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保险(A 款)附加监管调查费用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安全保险(A 款)附加监管调查费用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兹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扩展承保因被保险人的计算机系统发生主险条款载明的保险事故导致下列损失和费用支出,且由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延长报告期内首次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相应赔偿限额为限并扣除相应的免赔额(率)后负责赔偿:
(一)政府或相关监管机构等向被保险人提出监管调查,被保险人为响应此类调查而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
(二)因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订立合同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造成隐私事件或网络安全事件违反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法案》相关条款而发起的监管调查:
1、依法应支付的行政费用;
2、应对监管调查发生的法律费用。
第二条 x附加条款的赔偿责任限额和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人将对本附加条款承保的每次索赔中超过适用免赔额(率)的部分进行赔偿,但以相应的赔偿责任限额为限。此项限额为保险单中列明的年度累计赔偿限额的一部分,而非其额外补充。
第三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条款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条款与附加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约定为准。主险条款效力终止,附加险条款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条款合同无效,附加险条款亦无效。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所引起的赔偿请求,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书面或口头的合同或协议而承担的责任。但是,此除外条款不适用于在没有上述合同或协议的情况下仍存在的费用损失。
(二)因记名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合伙人在行使其职责或管理被保险人的业务时被提出任何索赔而产生的费用。
(三)由记名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合伙人提出或代表被保险人提出的,或由被保险人持有超过百分之二十(20%)股权的任何法律实体所提出的任何索赔。
(四)由以下原因引起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性损失、费用赔偿:
1、被保险人向第三方提供或未能提供专业服务和/或专业建议;或
2、被保险人在向第三方提供专业服务和/或专业建议时违反或被指称违反任何合同。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提供任何保险保障、利益或支付任何保险赔偿金会导致保险人违反联合国决议项下的任何制裁、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其他国家颁布的任何经济贸易制裁、法律法规情形下的损失和费用。
(七)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费用和损失。
(八)根据主险条款的相关约定,除本附加条款的保险责任外,保险人不承担或应免责情形下的其他损失、责任和费用。
释义
第五条 x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监管调查】:
1.行政或监管机构或者类似的政府实体就主险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对被保险人进行正式的调查;
2.行政或监管机构或类似的政府实体针对隐私不当行为或安全不当行为向被保险人提起的行政处罚程序或者行政裁决程序,包括据此提起的任何复审或者上诉,以被保险人收到传票、调查书、起诉书或者类似文件为开始。
【隐私事件】:
1) 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订立合同的第三方服务商看管、保管或控制的公司信息或个人信息丢失、被盗或被未经授权披露;
2) 违反任何隐私条例;
3) 违反 《通用数据保护法案》;
4) 未经授权或不当收集、保留或使用个人信息。
【隐私条例】
隐私条例指与控制和使用个人信息相关的任何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包括任何修正案,或者与身份盗用或隐私相关的任何其他法律法规。
【《通用数据保护法案》】
《通用数据保护法案》是指欧盟颁布的于 2018 年 5 月 25 日生效的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欧盟第 2016/679 号条例)及其相关修正案。《通用数据保护法案》还包括为了促进
《通用数据保护法案》(欧盟第 2016/679 号条例)及其修正案的实施,或依据该等条例的实施而制定的任何州、省、地区、地方或联邦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