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编号:QWCNJCG-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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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兰州新区xx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乙 方: 日 期: 2021 年 月 日
同编号:QWCNJCG- -2021
甲方(需方):兰州新区秦王川劳务农机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供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同:
一、产品名称、单价及数量
序号 | 品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1 | 东方红拖拉机 | LX2204d1 | 台 | 1 | |||
计 | ¥,.00 元(大写:整) |
上述同总价款包括设备及附带配件金额、运输费及税费等一切费用,运输方式为汽运(乙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付款方式
1.本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同价款的 30%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乙方确认预防确认预付款到账后及时安排发货。
2.到货后,经甲方验收格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同价款的 65%,即人民币¥ 元(大写: 整),预留同金额 5%的质保金,待质保期结束,甲方一次性付清。
三、质量标准
乙方保证同所有设备应与双方约定的技术规范及参数一致,质量应符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及甲方要求的质量标准。
四、交货、包装
1.交货截止时间: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后 30 天内
2.交 货 地 点 : 兰州新区xx镇西北之光停车场
3.甲方指定收货负责人: 电话: 乙方指定交货联系人: 电话:
4.甲方在收货前变更交货地点及收货人的,应提前 1 日通知乙方。
5.同内所有设备包装应符国家标准,以保证设备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伤,由于包装不当造成设备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
6.交货方式及风险承担:由乙方负责运输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并承担设备在运输途中及依约由甲方接收之前灭失、毁损的全部风险。
🖂、资料交付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随货物到达所有设备的操作维护使用说明书、产品格证、随机专用工具、设备技术资料、售后服务手册等有关资料,否则,甲方可拒付同款项到乙方交齐全部资料为止。
六、验收及提出异议期限
1.设备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指派专人立即对设备的规格、型号、颜色、数量等进行初步验收,对设备产品存在其他功能性质量问题的,甲方可在收货后 30 天内提出异议,异议经核实后,乙方应无条件补足或换货,甲方在上述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产品符质量标准。无论何时乙方提供的货物虽经甲方验收,但仍不能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同承担的保证货物质量无瑕疵的责任。
2.因设备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本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货物符质量技术标准,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质量技术标
准,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七、产品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
1.乙方提供设备的质保期为 1 年,自验收交机之日起计算。
2.质保期内,属于生产企业三包范围内的内容,乙方安排免费指导、维修及免费更换符质保范围条件的零部件,如因甲方人员操作不当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故障或者损坏的部件,乙方不提供免费服务及更换零部件。
3.在质保期内,本同设备出现故障或无法按照产品说明书所标识的参数正常使用等质量问题时,乙方须在接到甲方口头或书面等任何方式的保修通知后,应于 48 小时内免费排除缺陷,修理或更换,设备维护或更换产生的运费及成本全部由乙方承担。特别紧急的,乙方应于 48 小时内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解决。
具体质保范围:整机质保 1 年,设备执行厂家及国家三包政策。 4.在质保期内,如因乙方原因不能按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的,
甲方有权另行追究乙方的相关责任。
5.质保期满后的设备需要维修时,乙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供服务,但甲方须承担相应的维修及配件费用。
八、双方一般责任
(一)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按同约定按时交付设备采购款,并按约定时间、数量验收货物,货物验收后应理使用、妥善保管,因使用不当引起的
质量责任由甲方负责。
2.甲方如需办理农机补贴相关手续时,乙方须全力配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文件。
3.如同设备不符本协议相关规定,甲方应在验收货物后 1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和处理意见,同时甲方有权拒收有质量缺陷或瑕疵的货物,并要求乙方调换.
(二)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需保证按同约定数量、时间交货。若乙方所交同设备质量不格或有其他瑕疵,甲方有权拒收,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
2.乙方保证提供的设备及配套产品,必须是同规定厂家制造的、格、全新、未曾使用的且经过国家质检部门检验,并颁发了产品准销证的产品。
3.设备交付时,乙方应免费为甲方培训操作明细,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原理、操作使用和维修保养。设备投入正常运行后,乙方应定期回访使用效果。具体培训方案和售后服务计划为: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乙方派专人到场进行培训、交机、指导。
4.乙方交付货物不符质量标准需要退、换货的,其未在约定时间内按甲方要求进行退换的,按照迟延交付货物承担违约责任。
九、违约责任
除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无故终止同或不履行 同规定的条款,违约一方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同约定的金额和日期向乙方支付货款,如甲方未按照同所约定的任一付款条款支付设备款项,未付部分则视为逾期,逾期利息按照每日 1‰收取,甲方不得以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配件等其他任何理由拒绝付款。
2.由于乙方原因,延误设备交付时间的,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承担延误设备价款 1%的逾期违约金,延误超过 10 日以上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同,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所交设备质量不符甲方要求或有其他瑕疵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更换,乙方拒不更换或更换后仍不符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同,同时有权要求乙方全额退回甲方已支付设备价款。
4.设备运行出现故障时,如乙方未能在同规定的期限内维修或更换设备的,每延迟 1 日,每次须向甲方支付故障设备价款 5%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予以维修,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乙方不能交货的,甲方有权解除同,乙方需返还甲方已付预付款及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之利息,并承担未到货设备价款30%的违约金,如乙方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出违约金的,乙方还应进行赔偿。
十、保证条款
1.乙方保证对本同标的拥有法处分权,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情形。
2.乙方保证本同标的不存在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情形,当发现乙方所提供的货物有假冒伪劣、冒用商标、侵犯第三方著作权、专利权、商业机密等情况,乙方应立即采取法方式排除影响甲方法使用本同标的之一切障碍。
十一、货物所有权
甲乙双方在产品交付验收书上签字确认(验收书各执一份),正式移交甲方使用后,甲方即拥有货物所有权,在双方未履行完交付确认签字前,货物所有权属于乙方。
十二、不可抗力
1.本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本同双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2.本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同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同的另一方,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免除相应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十三、其他
1.本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如协商不成,可在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同附件或补充协议系本 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同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日起生效,传真件、微信文件、扫描件、拍照图片亦具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兰州新区xx农业投资开发有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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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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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秦 | 地址: |
川园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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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法定代表人(盖章) | 乙方法定代表人(盖章) |
或授权代表签字 | 或授权代表(签字) |
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皋兰县 | 开户行: |
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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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账号: |
2036 2012 2001 0000 0207 6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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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 联系电话: |
签订日期: | 签订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