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2022 版)条款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持有有效证件旅行时因从事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高风险运动(见释义)而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保险金的给付标准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主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的规定为准。
被保险人因下列任何情形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以通过比赛夺标获取名利与财富为目的而从事紧张激烈训练和比赛的职业性的、竞技性的高风险运动;
(二)被保险人在未经旅行所在国的相关旅游管理部门许可的旅游景点或者在未取得相应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的场所从事任何高风险运动;
(三)主保险合同责任免除规定下除第七条第(七)项以外的其它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 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
(三) 保险金申请人或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四) 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当地旅游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文件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场所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五) 被保险人身故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的,提供保险事故发生地合法有效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及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六)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包括但不限于诊断全称、病历和治疗过程)、医疗记录、住院证明及医疗药费用原始收据原件;
(七) 被保险人的旅行交通票据(如机票、车票等)、酒店住宿票据、旅游团费单据等旅行凭证的复印件;
(八)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证明文件;
(九)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十)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凡由境外机构或人员出具的文件必须经境外出险地合法公证机构或中国驻出险地所在国使领馆对文件的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公证或认证。
第六条 其他
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七条 释义
1.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见释义),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见释义),探险活动(见释义),武术比赛(见释义),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见释义)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2.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
3.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室内外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4.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5.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6. 特技:指杂技、驯兽、飞车等特殊技能或高难度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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