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
曾违法者及刑释人士服务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
简介
服务营办者透过多元化的复康服务及与其他服务的协作来帮助曾违法者和刑释人士重新融入社群并发展健康和守法的生活。服务营办者亦会提供社区教育活动来提高公众防止罪案的意识。
目的及目标
(1) 透过社会工作介入和各类康复更生计划,帮助曾违法者重新做人。这些计划包括个案工作、小组、活动、住宿及就业更生服务;
(2) 教育公众(尤其是年轻人)切勿以身试法,务求建立安定有序的社会;及
(3) 加强公众对违法者康复更生及预防犯罪方面的关注和参与。
服务性质
服务营办者在曾违法者和刑释人士xx更生和回归社会的不同阶段,提供各种服务:
(1) 宿舍服务
(a) 为刑释人士及曾违法者提供过渡性的住宿,协助他们与家人团聚或作出稳定的生活安排。
(b) 安排有助于康复更生的社交及康乐活动;及
(c) 透过受规管的群体生活环境,促进入住者社交沟通和互相帮助。
(2) 综合服务中心
(a) 为服务使用者提供辅导服务;
(b) 按需要情况,为刑释人士及曾违法者,特别是其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申请仍在处理中的刚出狱人士,提供短期现金援助;
(c) 促进和增强刑释人士及曾违法者及其家人的社会支援网络;
(d) 为刑释人士及曾违法者的家人提供支援服务;
(e) 在服务本身无法满足服务使用者需要的情况下,将他们转介予其他服务;
(f) 举办社交、发展性及治疗性小组和活动,并为刑释人士和曾违法者及其家人提供更多社区参与活动;及
(g) 培育服务对象发展成为综合服务中心的义工或朋辈支援者。
(3) 职业发展服务
(a) 因应刑释人士和曾违法者的个人能力、兴趣及期望,在就业选配和就业安排方面为他们提供协助;及
(b) 在庇护工作中心为因健康及/或其他原因而暂时未能在公开市场就业的刑释人士和曾违法者提供不同种类的职业训练。
(4) 释前辅导服务
为惩教署辖下惩教院所在囚人士提供的释前辅导服务包括:
(a) | 以小组简介形式向收容中心羁留人士介绍服务营办者的服务; |
(b) | 在各惩教院所的在囚人士释放之前进行个人面谈,制订个人获释计划,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及 |
(c) | 在各惩教院所为在囚人士举行小组来帮助他们预备获释更生的计划。 |
(5) 法院社工服务
(a) 在法院提供外展社会服务,提供关于法院程序、情绪支援及协助 方面的基本信息;
(b) 培养及动员义工;及
(c) 提供辅导服务及福利协助。
(6) 社区教育及预防犯罪服务
(a) 透过讲座、小组、主题活动、工作坊及研讨会等预防犯罪活动,提高公民意识及守法精神;及
(b) 鼓励康复更生的曾违法者参与预防犯罪的活动,例如学校讲座和小组活动。
(7) 短期租金津贴
短期租金津贴旨在照顾在支付租金方面有实际困难的刚出狱刑释人士备注 1,解决他们的迫切住宿需要。每名人士只可在每次获释后收取一次一个月的津贴,如有合理理由则会视作例外情况处理。不过,短期租金津贴最多只会连续发放两个月。
服务对象
服务性质 | 服务对象 |
宿舍服务 | ─ 有住宿需要的刑释人士和曾违法者 |
综合服务中心 | ─ 在重新融入社会的过程中面对一系列家庭或个人困难的刑释人士和曾违法者 ─ 刑释人士及曾违法者的家人 |
职业发展服务 | ─ 刑释人士和曾违法者 |
释前辅导服务 | ─ 在惩教署辖下惩教院所服刑的所有在囚人士 |
法院社工服务 | ─ 违法人士 |
社区教育及预防犯罪服务 | ─ 区公众人士,特别是针对: 1. 学生 2. 边缘青少年 3. 惩教所中的年轻在囚人士 4. 曾违法者 |
短期租金津贴 | ─ 服务对象为面临经济困难且没有足够资源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刚出狱刑释人士。 |
II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个别服务性质的服务表现标准:
宿舍服务
服务量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 水平 |
1M | 一年内男宿舍服务的平均使用率 | 90% |
2F | 一年内女宿舍服务的平均使用率 | 80% |
2M | 一年内男宿舍服务的入住人数 | 300 |
2F | 一年内女宿舍服务的入住人数 | 35 |
3 | 一年内社交及康乐活动 备注2 的数目 | 72 |
服务成效 标准 | 服务成效指标 | 每年的 议定水平 |
1 | 服务使用者备注3 表示宿舍服务能满足他们过渡性的住宿需要 | 70% |
2 | 服务使用者备注3 表示他们的解决问题能力在接受宿舍服务后有所提升 | 70% |
3 | 服务使用者备注3 对宿舍服务表示满意 | 70% |
综合服务中心
服务量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 水平 |
1 | 每月的个案数目 | 3483 |
2 | 一年内新个案备注4 的数目 | 870 |
3 | 每月为曾违法者和刑释人士的家庭提供服务备注5 的家庭数目 | 348 |
4 | 每月的辅导时数 备注 6 | 2365 |
5 | 一年内开设的新个案备注4 首三个月内与服务对象至少接触三次的个案百分比 | 80% |
6 | 每月为刑释人士及曾违法者及/或其家人开设的辅导小组的节数 备注 7 | 12 |
7 | 每月为刑释人士及曾违法者及/或其家人开设的支援性/互助性/发展性小组及/或兴趣小组备注8 的节数 | 32 |
8 | 每月大型活动 备注 9 的数目 | 3 |
9 | 每月社区参与活动及/或连系社区活动 备注 10 的数目 | 4 |
服务成效 标准 | 服务成效指标 | 每年的 议定水平 |
1 | 服务使用者备注3 对综合服务中心的服务表示满意 | 70% |
2 | 服务使用者备注3 表示他们的解决问题能力在接受综合服务中心的服务后有所提升 | 70% |
3 | 服务使用者备注3 表示他们的支援网络在接受综合服务中心的服务后有所提升 | 70% |
职业发展服务
服务量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 水平 |
1 | 一年内转介接受工作面试的刑释人士数目 | 1200 备注 11 |
2 | 一年内成功就业的刑释人士数目 | 600 备注 12 |
3 | 一年内在庇护工作中心登记的刑释人士及曾违法者数目 | 150 |
4 | 一年内庇护工作中心的每日平均出席人数 | 15 |
服务成效 标准 | 服务成效指标 | 每年的 议定水平 |
1 | 服务使用者备注3 表示他们的就业信心在接受职业发展服务后有所提升 | 75% |
2 | 服务使用者备注3 对职业发展服务的服务表示满意 | 70% |
释前辅导服务
服务量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 水平 |
1 | 一年内举办的小组简介数目 | 400 |
2 | 一年内小组简介的出席人数 | 7000 |
3 | 一年内在惩教院所与在囚人士进行面谈的数目 | 1400 |
4 | 一年内曾接受释前辅导服务其后成为综合服务中心的服务对象的人数 | 400 |
服务成效 标准 | 服务成效指标 | 每年的 议定水平 |
1 | 服务使用者备注3 表示接受释前辅导服务后对社区资源的认识有所提升 | 80% |
法院社工服务
服务量标准 | 服务成效指标 | 议定 水平 |
1 | 每季的外展接触次数 | 540 |
2 | 每季的当值接收个案数目 | 45 |
3 | 每季的辅导时数 | 360 |
4 | 一年内的义工服务时数 | 700 |
服务成效 标准 | 服务成效指标 | 每年的 议定水平 |
1 | 服务使用者备注3 表示他们的解决问题能力在接受法院社工服务后有所提升 | 75% |
2 | 服务使用者备注3 对法院社工服务的服务表示满意 | 70% |
社区教育及预防犯罪服务
服务量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 水平 |
1 | 一年内的学校讲座数目 | 100 |
2 | 一年内的学校讲座出席人数 | 25000 |
3 | 一年内有组织的学校活动数目 | 12 |
4 | 一年内有组织的学校活动参与人数 | 3000 |
5 | 一年内的小组聚会数目 | 125 |
6 | 一年内的小组聚会出席人数 | 1500 |
7 | 一年内的社区教育活动数目 | 4 |
8 | 一年内的社区教育活动出席人数 | 800 |
服务成效标准 | 服务成效指标 | 每年的 议定水平 |
1 | 服务使用者备注3 表示他们对防止罪案的意识和知识在接受社区教育及预防犯罪服务后有所提升 | 80% |
2 | 服务使用者备注3 对社区教育及预防犯罪服务的服务表示满意 | 70% |
短期租金津贴
服务量 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 水平 |
1 | 一年内为刚出狱刑释人士提供短期租金津贴的月数 | 550 |
服务成效标准 | 服务成效指标 | 每年的 议定水平 |
1 | 服务使用者备注3 表示他们的实时住屋问题在接受第一个月的短期租金津贴后已获得改善 | 70% |
基本服务规定
宿舍服务
– 每日提供 24 小时照顾服务,并至少有一名工作人员当值
综合服务中心
– 应由注册社工提供服务
职业发展服务
– 每周开放 11 节
– 注册社工为必要人员
释前辅导服务
– 社工将每月至少探访惩教署辖下成人惩教院所一次
– 人员编制包括一名注册社工
法院社工服务
– 应由注册社工提供辅导服务
社区教育及预防犯罪服务
– 人员编制包括注册社工
短期租金津贴
– 注册社工为必要人员
– 服务营办者须根据刑释人士短期租金津贴计划内一般管理指引审批短期租金津贴
质素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会福利署(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社署会按《津贴及服务协议通用章节》的规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 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IV 资助基准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津贴
服务营办者将每年按整笔拨款模式获发资助。整笔拨款已考虑个人薪酬,包括供聘用注册社工、合资格专业人士及支援人员的公积金,以及其他适用于这协议的服务单位营运的「其他费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关运作开支,包括雇员补偿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及认可收费(如有的话)。获社署认可提供资助活动处所的租金及差 饷,将按实际费用另行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
服务营办者可靈活使用获发的整笔拨款,但必须遵从最新《整笔拨款手册》、有效的
《整笔拨款通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及程序向机构发出的管理建议书及通函就使用资助所载列的指引,以及《社会福利资助指引》(1993 年 10 月) (如适用) 及相关指引。整笔拨款或会有所调整,包括因应公务员薪酬调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调整,以及因应物价调整因素如现时的综合消费物价指数而调整「其他费用」。政府不会承担因这服务协议单位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资助额的任何负债或财政影响的责任。
发放款项安排、内部控制及财务申报规定
如服务营办者接纳《津贴及服务协议》,将会每月获发整笔拨款资助。
服务营办者须负责维持稳健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包括预算规划、推算、会计、内部控制及审计。服务营办者须妥善备存与这服务协议单位有关的收支账簿、记录及证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服务营办者须根据最新《整笔拨款手册》订明的规定,提交经《专业会计师条例》
(第 50 章)下注册的执业会计师审查的xx财务报告及审核的整间机构年度财务报表,而有关报告及报表须经兩名机构的授权代表签署,即董事会主席/机构主管/机构 社会福利服务主管。xx财务报告应以现金记账方式拟备,而折旧、员工积存休假 等非现金项目不应计入报告内。
V 其他资料
除了本《协议》外,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相关《服务规格》所载列的规定/承諾,以及服务营办者建议书和补充资料的内容(如有的话)。如这些文件内容出现矛盾,则以本《协议》为准。社署会密切监察服务营办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规定。
注释 :
索引 | 定义 |
备注 1 | 短期租金津贴的服务对象是刚出狱未满一个月的刑释人士。 |
备注 2 | 社交及康乐活动所指因应「服务性质」而安排的小组活动。这些计划设有既定目标、活动内容、评估及文件记录。 |
备注 3 | 服务使用者指当服务结束时填写与社署协议的「服务使用者意见调查问卷」的人士。 |
备注 4 | 个案的服务对象是被法庭定罪及获香港或海外监狱释放的人士。 1 年内新个案的数目所指的是过去 12 个月内没有接受综合服务中心的服务的个案数目。 |
备注 5 | 为了重建和加强曾违法者和刑释人士的社区支援网络,综合服务中心帮助他们重建家庭联系。综合服务中心亦为他们的家人提供支援性服务,例如提供参考数据、探访及小组活动等。若服务使用者被评估有其他福利需要,例如照顾儿童和老人的需要,复杂家庭关系所需的深入辅导,综合服务中心会为他们作出适切的转介。综合服务中心需因应各类福利服务的指引和程序,例如 「处理虐待儿童程序指引」「处理亲密伴侣个案程序指引」作出转介。 |
备注 6 | 辅导时数指为个别曾违法者、惩教院所在囚人士及其家人提供辅导的时数。服务量标准 6,7,8 及 9 中的小组/活动环节辅导时数不包括在内。 |
备注 7 | 辅导小组指有既定目标、带有小组辅导元素的活动内容、评估 及文件记录的小组,最理想有六名或以上参与者。一节小组应为时至少 90 分钟(不包括准备时间和跟进工作)。至于设有早、 |
午、晚服务的全日辅导活动,则最多按三节计算,而为时三小时或以上的持续环节,只会按一节计算。 | |
备注 8 | 每个小组/课程的参加人数和节数不应少于 4 人和 4 节。每节小 组/课程为时不应少于 1 小时。 支援小组的成立目标旨在为参加者提供情绪支援,让他们分享生活经验。 互助小组为参加者提供相互支援来帮助他们应付日常需要/问题而成立的。 发展性小组的成立目标旨在提升/促进参加者的个人成长、社交技巧和帮助他们在家庭、朋辈和工作中发展健康的人际关系。 |
备注 9 | 大型活动指为曾违法者和刑释人士及其家人举办社交、娱乐和教育活动。每个活动不应少于 2 小时。 |
备注 10 | 社区参与活动或联系社区活动旨在培养参加者能更加理解曾违法者和刑释人士;使曾违法者和刑释人士及其家人得到有更多包容,让他们融入社会和参与社区活动;支持和教育曾违法者和刑释人士的家人;帮助违法者和刑释人士发展潜能和建立积极的个人价值观;提升他们的人际关系并加强他们的支援网络。联系社区活动可与其他类型的社会服务,学校,社区组织,商业部门等联合筹办。 |
备注 11 | 1200 人之中最理想有 900 人为刚出狱刑释人士。 |
备注 12 | 600 人之中最理想有 450 人为刚出狱刑释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