所或結算所的規則或條例;
(d) 當客戶離世(倘若是聯名戶口本協議第10.2條款將適用)或被宣佈失去能力,或客戶本身或有人向客戶作出破產和清盤呈請,或就客戶自願或強制清盤已作出命令或已通過議決案,或已召開會議審議一項指稱客戶應予清盤的議決案;
(e) 有人向客戶在結好的戶口發出財物扣押令或類似命令;或
(f) 當客戶戶口變成不活動且結餘為零或負數 (倘若客戶對結好有欠債),及當在出現以上任何一種情況(統稱「失責」),結好將會擁有絕對酌情權,在無須給予通知或請求及在不會影響其擁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方法的情況下,即時︰
(i) 將結好所持有而屬於客戶的全部或部份財產,以其最終決定的方式及條款加以出售或變現,並將所得的淨款項 (扣除有關費用、開支及成本後) 用以履行客戶對結好應盡的義務或償還客戶虧欠結好的債務;
(ii) 取消任何仍未執行的期貨及期權買賣指示;
(iii) 將結好代客戶持有的任何未平倉合約平倉並將根據有關期貨合約 或期權合約進行商品交收;
(iv) 借用或購買任何需為客戶於任何未平倉期貨合約下用作交收的商品;
(v) 行使結好代客戶持有的任何期權;及/或
(vi) 行使在本協議下的任何權利。
17. 終止
17.1 任何一方可隨時給予對方不少於七(7)個營業日書面通知以終止本協議。但若為客戶所作出的失責,結好隨時即可終止協議而無須事先通知客戶。
17.2 任何在終止本協議前訂立之交易或任何一方在終止前取得的權利、權力、職責及義務,均不應因本協議之終止而受影響。
17.3 在終止本協議時,客戶將須即時向結好償還任何及所有到期或未清剿欠款。
18. 通知及通訊
18.1 結好給予的任何通知或通訊須視為已經作出或給予客戶︰
(a) 如以信件方式作出通知,當中包括專人交付或以預付郵資郵件,若客戶在香港,有關信件需要兩(2)天內交付,或若客戶不在香港,有關信件需要五(5)天內交付;及
(b) 如果以電傳、圖文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作出,則在有關信息向客戶傳送或可由客戶讀取時生效。
18.2 結好可能與客戶通過口頭方式聯絡。對於任何留在客戶的電話答錄機、語音信箱或其他類似電子或機械裝置上的資訊,應被視為在留言時已即時被客戶收悉。
18.3 就任何由客戶作出的通知或通訊,客戶必須承擔有關風險,且唯有結好實際收到有關通知後方能生效。
18.4 除非客戶書面另行通知結好,客戶同意結好可通過電子方式傳送任何通知、文件或通訊。
18.5 客戶同意定期查看其用於接收結好通訊的郵箱、電子郵箱、傳真機和其他設備。對因客戶未能、延誤或疏於檢查上述通訊來源或設施而造成的任何損失,結好概不負責。
18.6 客戶明悉,如果因為客戶未能提供、更新及/或通知結好有關其戶口的最新和準確的資料,而導致郵件無法送達或退回,結好出於對戶口安全和完整的考慮可以臨時或永久停止或限制其戶口活動。
18.7 客戶有責任在收到所有有關客戶的交易或其他戶口活動資訊的確認回條、確認單、成交單據和戶口對賬單後進行審核。除非客戶在收到或被認為收到上述資訊後的七(7)日內向結好提出書面的異議通知,否則所有上述文件中包含的交易或其他資訊將對客戶具有約束力。無論何種情況,結好保留客戶對相關交易及資訊的異議是否有效的決定權。
19. 一般條款
19.1 所有就交易、結算或結好根據本協議條款所採取的行動而涉及的匯兌風險應由客戶承擔。
19.2 如客戶因結好違責而蒙受金錢損失,投資者賠償基金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只限於《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有關附屬法例內所規定的有效索償,並須受制於《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
-賠償限額)規則》內所訂明的金額上限,因此不能保證客戶在因該等違責而蒙受的任何金錢損失,可以從投資者賠償基金中獲得全數、部份或任何賠償。
19.3 就本協議中所提供資訊有任何重大更改,結好及客戶分別有責任通知對方(具體請參照操守準則)。
19.4 本協議條款與條件具延續性,不因客戶之業務有任何更改或繼承(包括客戶破產或離世)而終止,並且對客戶之繼承人(等)、遺產代理人(等)或認許轉讓人(等)具約束力。
19.5 就本協議所產生的一切事宜而言,時間屬於重要因素。
19.6 如要就本協議放棄任何權利,必須由放棄權利方以書面,方為有效。本協議的權利、權力、補救及特權屬累積性的,並沒有排除任何因法律所訂明的權利、權力、補救及特權。即使未能或延遲行使本協議的任何全部或部份權利、權力或特權,亦不應假設此等情況構成放棄聲明而排除日後行使該等權利、權力或特權。
19.7 本協議的每項條款乃個別和獨立於其他條款,而如果其中一項或多於一項的條款變成無效或未能執行,本協議餘下條款的效力、合法性及執行性將不會因此而受到任何影響或損害。
19.8 結好無須知會客戶或得到客戶的同意即有權將結好在本協議之下的全部或部份權利、權益或義務在認為恰當下向其聯屬人指派、轉移或處置。客戶不能在未有取得結好的事先書面同意情況下,將客戶在本協議或在本協議之下的全部或部份權利、權益或義務指派、轉移或處置予第三者。
20. 風險披露及免責聲明
20.1 客戶知悉第3部份A所作出的有關風險披露及免責聲明乃本協議的構成部份。倘客戶從事結好提供的電子交易服務,則客戶須進一步知悉於第3部份B所作出的相關風險披露聲明。
21. xx、保證及承諾
21.1 客戶xx其已達必須的法定年齡並精神上適合簽訂協議。倘客戶為機構客戶,則須已從公司股東及董事取得一切所需的同意及採取所有所需行動,以令其可簽訂本協議和履行本協議下的義務。
21.2 除開戶時申請書中所披露以外,客戶向結好xx並保證客戶沒有跟任何結好或其聯屬公司之董事、僱員或持牌代表存在親屬關係。倘客戶與任何該等董事、僱員或持牌代表存在或變成存在親屬關係,客戶同意將該等關係的存在和性質及時通知結好,同時知悉結好在收到此通知後,有酌情權選擇是否終止其戶口。倘為機構客戶,則本21.2及下述21.3條款中所指的客戶包括機構客戶的董事,股東及獲授權代理人。
21.3 除非客戶已預先以書面向結好披露,客戶現xx其並非任何交易所、結算所的董事或僱員或根據證券條例之持牌人或註冊人士。
21.4 本協議及其履行及所載的義務不會及將不會違反任何適用的法規、客戶的公司章程條文或附例 (如適用)、或構成違反客戶受約束的協議或安排所指的失責事宜。
21.5 在未得到結好的書面同意之前,客戶不會抵押、質押或允許其戶口中的期貨合約及期權合約或款項或其他資產存有任何抵押或質押,或就該等期貨合約及期權合約或款項或其他資產授予一項期權或本意是授予期權。
21.6 本協議中所有xx及保證將會視作為在替客戶或代表客戶進行每宗交易或買賣,或向客戶提供任何服務之前已再次重複作出。
22. 仲裁
22.1 在結好全權選擇和絕對斟酌決定前提下,因本協議所引起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爭論和索賠,或本栛議之終止或無效或對其之違約、應根據現行有效並可由本條其他規定修訂之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通過仲裁解決。委任機構為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地點在香港之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員為一人。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將根據本栛議日有效之該中心仲裁程序(包括其中所載之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以外之補充)管理該等任何仲裁。仲裁程序用之語言為英文。
第2部份 B — 適用於電子交易客戶之附加條款及細則
1. 除本協議第2部份A之外,第2部份B訂定客戶與結好開設電子交易戶口,並以該戶口進行
交易時所必須遵行之條款。且客戶於第2部份B中將被稱之為電子交易客戶。
2. 電子交易客戶同意使用電子交易服務作為與結好通訊以及傳遞資訊、數據及文件予電子交易客戶的媒體 (為免疑問,文件的傳遞包括但不限於透過互聯網或其他電子方式遞送戶口的成交單據、交易確認、結單及其他電子形式的文件)。
3. 電子交易客戶接受透過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體所進行的交易及接收或接觸到的服務而引致之風險。
4. 電子交易客戶知悉適用於電子交易服務及戶口的使用、操作、政策及程序的有關資料已可於任何時候由服務網頁或其他適用的有線或無線設施供客戶取得,且已閱讀及明悉對使用電子交易服務及戶口之電子交易客戶具約束力並不時被修改、更正及補充之服務條款。倘本協議的條款與該等資料有任何不一致之處,則應以本協議的條款為準。
5. 電子交易客戶不會及不會嘗試影響、修改、破解程式、反向編程方式或以任何方式改變或在未授權的情況下使用電子交易服務。
6. 電子交易客戶應為電子交易服務的唯一獲授權用戶,並知悉該服務會需要電子交易客戶使用各種識別及存取代碼,包括密碼、戶口識別碼及其他用戶識別,以使用該服務及戶口。而電子交易客戶對其經電子交易服務而獲得的所有交易密碼、戶口識別碼、用戶識別及戶口號碼有責任保密及於任何時間予以恰當使用。
7. 電子交易客戶同意於其知悉出現任何損失、盜竊或未獲授權使用電子交易客戶的密碼、戶口識別碼、用戶識別、戶口或戶口號碼,或任何未獲授權使用電子交易服務或以上提供之任何資訊或數據時,即時通知結好。
8. 電子交易客戶知悉任何透過電子交易服務提供的任何資料及數據(包括新聞及即時報價)乃結好從任何交易所及市場及不時委聘之其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所取得。電子交易客戶進一步確認並接受:
(a) 該等資料服務及數據或可能受版權法律的保護,並提供限於作為個人及非商業性之用途。電子交易客戶不得未經該等服務供應商的准許下使用、複製、再傳遞、發放、出售、發佈、出版、廣播、傳閱或作其他商業用途。
(b) 該等資料及數據乃結好從其相信乃可靠之來源所獲取,結好或該等服務供應商並不擔保任何該等資料及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即時性及先後次序。
9. 電子交易客戶確認並同意就其對透過電子交易服務而取得的資料或數據之依賴,或該等資料或數據的可用性、準確性、完整性或即時性,或其依據該等資料或數據所採取的行動或作出的決定,不論結好或任何服務供應商均不會向電子交易客戶負責。
10. 結好有權不執行電子交易客戶的指令,直至電子交易客戶之戶口內有足夠可即時動用的資金或期貨/期權合約作為有關交易結算之用。
11. 電子交易客戶確認並同意,除非收到結好的訊息確認收到電子交易客戶的指令或確認已執行其指令,否則結好無須視為收到或已執行電子交易客戶之指令。
12. 電子交易客戶確認並同意若電子交易服務暫時失靈,經結好權力下取得電子交易客戶的資料並完全確認其身份後,電子客戶可於該時段內繼續操作其戶口。
13. 電子交易客戶同意結好無須就電子交易客戶使用或嘗試使用電子交易服務而產生之損失承受任何法律責任。電子交易客戶進一步同意承擔因使用電子交易服務而遭受之全部損失、惟因結好故意違責所導致之損失除外。
第3部份 A — 風險披露及免責聲明
期貨及期權交易的風險
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的虧蝕風險可以極大。在若干情況下,客戶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客戶最初存入的保證金數額。即使客戶設定了後備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指示等,亦未必能夠避免損失。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示無法執行。客戶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數額,客戶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平倉。然而,客戶仍然要對客戶戶口內任何因此而出現的短欠數額負責。因此,客戶在買賣前應研究及理解期貨合約及期權,以及根據客戶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適合客戶。如果客戶買賣期權,便應熟悉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程序,以及客戶在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時的權利與責任。
保證金交易的風險
藉存放抵押品而為交易取得融資的虧損風險可能極大。客戶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客戶存放於結好作為抵押品的現金及任何其他資產。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買賣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指示無法執行。客戶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或繳付利息。假如客戶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支付所需的保證金或利息,客戶的抵押品可能會在未經客戶的同意下被出售。此外,客戶將要為客戶戶口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數額及需繳付的利息負責。因此,客戶應根據客戶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融資安排是否合適客戶。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結好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條例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期貨及期權的其他風險披露
x聲明並不盡錄買賣期貨及期權的所有風險和其他重要事項。按照風險而言,客戶僅應在先瞭解其將訂立合約的性質(及合約關係)以及其中所涉及的風險程度之後方進行該交易。期貨及期權買賣並非適合多數的大眾投資者。客戶應因應本身之投資經驗、投資目標、財政資源及其他相關條件,小心衡量客戶是否適合參與買賣。
期貨
「槓桿」效應
買賣期貨的風險非常高。由於基本保証金金額相對地低於期貨合約本身之價值,因此交易能起「槓桿」作用。市場相對的輕微波動也會對客戶投入或將需要投入的資金造成大比例的影響。所以,對客戶而言,這種效應可以說是利弊參半。客戶可能要承受虧蝕全部基本按金及任何向結好存入額外金額的風險,以維持本身的倉位。若果市況不利客戶倉位或保證金水平調高,客戶就會被催繳並須在短時間內存入額外資金以維持本身倉位。假如客戶無法在指定時間內符合繳付額外資金的要求,客戶可能會在虧蝕情況下被迫平倉,所有因此而造成的任何虧損亦一概由客戶承擔。
減低風險買賣盤或投資策略
即使採用某些目的為減低損失的買賣盤(例如「止蝕」盤或「止蝕限價」盤),也可能作用不大,因為市況可以令該等買賣盤無法執行。至於運用不同持倉組合的策略,如「跨價買賣」和「馬鞍式」組合等,也可能須承擔與持有最基本的「長」倉或「短」倉同樣高的風險。
期權
不同風險程度
買賣期權的風險非常高。投資者不論是購入或沽出期權,均應先瞭解他們預期買賣的期權類別(即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以及相關的風險。客戶應連同期權金及所有交易成本,計算出期權價值必須增加的程度才能獲利。
購入期權的投資者可選擇沽出作平倉或行使期權又或任由期權到期作廢。當期權持有人選擇行使期權,就必須進行現金交收又或是購入或交付相關的資產。若購入的是期貨合約的期權,期權持有人將獲得期貨倉位,並附帶相關的保證金責任(見上文「期貨」一節)。如所購入的期權在到期時已沒有價值,客戶需承受全部的投資損失,包括所有期權金和交易費用。假如客戶擬購入極價外期權,必須注意這類期權要變成有獲利的機會極微。
出售(「沽出」或「賣出」)期權承受的風險要比買入期權高得多。雖然賣方可收到定額期權金,但賣方所承受的損失可能遠超越該金額。倘若市況不利期權賣方時,其將有責任投入額外保證金以維持倉位。此外,期權賣方還需承擔買方行使期權的風險,即賣方有責任以現金進行交收或履行買入或交付相關資產的責任。若賣出的是期貨合約的期權,則期權賣方將獲得期貨倉盤,並附帶相關的保證金責任(見上文「期貨」一節)。若期權賣方持有相應數量的相關資產或期貨或其他期權作「備兌」,則所承受的風險或會減少。若期權並沒有被「備兌」安排,則虧損風險可以是無限大。
某些司法管轄區的交易所容許期權買方延遲支付期權金,令買方支付保證金的責任不超過期權金。儘管如此,買方最終仍須承受虧損期權金和交易費用的風險。當期權被行使又或到期時,買方有需要支付任何當時餘下未繳付的期權金。
期貨及期權的共同風險
合約的條款及細則
客戶應向結好查詢客戶買賣的期貨或期權合約的條款及細則,以及有關的責任(如在何等情況下客戶或須就期貨合約的相關資產進行交收及就期權而言,到期日以及行使的時間限制)。交易所或結算公司在某些情況下,或會修訂尚未完成合約的細則(包括期權的行使價),以反映合約所涉及資產的改變。
暫停或限制交易及價格關係
市場情況(例如市場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場規則操作(如因為價格限制或一些「跌停 板」的措施,而暫停任何合約或合約月份的交易)均可導致難以完成甚或不能完成交易或進行平倉/對沖,從而增加損失的風險。如果客戶賣出期權後遇上這情況,損失的風險也可能較大。
此外,相關資產與期貨之間以及相關資產與期權之間的一般價格關係可能並不存在。例如,期貨期權所涉及的期貨合約須受價格限制而定,但期權本身則不受限制。缺乏相關資產參考價格使投資者難以判斷「公平」價格的水平。
存放的款項及財產
客戶必須瞭解清楚在本地或外國的交易而存放的款項或其他財產所能獲得的保障,尤其在發生有關機構破產或無力償還債務的情況時。客戶能取回客戶的款項或財產的程度可能受特定的法例或當地法規所規管。在某些司法管轄區,若有不足數額時,被認定屬於客戶的資產亦將會被視作現金按比例分配支付。
佣金及其他收費
在客戶開始交易之前,客戶先要清楚瞭解需要繳付的所有佣金、費用或其他收費。這些費用將直接影響客戶的純利潤(如有)或增加客戶的損失。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交易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繫的市場)進行交易可使客戶面對額外的風險。該等市場可能受給予投資者不同或較少保障的法規所管轄。客戶在交易之前,必先要查明有關該項交易的所有規則。投資者本身所在地的監管機構將不能迫使進行客戶交易的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執行有關規則。在開始交易之前,客戶應先向結好查詢本身所在地及其他司法管轄區所提供的補救方法種類的詳情。
貨幣風險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虧蝕(不論交易是否在本身所在的司法地區或其他地區進行),均會在需要將合約的貨幣單位轉為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交易設施
電子交易的設施是以電腦組成系統來進行交易指示傳遞、執行、配對、登記或結算交易。與所有設施及系統一樣,它們有可能會暫時中斷或失靈。客戶追討若干虧損的能力可能受限於系統供應商、市場、交易所、結算所及/或參與者商號就承擔責任而實施的限制。該等限制可能有所不同,客戶應就此方面向結好查詢有關詳情。
電子交易
透過電子交易系統上進行交易可能不僅有別於公開叫價市場,甚至會與在其他電子交易系統上進行交易不同。如果電子交易系統上進行交易,客戶將要面對與系統相關包括硬件及軟件失靈的風險。任何系統故障可能會導致未能按照客戶的指令執行指示,又或根本沒有執行客戶的指示。
場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並只有在特定的情況下,經紀行可獲准進行場外交易。結好可能作為客戶在該宗交易中的對手方。情況是有可能難以或不能將現有倉盤平倉、評估價值、確定公平價格或評估所面對的風險。因此,此等交易可能涉及更大風險。場外交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鬆,又由另一套的監管機制監管。客戶從事該等交易之前,應先瞭解適用的規則及其伴隨的風險。
免責聲明
以下免責聲明乃根據[買賣股份指數期貨合約規例]第020條及[買賣股份指數期權合約規例]第024條向客戶提供,客戶務請留意其內容。
恒生指數期貨免責聲明
恒生指數服務有限公司([恒指公司])目前印行、編匯及計算若干股票指數,亦可能按 Hang Seng Data Services Limited ([HSDS])的要求,不時印行、編匯及計算其它股票指數(統稱[上述恒生指數])。上述恒生指數的標記、名稱及編匯計算程序乃 HSDS 的專有財產及專利。恒指公司已授予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一項特許權,准其使用[恒生指數]及其四個分類指數、[恒生中資企業指數]及[恒生國企指數],其用途只限於根據此等指數分別設立、銷售及買賣期貨合約,並可不時授予期交所用任何其它上述恒生指數作相應用途,以根據此等其它上述恒生指數設定期貨合約(統稱[上述期貨合約])。恒指公司可隨時修訂或更改編匯及計算任何上述恒生指數以及任何有關的計算程式、成分股及系數的程序及基
準,而毋須出作通告,而期交所可隨時要求期交所指定的某等上述期貨合約,參照另外一項或多項將予計算的指數進行買賣及交收。期交所、HSDS 及恒指公司,概不就上述恒生指數及其編匯、計算及任何有關的資料的準確性或完整性,向期交所任何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作出擔保或聲明或保證,亦無給予或隱含有關上述恒生指數或其中任何一項的任何擔保、聲明或保證。再者期交所、HSDS 及恒指公司概不就為上述期貨合約或其中任何一項及/或其買賣的緣故或與其有關的事宜而使用上述恒生指數或其任何一項,或就恒指公司匯編及計算上述恒生指數或其中任何一項的任何不確、遺漏、錯誤、謬誤、延誤、干擾、中斷、更改或失效(包括但不限於因疏忽而引起者),或買賣上述期貨合約或其任何一項的任何期交所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因此而直接或間接蒙受的經濟損失或其它損失,承擔任何責任。任何期交所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概不得對期交所及/或 HSDS 及/或恒指公司提出與本免責聲明所述事項有關或該等事項引致的索償、訴訟、或法律行動。買賣上述期貨合約或其任何一項而完全知悉本免責聲明的任何期交所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不應在任何方面倚賴期交所、HSDS 及/或恒指公司。
恒生指數期權免責聲明
恒生指數服務有限公司 ( [恒指公司] )目前印行、編匯及計算若干股票指數,亦可能按 Hang Seng Data Services Limited ( [HSDS] )的要求,不時印行、編匯及計算其它股票指數 ( 統稱 [上述恒生指數] )。上述恒生指數的標記、名稱及編匯、計算程序乃 HSDS 的專有財產及專利。恒指公司已授予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一項特許權,准其使用[恒生指數]及
其四個分類指數、[恒生中資企業指數]及[恒生國企指數],其用途只限於根據此等指數分別設立、銷售及買賣期權合約,並可不時授予期交所使用任何其它上述恒生指數作相應用途,以根據此等其它上述恒生指數設定期權合約([上述期權合約])。恒指公司可隨時修訂或更改編匯及計算任何上述恒生指數以及任何有關的計算程式、成分股及系數的程序及基準,而毋須作出通告,而期交所可隨時要求期交所指定的某等上述期權合約,參照另外一項或多項將予計算的指數進行買賣及交收。期交所、HSDS 及恒指公司概不就上述恒生指數及其編匯、計算及任何有關的資料的準確性或完整性,向期交所任何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作出擔保或聲明或保證,亦無給予或隱含有關上述恒生指數或其中任何一項的任何擔保、聲明或保證。再者期交所、HSDS 及恒指公司概不就為上述期權合約或其中任何一項及/或其買賣的緣故或與其有關的事宜而使用上述恒生指數或其任何一項,或就恒指公司匯編及計算上述恒生指數或其中任何一項的任何不確、遺漏、錯誤、謬誤、延誤、干擾、中斷、更改或失效 (包括但不限於因疏忽而引起者),或買賣上述期權合約或其任何一項的任何期交所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因此而直接或間接蒙受的經濟損失或其它損失,承擔任何責任。任何期交所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概不得對期交所及/或 HSDS 及/或恒指公司提出與本免責聲明所述事項有關或因該等事項引致的索賞、訴訟、或法律行動。買賣上述期權合約或其任何一項而完全知悉本免責聲明的任何期交所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不應在任何方面倚賴期交所、HSDS 及/或恒指公司。
香港期交所免責聲明
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 ( [期交所] )可不時設立股票指數及其它專利產品,以便在期交所進行合約買賣。[香港期交所台灣指數],即為首項由期交所設立的此等股票指數。[香港期交所台灣指數]及期交所可不時設立的其它股票指數或專利產品 ( [期交所指數] ),乃屬期交所的財產。期交所指數的編匯及計算程序,目前及將來均為期交所的專有財產,由期交所擁有專利權。期交所可隨時改變或更改期交所指數的編匯及計算程序及基準,而毋須作出通告,期交所並可隨時要求期交所指定的某等期貨或期權合約,參照另外一項將予計算的指數進行買賣及交收。對於期交所指數或其編匯及計算及任何有關的資料的準確性或完整性,期交所不向期交所任何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作出擔保或聲明或保證,亦無給予或隱含任何期交所指數或其中任何一項的任何擔保、聲明或保證。再者,對於期交所指數的用途或期交所或期交所委任以編匯及計算任何期交所指數的任何其他人士,於編匯及計算任何期交所指數的任何不 確、遺漏、錯誤、謬誤、延誤、干擾、中斷、更改或失效 (包括但不限於因疏忽而引起者),或買賣以任何期交所指數為根據的期貨或期權合約的任何期交所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因此而直接或間接蒙受的經濟損失或其它損失,期交所概不承擔任何責任。任何期交所參與者或任
何第三者,概不得對期交所提出與本免責聲明所述事項有關或因該等事項引致的索償、訴訟、或法律行動。參與買賣以任何期交所指數為根據的期貨及期權合約而完全知悉本免責聲明的任何期交所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不應在任何方面倚賴期交所。
第3部份 B — 適用於電子交易客戶之附加風險披露聲明
除本協議第3部份A之外,電子交易客戶應知悉以下與使用電子交易服務相關的潛在風險。
電子交易服務的風險
於互聯網或其他電子方式或設施上進行接駁、通訊及交易涉及公共網絡之使用,有機會成為黑客攻擊的目標。若結好之電子交易系統被黑客入侵及取得敏感數據及資料或製造程式錯誤或病毒以破壞其功能,則電子交易系統(包括客戶之戶口 )可能受到損壞。雖然結好已採用及/或執行多種措施及程序(如︰使用登入密碼、加密技術、防火牆系統)以防止未獲授權者進入電子交易系統及客戶之戶口,但這並不保證此類措施及程序能即時有效地防止及應付所有形式之攻擊。
因為不可預料的網絡繁忙及其他原因,互聯網或任何其他電子方式是一種與生俱來不可靠之通訊媒介,且其不可靠性亦非結好所能控制。因此,該等不可靠性可能造成傳送、收取、執行指令或其他資訊(如︰取消或更改客戶原有之指令)時會出現延誤,使得在執行客戶指令時出現延誤或以不同於客戶發出指令時的價格執行其指令,通訊設施亦會出現故障或中斷及/或基於某些理由,結好可能完全無法執行客戶的指令。倘客戶在發出指令後取消或更改原來指令,而結好若已經執行客戶原來的指令或未有足夠時間執行客戶其後的指令,結好將不會接受該等指令。因而,客戶須在收市前發出及時的指示。
透過電子交易服務提供的資料及數據乃結好從交易所及市場及第三方服務供應商處所取得。由於市場反覆波動,數據傳送過程可能受到延遲及基於其他原因,資料及數據可能不準確、不完整、不及時及次序不正確。所以任何依賴於這些資料及數據可導致不正確的投資決定及/或行動。
第4部份 —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此聲明是依照香港法例第486 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條例」) 作出的。客戶在結好開立
或持續操作戶口以作期貨及期權買賣及有關服務時向結好提供個人資料的告示。
1. 收集目的
客戶因在結好開設或持續操作戶口而向結好及在任何文件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將被結好作為下列用途:
(a) 與處理客戶申請開設及持續操作戶口有關事宜,包括但不限於透過本港及海外的信貸報告或處理客戶向結好申請給予信貸或「孖展」安排(如適用);
(b) 代購買、出售、投資、交易、收購、保管、處置及辦理各種期貨及期權等有關事宜;
(c) 保存有關資料,以符合本港所制訂有關期貨及期權交易的條例及附屬規例、證監會的守則,以及交易所、結算所的規則及規例。
2. 提供個人資料的責任
2.1 客戶有責任向結好提供所需的個人資料。如客戶未有提供所需個人資料,結好可拒絕為客戶開設或持續操作戶口或提供有關的服務。
2.2 鑒於客戶在條例下的責任,當向結好提供個人資料時,客戶須確認所提供的資料正確。
3. 資料的披露
3.1 結好如認為有需要,可向處理證券、期貨及期權結算的代理人或代名人、聯系人、個人或法團及結好的核數師披露客戶開設戶口資料以運作客戶戶口或執行上述1(b)所提及的事宜。
3.2 為符合本港所制定有關期貨及期權交易的條例及附屬規例,證監會的守則,以及交易所及結算所的規則,客戶所提供個人資料,結好可向交易所及結算所,證監會及條例所界定的財經監管機構,根據法律有權查閱等資料的政府部門,其他監管機構、個人或法團等披露。
4. 查閱個人資料
根據條例的規定,客戶可向結好要求查閱及更改不正確的個人資料。結好有權向客戶收取合理費用以便處理有關要求。
5. 直接促銷
得到客戶的同意下,結好可使用客戶提供予結好的任何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期貨及期權買賣及有關服務之用。
如客戶不同意結好就以上用途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請在結好的開戶申請書內有關的選擇拒絕方格中畫上「🗸」號,結好便不會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作以上用途。客戶亦可隨時通知結好的資料保護主任撤回客戶的同意意願。若客戶行使權利拒絕客戶的個人資料被用作以上用途,這代表將來客戶不能從結好處收到任何市場評論與及針對性或特別優惠的直接促銷。
6. 查詢
如客戶對向結好提供的個人資料有任何疑問,包括查閱及改正該等個人資料,可致函:-
資料保護主任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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