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浙大发采购〔2008〕2 号
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浙江大学集中采购项目定标细则》、《浙江大学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确定细则》、《浙江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浙江大学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 5 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浙江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教厅〔2003〕6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18 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发仓、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存量建筑的修缮、装饰工程,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新建建设工程的采购,学校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批,经学校财务部门核准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各单位的采购计划,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和管理成本,形成批量优势,保证各项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 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自行采购两种形式。凡列入学校集中采购范围(见第三章 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
准)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其他采购项目可实行分散自行采购。集中采购项目必须遵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分散自行采购项目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其中使用专项经费及其他学校集中管理的经费的分散自行采购项目由学校指定的部门管理和执行。
第七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采购管 理,由采购中心或学校指定的其它部门组织实施。分散自行采购项目由学校指定的部门或项目委托人在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统一 协调下具体实施。国家、教育部和地方政府规定须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由采购管理办公室汇集后报相应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九条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十条 涉及保密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学校另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涉及紧急情况的采购工作,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先采购,事后到学校有关部门补办相应的手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采购工作的重要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一) 全面负责学校的采购工作。
(二) 讨论决定学校采购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 讨论、审查学校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 审定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成员。
(五) 审定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六) 讨论、审查重要项目的采购工作。
第十二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为学校的行政职能部门,是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全面负责学校货物、服务、工程采购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按照国家有关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拟定有关采购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并监督检查采购执行部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学校采购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统筹安排学校货物、服务、工程的采购计划的执行,负责采购计划的审核、采购用款计划的申报和采购任务的分配,负责与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的采购用款计划申报和相关工作,监督采购工作进度。
(三)负责全校货物、服务、工程的采购项目执行过程的信息管理、专家库管理和使用、采购方式审批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采购管理信息化工作。
(四)负责与中央、省财政部门采购资金支付的接口工作,与有关政府部门的联系和协调;组织需纳入中央及地方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申报。
采购中心是负责学校大宗物资、设备、服务和工程(新建建设工程除外)采购工作的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全校教学、科研、管理所需的专用设备、一
般设备、网络工程、系统集成工程、实验材料、交通工具、图书、办公用品等大宗物资及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
(二)接受采购管理办公室下达的采购任务,明确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服务要求等信息;组织各种采购方式的采购文件编制、招标谈判现场工作、合同签订和支付验收等工作;监督合同执行情况,协调售后服务。
(三)办理进口仪器设备的相关手续,协助海关做好进口仪器设备的监管工作。
(四)配合采购管理办公室做好国库支付、采购工作信息化工作;负责采购信息的整理录入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采购监督小组,负责对学校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具体监督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采购执行部门是指采购中心和学校其他采购工作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采购项目的用户为采购业务申请人和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如果采购项目涉及到多个用户或为学校公共项目,可以由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采购业务申请人和委托人。在采购过程中,委托人承担以下职责:
(一) 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做好采购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 负责技术释疑。
(三) 可以推荐供应商,并派一名代表参与采购过程。
(四) 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
(五) 参加采购项目合同的洽谈、审查与会签,并负责合同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之前,委托人必须落实好货物的接收及安装场地、采购项目所必需的环境条件以及安装调试和使用管理
所必需的人员。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合同实施、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采购工作的需要,依法组建项目评审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小组。评审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小组由校内外有关专家组成。招标项目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非招标方式项目,评审小组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小组成员的产生办法:一般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采取直接确定方式。技术、经济专家和验收专家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 8 年以上,并有副高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是某领域内公认的专家,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能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三章 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七条 学校采购以下范围或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一) 列入“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
“浙江省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
(二) 教学、科研和办公设备等批量金额在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
(三) 家具批量金额在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的。
(四) 装饰工程与修缮工程合同估算价在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的。
(五) 图书等文献资源批量金额在 2 万元以上(含 2 万元)的。
(六) 单项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在一定时期内(一个月)
同类项目合同总价达到以上标准的,也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七) 办公消耗用品(办公用纸、办公文具用品和其他易耗品)逐步采用招标方式,实行定点采购。
(八) 软件开发设计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交通工具维护保障、会议、培训(国内)、物管等服务类项目。
第十八条 单台(件)价格在 200 万元及以上或批量在 3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单个合同估算价在 150 万元及以上的装饰、修缮工程(不含设备)为本办法规定的重要项目。
第十九条 国务院、教育部及浙江省、杭州市及其他政府部门对采购工作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学校或由学校委托政府或社会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两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
式。
(五)询价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
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
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由采购管理办公室确定:
(一)公开招标方式为首选采购方式,当项目由于客观原因不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才能采用其他方式;重要采购项目如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必须由学校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二)需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的项目,由采购管理办公室确定。
(三)需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由采购管理办公室按以下原则确定。
1.经学校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的;
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
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预先已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四)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原则意见确定采购方式,必要时报浙江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二条 凡属于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外及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为分散自行采购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参照本办法确定采购方式。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集中采购的招标工作程序为:
(一)提出采购申请。使用单位根据需要提前向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1.相关职能部门同意采购的审批意见;
2.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的审批意见;
3.采购项目的详细技术要求或规范。
(二)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采购执行部门负责招标文件的制作和发售,由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发布招标信息。
(三)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采购执行部门接受投标报名并审查投标人资格。
(四)接受标书。采购执行部门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标书。
(五)采购管理办公室确定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
员。
(七)开标。采购执行部门组织开标。
(六)评标。由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评标,确定中标
候选人。
(八)定标。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重要项目由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九)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由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发布,采购执行部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签订合同。中标公示期内如无异议的,采购执行部门组织合同的洽谈和审查,同时采购执行部门、项目委托人与中标
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四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为: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管理办公室确定,成员为相关专家,人数应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二)制订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由采购执行部门制订,谈判文件中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采购执行部门会同项目委托人,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两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执行部门与项目委托人从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重要项目由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六)发布成交公告,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由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发布,采购执行部门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七)签订合同。成交公示期内如无异议的,采购执行部门组织合同的洽谈和审查,同时采购执行部门、项目委托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五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为: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管理办公室确定,人数应为三人以上单数,根据实际情况专家成员可包括项目委托人
(使用单位)的代表。
(二)制订询价文件。采购执行部门制订询价方法、价格构成、评定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等。
(三)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采购执行部门会同项目委托人,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四)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开展询价工作,提出候选人,采购执行部门与项目委托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发布成交公告,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由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发布,采购执行部门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七)签订合同。成交公示期内如无异议的,采购执行部门组织合同的洽谈和审查,同时采购执行部门、项目委托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六条 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由采购执行部门与项目委托人组织实施,属于重要项目的,须经学校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捐赠资金的设备采购,如捐赠单位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了供应商的,项目委托人可直接与捐赠单位或供应商
签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 对抢修和紧急修缮工程项目,项目承办单位可视情况先施工,并及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采购合同,必须符合《浙江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浙大发监〔2007〕1 号)的规定,采购合同管理细则另行制订。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学校采购监督小组负责对学校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参与采购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职业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采购监督小组对学校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和采购中心及其它采购执行 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制定内部工作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三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采购工作人员的教 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十四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对采购工作人员定期考核,客观评价其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任职。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在采购活动中
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
第三十六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将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学校依据本办法另行制
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
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学校相关的独立法人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采购项目范围由学校另行发文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浙江大学集中采购项目定标细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集中采购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加强学校货物、服务和工程(新建建设工程除外)采购管理,规范定标行为,确保定标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18 号令)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
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第 27 号令)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指定标是指学校集中采购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过程中,在评审委员会确定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最终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过程。
第三条 定标依据:
(一)采购文件。
(二)评标定标办法及细则。
(三)标底。
(四)投标文件或谈判响应文件。
(五)评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条 定标方式:
(一)由学校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二)由学校集中采购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的书面评审报告确定。
(三)学校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
第五条 定标原则:
(一)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提议的认为对学校有重要影响的采购项目由学校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二)设备单台(件)价格在 200 万元以上(含)或批量在
300 万元以上(含)的采购项目;家具批量在 50 万元以上(含);
装饰、修缮工程(不含设备)单个合同估算价在 150 万元以上
(含);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以上(含)的重要采购项目由学校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三)除上述以外的其他采购项目由学校集中采购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或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
第六条 定标流程:
(一)评审委员会在书面评审报告中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
(二)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中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之外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三)一般情况下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一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采购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为中标(成交)供应商。
排名第二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因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
同的,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
(四)若确定的中标(成交)供应商非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
(成交)供应商,须出具报告,列明充分正当的理由报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如遇重要或特殊项目,须经学校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并确定。
(五)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必须在政府指定的媒体
(政府采购网)和学校相关网站上发布,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学校集中采购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书面的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定标监督:
采购定标过程受学校采购监督小组全程监督。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浙江大学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确定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第 18 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第 27 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浙江大学采购工作的特点,就学校采购工作中采购方式的确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通用类货物、服务采购或单项和批量预算金额 3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采购。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预告或公告后没有足够的供应商投标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五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和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
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七条 批量小、批次多,总采购量大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应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一家或数家供应商,实行定点采购。
除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必须经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重要采购项目拟采用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需由采购管理办公室报学校采购领导小组批准。所有采购方式必须在网站等媒体上公布,并以书面方式明确详细采购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浙江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采购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4〕 119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学校采购评审工作的人员。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学校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工作以及相关咨询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校内必须集中采购的项目,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确定评审专家。
第四条 评审专家资格由采购管理办公室管理,采用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采购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统一的采购评审专家库,也可以借助政府采购已有的专家资源建库。
第二章 评审专家的资格管理
第五条 进入评审专家库的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采购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学校采购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六)采购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达不到上述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评审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经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可以认定其为评审专家。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均可向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我推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自我推荐或推荐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文化及专业简历。
(二)文化及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五)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评荐意见。
第七条 凡经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登记的专家,即获得评审专家资格。采购管理办公室可以根据管理需要,颁发《浙江大学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第八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当对所聘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
第九条 评审专家资格检验复审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采购评审工作要求。
(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新规定,并参加必要的培训。
(三)本人在参加采购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本人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五)采购管理办公室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对在采购评审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采购管理办公室可以随时办理有关解除资格聘用手续。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采购人聘请,担任采购项目评审专家。
(二)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三)依法并按照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受聘参加评审活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五)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受聘担任评审专家后,对其身份和评审项目保密,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二)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为学校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三)在评审结果公布前,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的请客、送礼,不得透露评审会的内容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发现供应商在学校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学校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采购管理办公室报告并加以制止。
(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六)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对评审专家的私人情况予以保密。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由采购管理办公室按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下列项目之一,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直接确定:
(一)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高,专家库中满足条件的人数不足 8 人的。
(二)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十五条 因行业和产品特殊原因,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但应报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采购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
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时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担任该项目评审专家:
(一)和供应商主要负责人有亲属关系。
(二)是采购供应商主管部门的人员。
(三)与供应商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评审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主动申请回避的,一经发现,采购管理办公室或采购监督小组将立即终止其评审活动。
第十九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建立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定期组织专家进行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学习。
第二十条 学校采购监督小组负责对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和采购管理办公室对评审专家的使用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如发现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学校纪律等行为的,应立即终止该专家的评审资格,另行确定专家;对事后发现的,必要时重新组织评审。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违反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一)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三)违反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采购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四)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采购结果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六)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和学校采购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在一年内有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将取消其一年以上评审资格。累计三次以上者将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监察部门要对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评审专家的个人行为加强监督检查,涉及有关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项目执行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工作中,违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审专家有关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评审专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浙江大学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信息的发布,提高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采购工作,全面、客观地反映学校采购工作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 19 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采购信息,是指规范学校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学校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学校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学校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和学校采购网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学校采购信息统计,是指将学校采购信息进行及时的汇总统计,从而全面正确反映学校采购规模及情况。
第三条 学校采购信息公告,应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查找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采购信息的发布接受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 学校采购信息应当在财政部、浙江省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和学校采购网上公告。
第六条 学校采购信息应定期进行统计并上报各有关部门。
第二章 学校采购信息发布范围与内容
第七条 除涉及学校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学校采购信息以外,下列采购信息必须公告:
(一)有关学校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学校相关文件。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学校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三)学校集中采购部门及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
(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
(五)学校受理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六)上级有关部门对学校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七)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供应商名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采购信息。
第八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采购执行部门、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九条 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发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采购执行部门、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
期。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条 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采购执行部门、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一条 采购信息更正发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发布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项目首次发布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第十二条 有不良行为记录供应商名单公告,应包括当事人名称、事由、处理部门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三条 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
(二)投诉人名称及投诉事项。
(三)投诉处理部门名称。
(四)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学校采购信息发布管理
第十四条 发布学校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发布的事项。
第十五条 在指定发布媒体和学校采购网上分别发布学校同一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学校相关文件,学校集中采购目录、学校采购限额标准,学校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等信息,由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和学校采购网上发布。
第十七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信息发布由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和学校采购网上发布。
第十八条 有不良行为记录供应商名单等信息,由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和学校采购网上发布。
第十九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需要发布学校采购信息时,应当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将信息提供给指定发布媒体。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采购执行部门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或上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发布学校采购信息而未发布的。
(二)不首先在指定的学校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信息的。
(三)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在政府采购指定发布媒体和学校采购网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五)未按规定期限发布信息的。
第二十一条 学校采购执行部门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学校或者上级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提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一)公开发布的采购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公开发布的采购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第二十二条 学校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或者上级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提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法取消其指定发布媒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采购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学校采购信息发布时间的。
(四)擅自更改采购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学校采购信息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学校采购信息发布活动的,由学校或者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转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任何部门或个人发现学校采购信息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学校监察处等有关部门举报和反映。监察处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学校采购信息统计上报
第二十五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作为学校集中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学校所有采购信息的统计上报。
第二十六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对采购信息的统计,应做到准确、客观,确保采购信息的质量。
第二十七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定期编制采购信息季度、年度报表,并对报表进行分析,出具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采购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 送: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各党工委,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 年 6 月 2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