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se.com.cn)上的《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558 证券简称:健盛集团 公告编号:2015 -071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
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70,500,000 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
不超过 100,194.60 万元(含本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杭州君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达投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华基金”)、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宏利”)、上海晨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晨灿投资”)、深圳市创东方长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创东方”)、北京鑫达唯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鑫达唯特”)、浙江硅谷天堂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硅谷天堂”)、xxx。公司已于 2015 年 6 月 17 日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与各特定对象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1944 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分别与发行对象君达投资、鹏华基金、泰达宏利、晨灿投资、创东方、鑫达唯特、硅谷天堂、xxx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本次与发行对象签署《补充协议》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该事项在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范围内。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xxxx://xxx.xxx.xxx.xx)上的《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次非公开发行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甲方: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君达投资、鹏华基金、泰达宏利、xx投资、创东方、鑫达唯特、硅谷天堂、xxx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不提供资助和补偿的约定
甲方及其关联方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或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2、各认购对象的具体出资人情况
发行对象 | 认购资金来源 | 最终投资人 | 出资金额 (万元) |
君达投资 | 自有资金 | 实际控制人xxxxx 及其配偶xxx女士 | 20,038.92 |
鹏华基金 | 全国社保基金104 组 合、503 组合 | 全国社保基金 | 20,038.92 |
泰达宏利 | 价值成长定向增发 | xxx | 4,000.00 |
235 号资产管理计划 | 楼明月 | 2,019.46 | |
xxx | 2,000.00 | ||
xxx | 1,000.00 | ||
宁波市海曙区史蒂文贸易有限公司 | 1,000.00 | ||
xx投资 | 自有资金 | 合伙人xxx、xx | 10,019.46 |
创东方 | 自有资金 | 合伙人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 | 5,009.73 |
合伙人深圳市创东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5,009.73 | ||
鑫达唯特 | 自有资金 | 合伙人北京富国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xx、xxx | 10,019.46 |
硅谷天堂 | 健盛投资基金 | 西藏硅谷xxx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019.46 |
xxx | 自有资金 | xxx | 10,019.46 |
合计 | 100,194.60 |
3、关于资金来源及不存在收益结构化的承诺
认购对象分别补充承诺:其用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全部资金来源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或协议的限制;本人/股东/合伙人/委托人为股权/合伙企业份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合法持有人,不存在通过委托、信托或类似安排代任何第三人持有股权/合伙份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情形,股东/合伙人/委托人之间亦不存在收益分级等结构化安排。
乙方不接受甲方、甲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4、关于股份锁定
乙方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所规定的限售期内,不转让其于本协议项下所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以合伙企业、资管计划、私募基金产品出资的发行对象泰达宏利、晨灿投资、 创东方、鑫达唯特、硅谷天堂同时承诺:不终止合伙企业/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 品,合伙人/委托人也不转让或退出其所持有的合伙份额/资管计划份额/基金产品。
5、关于资金到位时间
乙方承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资金准备/募集到位。否则将根据《股份认购协议》和本《补充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与君达投资签署的《补充协议》还约定:如君达投资未能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第 4 条的约定缴纳认购价款的,则每逾期一日,按未缴纳认购款项的万分之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十日仍未履行完毕的,公司有权终止《股份认购协议》和本协议。除此以外,若因君达投资未按照《股份认购协议》和本协议约定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并支付认购价款的违约行为造成公司其他损失的,公司保留向君达投资追索的权利。
三、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x次与特定对象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有利于顺利推进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将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4、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