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為開闢臺南市國道 1 號永康交流道聯絡道工程-安南區 4-11-40M 都市計畫道路需要,擬徵收坐落臺南市安南區東和段 6 地號等 62 筆土地,合計面積 0.821557 公頃,並擬一併徵收土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臺南市政府為開闢臺南市國道 1 號永康交流道聯絡道工程-安南區 4-11-40M 都市計畫道路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 xx等 62 筆土地,合計面積 0.821557 公頃,並擬一併徵收土
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
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6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此請
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為開闢臺南市國道 1 號永康交流道聯絡道工程- 安南區 4-11-40M 都市計畫道路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 xx等 62 筆土地,合
計面積 0.821557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二)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土地屬都市計畫內道路用地,並已依作業要點第 2 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三)徵收土地為都市土地,範圍內無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
規定及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規定辦理。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案土地屬道路開闢工程,臺南市政府本於權責辦理,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本案係於民國 100 年核定納入「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
設計畫四年(104~107 年)建設計畫」,本道路於 106
年 07 月 13 日發布實施之「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第 5 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內變更之計畫道路,為辦理該項工程,經費係由內政部核定 107 年度預算第 4 次修正
函,本道路工程用地經費共計 1,870,000,000 元,所需
費用足敷支應。(如臺南市議會 107 年 12 月 5 日南議工
務字第 1070008029 號函、內政部 107 年 12 月 14 日內授
營道字第 1070820296 號函)。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國道 1 號永康交流道聯絡道工程範圍全線包括臺南
市永康區、安南區、安定區,南由台 1 線省道與永安路
起,往北沿長和路一段、長和路二段 12 巷接至國道 8 號,範圍包含都市計畫區內土地及部分非都市計畫區土地,計畫總長度 4,810 公尺,長和路二段以南拓寬 40 公尺,
以北拓寬開闢 20 公尺,開闢完成後,提供國道 1 號永康
交流道至國道 8 號的捷徑,紓解尖峰時段車潮,強化地區路網運輸功能。
國道 1 號永康交流道聯絡道工程為連
續性道路拓寬及開闢工程,共計 4 段道路,台 1 線省道至永安路路段(幹 7 號-40M)其中 20M 道路為永康區新設鹽行國中暨附近地區區段徵收及永康物流及轉運專區市地重劃工程範圍,免辦理一般徵收(工程皆預計 109 年 7
月31 日完工),另20M 道路部分為公有土地(工程預計111
年 1 月 28 日完工),至於賸餘路段由於不同年度進行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及開闢經費龐大,故分三階段開闢,分別為 1.安南區 3-60-20M 都市計畫道路路段(已開闢中,預計 109 年 6 月 23 日完工),2.安南區 4-11-40M 都市計畫道路(本案) ,3.南 133 線道接國道 8 號路段(107 年
11 月召開協議價購會議)。
本案(安南區 4-11-40M 都市計畫道路)xxxxx x,xxxxxxxxxxxx,xx中段已全線拓寬
(40M),為和順寮農場區段徵收案範圍,非屬一般徵收取得方式,故不納入用地範圍,爰此,分為 2 段拓寬開闢,
北側由長和路 2 段 12 巷路口(安南醫院)至長和路一段
823 巷止,道路長度為 450 公尺,南側由東和橋至永安橋
止,道路長度為 550 公尺,總計需辦理拓寬之道路長度
約 1000 公尺。
本案(安南區 4-11-40M 都市計畫道路)位處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台 1 線),道路中段東側現況坐落臺灣歷史博物館(本路段已全線拓寬為 40M),東側及西側前端為農業區;後段多為住宅區,且xx陸續設立亞太棒球訓練中心,鹽行國中區段徵收,永康物流及轉運專用區市地重劃案等開發計畫,將致使鄰近人口快速成長,另和順工業區、亞太工業區鄰近,車流量較多,而本道路為往返安南區與永康區之主要道路,車輛多經本道路分流至國道 1 號永康交流道及國道 8 號,而道路僅中段和順寮農場區段徵收案範圍全線拓寬 40M,前、後段現況寬度仍為 20M,形成交通瓶頸,綜此,為配合區域建設發展,提高道路容量紓解車流,xxxxxxxxxx。
(x)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案(安南區 4-11-40M 都市計畫道路)屬 106 年 07
月 13 日發布實施之「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第 5 次通盤
檢討)(第一階段)案」及 102 年 10 月 21 日發布實施「變更臺南市安南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內變更之計畫道路,開闢範圍皆依據都市計畫規劃路線及寬
度辦理,徵收所用土地皆為計畫道路使用,並無徵收道路用地範圍外之土地。
分為 2 段拓寬開闢,北側由長和路 2 段 12 巷路口(安
南醫院)至長和路一段 823 巷止,道路長度為 450 公尺,道路中段為區段徵收案範圍,已全線拓寬(40M) ,南側由東和橋至永安橋止,道路長度為 550 公尺,總計需辦
理拓寬之道路長度約 1000 公尺。全段開闢後,改善道路交通瓶頸,紓解安南醫院、歷史博物館及xx工業區車流量,往來之交通,減少交通通行意外產生,帶動地區發展。考量道路之功能性,其路線勘選已對土地所有權人影響最低,故本案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案(安南區 4-11-40M 都市計畫道路)屬 106 年 07
月 13 日發布實施之「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第 5 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內變更之計畫道路,係依現況道路進行拓寬,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最小限度範圍,其路線勘選已對土地所有權人影響最低,經評估本計畫道路擬興闢路線已為最佳路線,無其他可替代之路線。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依據本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規定,本案道路之公共設施用地取得本府以徵收或撥用辦理。本案申請徵收前,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
本案(安南區 4-11-40M 都市計畫道路)原於 106 年 12 月 19 日先行召開價格說明會,說明價購之價格內容及作業程序,給與所有權人意見xx及做為本府後續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規定召開協議價購會議之參考依
據,並針對所有權人xx價格疑義意見進行檢討修正,業於 107 年 8 月 1 日辦理協議價購會議,已盡相當協議之精神,其同意協議價購面積比例為 73.61%,因公益需要,始依程序辦理徵收。
以其他方式取得用地分析概述:
1.設定地上權:因本案工程係永久使用,為配合工程施工及整體管理需要,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或租用方式取得。
2.聯合開發:聯合開發方式,雖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ㄧ,惟涉及資金籌措等技術問題,亦不可行。
3.捐贈:私人土地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ㄧ,仍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府樂觀其成,並願意配合完成相關手續。
4.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按都市計畫法第 50-2條規定,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本案用地屬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依內政部訂頒之「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規定提出申請。惟屬本辦法第 4 條規定,不得辦理交換之私有公共設施保
留地,或依同辦法第 6 條規定,不予列入交換之公有
非公用土地,不得辦理交換。
另依本府 107 年 5 月 11 日府都管字第 1070514099B 號公告文、108 年 3 月 25 日府都管字第 1080347567B 號公告文,本市 107、108 年度無適當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
已依規定於 107 年 8 月 1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協議價購之市價係請地政機關提供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政府公開資訊之一),並委請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市價,經綜合評估後,作為協議價購之市價。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本案(安南區 4-11-40M 都市計畫道路)作為永康
區往返安南區之最短捷徑具有分流功能,除後續計畫興建之公共建設外,本案道路現況鄰近和順工業區、亞太xxx,xxxxx,xxxxx 0 x接本道路工程範圍返回工業區,惟因前後段寬度縮減而導致塞車,造成更大的交通負荷,故本案工程實有拓寬之必要。
國道 1 號永康交流道聯絡道工程目前進行第二階段
道路開闢,俟第 3 階段南 133 線道接國道 8 號路段完成後,欲至安南區、永康區及鄰近區域之車流得以增加通行選擇,對於xx分流之車輛也能夠提供更多的道路容量,提升地區整體交通服務品質。建構更完整的交通路網。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案(安南區 4-11-40M 都市計畫道路)申請徵收範圍位於台南市主要計畫範圍內,行政區包含臺南市安南區東和里、州南里。截至108 年8 月,安南區總戶數64,596
戶,總人口數 193,975 人,男性人口 97,738 人,女性人
口 96,237 人,年齡結構以 25-60 歲為主。東和里總戶數為 1,391 戶,總人口數 3,503 人,男性人口 1,738 人,
女性人口 1,765 人;州南里總戶數為 1,907 戶,總人口
數 6,059 人,男性人口 3,082 人,女性人口 2,977 人。道路工程涉及臺南市安南區和農段、長和段及東和
段,共計 171 筆土地,公有土地 34 筆,面積 7,566.45平方公尺;私有土地 137 筆,面積 31,126.84 平方公尺,總面積為 38,693.29 平方公尺, 其中私有總面積佔 80.45%,公有總面積佔 19.55%。實際工程範圍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共 150 人。推估本計畫間接影響或工程受
益對象為安南區州南里、東和里及其xx地區交通通行人口,而本工程為道路開闢對人口年齡結構較無直接影響。
本案屬道路交通事業,係依都市計畫原意開闢,其可加強地區南北向道路通行,增加xx地區民眾通行便利性,完善交通路網機能。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案(安南區 4-11-40M 都市計畫道路)東側及西側前端為農業區;後段多為住宅區,且xx陸續設立亞太棒球訓練中心,鹽行國中區段徵收,永康物流及轉運專用區市地重劃案等開發計畫,將致使鄰近人口快速成長,另和順工業區、亞太工業區鄰近,車流量較多,而道路僅中段和順寮農場區段徵收範圍拓寬 40M,前、後段現況寬度仍為 20M,形成交通瓶頸,造成前、後段更大的交通負荷,本案道路開闢除落實都市計畫原意,做為往返安南區與永康區之主要道路,能提高道路容量紓解車流,提供後續進行之重大開發計畫及xx工業區車流通行順暢,間接帶動地區發展,對xx社會現況發展具有正面效益。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案(安南區 4-11-40M 都市計畫道路)做為往返安南區與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完工後可提高道路容量紓解車流,提升社區通行便利性,xx陸續設立亞太棒球訓練中心,鹽行國中區段徵收,永康物流及轉運專用區市地重劃案等開發計畫,能促進土地合理使用,提升地方產業發展,有效改善xx地區弱勢族群之生活。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本案(安南區 4-11-40M 都市計畫道路)性質係屬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規定之交通事業,非興建具污染性之工業區,且道路開闢、拓寬後能提供較建全的通
行路網,提升地區交通通行安全性,間接提高都市防災機能,因此對居民健康風險具有正面影響。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案(安南區 4-11-40M 都市計畫道路)為都市計畫區之道路用地,其中權屬為私有土地之面積占全範圍面積 80.45%,於取得土地興闢道路後,依土地稅減免規則得全免地價稅。
國道 1 號永康交流道聯絡道工程為交通設施之興建,可提高生活圈之居住便利性,有助於鄰近地區進出交通 便利及土地開發帶動區域發展,減少產業交通運輸成本,對於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等地方稅收及屬中央政府稅收 之營業稅等也均有增加稅收之效益。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案(安南區 4-11-40M 都市計畫道路)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現況雖有部分土地做耕作使用,但耕作使用面積小,故不對糧食安全造成影響,故徵收開闢為道路後並不影響糧食安全。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案(安南區 4-11-40M 都市計畫道路)以現有道路進行拓寬,涉及部分鐵皮建築改良物及鋼筋混凝土建物,惟並無拆除改良物主體結構,故不造成人口轉業。然而,計畫道路開闢後,將提升道路通行便利性、安全性,有助產業交通運輸進出,增加沿線產業發展,增加就業人口。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1)本工程範圍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 xx等
62 筆土地,合計面積 0.821557 公頃,及一併徵收土
地改良物,總徵收費用計新臺幣 198,570,830 元。本
案徵收土地宗地單位市價評定,業經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 108 年第 2 次會議評定通過。
(2)本計畫範圍土地涵蓋安南區和農段、長和段及東和段,
共計 171 筆土地,面積共計 38693.29 公頃,其中私有土地共 137 筆,面積共計 31126.84 公頃,本計畫係內政部營建署於「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107年度預算第 4 次修正函,本道路工程用地經費共計
1,870,000,000 元,故徵收補償費來源無虞,不致對財政造成排擠效果。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案(安南區 4-11-40M 都市計畫道路)土地使用現況以道路、空地、零星農作及部分建築改良物為主,其耕作使用之土地,因面積狹小,並不對農業產業造成直接影響,此外並無從事農林漁牧相關產業,故計畫道路開闢並不對農林漁牧生產過程造成重大影響。
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無農業用地。故無須檢附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之文件。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案(安南區 4-11-40M 都市計畫道路)依都市計畫規劃原意進行開闢,完工後將落實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 (第 5 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內變更之計畫道路劃設開闢,可提升整體區域交通路網完整性及增加xx土地可及性,並連帶改善地區防災機能,對土地利用具正面效益。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案(安南區 4-11-40M 都市計畫道路)屬交通事業計畫,土地使用現況以道路、空地、零星農林作物、部分鐵皮建築改良物及部分磚造屋為主,道路開闢後將僅改變少部份土地使用的風貌。另外,將於施作工法納入
自然生態理念,以減少對當地環境衝擊,並透過地理環境條件與現況使用作為工程設計依據,減低城鄉自然風貌改變及影響。
本案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詳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7 年 12 月 19 日環綜字第 1070131648 號函)。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本案(安南區 4-11-40M 都市計畫道路)內並無文化古蹟或資產,故無須檢具文化主管機關同意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規定之保存計畫,日後施工倘發現地下相關文化資產將由施工單位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案(安南區 4-11-40M 都市計畫道路)位於安南區內,開闢完成後將使土地街廓、交通路網更為完整;除提升交通便利性、安全性外,進行環境整理及景觀更新,更可提高生活機能,促進整體之地區發展,使生活條件更趨完善、便利。
用地範圍勘選係以現況道路為主,已盡量避開人口居住密集區,將造成居民生活不便之影響降至最低,日後道路開闢、拓寬後可改善當地居民住行安全,並提高該地區生活品質。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本案(安南區 4-11-40M 都市計畫道路)內土地使用現況主要為道路使用,部分為農作及工廠使用。其工廠多為傳統產業故對環境生態影響較輕微,且工程將依據工程施工計畫進行施工,以降低對自然環境影響。
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詳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7 年 12 月 19 日環綜字第1070131648 號函)道路開闢、拓寬後將增加地區防災機能,達到節能減碳及都市防災之目的。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國道 1 號永康交流道聯絡道工程開闢後,能強化交通路網之完整性、xx地區可及性、改善交通安全及降低事故發生之風險。道路開闢、拓寬也有助於重塑地區新風貌,改善地區景觀及促進合理之土地使用,促進地區發展,爰此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有正面之影響。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依據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 105 年 3 月永續發
展政策綱領,交通部依永續發展的理念,研擬整體的交通運輸政策外,並以行政院之「永續發展政策綱領」作為運輸部門節能減碳最高指導方針。
基於永續發展政策綱領之土地面相中所羅列之重點發展政策,其共分為四層面:「永續的環境」層面、「永續的社會」層面、「永續的經濟」層面、「執行的機制」層面。其中,在「永續的社會」層面中之第二面向「居住環境」提及人應有良好居住環境,而本計畫道路開闢完成後,將有助於附近居民進出及市場xx交通通行品質之改善,提升整體生活環境,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另外,在「永續的經濟」層面中,面向三「交通發
展」提及「須提供民眾安全的運輸環境」並「提升交通設施興建與營運維護效能」,本計畫落實原都市計畫規劃原意,將道路予以拓寬,並改善交通通行機能與安全,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2.永續指標
依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 2013 年臺灣永續發
展指標年度報告所列面向及指標檢視,國道 1 號永康交流道聯絡道工程開闢對整體環境並無不良影響。做為往返安南區與永康區之主要道路,及xx工業區、公共建
設及土地利用開發發展,對安南區、永康區及鄰近地區之交通有重要影響,藉由本工程開闢可改善既有交通系統,提高區域交通路網的服務水準,提供民眾更優良之交通環境,維繫民眾生活空間,對既有社會紋理保留與延續有正面影響。且可使區域間交通往返更加順暢,提升整體生活品質與經濟環境,加速區域土地使用,促進經濟發展,進而增加稅收,達到良性循環之永續經濟。
3.國土計畫
本案(安南區 4-11-40M 都市計畫道路)係屬都市計畫中道路用地,已依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06 年 07 月
13 日發布實施之「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第 5 次通盤檢
討)(第一階段)案」及 102 年 10 月 21 日發布實施「變更臺南市安南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內完成擬定。
另外,勘選土地係配合國土計畫,依都市計畫劃定之道路用地範圍,並期以最少的土地使用及影響範圍,達成最大交通改善及道路服務效能。勘選範圍內無優良農田及農業設施,不影響農業經營管理。符合現行都市計畫規範。綜合以上,本計畫符合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及國土計畫。
(五)綜合評估分析:
本案(安南區 4-11-40M 都市計畫道路)符合下列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經評估應屬適當:
1.興辦事業計畫之公益性
本案(安南區 4-11-40M 都市計畫道路)係為國道 1 號永康交流道聯絡道工程第 2 階段開闢道路,除台 1 線省
x至永安路路段(幹 7 號-40M)全數為公有土地,已於 107年 8 月核准徵收安南區 3-60-20M 都市計畫道路完竣,後續配合南 133 線道接國道 8 號路段(已完成價購會議),整個工程完工後,能作為南北向聯繫之重要道路,大幅
改善原有道路服務水準,改善地區道路與交通路網, 本案(安南區 4-11-40M 都市計畫道路)現況僅中段
和順寮農場區段徵收範圍全線拓寬 40M,前、後段現況
寬度仍為 20M,尖峰時段鄰近工業區來往之大型車輛及通勤車輛眾多,因前、後段道路限縮,車輛壅塞,造成更大交通負荷,為提高道路容量紓解車流,落實都市計畫原意開闢為 40M 道路,做為往返安南區與永康區之主要道路,使區域交通更為流暢,間接帶動地區發展,促進土地利用及區域整體發展,符合其公益性。
2.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
x次工程範圍拓寬安南區都市計畫道路 4-11-40M路段,係依據都市規劃原意而進行開闢,xx陸續設立亞太棒球訓練中心,鹽行國中區段徵收,永康物流及轉運專用區市地重劃案等開發計畫,將致使鄰近人口快速成長,另和順工業區、亞太工業區鄰近,車流量較多。另因臨近國道 1 號永康交流道,過境車流眾多,做
為往返安南區與永康區之主要道路,提供更便利、安全
的通行環境,辦理本計畫道路開闢工程。
道路拓寬後可望改善現況道路服務之不足,並設置機慢車與快車道分隔島,減少大型車輛出入,迴轉增加的行車風險,提高整體交通品質,符合必要性原則。
3.興辦事業計畫之適當性
本案(安南區 4-11-40M 都市計畫道路)規劃係需符合相關設計規範為前提,且為使建構完整街廓,提高該區土地使用之潛力,本案已考量與安南區 3-60-20M 都市計畫道路路口銜接問題(銜接處係為 3 岔路口,並無寬度不一造成之安全疑慮),與通行安全,其路線勘選已對土地所有權人損害最低。另道路開闢、拓寬工程,係為符
合工程設計永續利用之目的,及保障公共利益,應取得開闢道路範圍之土地所有權,故不宜以租用或設定地上權等方式取得土地。
本徵收計畫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文化古蹟及生態環境;徵收範圍均為道路開闢、拓寬必需使用之土地,並已考量土地現況、權衡計畫對於居民生活影響及道路開闢需求,由於道路開闢對社會及居民生活將更加便利,符合適當性原則。
4.興辦事業計畫之合法性
x計畫道路之私有土地取得作業,係依據下列規定辦理,具備興辦事業之合法性:
(1)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交通事業。
(2)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
(3)106 年 07 月 13 日發布實施之「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
(第 5 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及 102 年 10 月
21 日發布實施「變更臺南市安南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用地範圍內之現況以道路、空地、零星農作及部分建築改良物為主。除都市計畫規範需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之既成道路外,皆以一般徵收辦理,工程用地範圍內有私有既成道路取得作業。
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本案徵收範圍內之土地改良物部分為合法建物無拆除建築改良物主體結構,水利設施及農作改良物,需辦理徵收。
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有,合法建物,水利設施及農作改良物。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道路工程範圍前、後段現況寬度僅為 20M,xxx 00X,xxxx前端為農業區;後端多為住宅區,西側前端為農業區;後端為住宅區使用。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臺南市國道 1 號永康交流道聯絡道工程-安南區 4-11-40M都市計畫道路係 106 年 07 月 13 日發布實施之「變更臺南
市主要計畫(第 5 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及 102 年
10 月 21 日發布實施之「變更臺南市安南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內之計畫道路,依土地徵收條例、同條例施行細則及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作業要點規定舉行公聽會。
(二)業於 106 年 11 月 20 日、107 年 1 月 30 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南市政府、安南區公所、安南區東和里、州南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東和里、州南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址,以郵寄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並於 106 年 11 月 22 日、107 年 1 月 31 日
刊登在中華日報,及於 106 年 11 月 21 日、107 年 1 月 31
日張貼於臺南市政府網站,並於 106 年 12 月 1 日、107
年 2 月 9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刊登新聞紙及張貼於本府網站公告等文件影本。
(三)公聽會上業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存檔。
(四)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7 年 1
月 3 日、107 年 3 月 1 日將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會議紀錄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南市政府、安南區公所、安南區東和里、州南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東和里、州南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於 107 年 1月 15 日、107 年 9 月 20 日張貼於臺南市政府網站,並郵寄予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臺南市政府網站等文件影本。
(五)已於 107 年 2 月 9 日第二場公聽會針對 106 年 12 月 1 日第一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 107 年 3 月 1 日府工新三字第 1070251643C 號函檢送之會議記錄。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以 107 年 7 月 20 日府工新三字第 1070814199A 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繼承人)協議,依規定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及繼承人)辦理協議價購,協議價購地價表併同開會通知單提供予土地所有權人(及繼承人),並於 107 年 8 月 1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繼承人)協議,詳如后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繼承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協議紀錄影本。
(二)本案協議市價係依據「臺南市政府評估協議價購價格及一併價購作業要點」辦理,參考政府公開資訊(地政機關提供之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並委請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市價,提交協議價購價格審查會議,經綜合評估審查通過,
作為協議價購之市價。
(三)申請徵收前,已書面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 繼承人)xx意見,該書面通知與協議價購通知一併為之。本府於召開協議價購會前即向戶政事務所查詢戶籍住址、向稅務機關查詢稅單投遞地址,其通知函依土地登記簿 所載住址及戶籍住址、稅單投遞地址,以掛號附回執方 式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繼承人),並給予xx意見至 107
年 8 月 13 日。
(四)於 107 年 8 月 1 日協議價購會所有權人xxx、xxx、xxxx、曾○義、侯○x、xxx、xxxx、xxxx、xxx、xxx、曾○城、xxx、xxx、x
xx、xxxx、臺灣○○○○○水利會、xxx、x
xx、xxx、xxx、xxx、xxx、xxx、宏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加○加油站有限公司 許○萃、xxx、xxx、xxx、xxx、曾○得、xxx、xxx、xxx、xxx、xxx、xxx等 34 位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xxx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本府已個別回覆,詳如后附xx書及xx意見回復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五)於 107 年 8 月 1 日協議價購會所有權人xxx、王○悲、
xxx、xxx、xxx等 5 人已死亡,已洽戶政機關
查明其合法繼承人,並依相關戶籍及稅務機關查詢之稅單投遞地址一併通知其協議。xxx、王○悲、xxx、xxx、xxx等 5 人所有權人已死亡,於召開協議價購會時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完畢,已依規定以xxx、王
○悲、xxx、xxx、xxx等 5 人及其之全體繼承人等名義,一併辦理公示送達,詳如后附所有權人(及繼承人)之送達情形清冊。本府以 107 年 12 月 11 日府工新三字第 1071379914B 號公告辦理公示送達,公告期間自 107 年 12 月 14 日至 108 年 1 月 7 日,xx意見至 108年 1 月 15 日。xxx、王○悲、xxx、xxx、xxx等 5 人及其之全體繼承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六)用地取得協議價購會議及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合併通知,通知函均已合法送達。
(七)部分所有權人因協議價購金額無法達成共識、部分所有權人已死亡未辦繼承登記、部分所有權人設定抵押登記、限制登記,故無法以協議價購方式取得,爰依程序辦理徵收。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
詳附徵收土地清冊及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無,本案工程未涉及原住民土地。
十六、安置計畫
無,本案工程範圍內無拆除建築改良物主體結構,徵收後對所有權人並無造成無屋可居住之情形,因此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之情形,故無須擬定安置計畫。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改善地區交通動線及區域之發展,俾利聯外交通與環境品質改善。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計畫進度:預計於 108 年 12 月開工,110 年 12 月完工。
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198,570,830 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195,235,539 元。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3,277,541 元。
(四)遷移費金額:57,750 元。
(五)其他補償費:0 元。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 1,870,000,000 元。所列預算足敷支
應。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本案土地屬道路用地,臺南市政府本於權責辦理,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為辦理該項工程,內政部營建署於「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107 年度第四次修正預算核定用地補償費,本道路工程用地經費共計 1,870,000,000 元,
所需費用足敷支應。(詳臺南市議會 107 年 12 月 5
日南議工務字第 1070008029 號函、內政部 107 年 12
月 14 日內授營道字第 1070820296 號函)。
需用土地人:臺南市政府代 表 人:市長xxx
中 華 民 國 1 0 8 年 7 月 1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