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簽訂國內合作協議書作業要點
92年7月10日行政會議通過
99年11月11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
99 年11 月17 日海研學字第0990014301 號令發布
102年5月9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
102年6月3日海研學字第1020009199號令發布
110年6月10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
110年6月22日海研學字第1100012155號令發布
一、為促進學術交流,提升本校國際聲望與學術水準,特訂定「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簽訂國內合作協議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作為本校與國內各學術及研究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書之依據。
二、合作協議書之擬定除特殊需要之合作關係者外均需符合下列原則:
(一)雙方平等互惠。
(二)合作關係應有益雙方學術發展。
(三)雙方合作事項需有專責單位或專人負責推動執行。
(四)合作協議書內容應具體明確且具可行性。
三、本校各單位與國內學術及研究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書及典禮程序以下列四種方式進行:
(一)系(所)與校外系(所)或特定機構之合作:
由系(所)與合作單位擬定合作協議書,經系(所)務會議審核通過或主任
(所長)同意,合作案件會簽研究發展處、新聞相關內容會簽媒體出版中心及其他配合事項會簽相關單位,經校長核定後,辦理簽約典禮或通訊簽約,並依雙方簽約代表人對等關係,由系(所)主管或所屬院長或校長簽署合作協議書。
(二)學院內1個以上系所與校外學院或特定機構之合作:
由學院與合作單位擬定合作協議書,經院務會議審核通過或院長同意,合作案件會簽研究發展處、新聞相關內容會簽媒體出版中心及其他配合事項會簽相關單位,經校長核定後,辦理簽約典禮或通訊簽約,並依雙方簽約代表人對等關係,由院長或校長簽署合作協議書。
(三)學校內跨學院系所與校外學校或特定機構之合作:
1、 合作案件由研究發展處著手規劃,並調查本校相關單位可與之進行合作的項目、領域及建議。
2、 將校內單位之調查意見或建議事項彙整,會簽相關處室,經校長核閱後,研擬合作協議書。
3、 合作案件由研究發展處主辦合作討論會議,會議紀錄陳校長核定後,安排後續合作簽約事宜。
4、 擬定後之合作協議書應會簽媒體出版中心及其他相關合作單位,經校長核定後,辦理簽約典禮或通訊簽約,並由校長簽署合作協議書。
(四)行政單位或校級中心與校外特定機構之合作:
由行政單位或校級中心與合作單位擬定合作協議書,經單位內會議審核通過或一級單位主管同意,合作案件會簽研究發展處、新聞相關內容會簽媒體出
版中心及其他配合事項會簽相關單位,經校長核定後,辦理簽約典禮或通訊簽約,並依雙方簽約代表人對等關係,由單位主管或校長簽署合作協議書。
四、合作協議書及其補充文件,得依據實質合作內容,另訂合作細則、附則、辦法與合作計畫書等文件。如因合作案件重要性及其性質特殊性,系(所)、學院、行政單位或校級中心主辦之簽核程序,須變更為研究發展處主辦簽核程序,應於雙方洽談合作協議前一個月,以電子郵件或簽呈方式請示校長,經校長核示後,合作案件得比照本要點第三點第(三)項規定辦理簽核程序。
五、續約程序依下列四種方式進行:
(一)系(所)與校外系(所)或特定學術及研究機構之續約:
依據原合作協議書之續約規定或合作協議期滿前三個月,由系所彙整並評估合 作績效,經系(所)務會議或主任(所長)同意續約後,系(所)再與合作單 位擬定新約內容,會簽研究發展處,經校長核定後,辦理通訊簽約或續約典禮,並依雙方簽約代表人對等關係,由系(所)主管或所屬院長或校長簽署合作協 議書。
(二)學院內1個以上系所與校外學院或特定學術及研究機構之續約:
依據原合作協議書之續約規定或合作協議期滿前三個月,由學院彙整並評估合作績效,經院務會議或院長同意續約後,學院再與合作單位擬定新約內容,會簽研究發展處,經校長核定後,辦理通訊簽約或續約典禮,並依雙方簽約代表人對等關係,由院長或校長簽署合作協議書。
(三)學校內跨學院系所與校外學校或特定學術及研究機構之續約:
1、 依據原合作協議書之續約規定或合作協議期滿前三個月,由研究發展處彙整雙方合作事蹟,並進行校內續約意願調查。
2、 將校內續約意願調查結果彙整後,會簽相關處室,經校長核閱後,擬定新約內容。
3、 擬定後之新約內容應會簽其他相關合作單位,經校長核定後,辦理通訊簽約或續約典禮,並由校長簽署合作協議書。
(四)行政單位或校級中心與校外特定學術及研究機構之續約:
依據原合作協議書之續約規定或合作協議期滿前三個月,由行政單位或校級中心彙整並評估合作績效,經單位內會議或一級單位主管同意續約後,行政單位或校級中心與合作單位擬定新約內容,會簽研究發展處,經校長核定後,辦理通訊簽約或續約典禮,並依雙方簽約代表人對等關係,由單位主管或校長簽署合作協議書。
六、本校各單位與國內非學術及研究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書,應依據產學營運總中心簽訂產學合作契約規定或本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其續約處理原則亦比照產學營運總中心或本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校各級單位與校外學術或研究機構簽署之合作協議書,各執行單位應於簽約後一星期內,將國內合作案件合約影本送研究發展處備查,相關新聞稿則配合秘書室媒體出版中心規定對外發布;依本要點程序簽署之合作協議書,均視為校級合作案件。
八、本作業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