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特建安)近日与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签订了《华惠嘉悦汇广场 ABC 标段总承包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并完成了成都高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备案,已生效具备法律效力,现将合同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证券代码:000628 证券简称:xx发展 公告编号:2017-23
成都xx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施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特建安)近日与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签订了《华惠嘉悦汇广场 ABC 标段总承包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并完成了成都xx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备案,已生效具备法律效力,现将合同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一)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双方约定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签署栏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质量保修期满之日止。
(三)本合同金额较大,对公司及倍特建安的融资能力、项目管理能力等提出较高的要求。
(四)本合同项下的项目工程资金来源主要由倍特建安通过自筹和其他融资方式解决,如果未来公司资金紧张或者融资不顺利,可能存在施工项目无法正常执行的风险。
(五)本合同项下的项目销售款是倍特建安收回项目施工工程款的主要保证。如果未来项目销售未达预期,可能存在倍特建安无法收到全部工程款的风险。
(六)本合同项下的项目施工周期较长,存在原材料涨价、工程变更、环境变化、安全生产等不确定因素,进而影响合同最终收益实现情况。
(七)本合同项下的项目工期进展可能受天气或其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造成完成工期、质量要求不能依约达成带来不能及时验收的风险。
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二、合同交易对方(项目发包人)介绍
(一)发包人基本情况
1、发包人: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xxx
3、注册资本:10,000 万元
4、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及施工;工程管理服务;家庭服务(以上经营项目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前置许可或审批的项目;涉及资质许可的凭相关资质许可证从事经营)。
5、注册地:xx(xx)xxxxxxxxxxxxxxxxxx 0000 x 0 x 00 x 0000 x
0、公司及倍特建安与发包人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其未发生交易。
(二)履约能力:本合同项下的项目销售款是倍特建安收回项目施工工程款的主要保证。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名称:华惠嘉悦汇广场 ABC 标段总承包
(二)工程地点:xxxxxxxx 0、0 组
(三)合同总工期:预计 720 天。项目实际开工日期以第一次验槽合格之日起算,竣工日期以承包人提交五方责任主体验收申请之日为准。
(四)合同暂定金额(人民币):72,600 万元
(五)资金来源:自筹。
(六)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主要条款:
承包人在施工至正负零结构完成后向监理及发包人报送工程累计完成产值,发包人在收到产值报表 15 个日历天内审核确认,并于审核
完成后 5 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至核定工程累计产值(包含签证费用及索赔费用)总额的 85%,逾期未审核或超出合同约定时间审核的以承包人报送的为准(双方争议部分除外);
正负零结构完成之后承包人每月 20 日向监理及发包人报送当月
完成产值,发包人收到产值报表后 15 个日历天内应审核确认,并于次
月 10 日前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至核定工程累计产值(包含签证费用及索赔费用)总额的 85%(双方争议部分除外);
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特指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后 10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至已核定累计产值(包含签证费用及索赔费用)总额的 90%(双方争议部分除外)。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 20 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 97%,剩余 3%作为质保金。
四、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1、本合同金额较大,如果顺利执行完毕,预计将对公司 2017 年
及未来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但目前尚无法准确预计对 2017
年度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
2、本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发包人形成依赖。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合同为倍特建安日常经营合同,无需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无需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六、其他说明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和本合同履行后续重要进展情况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华惠嘉悦汇广场 ABC 标段总承包施工合同》。
成都xx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