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 區 段 小段 地號 持分 出租面積 使用分區 高雄 林園 王公廟 56-13 115.34m2 備註: 市 區 路 巷 號 樓層 出租面積 建號 高雄 林園 王公 3 1 395.53m2 備註:
高雄市市有公用不動產租賃契約
出租人:高雄市林園區公所(以下簡稱甲方)
雙方同意訂定市有不動
承租人: (以下簡稱乙方)產租賃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租賃物標示
一、土地:
市 | 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持分 | 出租面積 | 使用分區 |
高雄 | xx | 王公 廟 | 56-13 | 115.34m2 | |||
備註: |
二、建物:
x | x | x | x | x | 樓層 | 出租面積 | 建號 |
高雄 | xx | 王公 | 3 | 1 | 395.53m2 | ||
備註: |
第二條 租賃期間
一、本租約為定期租賃契約,乙方不得要求設定地上權或讓售租賃房地,期間: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乙方於租期屆滿後如有意續租者,應於租期屆滿前3個月內向甲方提出申請,並經甲方同意後始得換約續租,續租次數以1次為限,每次續租期間不得逾2年;屆期未申請者,視為乙方無意續租。
三、乙方未經同意換約續租而於租期屆滿後繼續使用租賃物者,不得主張民法第 451 條之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並應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予甲方;如造成甲方之損害,並應負賠償責任。
四、前項不當得利及損害賠償,甲方得自履約保證金中抵扣;履約保證金不足抵扣者,得向乙方追償。
第三條 租金
一、租金計算方式如下:
本區年租金核定新台幣 205,630 元整,月租金 17,136 元。
二、前項公告地價調整時,租金應隨同調整並自次月起依調整後之金
額給付,甲方不另行通知。
第四條 租金之給付
一、租金每年分 12 期給付,各期給付期限如下(由出租機關視個案情形決定):乙方應於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繳納完畢。
二、租金給付之方式:每月租金為新台幣 17,136 元整,乙方應主動 於每月十日前以現金或即期支票向甲方繳納完畢,逾期未繳者,以違約論。契約生效日起,第一期及末一期之租金,應以當月實 際租賃天數依比例計收。第一期租金並應於簽約後十日內繳納。
三、租金給付之處所:本所秘書室(出納)。
四、乙方應依期限自行按照甲方指定方式或前往甲方指定處所給付租金,甲方不另行通知。
第五條 逾期違約金
一、乙方未依期限給付租金者,甲方得依下列規定計收違約金(由出租機關視個案情形決定是否收取違約金):
(一)逾期未滿 1 個月者,依欠額 2%計收。
(二)逾期 1 個月以上未滿 2 個月者,依欠額 4%計收。
(三)逾期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者,依欠額 8%計收。
(四)逾期 3 個月以上者,依欠額 10%計收,甲方並得終止租約。二、乙方未依期限給付之租金及逾期違約金,甲方得自押租金中抵扣
押租金不足抵扣者,得向乙方追償。
第六條 履約保證金
一、履約保證金為新臺幣15,000元整。
二、乙方應於甲xxx通知簽約日起10日內繳清履約保證金。三、乙方不得主張以履約保證金抵繳每期應給付之租金。
四、乙方於租期屆滿前申請終止租約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
止租約者,乙方已繳交之履約保證金視為懲罰性違約金,不予退還並不得扣抵前項相關費用。
五、履約保證金於租約終止或租期屆滿,乙方無違約、損害賠償或其他尚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由甲方無息返還。
第七條 稅捐及其他費用
一、租賃物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由乙方繳納;因出租租賃物所產生之
稅捐,由乙方繳納。
二、租賃物之水、電、瓦斯、電信等設施設備,應由乙方自行申請裝設
並負擔所有費用。
第八條 租賃物之使用
一、租賃房地,甲方以現狀交付乙方使用收益。接水(電)或復水(電)
等相關事宜,由乙方自行處理。
二、乙方應依建築法第77條規定,維護租賃房屋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租賃房屋係供公眾使用者(指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乙方應依建築法第77條規定,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
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租賃房屋非
供
公眾使用者,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檢查簽證時,乙方亦應遵照辦
理。
三、乙方應依下列約定使用租賃房地:
(一)不得作違反法令或約定用途之使用,違反者,甲方得終止租約。
(二)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反者,甲方得終止租約,收回租賃標的物,乙方已給付之租金及履約保證金視為懲罰性違約金,不予退還。
(三)乙方因本租約所取得之權利,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四)不得有室內施放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明火、喧囂擾鄰及
製造環境髒亂污染等行為。
(五)租賃房地之設施如有損壞,乙方應負責修繕,並負擔相關維護修繕費用,且不得請求抵扣租金或要求甲方賠償。但重大修繕應經甲方同意後始得為之。
(六)乙方不履行租賃物之修繕義務者,甲方得代為履行,其相關費
用甲方得自押租金中抵扣;押租金不足抵扣者,得向乙方追
償。
(七)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租賃房屋之外觀設計、外牆。
四、乙方對於租賃物不得為擴建、整建或改建。
五、租賃之土地因重劃、重測或分割,致登記面積有增減者,自變更登記之次月起,重新計算租金。
六、乙方因使用或管理租賃物不當,損害他人生命、身體、財產,
致甲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七、乙方及其允許為租賃物使用收益之第三人,因故意或過失致
租賃物毀損、滅失時,對甲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失火而
毀損、滅失者,以乙方有重大過失者為限。
八、乙方不得要求新建或拆除重建租賃房屋,但如因建築、消防
法規或其他法令規定,有增建、改建、修建(含結構補強)之必要者,應先徵得甲方審查同意,始得為之,並應依建築法規辦理。
九、乙方如須室內裝修租賃房屋時,應先徵得甲方審查同意,室內 裝修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不得抵償租金或要求任何補償,且應依建築法第77條之2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下列事項,如有違反,甲方得終止租約:
(一)租賃房屋供公眾使用者,其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者,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乙方亦應遵照辦理。
(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四)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第九條 裝修規定
一、自簽約日起,甲方給予乙方一個月辦理裝修,期間免收租金。二、乙方如需進行建築裝修,應將裝潢設計圖送甲方審查,需經本所
函文審查同意後始得進行裝修,並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辦理裝修工程,工程進行期間應注意公共安全,甲方得隨時派員至現場勘查。
第十條 設施變更規定
一、乙方如需變更建物內部原有設施時,應繪製圖說及檢附相關書面資料向甲方提出申請,除緊急搶修狀況外,應經甲方同意後始得施工,其費用概由乙方負擔。
二、變更或增設設施如涉及結構體變更、消防、水電、環控等事項,乙方應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後進行變更,且一切費用概由乙方負擔。如有須甲方協助事項,在法令規定範圍內得予協助。
三、乙方增設之固定設施如經甲方同意保留者,於租賃期限屆滿後應無條件歸甲方所有。
四、乙方若因增設、裝修或拆除各項設施,致使租賃物受損,乙方應負責回復原狀或負擔修復費用。
第十一條 租約之終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租約,乙方不得請求任何賠償或
補償:
(一)租賃物因政府執行公共政策而有收回之必要。
(二)因依法變更使用而不得出租。
(三)租賃物因政府開發、利用或重行修建而有收回之必要。
(四)租賃物經政府核定出售或列入出售範圍而有收回之必要。
(五)乙方使用租賃物違反租約約定或法令規定。
(六)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或滅失。
(七)乙方將租賃物之全部或一部轉租、分租或交付他人使用。
(八)乙方將因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移轉他人或為他人設定負擔。
(九)乙方未經甲方同意對於租賃物為擴建、整建或改建。
(十)乙方逾期給付租金逾 2 個月或積欠租金總額達 2 期之租額。
(十一)其他依契約約定或法令規定得終止租約者。
二、前項情形,除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其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甲方應於終止前 1 個月通知乙方外,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
三、因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十)款或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 契約者,押租金不予返還;其因此致甲方受有損害者,乙方並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租賃物之返還
一、乙方於租賃契約解除、終止或租期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除經甲方同意按現狀點交者外,應無條件拆除、清除或遷移,回復租賃房地原狀,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逾期未遷移或清除之地上
物
及設施,均視為廢棄物,由甲方代為清除,因不可歸責乙方之
事
由而終止、解除租約者,所需費用由乙方履約保證金扣抵,扣抵後如有賸餘無息歸還乙方;如有不足,由乙方另行給付清除費
用。
二、乙方返還租賃物時,應回復租賃物原狀;其未依規定回復原狀者甲方得代為履行,其相關費用甲方得自履約保證金中抵扣;履約保證金不足抵扣者,得向乙方追償。
第十三條 強制執行
一、乙方應給付之租金、違約金及租期屆滿應返還之租賃建物未依期限給付或返還者,乙方同意甲方得不經訴訟程序逕為強制執行。
二、乙方應於本契約簽約日偕同甲方就前項所定事項辦理公證,公證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十四條 附則
一、本契約未盡事宜,依民法及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
三、本契約正本 3 份由甲方、乙方及公證處(公證人)各執 1 份;副本 5 份,由甲方執 4 份,乙方執 1 份,副本與正本如有不符者,以正本為準。
甲 方:高雄市林園區公所
x 地 | 表 | 人:xxx 址:xxxxxxxxx 0 x |
x | x:07-6412511 |
乙 | 方: | |
代 | 表 | 人: |
地 | 址: | |
電 |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