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项目金额(M) 采购方式 采购流程 1 <1000 元 自行采购 按低值易耗直接采购。 2 5 万>M≥1000 元 自行采购 直接采购。 3 50 万>M≥5 万 自行采购 签订合同后执行。 4 100 万>M≥50 万 集中采购 由采购申请单位组织一般项目论证,设备资产部确定采购方式并执行。 5 200 万>M≥100 万 集中采购 由设备资产部组织项目论证,确定采购方式并执行。 6 ≥200 万 集中采购 由设备资产部组织项目论证,公开招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湖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的各项采购行为,维护学校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西湖大学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以外的物业管理、软件开发、设计项目等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校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学校采购工作自觉接受政府行政监督部门和学校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学校采购项目原则上须按照经过批准的计划、预算执行。采购申请单位的经费负责人对所申请采购的项目计划和预算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学校采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申请单位购
置大型、精密、贵重设备等,应开展可行性和必要性论证,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实际需要采购。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采购(计划)方案有重大变化,须重新论证、审批,避免重复购置。
第八条 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两种形式。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学校以合同方式或以规定的程序有偿获得,预算投入金额在学校规定限额以上的货物、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集中采购必须遵照本办法实施,自行采购项目参照本办法实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九条 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相关人员以及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根据采购工作的需要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管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分管财务、科研、行政的校领导及设备资产部负责人等人员组成,负责管理、监督全校货物、服务的采购工作。秘书单位设在设备资产部。
第十一条 设备资产部为学校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
职责是:
1.按照国家有关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拟定有关采购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对采购过程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2.负责审核采购申请单位提出的采购计划、采购方式和报批报备;
3.参与或组织一般采购项目(50 万元≤单价<100 万元)的购置需求与技术可行性论证;组织重大采购项目(100 万元≤单价)的购置需求与技术可行性论证;
4.负责采购信息系统建设及采购信息发布;
5.负责招投标、谈判、磋商和询价等采购方式的组织实施;
6.负责合同模板制订、合同审核、签订与备案;
7.负责采购项目合同履行监管和验收管理;
8.参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谈判;
9.负责采购项目的对外委托、监管;
10.负责集中采购项目资料的汇编。
第十二条 采购申请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做好采购项目的前期调研和相关材料准备工作;
2.制定采购项目需求、技术指标和参数要求,负责释疑;
3.派代表参与招标等采购活动;
4.可参与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和考察;
5.参加采购合同或协议的洽谈、审查与签订,并负责全面履行合同或协议;
6.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交货(开工)日期之前落实好货物的接收及安装场地、采购项目所必需的环境条件以及安装调试和使用管理所必需的人员;
7.负责本单位采购货物的固定资产登记和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未达集中采购限额但列入各单位采购经费预算的项目,由各采购申请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并履行相关采购流程,接受设备资产部监督。
第十四条 集中采购项目应依法组建采购评审专家小组。评审专家小组由专家与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招标项目评审小组应由五人以上的单数人员组成,非招标项目评审小组应该由三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采购评审专家应具有技术专长,政治素质良好,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三章 集中采购的限额标准
第十五条 凡列入学校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采购金额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1.货物类、服务单项预算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含)的。
2.单项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在一定时期(一个月)同类项目预算总价达到以上标准的。
3.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 200 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4.涉密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项目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其采购方式。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学校的集中采购项目由设备资产部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公司采购。主要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具体如下:
1.公开招标是指依法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投标人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是指依法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三个以上投标人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3.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中确定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或磋商的采购方式;
4.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某一特定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5.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
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代表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自行采购可以参照上述采购方式进行,也可采取快速招标、网络竞价或电商平台等方式。
第五章 采购流程
第十八条 需要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申请单位需填写《西湖大学集中采购申报表》,提出采购需求,经费负责人审批后,由设备资产部确定采购方式,并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公司采购、签订合同,采购申请单位按合同内容组织验收。
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原则上由各采购申请单位自行采购。
第十九条 对于预算内采购项目,采购流程具体如下:
序号 | 项目金额(M) | 采购方式 | 采购流程 |
1 | <1000 元 | 自行采购 | 按低值易耗直接采购。 |
2 | 5 万>M≥1000 元 | 自行采购 | 直接采购。 |
3 | 50 万>M≥5 万 | 自行采购 | 签订合同后执行。 |
4 | 100 万>M≥50 万 | 集中采购 | 由采购申请单位组织一般项目论证,设备资产部确定采购方式并执行。 |
5 | 200 万>M≥100 万 | 集中采购 | 由设备资产部组织项目论证,确定采购方式并执行。 |
6 | ≥200 万 | 集中采购 | 由设备资产部组织项目论证,公 开招标。 |
第二十条 对于无预算或预算不足的采购项目,须经费预算
批准部门审批通过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遵循以下基本流程:
1.编制采购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设备资产部组织采购或委托招标公司招标采购。
2.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
3.接受投标文件。
4.确定评审专家小组成员,评审专家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5.开标。
6.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7.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重要项目须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最终确定中标结果。
8.发布中标公告,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所有投标单位告知中标结果。
9.合同签订,原则上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完成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第二十二条 采用邀请招标的,应遵循以下基本流程:
1.资格预审,确定邀请供应商。应向三个及以上具备招标项目资格能力要求的特定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2.发布投标邀请书。
3.发布招标文件,初步审核投标人资格。
4.接受投标文件。
5.确定评审专家小组成员,评审专家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6.开标。
7.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8.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重要项目须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最终确定中标结果。
9.发布中标公告,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所有投标单位告知中标结果。
10.合同签订,原则上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完成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第二十三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遵循以下基本流程:
1.制定谈判文件。
2.由设备资产部组织,组成由采购申请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成员的谈判小组,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设备资产部会同采购申请
单位,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进行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设备资产部与采购申请单位从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重要项目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6.发布成交公告。成交公告由设备资产部发布,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7.合同签订,成交结果公示期后,设备资产部、采购申请单位完成与成交供应商进行合同的会谈与签订。
第二十四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应遵循以下基本流程:
1.编制并发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2.由设备资产部组织,邀请三人以上(单数)相关专家组成磋商小组。
3.进行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
行磋商,在明确采购需求之后,要求所有参与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最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即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4.发布中标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成交供应商,并将磋商结果告知未成交供应商。
5.合同签订,原则上在成交通知书发送后的三十日内完成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第二十五条 采用询价方式的,应遵循以下基本流程:
1.制定询价文件,设备资产部制订询价方法、价格构成、评定标准、合同条款等。
2.设备资产部组织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的相关专家组成。
3.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应确定不少于三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询价。
4.询价,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5.确定成交供应商。
6.发布成交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单位,并将询价结果告知未中标单位。
7.合同签订,原则上在中标通知书发送后的三十日内完成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采购申请单位向设备资产部提出单一来源采购申请,设备资产部与采购申请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属于重要项目的,还须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设备资产部组织实施:
1.采购标的来源单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2.属于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原则上应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3.属于非标定制设备的;
4.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5.不适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货物和服务项目。
第二十七条 规定要求以招标方式采购的,由于各种原因拟按非招标方式采购时,采购申请单位须将采购需求及以非招标形式实施采购的说明文件一并提交至设备资产部,经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对采购项目及采购方式批准后,由设备资产部按批复结果组织采购。
第二十八条 经集中采购方式采购,并签订了采购合同的项目,2 年内继续在该供应商处采购型号、质量相同的货物,原则上在货物配置不变或增加且价格提升不超过 5%的情况下,不再
重复集中采购流程,直接采购。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 采购申请单位与成交供应商(中标人)就采购事宜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须经设备资产部复核,必要时由设备资产部委托法律专业人士提出建议,经采购申请单位与成交供应商
(中标人)双方确认,盖章后生效。
第三十条 凡采购金额大于 5 万元(含)的采购项目,必须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或协议,并在设备资产部备案存档。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凡采购项目执行完毕(竣工)后,采购申请单位应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进行验收,金额低于 100 万元的采购项
目,由采购申请单位自行验收;金额大于 100 万元(含)的采购项目,设备资产部参与验收,必要时由设备资产部组织专家验收。
第三十二条 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报告并存档,验收方成员应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验收不合格的,保留必要证据,并及时与供应商交涉,根据合同或协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相关部门协同处理。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对于所有采购申请单位,应自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凡应以集中采购方式采购而拒不执行的,设备资产部有
权不予受理,财务部将不予办理付款手续,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采购申请单位或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行为影响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并给予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将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的;
2.采购方成员泄露应当保密的与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学校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的;
3.采购方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强制排斥供应商的,强制要求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采购项目的;
4.采购方成员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5.采购方成员收受供应商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6.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相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行为影响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如该行为造成采购方损失的,供应商应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方串通参与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以向采购方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2.供应商以他人名义参与采购项目,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
3.中标人或者成交供应商将中标或者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或者成交项目拆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4.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相关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不适宜公开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浙江西湖高等研究院的采购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x办法由设备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x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如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西湖大学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涉及采购资金来源的相关文件、协议、批复、答复等对西湖大学内部采购流程、管理等事宜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