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华泰财险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附加于意外伤害类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所附合同”)。所附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所附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所附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所附合同为准。
第二条 所附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进行跳伞、潜水、攀岩、探险活动等休闲娱乐性高风险运动的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并根据所附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 除所附保险合同列明的各项责任免除外,因下列原因造成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性体育活动或表演,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运动或表演;
(二)被保险人参加赛马、赛车等任何比赛或竞技性活动,或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特技表演;
(三)被保险人违反相关的高风险运动设施管理方的安全管理规定;
(四)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人不承保的任何运动。
保险金申请
第五条 发生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除提交所附合同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保险人与高风险运动的组织方签订的运动合同或相关凭证,如门票等;
(二)高风险运动的组织方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