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江南片路灯设施节能改造 PPP 项目合作协议
xx市江南片路灯设施节能改造
PPP 项目合作协议
(预中标公示稿)
甲方:xx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
乙方:上海乾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诚名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
二○二一年十月
xx市江南片路灯设施节能改造 PPP 项目合作协议
第 1 条 协议签订
1.1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于 2021 年 月 日在xx市签署。
1.2 甲方(实施机构):xx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法定代表人: xxx
地址:xxxxxxxxxxxxx 000 x
1.3 乙方(社会资本):上海乾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诚名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联合体)
乙方一(联合体牵头方):上海乾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
地址: xx(xx)xxxxxxxx 0000 x 0 xx 0 xxxxx
xxx(xxxxx):xx诚名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 0000 x
第 2 条 签约背景及签约目的
2.1 签约背景
(1)为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效率、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依据近期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出台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xx市实际情况,xx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为“市政府”)决定采用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xx市江南片路灯设施节能改造项目(以下简称为“本项目”),为xx市江南片:包括飞云片区(飞云街道、云周街道、仙降街道、南滨街道)、高楼片区(高楼镇、平阳坑镇)和马屿片区(马屿镇、曹村镇)提供市政路灯设施节能改造和运营维护服务,有效提高xx市城市公共照明服务质量。由社
会资本出资设立的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融资、设计、改建、运营和维护等工作。
(2)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复;本项目已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本项目实施方案已经获得市政府批准。
(3)市政府授权甲方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并代表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及项目公司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4)甲方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于 2021 年 月 日确定了乙方为本项目中选社会资本,乙方同意并认可本项目采购文件以及与甲方签署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备忘录》的全部内容;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签订本《合作协议》。
2.2 签约目的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合作、守信的原则,就本项目实施相关事项协商一致,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适用法律规定,共同达成协议如下:
第 3 条 定义及解释
3.1 定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项目公司,指乙方为实施本项目而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及采购文件要求组建的特殊目的公司。
(2)本项目,指xx市江南片路灯设施节能改造 PPP 项目。
(3)本协议,指甲方与乙方就本项目而签订的本《合作协议》。
(4)《PPP 项目合同》,指甲方和乙方签署的《xx市江南片路灯设施节能改造
PPP 项目合同》。
(5)政府方,指xx市人民政府或其依法授权的实施机构,可指其中之一,也可统指人民政府和实施机构。
(6)融资方,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融资资金的提供人。
(7)生效日,指本协议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
(8)项目设施,指与本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相关的设施,包括全部构筑物、建筑物、设施、设备等。
(9)批准,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批准、免除或相同及类似的文件。
(10)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为本协议目的,任何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对双方履行本协议有实质性影响的文件(包括批文、执照、许可、授权等)视为适用法律的一部分。
(11)采购文件,指本项目招标文件及其全部附件和澄清、更正文件等。
3.2 解释
x协议中的标题仅为参考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协议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在本协议中:
(1)协议或文件,指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或文件;
(2)“元”,指中国的法定货币单位“人民币”;
(3)条款或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或附件;
(4)一方、双方,指本协议中的一方或双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主体或该方的受让人;
(5)“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6)“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均不含本数;
(7)日、月、季、年,指公历的日、月、季、年;
(8)本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主管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
第 4 条 合作关系建立 ★
4.1 项目建设地点和内容:xx市江南片路灯设施节能改造项目位于xx市江南片,包括飞云片区(飞云街道、云周街道、仙降街道、南滨街道)、高楼片区
(高楼镇、平阳坑镇)和马屿片区(马屿镇、曹村镇),主要服务对象为该区域内由甲方管理的(1)19378 盏市政路灯进行 LED 路灯节能改造,包括更换抱箍 12803 个,更换灯杆 193 根;(2)需重新改造为 LED 路灯的太阳能路灯
200 个(含新建路灯所必要的一切内容);(3)新增路灯智能控制系统 1 套
(包括系统集成、单灯控制器和终端控制器,包含现有 LED 路灯及景观灯);并对上述 19578 个改造后 LED 路灯以及现有 12800 盏 LED 路灯设施(含景观灯)进行运营维护。
4.2 项目合作范围:根据市政府授权,甲方和乙方签订本协议及其他合同文件,乙方作为本项目中选社会资本,在xx市设立项目公司,按照《PPP 项目合同》等合同文件约定负责本项目合作范围内的项目设施的投资、融资、设计、改建、运营、维护、移交工作。其中改建和维护由项目公司依法委托乙方(如为联合体的,则为联合体协议中确定的施工维护方)负责实施。
4.3 项目运作方式:采用 PPP 模式,具体运作方式为 ROT(改建-运营-移交)。
4.4 项目回报机制:
(1)采用“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收益回报机制,本项目的可行性缺口补助具体形式为节能改造服务费,对于节能改造服务费支付则与项目公司运维绩效考核结果挂钩联动。
(2)根据xx市人民政府批复,本项目市政路灯设施市场化经营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进行经营活动,按“收支两条线”管理。本项目经营性收入按零 计。未经政府方授权,乙方及项目公司不得进行本项目路灯设施的市场化经营。
第 5 条 合作期限 ★
5.1 本项目合作期限为十一(11)年,自《PPP 项目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计,其中包括建设期一(1)年(含建设准备期),运营期十(10)年。除本协议和《PPP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合作期限调整情况外,建设期+运营期=十一(11)年的合作期限固定不调整。
5.2 本项目建设期自《PPP 项目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计,至本项目商业试运营开始日前一日结束;运营期自项目商业试运营开始之日起,至项目合作期终止日止。若由于非乙方原因导致建设期延长,则运营期固定不变;若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建设期延长,则运营期相应缩短。
5.3 若项目完工(通过初步验收)的日期提前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始商业试运营日,在遵守适用法律的前提下,甲方应允许乙方提前开始商业试运营,项目合作期
限不变。
5.4 本项目合作期届满,乙方将项目设施及相关权益按规定的标准无偿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移交的项目资产及设施、设备须通过移交验收。
第 6 条 项目估算总投资、资产权属★
6.1 根据乙方投标文件和双方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备忘录,本项目 PPP 估算总投资为 3329.08 万元。本项目总投资额最终以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并经双方共同审核确定。
6.3 本项目投资建设形成的所有资产始终归政府所有;项目合作期间,乙方享有整个项目的经营权(包括使用权和收益权,以《PPP 项目合同》约定的经营权范围为限),但不享有转让、抵押等处置权(《PPP 项目合同》约定的经营权转让等行为除外)。
第 7 条 项目公司 ★
7.1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00 万元,乙方以货币资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100%。政府方不参股项目公司,且不得向乙方回购投资本金。
7.2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其在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如下:
股东类型 | 股东名称 | 认缴额 (万元) | 出资形式 | 出资比例 |
法人 | 上海乾隆节能科技 有限公司 | 455 | 货币资金 | 65% |
法人 | 浙江诚名智能工程 有限公司 | 245 | 货币资金 | 35% |
合计 | —— | 700 | 货币资金 | 100% |
7.3 乙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十(20)日内依法在xx市注册成立项目公 司,且注册资本金应在本协议第 9.1 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实缴到位,并保证在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十(20)日内与甲方签署《承继协议》。
7.4 项目公司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依法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
(1)对影响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事项以及实质性改变项目合同权利、义务方面的重大事项须报甲方批准后实施。
(2)涉及公司融资、股权分红事项须向甲方备案。
(3)除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并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项目公司的股权不得设置质押或任何其他担保权益。
(4)上述(1)(2)(3)项载明的内容须列入公司章程。
第 8 条 股权变更限制
8.1 本项目锁定期为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至项目建成后运营二(2)年之内(含第二年),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包括向项目公司其他股东和/或任何股东的关联公司和/或任何第三方),除非应适用法律要求或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
8.2 自本项目运营二(2)年之后,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可以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8.3 如向第三方转让股权,则股权受让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足够财务方面的能力、资源和信誉履行原始股东在本协议及《PPP 项目合同》项下的义务;
(2)股权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履行原始股东在本协议及《PPP 项目合同》项下的项目运营、维护、管理义务直至运营期结束;
(3)股权受让方应出具书面声明,表明其已经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协议及《PPP项目合同》全部条款规定的内容,特别需要完善处理和安排原股东在本项目下相关融资贷款合同、相关债务以及本项目下一切责任义务的法律变 更、交接和延续。
8.4 涉及项目公司控制权变更或运营维护责任变更的股权变更,其股权受让方除须具有第 8.3 条款约定的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满足本项目管理及运营的技术能力;
(2)至少须具有运营二(2)个不小于本项目规模的市政路灯设施节能改造项目的经验。
第 9 条 项目投融资 ★
9.1 本项目资本金为人民币 700 万元,且最终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 20%。自项目公司注册成立之日起,三十(30)日内到位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 30%,第六(6)
个月底累计到位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 50%,剩余项目资本金须在一年内全部到位,且须满足项目建设进度计划。以上项目资本金均由乙方以自有资金按时足额缴纳,不得以债务性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不得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
9.2 乙方及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融资,融资金额应足以保证支付项目建设投资,并满足项目合作范围的要求。项目公司可采用银行、基金等金融机构贷款方式筹措项目建设资金,以解决项目总投资和项目资本金之间的差额。乙方承诺融资交割完成日不晚于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九十(90)日且满足本项目工程建设进度需要。政府方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9.3 如项目公司不能在第 9.2 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全额完成项目融资的,则由乙方负责通过股东借款、补充提供担保等方式解决,最晚不超过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一百二十(120)日,以确保项目公司的融资足额及时到位,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视不同情况索赔或收回经营权(解除本协议及《PPP 项目合同》)。甲方保留对于融资利率的监督权,监督本项目使用利率水平较优惠的融资贷款方式。
第 10 条 权利义务及双方承诺
10.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乙方的出资、项目公司的设立,以及乙方和项目公司在合作范围内所有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 价。
(2)甲方应当按照适用法律,在其权限和管辖范围内协助乙方获取项目公司设立以及项目公司开展合作范围内工作所必需的批准文件。
(3)甲方应当确保将本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如有)纳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并按照《PPP 项目合同》约定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足额支付相应费用。
10.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根据合同文件约定享有合理的投资收益。
(2)乙方确认并同意在项目公司成立前,按照《PPP 项目合同》等合同文件的约定,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3)乙方应当督促项目公司在成立之日起二十(20)内与甲方及乙方签订关于
《PPP 项目合同》等合同文件(本协议除外)的《承继协议》,由项目公司
承继乙方在前述合同文件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应与项目公司共同承担前述合同文件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4)乙方应当确保项目公司机构设置和技术、管理、财务人员素质符合约定的条件和要求并应满足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
(5)乙方签署《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前应获得甲方认可,正式签署的《股东协议》(原件)、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副本)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项目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应交甲方存档一份。
(6)乙方应出资的项目资本金为 700 万元,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资本金按双方商定方案注入,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项目公司筹措应由乙方出资的项目资本金,不得以债务性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
(7)乙方应当确保项目公司采取多种渠道合法地筹集本项目资本金以外的其他资金。如项目公司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获得本项目债务性资金,乙方负有补充融资义务,乙方应在前述债务性融资期限届满日后的 30 日内向甲方提交补充融资方案,并经甲方批准后实施。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交补充融资方案,或提交的补充融资方案不能满足本项目融资需要的,乙方应与项目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8)乙方应促使项目公司在签署前述《承继协议》后全面履行《PPP 项目合同》等合同文件项下的义务,乙方同时有义务采取必要的协助和保障措施,确保项目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和绩效目标完成项目融资、项目建设及项目运营等义务。如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出现资金紧张、经营管理困难等导致无法继续实施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则乙方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恢复项目公司履约能力,确保项目的正常建设和运营管理。
10.3 双方承诺
(1)截至本协议生效日止,不存在可能会构成违反有关法律或可能妨碍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不存在未披露的对其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可能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可能要提起的诉讼、仲裁、已经或将要进行的政府调查或行政处罚程序及其他法律程 序。
(2)无论是本协议的签署还是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触、违反或
违背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任何适用法律或任何政府部门的批准,或其为签约一方的任何协议。
第 11 条 履约担保★
11.1 本项目履约担保根据本项目的不同阶段和目的,分为前期履约保函、建设履约保函、运营履约保函和移交履约保函,均采用由甲方认可接受的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见索即付”保函形式。
11.2 前期履约保函主要用于担保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确保项目公司如期成立,并签署《承继协议》及提交建设履约保函等,采用由甲方认可接受的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见索即付”保函形式。该保函由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5)日内向甲方提交,以甲方为受益人,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前期履约保函在下列条件全部成就后的十五(15)日由甲方向乙方退还:
(1)项目公司已成立;
(2)项目公司已与甲方及乙方签订《承继协议》;
(3)建设履约保函已按约定向甲方递交。
11.3 移交履约保函主要为确保项目移交期的运营、维护、移交,确保移交后保修等义务的履行;该保函由乙方在不晚于移交日前十二(12)个月向甲方提交由甲方认可接受的银行/金融机构出具,以甲方为受益人,金额为人民币 400万元;该保函在移交后项目设施保修期结束后的十五(15)日内予以解除。
11.4 其余履约担保详见《PPP 项目合同》。
第 12 条 违约处置★
12.1 除甲方原因和不可抗力原因外,乙方逾期成立项目公司、逾期缴纳项目资本金、逾期缴纳注册资本或项目公司逾期签署《承继协议》、逾期提交建设履约保函的,甲方有权按照以下标准主张违约金:
(1)延误三十(30)日内,每日支付人民币 1 万元;
(2)延误三十一(31)日至六十(60)日内,每日支付人民币 2 万元;
(3)此后延误每日支付人民币 3 万元;
(4)延误超过九十(90)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项目公司支付违约金外,还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协议。
12.2 甲方有权就上述违约金直接向乙方主张或兑取前期履约保函中相应金额。如因 乙方违约需解除协议的,甲方有权兑取全额前期履约保函;若乙方逾期三十(30)天未能提交符合条件的前期履约保函的,甲方有权主张同等金额的违约金,并
有权解除本协议。
12.3 乙方违反股权变更限制约定的,经甲方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主张本协议第 6.1 条款确定的 PPP 项目总投资额 10%的违约金,还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
12.4 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逾期成立项目公司、逾期签署《承继协议》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且甲方应相应延长项目合作期。如甲方未能在收到乙方要求甲方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后九十(90)日内改正此行为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2.5 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解除的,《PPP 项目合同》未签约的,不再签约;已签约的同步解除。后续补偿事宜双方依照本协议及已公告的《PPP 项目合同》条款执行。
第 13 条 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事件
任何一方由于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应有权中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可抗力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
(1)雷电、干旱、火灾、地震、火山爆发、山崩、滑坡、水灾、暴风雨、海啸、或龙卷风;
(2)流行病、饥荒或疫情;
(3)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禁运、暴乱或民众骚乱、恐怖行为、军事演习或政变;
(4)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或核辐射;
(5)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13.2 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在本协议项下的相应义务,但该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通知对方,并在三十(30)日内向对方提供证明。一方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就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13.3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无需为其中止履约或履约延误承担违约责任。
第 14 条 争议解决
x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15 条 送达条款
15.1 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协议下列约定的地址或传真:
甲方:xx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 地址:xx市xxx路 176 号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0577-58801683 邮编:325200 收件人:xx电子邮箱: | 乙方: 地址: 电话:传真:邮编:收件人: 电子邮箱: |
(1)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或传真的,应当在变更后 3 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约定的各方地址、联系人及电子通信终端亦为各方工作联系往来、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含裁判文书)向任何一方的上述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各方对电子通信终端的联系送达适用于争议解决时的送达。
15.2 本协议送达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
第 16 条 x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16.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6.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应在项目合作期届满后终止。
16.3 若《PPP 项目合同》提前终止的,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则本协议应在《PPP 项
目合同》签约各方已履行完成提前终止相关责任义务后,方可终止。
16.4 本协议生效前提条件为本协议已经xx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 17 条 其他
17.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7.2 本协议一式十份,甲方执六份,乙方执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3 双方对本协议及合作过程中的所有商业机密资料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或依适用法律规定,不得对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和传播。
17.4 以下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包括:
(1)《xx市江南片路灯设施节能改造 PPP 项目合同》;
(2)本项目合作社会资本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备忘录;
(3)本项目合作社会资本采购招标文件及相关澄清更正;
(4)乙方投标文件及相关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
甲方: xx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名或xx)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上海乾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诚名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联 合体)
乙方一(联合体牵头方): 上海乾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名或xx)
日期: 年 月 日
xxx(联合体成员): 浙江诚名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名或xx)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