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朗思特预付式 SIM 卡使用条款
博朗思特预付式 SIM 卡使用条款
博朗思特株式会社(以下称“本公司”), 博朗思特预付式 SIM 卡(以下称“本服务”), 使用条款(以下称“本条款”)规约如下,并按照此规约提供本服务。
第 1 条(定义)
对本条款中的术语做如下定义。
(1) “x SIM 卡”是指根据本条款出借的记录有签约者信息的 IC 卡,本服务有两种 SIM 卡,包含 micro 及nano。
(2) “本服务”是由本公司提供的预付式国内语音通话及无线数据通信的服务。
(3) “国内语音通话服务”是指通过移动电话运营商所提供的线路交换方式进行的通信服务。
(4) “无线数据通信”是指利用移动电话运营商所提供的无线通信,以信息包交换方式进行符号
传送的通信。
(5) “签约者线路”是指签约者根据本服务相关合同所利用的电信通信线路。
(6) “终端机器”是指终端机器技术标准符合认定等相关规则(2004 年总务省令第 15 号)中规定种类的终端设备机器。
(7) “自营终端机器”是指签约者为了使用本 SIM 卡自备的终端机器。
(8) “协议运营商”是指与本公司签订互连协议及其他合同的电信通信运营商。
第 2 条(本服务的使用开始日及有效期间)
本服务在用户购入时为使用开始日。有效期间在购买的商品中有记载。 商品购入后, 均无法退还。
第 3 条(本条款)
1. 签约者应按照本条款以及其他与本服务相关的诸规定利用本服务。
2. 本公司可能会对本条款进行变更。如有该情况,本服务的利用条件则依照变更后的条款。
3. 此条款为翻译版本, 可能与日文版有相违地方, 一切以日文版为主。
第 4 条(本服务的申请)
使用本服务必须同意本条款, 并遵从本公司的方法及规定使用。
1. 本服务的使用契约成立时,已承诺同意遵从本公司的基准。
2. 即使本服务协议尚未建立,但已购入本 SIM 卡或本服务之资费将不予退还。
第 5 条(本服务的利用)
1. 除本条款明确规定的情况之外,签约人应对通过本服务所发送的信息以及对本服务的利用承担一切责任,不得有对其他签约者、第三方或本公司带来损失的行为。
2. 关于本服务的利用,如果签约者给其他签约者、第三方或本公司带来损失,或者签约者和其他签约者或第三方之间出现纠纷,该签约者应自费负责赔偿相关的损失或解决相关纠纷,不得给本公司带来损失。
第 6 条(通信区域)
1. 本服务的通信区域同移动电话运营商的通信区域。本服务的执行只限于所连接的终端机器在通信区域内的情况。但是,即使在该通信区域内,如在室内、地下停车场、大楼背阴处、隧道、山区等信号难以传播的场所,可能会出现无法通信的情况。
2. 如出现前项情况,除非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否则签约者不得就无法利用本服务向本公司提出任何赔偿损失。
第 7 条(通信利用的限制)
1. 因技术、保养及其他本公司营运上不得已的原因,或者根据移动电话运营商所提供的电信通信服务的合同条款规定,或移动电话运营商或协议运营商与本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规定,因移动电话运营商而发生通信利用的限制时,本公司可能会暂时进行限制。
2. 如出现前项情况,除非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否则签约者不得就通信限制向本公司提出任何赔偿损失。
第 8 条(通信时间等限制)
1. 除前条规定之外,当通信明显集中时,本公司可能会对通信时间或特定地区的通信利用进行限制。
2. 在前项的情况下,发生天灾、事变或其他紧急事态或存在发生的可能性时,由于要优先处理用于预防灾害或确保救援、交通、通信或电力供应或者维持秩序的必要事项内容的通信,以及用于确保公共利益的紧急事项内容的通信,可能根据电信通信运营法实施规则的规定,对总务大臣告示中指定机关所使用的移动无线装置(仅限于本公司、协议运营商或移动电话运营商与这些机关签订协议中的规定内容)之外的设备进行的通信利用採取中止措施(包括对特定地区的签约者线路等採取的通信中止措施)。
3. 当一定期间裡的通信时间超过本公司的规定时间时,或者一定期间裡的通信容量超过本公
司的规定容量时,本公司可能会对其通信进行限製或切断。
4. 为了确保签约者之间的公平利用,顺畅地提供本服务,对视频播放及文件交换(P2P)应用程序等使用持续大量佔用带域的通信程序所执行的通信,本公司可能会进行速度及通信量的限制。
5. 根据本条对通信时间等进行限制时,签约者不得就通信时间等的限制向本公司提出任何赔偿损失。
6. 为了进行本条所规定的通信时间等的限制,本公司可能会对通信相关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以及存储。
第 9 条(通信容量的测定)
本服务相关通信容量的测定方法如下。
(1) 通信容量为发送者及接收者双方连接签约线路等处于可通信状态(其通信为手动连接通信且通信对象为指定的对象时,变为可与指定对象通信的时刻)的时刻起至发送者或接收者因收到通信结束的信号而无法进行该通信的时刻为止的容量,由本公司机器(包括协议运营商的机器)来测定。
(2) 儘管有前项规定,但因签约线路的故障等责任不在于发送者或接收者的原因导致通信被暂时限制时(基于第8条(通信利用的限制)规定被暂时限制通信时,为发出其限制通知时),将协议运营商另行规定的容量当作通信容量。
第 10 条(通信速度等)
1. 签约者应理解,本公司在本服务中所规定的通信速度并非指实际通信速度,可因连接情况、签约者所使用的本 SIM 卡、信息通信机器、网络环境及其他理由发生变化,有时通信速度会下降。
2. 本公司对本服务的通信速度不做任何保证。
3. 签约者应事先同意,因电波情况等因素,利用本服务收发的消息、数据、信息等可能会出现破损或丢失的情况。
第 11 条(国际电话服务・SMS 短信服务)
本公司在本服务中不提供国际电话服务及国际・国内 SMS 短信服务。
第 12 条(签约者的禁止事项)
(1) 签约者在利用本服务时,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2) 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的行为。侵害他人财产、隐私或肖像权的行为。
(3) 对他人进行诽谤中伤,或损毁其名誉或信誉的行为。
(4) 欺诈、妨碍业务等犯罪行为或对其进行诱导或煽动的行为。
(5) 发送或登载猥亵、儿童色情、虐待儿童的图像或文件等行为。
(6) 导致或极有可能导致毒品犯罪、管製药物等滥用的行为,或发布未经批准医药品等广告的行为,未经贷款业务的经营注册而发布贷款广告的行为。
(7) 开设传销链条,或对其进行劝诱的行为。
(8) 篡改或删除他人网站等通过本服务可利用信息的行为。
(9) 与他人共享自己的 ID 信息或置于可与他人共享状态而不管的行为。
(10) 伪装他人身份利用本服务的行为(包括非法利用其它利用者 ID 信息的行为、为了伪装在
邮件标题部分做手脚的行为。)
(11) 发送电脑病毒及其他有害的电脑程序,或置于他人可能接收的状态而不管的行为。
(12) 在他人管理的留言板等(包括网络新闻、邮件列表、聊天等)上,以违反管理者意向的内容或状态书写宣传或其他内容的行为。
(13) 未经接收者的同意而发送广告宣传或劝诱邮件等的行为。
(14) 未经接收者的同意而发送让接收者产生或有可能产生厌恶感的邮件等(骚扰邮件)的行
为。
(15) 让他人进行违法赌博或劝诱他人参加违法赌博的行为。
(16) 承接违法行为(手枪等的转让、爆炸物的非法製造、儿童色情的提供、公文伪造、杀人、威胁等),进行中介或诱导(包括向他人委託)的行为。
(17) 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送杀人现场图像等残虐信息、杀伤或虐待动物的图像等信息、或其他在社会认知上给他人带来明显厌恶感的信息。
(18) 诱导或劝诱他人自杀的行为,或介绍极有可能给他人带来危害的自杀手段等的行为。
(19) 助长不特定人群对可引发或极可能引发犯罪及违法行为的信息以及对他人进行不正当诽谤中伤、侮辱或侵害他人隐私的信息进行登载等的行为。
(20) 无权限条件下访问他人设施、设备或机器的行为。
(21) 以给他人所管理的服务器带来显着负担的状态利用本服务或妨碍其运营的行为。
(22) 明知其行为符合上述各号中的任何一种情况,却以助长其行为的状态发布链接的行为。
(23) 故意保留利用线路的状态并置而不管,给其他通信的传输交换带来妨碍的行为。
(24) 故意发生多数未完成呼叫等,有可能引发通信集中的行为。
(25) 未经本人同意,利用自动电话拨号系统或合成语音或录音语音等,对不特定多数第三方
进行商业性宣传或劝诱的行为。
(26) 利用自动拨号系统或合成语音或录音语音等,进行让第三方产生厌恶感的语音通信的行
为。
(27) 修改或消除 SIM 卡中注册的电话号码及其他信息的行为。
(28) 让可获取位置信息的终端机器连接至利用者线路,并让他人携带该终端机器时,侵害或有可能侵害该携带者隐私的行为。
(29) 违反法令或公序良俗或者明显侵害他人权利的其他行为。
(30) 甲方判断认为有可能符合上述各号的行为。
第 13 条(x SIM 卡)
1. 利用本服务,需要本 SIM 卡。x SIM 卡的所有权归属于移动电话运营商,并非移动电话运营商将其转让给签约者。
2. x SIM 卡根据尺寸分不同种类,购买时签约者需自行负责选择尺寸适合自营终端机器的
SIM 卡。
3. 签约者应作为善良的管理者妥善管理本 SIM 卡。
4. 签约者不得让签约者之外的第三方利用本 SIM 卡,或出借、转让、买卖本 SIM 卡。
5. 因签约者对本 SIM 卡的管理不善、使用上的错误、第三方的使用等原因而带来的损失由签约者承担,本公司概不负责。另外,因第三方使用本 SIM 卡所发生的费用等全部由对该 SIM卡负有管理责任的签约者承担。
6. 签约者发现本 SIM 卡被第三方使用,应立即向本公司通知其情况,本公司如有指示,应遵从该指示。
7. 仅限于因责任不在于签约者的原因导致本 SIM 卡发生故障的情况,本公司有义务负责本
SIM 卡的修理或更换(不能更换种类不同的 SIM 卡。下同。)。
8. 签约者不得读取并修改或删除本 SIM 卡中注册的签约者识别号码及其他信息。
9. 签约者不得对本 SIM 卡进行给本公司、移动电话运营商及第三方的业务带来障碍的修改、损毁等。因责任在于签约者的原因,导致本 SIM 卡发生故障时,其修理或更换的费用应由签约者承担。另外,在该情况下,除承担修理或更换的费用之外,签约者应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所规定的 SIM 卡损害金。
10. 签约者应事先理解,除前项所规定的情况之外,x SIM 卡无法退货或更换。
11. 在本服务结束的情况下,如本公司提出要求,签约者应迅速按照本公司指定的方法返还本
SIM 卡。
第 14 条(自营终端机器)
1. 关于利用本服务所需的设备,签约者应自费负责进行准备及维护。
2. 利用本服务所需的设备如不符合技术标准,签约者将无法通过该自营终端机器利用本服务。但访日外国人限 90 天内,自营终端机器如符合美国的 FCC 认証及有欧洲的 CE 标志的 WiFi授权凭证(有认定标志在上),则可利用本服务。
3. 在前项情况下,对签约者或第三方所发生的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
第 15 条(提供的中断)
1. 符合下述任何一种情况时,本公司可能会中断本服务的提供。
(1) 本公司或移动电话运营商因通信设备的保养或工程而出现不得已的情况。
(2) 根据第7条(通信利用的限制)或第8条(通信时间等的限制)对通信利用进行限制的情况。
(3) 根据移动电话运营商的条款对通信利用进行限制的情况。
2. 关于根据本条的利用中断,本公司不予赔偿损失或退还本服务费用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第 16 条(使用停止)
1. 除本服务规格规定的情况之外,签约者如符合下述任何一种情况,本公司可能在本公司的
规定期间内停止提供本服务。
(1) 关于本服务相关申请,当发现申请内容与事实不符时。
(2) 签约者向本公司申报的信息已发生变更,却不进行变更相关申报时,或发现申报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时。
(3) 不同意接受第 32 条(签约者身份核实)中所规定的签约者身份核实时。
(4) 进行第 12 条(签约者的禁止事项)中所规定的禁止行为时。
(5) 违反第 14 条(自营终端机器)的规定,通过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自营终端机器利用本 SIM
卡时。
(6) 实施的行为给本公司业务或本服务相关的电信通信设备带来障碍或可能带来障碍时。
(7) 以给其他签约者带来严重障碍的状态利用本服务时。
(8) 以违法的状态利用本服务时。
(9) 签约者死亡或被清算时。
(10) 除上述各号之外,实施违反本条款规定的行为时。
2. 关于根据本条停止本服务的提供,本公司不予赔偿损失或退还本服务费用的全部或部分金
额。
第 17 条(由本公司解除利用合同)
1. 根据前条第 1 项规定被停止提供本服务的签约者如依然不解除该事实,本公司有可能解除该利用合同。
2. 签约者符合前条第 1 项各号中任何一种规定的情况下,如果认为该事实给本公司的业务推行带来明显障碍时,虽有前项规定,本公司也有可能不停止其利用,而解除利用合同。
第 18 条(期限的利益)
根据前 2 条的规定,被停止提供本服务或被解除本服务的利用合同时,该签约者将失去期限利益,应按照本公司指示的方法一次性全额支付至本服务停止提供或本服务利用合同解除日为止所发生的有关本服务的、对我公司的债务。
第 19 条(合同解除)
1. 签约者应事先同意,在本服务的有效期限内无法解除本服务的利用合同。
2.修理或更换本 SIM 卡时,如果无法领取修理或更换处理后的本 SIM 卡,则在本公司另行指定的日期解除本服务的合同。
第 20 条(资费)
1. 本公司提供本服务的资费依据本公司另行製定的资费表,签约者应对该资费负有支付义务。
2. 本公司出借的本 SIM 卡因出现丢失、破损的情况或因其他理由无法将本 SIM 卡返还到本公司时,SIM 卡的损害金 依据本公司另行製定的费用表,签约者对 SIM 卡损害金负有支付义务。
第 21 条(资费的计算等)
资费的计算方法及资费的支付方法依据本公司的另行规定。
第 22 条(溢价金)
如有以非法手段逃避支付资费的情况,签约者应按照本公司的要求支付逃避金额以及溢价金
(相当于逃避金额(未加消费税相当额的金额)2 倍的金额加上消费税相当额后的金额(如果按照资费表的规定不附加消费税相当额,则为相当于逃避金额 2 倍的金额)。
第 23 条(资费等的变更)
本公司可通过本公司认为恰当的方法,事先通知签约者,对本服务的资费及其支付方法进行变更。
第 24 条(本公司赔偿范围的限定)
责任在于本公司的原因给签约者等带来损失时,对于签约者等发生的直接的损失,本公司在本服务利用资费的范围内负责。对于逸失利益等特殊损失,本公司均不负责。
第 25 条(签约者维护自营终端机器)
1. 在对电信通信设备进行修理、修復等时,存储在该电信通信设备中的消息、数据、信息等内容有可能发生变化或消失。对于由此所产生的损失,除非本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否则本公司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 即使因本条款等的变更或自营终端机器改造,本公司也不承担该改造等所需的费用。
第 26 条(签约者的自营终端机器的维护)
1. 签约者应对自营终端机器进行维护,以使其符合本公司规定的技术标准及技术条件。
2. 除前项规定之外,签约者应对自营终端机器(仅限移动无线装置)进行维护,以使其符合无线设备规则。
第 27 条(修理或修復)
本公司所设置的电信通信设备如发生故障或灭失情况,本公司会立即进行修理或修復。但是不保证 24 小时之内进行修理或修復。
第 28 条(保证界线)
1. 关于通信的使用,除本公司的电信通信设备外,本公司不能保证通过互连点等进行连接的
电信通信设备的相关通信质量。
2. 因互联网及电脑相关的技术水平、通信线路等基础设施相关的技术水平及网络自身的高度复杂,本公司以目前一般的技术无法保证本服务没有瑕疵。
第 29 条(支援)
1. 本公司向签约者提供本服务利用相关的本公司规定内容的技术支持。
2. 除前项所规定的内容之外,不论保养、更新或升级等任何情况,本公司对签约者均不负有提供任何技术性劳动服务的义务。
第 30 条(位置信息的发送)
1. 移动电话运营商在与本公司之间所设置的无线数据通信相关的连接点和签约者线路之间的通信中,移动电话运营商通过另行製定的方法要求从本公司相关的电信通信设备中提供位置信息(指连接至签约者线路的移动无线装置所在位置的相关信息)时,仅限于签约者事先设定了向我公司发送位置信息的情况,签约者应事先同意向该连接点发送位置信息。
2. 签约者应事先同意,除前项的规定之外,在紧急通报中已通知签约者识别号码时,移动电话运营商向紧急通报相关的机关发送位置信息(包括根据本公司的要求在移动无线装置中所测定的位置相关信息。但紧急通报机关无法接收该信息时不限于此。
3. 关于因根据前 2 项规定所发送的位置信息而引起的损失,不论其原因如何,本公司概不负责。
第 31 条(信息收集)
为了向签约者提供本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援,本公司可能收集、利用所需的信息。签约者应事先理解,因签约者未提供必要的信息,我公司可能无法提供充分的技术支援。
第 32 条(签约者身份核实)
1. 签约者在购买本服务时, 应按照本公司的要求出示身份证明文件。
2. 依移动电话不正当利用防止法规定, 签约者应出示符合该法规所规定的官方身份证明文件。
第 33 条(本服务的废止)
1. 本公司可能会对本服务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变更、追加及废止。
2. 本公司根据前项规定废止本服务时,会提前相当的期间告知签约者。
第 34 条(本服务技术规格等的变更等)
即使因本服务相关的技术规格及其他提供条件的变更或电信通信设备的更改等,需要对签约者所使用的本 SIM 卡进行改造或撤除等时,本公司也不承担其改造或撤除所需的费用。
第 35 条(转让禁止)
未经本公司的事先同意,签约者不得将签约者的地位及本条款中籤约者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 36 条(分离性)
即使发现本条款中的一部分无效且失去强制力,本条款剩馀部分的有效性也不会受其影响而
继续有效,按照其条件继续拥有强制力。
第 37 条(协商)
本公司及签约者如对本服务或本条款产生异议时,双方应本着诚恳友好的原则协商解约。
第 38 条(合意管辖)
签约者和本公司之间就本条款需要提起诉讼时,以东京地方法院为第一审专属合意管辖法院。
第 39 条(适用法律)
关于本条款的成立、效力、履行及解释,适用日本国法律。本条款从 2016 年 9 月 1 日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