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分期金额(分期总本金):XX.XX元 6、分期期数(分期总期数):XX期 7、分期利率:XX.XX%/期 8、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XX.XX% 9、每期应还本金:XX.XX元 10、每期应还利息:XX.XX元 11、申请日期:202X.XX.XX 其中,n为年内还款期数, T为总年数,由此计算出的IRR即为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
天津农商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业务协议
(2023版)
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农商银行”)和天津农商银行信用卡客户(以下简称“持卡人”)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持卡人申请天津农商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业务(以下简称“账单分期”)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重要提示:持卡人申请账单分期前应认真充分阅读、理解包括但不限于《天津农商银行个人信用卡章程》《天津农商银行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及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和内容,持卡人同意申请账单分期,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相关条款和内容约束。
第一条 交易信息
持卡人本次申请的账单分期交易信息如下:
1、申请人(持卡人)姓名:
2、申请人(持卡人)证件类型:
3、申请人(持卡人)证件号码:
4、信用卡卡号:
5、分期金额(分期总本金):XX.XX元
6、分期期数(分期总期数):XX期
7、分期利率:XX.XX%/期
8、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XX.XX%
9、每期应还本金:XX.XX元
10、每期应还利息:XX.XX元
11、申请日期:202X.XX.XX
第二条 业务概述
账单分期是天津农商银行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分期还款服务,即持卡人申请将最近一期已出账单的消费金额在扣除不可分期的交易金额后进行分期还款并支付相应分期利息的业务。
第三条 账单分期的金额
申请账单分期的最低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元,且每期应还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元,最高金额不超过已出账单金额减去最低还款额的余额,实际可申请的分期额度以持卡人申请时办理渠道显示的额度为准。原则上可申请的账单分期额度不高于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
第四条 账单分期的期限
申请账单分期的期限最长为2年,可分期期数为3、6、9、12、18、24期(每期为一个月),实际可申请的期数以持卡人申请时办理渠道显示的期数为准。
第五条 账单分期的利率
账单分期的分期利率不高于0.80%/期,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不高于18%,具体可通过天津农商银行官方网站查询。天津农商银行可按监管要求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以及相关活动等调整账单分期的利率,实际利率以持卡人申请时办理渠道显示的利率为准。
账单分期的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是通过计算内部报酬率(使未来现金流入量现值等于未来现金流出量现值的折现率)后年化所得。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n为年内还款期数, T为总年数,由此计算出的IRR即为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
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仅供评估资金成本时参考,因交易时间、还款时间、提前还款等不同可能导致实际值与参考值存在差异。
如持卡人提前清偿账单分期未还款项或未依约还款,则不适用前述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
第六条 申请和使用
1、账单分期仅限卡片及账户状态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的天津农商银行个人信用卡主卡持卡人申请,不适用于附属卡及公务卡、村务卡。
2、账单分期仅限在当期账单日次日至到期还款日18:00前申请。
3、持卡人可通过拨打天津农商银行客服热线(022-96155、000-00-00000)、登录天津农商银行手机银行、关注“天津农商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等方式申请账单分期,具体流程以各渠道的实际展示为准。
4、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且持卡人申请账单分期的金额符合可申请账单分期额度的,可选择全额或者部分金额进行账单分期业务申请,但每期账单只能申请一次。
5、以下交易金额不能申请账单分期:预借现金交易、预授权交易、已申请分期的交易及其每期应还的本金、使用临时额度的交易、费用及利息以及天津农商银行规定的其他交易。
6、天津农商银行发现持卡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权拒绝其账单分期申请:
(1)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非真实交易、洗钱、恐怖融资、违法违规或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
(2)持卡人信用卡状态不正常;
(3)持卡人信用卡存在天津农商银行认定的不良记录;
(4)持卡人违反了《天津农商银行个人信用卡章程》《天津农商银行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或天津农商银行的其他相关规定等;
(5)其他天津农商银行认为不适合账单分期的情形。
7、账单分期申请结果(是否成功、分期金额、分期期数、分期利率等)以天津农商银行最终审批结果为准。
8、对于申请成功的账单分期,持卡人只能于申请当日18:00前通过拨打天津农商银行客服热线(022-96155、000-00-00000)申请撤销。
9、持卡人申请账单分期成功后,不能更改分期金额及期数,同时不能对未偿还的分期余额再次申请分期偿还。
10、持卡人申请账单分期成功后,分期总本金全额占用信用额度,随着每期还款而逐期恢复,直至最后一期清偿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款项。
11、持卡人申请账单分期成功后,当期只需在最后还款日前偿还扣除账单分期金额后的剩余账单金额。如申请成功后持卡人未按时全部偿还当期剩余账单金额,将视为未全额还款,则当期账单不享受消费交易的免息还款期待遇。
12、持卡人申请账单分期成功后,须支付分期利息,利息按期收取,分期总本金和利息自申请成功的首个账单日开始摊销,每期应还的本金和利息逐月计入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
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总本金-已摊销分期本金)÷(分期总期数-已摊销分期期数),精确到分(四舍五入);
分期总利息=分期总本金×每期利率×分期总期数,精确到分(四舍五入);
每期应还利息=(分期总利息-已摊销分期利息)÷(分期总期数-已摊销分期期数),精确到分(只舍不入)。
持卡人实际每期应还的分期本金和利息以账单列示为准。
13、账单分期每期应还的本金及利息在记入账单后,持卡人应按照《天津农商银行个人信用卡章程》《天津农商银行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于最后还款日前偿还。如有任一期应还分期本金及利息发生逾期,持卡人须按《天津农商银行个人信用卡章程》《天津农商银行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相关规定缴纳息费。
14、持卡人申请账单分期成功后,若按期偿还信用卡当期应还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自动提前偿还账单分期的剩余未还款项。
15、申请账单分期,持卡人不享受额外积分赠送,账单分期每期应还的本金和利息均不计算积分。
16、持卡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获得卡片续期或者挂失补发,账单分期计划不因此而终止。
17、持卡人提出提前清偿账单分期未还款项的,须一次性将未还款项全部清偿,不得申请部分提前清偿。
18、持卡人提出提前清偿账单分期未还款项的,须放弃或退回该账单分期项下天津农商银行提供的相关营销活动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分期利息优惠、积分、礼品礼券、抵扣费用等)。
19、持卡人提出提前清偿账单分期未还款项的,须致电天津农商银行客服热线(022-96155、000-00-00000)进行申请,经天津农商银行批准后,账单分期剩余未摊销本金将于下一账单日一并计入该期账单最低还款额。天津农商银行免除提前还款款项在剩余期数内的分期利息,但已收取的利息不予退还。
20、持卡人在账单分期还款期内申请注销该信用卡卡片或账户的,须清偿包含账单分期未还款项在内的该信用卡账户全部欠款后方可办理。
21、持卡人进行退货处理时,退货资金直接转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已办理成功的账单分期不受影响,将继续正常使用。
第七条 风险及违约责任
1、天津农商银行有权以认定的正当理由终止持卡人账单分期,终止行为无需通知持卡人及获得持卡人同意。天津农商银行终止持卡人账单分期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持卡人在分期还款期间有任何舞弊、欺诈、非真实交易、洗钱、恐怖融资、违法违规或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
(2)持卡人信用卡由于被取消、管制、终止、已经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
(3)持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
(4)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
(5)持卡人违反了《天津农商银行个人信用卡章程》《天津农商银行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和本协议中的任何规定或天津农商银行的其他相关规定等;
(6)根据天津农商银行合理判断持卡人有信用程度降低的其他情形;
(7)其他天津农商银行认为有必要终止账单分期的情形。
2、若天津农商银行对持卡人交易存在疑问,持卡人须配合天津农商银行提供有效交易凭证(名称为持卡人姓名的发票或其他天津农商银行认可的票据)。
3、若天津农商银行行使本协议第七条第“1”款项下的权利时,持卡人的所有未还分期款项视为全部提前到期,无须经特别告知;在此情况下持卡人须立即向天津农商银行支付一切该信用卡账户之欠款,包括未清偿的全部本金以及《天津农商银行个人信用卡章程》《天津农商银行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违约金以及利息,且前期已经扣收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同时,持卡人须放弃或退回该账单分期项下天津农商银行提供的相关营销活动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分期利息优惠、积分、礼品礼券、抵扣费用等)。
第八条 声明事项
1、持卡人承诺在使用账单分期时,实施的所有行为均未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持卡人利用账单分期从事违法活动或不正当交易等产生的后果与责任,由持卡人独立承担。
2、持卡人同意若因持卡人的违法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给天津农商银行造成任何损失或损害,则须向天津农商银行赔偿(包括诉讼情况下的诉讼费和律师费)。
3、持卡人申请账单分期,同意并授权天津农商银行在审核其业务申请(包括资格审核、授信审批等)、进行后续风险管理、异议核查等相关业务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xxx信有限公司查询本人个人信用信息,并对查询到的信用信息进行保存和使用;同意并授权天津农商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持卡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天津农商银行依法对收集、存储、使用、传输的持卡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4、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本协议条款内容,对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承诺遵守其全部内容。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可以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体现,持卡人通过电子确认进行签约,经持卡人签署并经天津农商银行确认签约成功之日起本协议生效。本协议自持卡人点击勾选本协议或进行其他同意办理账单分期的操作时视为持卡人已签署。
2、如因国家政策或风险控制要求,天津农商银行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增减/变更服务内容及方式的,将通过天津农商银行官方网站、营业网点、电子邮件、短信、语音电话等方式(天津农商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通知持卡人。该等修改或增减/变更,自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生效日期前选择是否同意该等修改。如持卡人不同意相关修改或增减/变更,持卡人有权申请提前还款,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该等修改或增减/变更,修改或增减/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持卡人不接受该等修改或增减/变更,天津农商银行有权宣布持卡人账单分期剩余未还款项全部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持卡人提前一次性清偿,且有权取消并要求持卡人放弃或退回该账单分期项下天津农商银行提供的相关营销活动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分期利息优惠、积分、礼品礼券、抵扣费用等)。
3、除本协议第九条第“2”款约定的情形外,天津农商银行保留其他情况下修改账单分期相关条款、变更或调整业务相关收费标准的权利,将通过天津农商银行官方网站、营业网点、电子邮件、短信、语音电话等方式(天津农商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通知持卡人,但该修改、变更或调整不会自动构成本协议的变更协议,除非持卡人与天津农商银行另行达成一致意见,否则通知生效前已签署本协议或已经办理账单分期但尚未结清的持卡人不适用该修改、变更或调整内容。
4、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在天津农商银行总行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5、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天津农商银行个人信用卡章程》、《天津农商银行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天津农商银行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适用法律法规(包括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处理。
6、持卡人如有任何疑问、投诉、意见或建议,可致电天津农商银行客服热线(022-96155、000-00-00000)进行咨询或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