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oxingmuseum),以下简称“博物馆”。
绍兴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博物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博物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信托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拟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全称为绍兴博物馆( 英文名称为
shaoxingmuseum),以下简称“博物馆”。
博物馆住所为:xxxxxxxxxxxxx 00 x。第三条 博物馆是经中共绍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
准,由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博物馆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开办资金为
1750 万元,由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出资。
第五条 博物馆宗旨:收藏、保护、传承、弘扬绍兴优秀历史文化成果和自然环境发展的代表性实物;提升公众的艺术和科学素养,向公众提供公益文化服务。
第六条 博物馆业务范围:
(一)征集、保管、保护、研究文物、标本、文献、艺术品;
(二)举办各类展览,开展社会教育活动;
(三)传播、弘扬历史、科学、文化知识和艺术知识;
(四)完成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七条 博物馆行业管理部门为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
局。
第八条 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绍兴市事业单位登
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博物馆的权利与义务:
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的权利:
(一)提出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任免博物馆党组织负责人、馆长、副馆长;
(三)审查博物馆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四)监督博物馆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十一条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的义务:
(一)支持博物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博物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博物馆提供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博物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博物馆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博物馆服务对象(下称“观众”)是全体社会公众,主要是在全国范围内工作、学习、生活的所有个人、团体、组织和机构。观众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程序加入理事会的,享有理事会章程规定的权利;
(二)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利;
(三)免费享有博物馆基本服务的权利;
(四)对博物馆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 观众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
(二)遵守博物馆有关管理规定;
(三)爱护博物馆的文物藏品和设施设备;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 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博物馆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 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博物馆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博物馆宗旨,维护博物馆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维护观众权益,保护观众个人信息安全;
(五)保护文物安全,依法合理利用文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六条 博物馆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七条 博物馆党支部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博物馆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和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八条 博物馆应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九条 博物馆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博物馆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博物馆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应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博物馆党支部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一条 博物馆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
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 1 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博物馆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博物馆的决策、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 3 年。
第二十四条 博物馆理事会成员 11 名,采用委派、征选或推选方式产生,由举办单位履行任免程序,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举办单位和政府部门代表 5 名,由举办单位或相关政府部门委派产生;
(二)社会公众代表 4 名,包括各利益相关方代表、专家代表、观众代表,由举办单位面向社会征选;
(三)博物馆代表 2 名,其中馆长、党组织负责人为当
然理事,其余 1 名由博物馆推选产生。所有理事经举办单位审核聘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保博物馆的宗旨、业务范围和目的的持续性;
(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博物馆的各项业务活动;
(三)根据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提供相应支持,确保藏品及文物在当前和未来的安全和维护;
(四)确保博物馆能最广泛地为公众服务;
(五)支持博物馆通过研究,客观准确地诠释和传播有关藏品及文物的知识;
(六)根据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批准和监察各项制度,监督这些制度的执行;
(七)审议博物馆中长期发展规划,审议和批准博物馆目标及实现途径,监督博物馆计划的执行;
(八)通过审查、批准、监督预算和财务报告,决策博物馆财政预算支出和募集资金,保证博物馆的财政稳定;
(九)选举产生理事长,审议馆长、副馆长人选,评估管理层的工作;
(十)确保博物馆有充足的人员实施博物馆的各项功
能;
(十一)审议博物馆内工作人员薪酬分配方案、内设和
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十二)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议;
(十三)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理事会职责。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秘书 1 名,负责日常联络、会议
记录、文稿起草、档案管理等工作,无发言权、提议权和表
决权。理事会秘书由理事会聘用,向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举办单位或政府部门委派的理事年龄不得超过 60 岁,社会人士年龄原则
上不超过 70 岁。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任职资格:
(一)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事业,能维护博物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四)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担任理事所需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第二十九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博物馆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以
下义务:
(一)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从事其他与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
(二)及时向博物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博物馆事业发展;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按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公开或使用博物馆涉密信息;
(五)不得利用理事职位牟取任何非法利益;
(六)审议有关议案可能会产生相关利益冲突时,应回
避。
(七)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理事为不授薪的社会公益职位。理事不因
理事职位在博物馆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按博物馆有关规定列支。
第三十二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理事辞职应向理事长递交书面辞职报告,经举办单位批准后,理事资格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单位同意。
第三十三条 理事有以下情形的,举办单位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含)以上不出席理事会会
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博物馆利益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造成博物馆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当情形。
第三十四条 理事空缺时按第二十四条规定补充,新任理事完成当届余下任期。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经理事会选举,由举办单位审核聘任。设执行理事 1 名,由博物馆馆长担任。第三十六条 理事长除享有理事权利外,还行使以下职
权:
(一)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博物馆实现各项发
展目标;
(二)确定理事会的议题,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本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举办单位
书面指定一名理事临时代行职权。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不少于 2 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遇有重大和紧急事项,经理事长或执行理事提议,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确定会议议题议程;
(二)定期会议召开 7 日前、临时会议召开 3 日前,将会议通知、会议议程草案及有关文件送达全体理事;
(三)理事有权就会议议程提出建议,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 5 日前(临时会议召开 2 日前)提交;
(四)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应首先寻求以充分协商的办法达成一致。在不能就某项决议达成一致时,可投票表决;
(五)表决并形成决议;
(六)根据会议有关情况,真实、完整地形成理事会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到会理事签名,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方面传达、报告或者披露。
第四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采取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分为一般事项决议和重大事项决
议。一般事项决议须经参会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涉及章程修改、管理层人员的审议、业务发展规划、重大馆舍环境改造、重要业务机构调整、重大财务事项、重大业务计划等重大事项决议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理事会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生效。
理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导致决策失误,致使遭受严重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四十二条 管理层是博物馆的执行机构,由馆长、副馆长组成。管理层会议分为馆长办公会议、馆长专题会议、部室工作例会。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四十三条 馆长、 副馆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经理事会审议、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四十四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二)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负责日常运行管理;
(三)拟定基本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博物馆信息披露事项;
(四)负责文物安全工作,保障博物馆内参观及活动人员安全;
(五)根据工作需要提议设立发展规划、薪酬与考核、展览陈列、藏品征集与保护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十五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博物馆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决定聘任或解聘应由理事会、举办单位聘任或解聘以外的人员;
(三)拟订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
(四)拟订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
(五)在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应急处置的情况下,对博物馆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理事会报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馆长作为博物馆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经绍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该资格。
第四十七条 博物馆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能,支持馆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四十八条 博物馆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
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十九条 博物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博物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绍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在博物馆网站披露以下信息:
(一)博物馆基本情况;
(二)博物馆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三)博物馆理事会、管理层组成及变动情况;
(四)社会投诉情况;
(五)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应该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五十条 博物馆实行社会参与制度。坚持理事会中代表社会公众的外部理事多于内部理事的原则。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 博物馆自主接受机构、组织与个人自愿无偿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并依法完成捐赠事宜。
第五十二条 博物馆依法单独或与其他社会主体共同
设立合法的机构,开展与境内外政府及各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实现博物馆与社会的协同进步。
第五十三条 博物馆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馆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博物馆名义订立合同。
第七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五十四条 博物馆坚持履行公共信托职责,所有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五十五条 博物馆应当建立完备的藏品账目及档案,区分文物藏品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博物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五十七条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xx进步的要求。
第五十八条 博物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
观众利益。
第五十九条 博物馆终止后,藏品处置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条 博物馆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一条 博物馆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六十二条 博物馆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博物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博物馆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博物馆宗旨和业务范围
的用途时,博物馆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情况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博物馆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博物馆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博物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十八条 博物馆的资产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公益目标。
第六十九条 博物馆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七十条 博物馆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由理事会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
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馆务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提交理事会审议。
(五)章程报送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核准。
(六)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七)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第七十一条 博物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
的;
(二)博物馆的情况发生变化,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
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理事会认为需要修改章程;
(六)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十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七十二条 博物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出现。
第七十三条 博物馆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经理事会会议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七十四条 博物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审核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七十六条 博物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
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是博物馆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博物馆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博物馆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
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