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号 X 坐标 Y 坐标 点号 X 坐标 Y 坐标 1 3472039.27 37360505.00 2 3471847.40 37360453.19 3 3471734.78 37360557.44 4 3471792.00 37360956.76 5 3472024.23 37360970.04 6 3472125.93 37360864.05 7 3472175.72 37360609.05 备注 开采标高:+1355~+1255m,矿区面积:0.1721km²,生产规模 51...
重庆市采矿权出让合同
渝采矿出字〔2021〕(巫溪)第 号
出 让 方:巫溪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通 讯 地 址 :巫溪县柏杨街道春申大道 158 号 法定代表人:x x 职 务:局 长
受 x 方:通 讯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和因社会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权益。
第二条 受让方通过下列第 1 种方式取得:
1、公开出让
出让方式: 招拍挂
矿业权交易机构:巫溪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机构法定代表人:
交易地点:巫溪县春申大道 200 号
2、探矿权转采矿权
3、协议出让
受让方享有依照本合同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开采矿产资源并获得采出矿产品的权利,与采矿权相关联的其他资产,如土地使用权等,均不属于本合同出让范围。
第三条 出让方出让给受让方的采矿权位于巫溪县城厢镇新坪村,矿山名称巫溪县城厢镇新坪村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区面积 0.1721 平方公里,出让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储量
1103.6 万吨。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表如下(2000 坐标系):
点号 | X 坐标 | Y 坐标 | 点号 | X 坐标 | Y 坐标 |
1 | 3472039.27 | 37360505.00 | 2 | 3471847.40 | 37360453.19 |
3 | 3471734.78 | 37360557.44 | 4 | 3471792.00 | 37360956.76 |
5 | 3472024.23 | 37360970.04 | 6 | 3472125.93 | 37360864.05 |
7 | 3472175.72 | 37360609.05 | |||
备注 | 开采标高:+1355~+1255m,矿区面积:0.1721km²,生产规模 51 万吨/年, 开采矿种:建筑石料用灰岩。 |
第四条 x合同约定的采矿权出让年限为 19.8 年,自签订采矿 权出让合同之日起计算(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x合同采矿权出让收益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万元)。
第六条 受让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缴清采矿权出让收益人民币大写 (小写:¥ 万元)。
2、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方支付采矿权出让收益: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首次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人民
币大写 (小写¥ 万元)。
于 年 月 日前,第二次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人民币大写 整(小写 万元);
于 年 月 日前,第三次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人民币大写 整(小写 万元);
第七条 受让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6 个月内持本合同、采矿权出让收益支付凭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件资料,按规定向出让方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出让方应在受理采矿登记申请之日起 40日内,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受让方未领取采矿许可证,不得开采受让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
第八条 受让方在申请采矿登记前,应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委托或自行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经受让方加盖印章、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报备,作为接受监督检查和第三方评估的依据。
第九条 受让方应按照《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时序,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矿山企业投产时,同步建成绿色矿山并通过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适用于新建矿山)
受让方应按照《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时序,开展绿色矿山建设,于 年 月前建成绿色矿山并通过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适用于已建矿山)
第十条 受让方取得采矿许可证、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后,可以将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依法进行转让;如需将该宗采矿权进行抵押的,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缴清全部采矿权出让收益。
受让方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并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受让方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出让年限内,按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矿山建设和开采;接受矿产资源
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遵守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十二条 在采矿权出让年限内,受让方需要变更矿区范围、变更开采矿种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重新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出让年限届满前,除本合同约定可以收回采矿权情况外,出让方不得无故收回采矿权。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出让方需要提前收回矿权的,受让方应无条件服从,出让方根据受让方实际动用的资源储量进行核定,对受让方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四条 在采矿权出让年限内,国家和重庆市政府有新的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受让方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 30 日内,向出让方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采矿权无偿收归国有。
第十五条 受让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采矿权出让收益的,每日按滞纳金额的 2‰向出让方缴纳滞纳金。
延期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超过 6 个月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采矿权、撤销采矿许可证,不退还受让方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并依法追缴受让方欠缴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六条 受让方未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件资料申请采矿登记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不退还受让方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让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应自延期颁发
采矿许可证之日起 6 个月内,按照受让方已支付的采矿权出让收益的 2‰按日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延期颁发采矿许可证超过 6 个月,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出让方应返还受让方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十七条 受让方应当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进行建设或生产。逾期未进行建设和生产的,出让方可以依法无偿收回采矿权。
第十八条 受让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出让方可以不批准延续、变更采矿许可证。
因前款原因出让方不批准延续、变更采矿许可证,或因受让方责任导致采矿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撤销或注销的,本出让合同终止,采矿权收归国有,出让方不退还受让方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并依法追缴受让方欠缴的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十九条 受让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建成绿色矿山及通过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的,出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限期整改,并可不办理采矿许可延续等相关审批手续;受让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验收不合格的,出让方可将其列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会同有权部门依法予以罚款、停产整顿,追究其继续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义务、赔偿经济损失等违约责任;受让方拒不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义务的,出让方有权依法解除采矿权出让合同、注销其采矿许可证,不退还受让方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并依法追缴受让方欠缴的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二十条 受让方完全理解并接受出让方只是许可受让方开采矿产品,因地质和开采条件等多种原因,出让方不能保证受让方开采得到出让合同记载的矿产资源量。
由于地质情况的复杂性和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划定矿区范围内
的占用储量与实际情况有可能不相符合。受让方完全了解此种风险,并自愿承担该风险。
第二十一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x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就因一方违约而提起的任何诉讼而发出的传票和通知,只要发送至本合同中所填写的通讯地址,即视为送达。上述地址的变更非经提前通知对方,对对方不生效。
第二十三条 x合同未尽事宜,从其法律、法规规定,也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出让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x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章)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x合同采用汉字书写,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
第二十七条 x合同于 年 月 日在重庆市巫溪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