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是由乙方与甲方就中信银行代销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产品快速赎回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协议。甲方通过中信银行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中信银行手机银行 A PP、柜面等渠道,以中信银行实际提供为准)签署本协议,即表示甲方知悉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及本协议有关的各项业务规则。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甲方仔细阅读本协 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黑体标注的内容)。如果投资者未满 18...
中信银行代销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产品快速赎回服务协议
(1.0 版,2024 年)
甲方:_ _(以下简称“投资者”)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 (以下简称“中信银行”)
重要提示:
本协议是由乙方与甲方就中信银行代销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产品快速赎回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协议。甲方通过中信银行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中信银行手机银行 APP、柜面等渠道,以中信银行实际提供为准)签署本协议,即表示甲方知悉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及本协议有关的各项业务规则。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甲方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黑体标注的内容)。如果投资者未满 18 周岁,或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如甲方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联系乙方客服热线 95558,以便乙方为甲方解释和说明。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公开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代销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基金产品”或统称“产品”)快速赎回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快速赎回服务:指在业务开放期间,在符合《中信银行代销资管产品总协议》、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基金产品销售文件(包括产品合同、产品说明书等,具体以投资者实际签署的文件为准)、本协议,以及甲方就本服务签署的其他有关协议(以下统称为“有关协议”)约定的条件下,甲方通过乙方提交快速赎回申请,在乙方对快速赎回申请审核通过后,由垫资行在确定的额度内,将甲方快速赎回的产品份额对应款项在申请日当日支付至甲方银行账户,同时产品管理人将甲方的快速赎回产品份额过户给垫资行,并进行赎回操作的服务。
2.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理财公司理财产品。
3.货币市场基金产品: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基金公司基金产品。
4.理财公司、基金公司(以下统称“管理人”):指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产品的管理人。
5.垫资行:指与管理人开展合作,在快速赎回服务中以受让投资者快速赎回的产品份额方式向投资者提供快赎款项的银行。具体合作银行由管理人选择,并通过乙方和/或管理人产品销售文件及信息披露渠道进行公告。
第二条 业务规则
1.支持快速赎回服务的理财产品、基金产品的具体范围、开放时间以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为准。
2.快速赎回服务的交易流程:
(1)申请快速赎回服务时,甲方须持有可合法自由处分且处于可赎回状态的产品,且该产品按照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属于可快速赎回的产品。
(2)甲方在提交快速赎回服务申请时,应明确拟赎回产品及快速赎回份额,且该份额在可快速赎回额度内。快速赎回服务申请提交后不可撤销。
(3)甲方发起快速赎回服务申请并经乙方审核通过后,将由垫资行提供资金及时向甲方购买理财产品、基金产品的银行账户支付快速赎回款项。
(4)垫资行向甲方支付垫资款后,管理人将快速赎回的产品份额过户至垫资行账户并进行赎回,赎回款将用于偿还垫资行的垫资款项及服务手续费(如有)。
3.自垫资行垫资完成之日起,甲方不再享有对应产品份额的权益及相关收益,该权益及相关收益归垫资行所有,产品相关风险亦由垫资行承担。
4.甲方申请快速赎回的产品份额对应的快速赎回款项按照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进行计算。快速赎回款项不包含快速赎回生效日前的历史未结转收益,也不包含快速赎回生效日当日的收益。快速赎回生效日当日收益归垫资行所有。
5.甲方快速赎回的产品份额自上一收益结转日至快赎申请发生之日前一自然日产生的历史未结转收益,将于下一产品收益结转日结转至甲方理财账户、基金账户。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承诺本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甲方持有的理财产品、基金产品系本人合法所有,并拥有完全处分权。
(2)甲方知悉并同意,快速赎回服务非法定义务,快速赎回服务有条件,依约可暂停,甲方应提前做好有关资金安排。甲方向乙方提出快速赎回服务申请时,应符合有关协议的约定。
(3)甲方知悉并同意,甲方提交快速赎回申请并经乙方审核通过后,将由垫资行支付垫资款;管理人将按本协议约定在垫资款支付甲方后,将对应产品的份额过户给垫资行。
(4)甲方向乙方提出快速赎回申请后,应保证接收快速赎回款项的资金账户状态正常。如果由于甲方原因或司法、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对资金账户采取了查控措施,导致资金不能及时入账,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5)甲方知悉并同意,快速赎回服务项下的垫资款由垫资行向甲方支付,理财产品、基金产品的份额转让过户由管理人负责办理,甲方因垫资事项或产品份额过户事项产生争议的,由垫资行、管理人负责解决,乙方对此可提供必要协助。
(6)甲方申请快速赎回服务后,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产品份额不能过户或不能及时过户给垫资行,导致垫资行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7)甲方授权乙方有权查询、下载、复制、打印、使用甲方的姓名、账号及甲方在乙方预留的个人信息及账户信息,用于乙方为甲方办理本协议项下业务或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使用,及作为资料/证据材料向监管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提交。乙方将按最小范围原则采集和处理甲方的信息和资料。
(8)甲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乙方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乙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如乙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乙方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为控制业务风险,乙方和/或管理人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快赎有关协议约定,对甲方每个自然日单支理财产品/基金产品快速赎回的单笔额度、累计额度、甲方快速赎回后的最低留存份额设置限额。具体限额以有关协议的约定以及乙方和/或管理人信息披露公告为准。
(2)乙方和/或管理人调整上述限额的,将按照有关协议的约定进行公告。甲方应关注公告内容并妥善做好资金安排。超出上述限额的快速赎回申请,乙方和/或管理人有权拒绝,甲方可继续选择普通赎回。
(3)理财产品和基金产品设有全部投资者每自然日快速赎回交易额度上限,如全部投资者每自然日累计快速赎回总额超过设定的限额,乙方有权暂停快速赎回服务且不承担责任,暂停快速赎回服务不影响甲方办理普通赎回业务。全部投资者每自然日累计快速赎回总额以有关协议的约定,以及乙方和/或管理人的信息披露公告为准。
(4)发生以下情形的,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快速赎回服务,并按快赎有关协议的约定进行公告,暂停或终止快速赎回服务不影响甲方依约办理普通赎回业务:
①乙方或第三方系统故障或系统升级需暂停服务的;
②理财产品、基金产品暂停赎回的;
③乙方、管理人、垫资行因业务原因或风险控制需要暂停或终止的;
④受不可抗力影响;
⑤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任何其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⑥因投资者账户已销户、账户状态不正常等自身的原因;
⑦快赎有关协议约定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其他需暂停或终止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而暂停或终止快速赎回服务时,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因乙方
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上述情形的除外。
(5)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因管理人或垫资行等非乙方原因而导致快速赎回服务失败或快速赎回款项延迟到账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将为甲方提供必要协助。
(6)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或调整甲方使用本服务时的相关服务费用。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以乙方公告的为准。收费标准如有变更,乙方将通过中信银行手机银行、官方网站等适当方式通知甲方。
限制与例外条款:未经公告,乙方不得单方面提高收费标准。甲方如不接受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而决定不继续使用本服务的,可终止办理本业务。
(7)乙方应对甲方办理本业务的所有信息以及其他有关甲方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其后的任何修改、变更或替代)强制要求披露的;
②司法部门、政府部门、监管部门或其它有权机关要求披露的;
③甲方同意或授权中信银行进行披露或提供的。
乙方在以上情形中进行信息披露前,应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记录信息处理情况。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条 协议的生效及变更
1.如甲方通过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本协议自甲方签字和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如甲方通过乙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自甲方点击确认同意签署并经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审核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甲方同意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保留修改本协议内容的权利。乙方如修改本协议内容的,将在官方网站及营业场所进行公告或通过其他适当方式通知甲方。甲方若对修改内容有异议,有权选择不再使用快速赎回服务。若甲方选择继续使用快速赎回服务,则视为已认可乙方修改内容。
第六条 通知与送达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中涉及各类通知、函件、附件、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含联系方式,
下同)为甲方在乙方预留的送达地址。
2.本协议中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三日内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但双方同意并认可,中信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通过中信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官方网站等渠道展示与本协议相关的提示、公告、通知、联系地址及邮政编码变更等信息的,该等信息一经展示(如展示信息载明生效日期的,以该载明日期为准)即视为已通知/送达甲方。在涉及仲裁及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时,任何一方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当日通过书面方式告知仲裁机构、法院。任何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告知义务的,该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3.甲方根据本条第1款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各类通知、函件、附件、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向甲方的送达,包括在争议进入公证、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重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含处置抵押物等)等各个阶段相关案件材料和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程序性文书,如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各类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向甲方的送达。除本条第2款另有约定外,按照送达地址向甲方发送上述文件,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投递之日后的第三日视为送达日;
(2)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微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3)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收件人拒收或无人接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4)同时采用上述几种方式的,以其中最快达到对方者为准。
因甲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通知或告知乙方、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的,或甲方/其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执行文书、仲裁裁决或公证机关执行证书等各项法律文书或有关文件无法送达、未及时送达或未能被甲方实际接收的,乙方、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按照上述有效送达规则进行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甲
方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甲方同意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到达的为准。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条约定内容为本协议双方均明确同意的特别条款,效力独立于本协议其他条款。不论本协议其他条款因为任何原因被法院、仲裁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本条约定内容均为有效。
第七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行业惯例。
2.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购买理财产品、基金产品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投诉与咨询渠道
甲方如果对本协议内容有任何疑问,或任何相关的投诉、意见可联系中信银行客服“95558”、登录中信银行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XX)、中信银行 APP、或至中信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或反馈。
乙方已采取加粗、加黑、突出显示等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协议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方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同意遵守本协议条款。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以下无正文)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