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臺北市政府婦女中途之家房地使用行政契約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甲方)茲同意 (以下簡稱乙方)使用婦女中途之家房地,雙方特訂定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使用範圍及用途:甲方將座落xxxxxxxxxxx 0 x 000 x x xx,xxxx政府婦女中途之家管理辦法規定,提供乙方進住使用。(位置詳如附圖)
第二條使用者:xx及其子女共 人,姓名如下:一、長子\女
x、次子\女
x、x子\女四、四子\女
第三條房間分配原則:乙方由甲方分配樓層及門牌房號,因空間使用有限,亦得分配或重新分配兩個家庭共同使用一戶,乙方不得異議。
第四條使用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計○年
○月。乙方如有意繼續使用,應於契約期滿 1 個月前備齊相關文件主動向甲方申請續約,經甲方同意後另定使用契約;乙方逾期未申請者,視為乙方無意繼續使用,契約期滿使用關係當然消滅。
第五條保證金:乙方應於住用前 1 次繳納新臺幣 元保證金。契約終止或使用期限屆滿後 2 個月內,甲方應無息退還乙方保證金。
乙方有下列情事者,甲方得於保證金內扣除,
一、 甲方代繳之欠繳水費、電費、瓦斯費、使用費、違約金,或其他因損害房地或各項設施設備,而應負賠償責任者。
二、 乙方因第十八條規定應負擔之處理費用。
三、 進住期滿或契約終止拒不遷離時,社會局依法送強制執行所需費用。四、 其他應由進住人負擔之費用。
乙方因前項情事所生費用,以保證金扣抵後如有不足清償之數,乙方仍應負責清償。
第六條使用費:
使用費每月新臺幣 元整,乙方應按月向甲方領取繳款通知單,並於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指定收款處所繳納(以繳款書收款戳記日期為憑),逾期繳納以違約論。
乙方逾期繳納使用費者,應依下列各款加收違約金:一、逾期繳納未滿 1 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 2。
二、逾期繳納在 1 個月以上未滿 2 個月者,照該期欠額加收百分之 4。
三、逾期繳納在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者,照該期欠額加收百分之 10。四、逾期繳納在 3 個月以上未滿 4 個月者,照該期欠額加收百分之 15。
五、逾期繳納在 4 個月以上者,照該期欠額加收百分之 20,另每逾 1 個月,再加收百分之 5,最高以欠額之 1 倍為限。
乙方因故暫離使用房地,仍應按時繳納使用費,逾期繳納仍按規定加收違約金,乙方絕無異議。
第七條乙方於契約終止或使用期限屆滿時,欲以保證金扣抵使用費,使用費違約金結算日期以乙方欠繳使用費當月繳款期限起,至乙方實際遷出日止。惟保證金不足以抵扣使用費全額時,所欠使用費差額違約金之結算日期以乙方欠繳使用費當月繳款期限日起,至乙方實際繳交使用費差額之日止。
第八條乙方使用期間所發生之水費、電費、瓦斯費若為單獨使用需自行負擔及繳納。若該使用房舍有共同使用之其他家庭,須與共同使用家庭協議費用分攤及繳納方式。
第九條乙方使用期間應遵守下列各款規定:
一、乙方使用之房地,限現狀使用,如房屋有修繕或改裝設施之必要,經取得甲方之書面同意後,由乙方自行負擔費用,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該項修繕、設施於契約消滅後,甲方得主張留供甲方使用或要求由乙方負責回復
原狀,乙方均不得主張任何補償。
二、乙方不得擅自增建、改建或修建,如有擅自增建、改建或修建者,甲方即得終止契約,乙方並應即時拆除,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三、乙方xxxxxx,xxxxxx(x)xxx,xx,x方得要求限期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
乙方違反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拒不拆除或回復原狀者,甲方得以乙方之費用拆遷清除土地上之地上物或留置物,並應賠償甲方所受損害。
第十條乙方對於房地應自行使用,不得擅自將房地之全部或一部出租、出借或頂讓他人,違反者甲方得終止契約外並收回使用房地,乙方仍應繳納使用費並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對使用房地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因乙方、同住之使用人或乙方允許為使用房地之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房屋毀損、滅失時,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使用房地因乙方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乙方對於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乙方或其使用人使用房地致第三人遭受損害時,應對於該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如因此致甲方遭受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國家賠償責任〉,應對甲方負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使用房地之安全,應由乙方負責,並作適當之安全措施,接受甲方及主管機關檢查。經檢查如發現有影響安全或環境衛生時,甲方得逕予改善。如為緊急狀況(火警、侵入、求救、緊急設施設備維修等),甲方得進入使用房地內,做必要之檢視或維修。
乙方所使用之房地應保持房舍完整,不得產生任何污染或髒亂影響附近居民生活環境,如構成危害,一切責任由乙方負責。同時乙方並應於 10 日內將房地回復原狀,不得要求任何補償。使用期限屆滿或其他事由所生契約關係消滅者,亦同。
第十三條 使用房地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提供乙方繼續使用,乙方應即通知甲方查驗,經甲方查明屬實者,本契約即當然終止,乙方應交回房地。
第十四條 乙方不得以其契約書之權利作為質押擔保或其他類似使用。
第十五條 乙方於使用期間內欲提前終止契約,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向甲方提出申請,經甲方書面同意後,始得終止契約,於此情形,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任何補償。
第十六條 甲方因不可抗力之情事或為因應社會結構變遷、政策改變而變更服務對象,或乙方有下列情事之ㄧ者,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任何補償。
一、為配合政策需要須收回使用房地。
二、乙方不符臺北市政府婦女中途之家管理辦法第3 條或第4 條所定之住用資格。
三、乙方以詐欺、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法手段進住。
四、乙方擅自將住用房地移轉、出租、分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第三人使用。
五、乙方在使用房地內有鬥毆、聚賭、吸毒、妨礙風化、竊盜或其他不法情事,經警察機關查明屬實。
六、乙方積欠使用費達二個月之金額,經定期催告仍不履行者。七、乙方違反本契約之約定者。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得終止契約者。
乙方死亡時,甲方得逕行收回房地,於此情形,本契約當然消滅。
第十七條 x契約終止或使用期限屆滿時,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或經甲方同意按現狀交還外,乙方應即將使用房地回復原狀返還甲方,並不得要求任何補償,且放棄公法上任何拆遷補償權利。
第十八條 乙方於契約關係消滅時,其留置物品經甲方通知限期 2 週仍不搬離者,視
為廢棄物,任憑甲方處理,其處理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十九條 乙方應於契約終止或使用期限屆滿時遷出,並於 1 個月內辦妥戶口遷出事宜。契約關係消滅後,乙方繼續占有使用房地者,仍應支付使用費及違約金。
第二十條 於房地管理機關變更時,由變更後之管理機關承受本契約甲方之相關權利義務。
第二十一條本契約雙方應依誠信原則確實履行,如有涉訟,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為管轄法院。如因乙方違約涉訟時,甲方所支付之訴訟費及律師費概由乙方負擔。
第二十二條乙方依本契約所負擔之義務不履行時,同意接受甲方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條規定,以本契約為強制執行名義逕為執行。
前項約定,業經臺北市市長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第 2 項認可。第二十三條本契約得經雙方同意後,以書面修正或補充之。
第二十四條本契約一式二份,經雙方當事人簽章後生效,各執乙份為憑。立契約書人
甲 方: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代表人:
地 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
乙 方:代表人:
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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