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923517F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证券代码:600207 证券简称:安彩高科 编号:临 2018—045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拟签署光伏玻璃项目合作协议及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河南xxx能源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
⚫ 投资金额:25,000 万元,公司出资比例 100%。
⚫ 特别风险提示:随着行业政策调整、光伏玻璃同行公司激烈市场竞争和工艺技术的进步,存在项目建成后经济效益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公司与xx集团签署合作协议约定的后续事项,能否实施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2018 年 12 月 10 日,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彩高科”、“公司”、“甲方”)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光伏玻璃项目合作协议及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集团”“乙方”)签订《光伏玻璃项目合作协议》,由安彩高科先行全资注册成立光伏玻璃项目公司,开展 900t/d 光伏玻璃原片及后加工生产线等项目建设。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述
2017 年 9 月,公司与凯盛集团签订《光伏玻璃合作框架协议》,拟合作开展光伏玻璃项目建设。依据《光伏玻璃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约定,900t/d 光伏玻璃项目已于 2018 年 8 月在安阳市产业集聚区正式开工建设,该项目为安彩高科退城进园
项目,项目预计总投资 82,637 万元,由安彩高科以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先行建设。本次投资事项已经安彩高科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9 月 28 日、2018 年 7 月 27 日、2018 年 8 月 1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xxxx://xxx.xxx.xxx.xx 披露的相关
公告。
为利于 900t/d 光伏玻璃原片及后加工生产线项目开展,本着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公司目前与凯盛集团就合作建设 900t/d 光伏玻璃项目事项达成一致,拟签订《光伏玻璃项目合作协议》,同意由安彩高科先行全资注册成立河南xxx能源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能源公司”),开展上述 900t/d 光伏玻璃原片及后加工生产线项目建设,新能源公司注册资本 25,000 万元。
本次投资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二、合作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923517F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xx
注册资本:315,447.7893 万元
经营范围:建筑材料及轻工成套设备的研制、销售;轻工新技术的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及相关进出口业务;工程设计、咨询。招标代理业务;绿色能源科技产品的应用研究和生产;绿色能源项目的咨询、设计、节能评估和建设工程总承包;新能源领域内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新能源及节能产品开发、推广应用、安装;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房屋构件、集成房屋、新型房屋的技术开发、生产、组装、销售及安装。玻璃及原材料、成套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玻璃产品的深加工、制造、销售;非金属矿资源及制品的加工销售;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咨询、物化分析、热工测定;建材、煤矿、电力、化工、冶金、市政工程的机电设备研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三、拟投资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河南xxx能源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000 万元;
注册地址:河南安阳市产业集聚区;
持股比例及出资方式:持股 100%,安彩高科以货币方式认缴;
经营范围:光伏玻璃的研发、制造、销售(以工商注册登记为准)。四、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模式
1.为利于 900t/d 光伏玻璃原片及后加工生产线项目开展,协议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同意在河南安阳合作成立光伏玻璃项目公司(下称新能源公司或者公司)开展以上项目建设。
2.双方同意由甲方先行全资注册成立新能源公司,注册资本 25,000 万元,开展光伏玻璃原片及后加工生产线等项目建设。
3.乙方的关联企业若中标新能源公司玻璃项目的设计和工程总承包,则乙方同意
垫付该项目 30%总承包款,并同意在乙方收购完成甲方持有的新能源公司 50%股权后,再由新能源公司支付该垫付的款项。
4.光伏玻璃项目建成点火后一年内,乙方将委托中介对新能源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收购完成甲方持有的新能源公司 50%股权,收购价格原则上按照甲方对新能源公司的评估结果进行确定;项目建成点火后两年内,由乙方(或其下属关联企业)收购完成甲方持有的新能源公司剩余 50%股权。在以上甲方转让新能源公司股权时,若甲方将该股权进场挂牌交易,则乙方或下属关联企业须进场参与交易。
5.双方按照约定共同成为新能源公司股东后,新能源公司三会治理和运营管理等事项再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6.本协议中涉及国资审批事项应符合国资监管相关要求,并以相关有权机构最终批准的方式为准。
(二)双方责任
协议双方应相互配合完成以下各项事宜,所需费用由新能源公司承担。 1.甲方责任:
(1)办理为设立新能源公司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xx;
(0)xxxxxxxxx;
(0)负责开展项目前期各项工作;
(4)共同向地方政府争取项目土地、税收等有关优惠政策。 2.乙方责任:
(1)为甲方就成立新能源公司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等手续提供必要协助;
(2)配合甲方开展项目前期各项工作;
(3)共同向地方政府争取项目土地、税收等有关优惠政策;
(4)按约定比例和时间依法成为新能源公司股东。
(三)保密责任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事项,包括协议条款内容以及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所知悉的本协议另一方的任何信息、文件、数据等全部资料(以下统称为保密信息)应当保密,除向其聘请的专业机构披露(该等专业机构应签署相应保密协议,并承担保密义务),或应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披露,或依法律、法规以及股票上市所在交易所之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外,均不得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使双方以及参与本协议的人员或专业顾问等有知情权的人员以外的第三方知晓该等保密信息,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除外。
(四)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在一方向另一方发出开始协商的通知之日起六十(60)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五)协议生效
x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六)其他事项
协议双方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为双方就在河南安阳市产业集聚区合作建设 900t/d 光伏玻璃原片及后加工生产线事项达成的协议,如果未来双方就该项目另行签订新协议,新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地方以新协议约定为准。
五、合作事项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x彩高科本次与凯盛集团签订光伏玻璃项目合作协议及设立子公司,双方在光伏玻璃领域开展合作,可实现各自优势互补,提升光伏玻璃项目建设的品质和效益,同时有利于公司推进退城进园工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风险分析
(一)可能存在的风险
1.市场风险
光伏太阳能作为低碳可再生能源,长远来看市场发展前景良好。但随着行业政策调整、光伏玻璃同行公司激烈市场竞争和工艺技术的进步,存在项目建成后经济效益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
2.后续事项不确定性风险
公司与凯盛集团签署合作协议约定的后续事项,涉及国资审批事项应符合国资监管相关要求,并以相关有权机构最终批准的方式为准,后续事项能否实施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二)应对措施
公司将加强生产经营过程管理,把好工艺优化关,拓展产品覆盖范围,提高效率,降低能耗;加强市场营销工作,继续通过技术创新和优质服务不断满足客户需求,防范市场风险;公司将积极推进协议约定的后续合作事项相关工作。
公司将根据 900t/d 光伏玻璃项目建设及后续合作事项进展及时履行相应审批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