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苏黎世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团体附加旅行取消行程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苏黎世团体附加旅行取消行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以下以“您”代称)提出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以下原因被迫必须取消行程,我们将以该被保险人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补偿被保险人无法从其他途径追讨已支付及须依法支付的交通、住宿费用或取消已经签订的旅行合同的违约费用。
一、出发日的前 30 天内因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死亡、蒙受严重损伤或患上严重疾病;
二、出发日前的 30 天内因被保险人作为传召作证人或需按规定接受隔离检疫;
三、出发前的 7 天因旅程前往地突然发生不可预见的罢工、暴乱、骚乱、恐怖活动、机场关闭、航空公司倒闭、恶劣天气或天灾;
四、出发前的 7 天因被保险人常住地主要住所因火灾、水浸或盗抢遭受严重损失,而被保险人需于出发当日留于该处或协助警方调查。
第三条 责任免除
我们对下列情形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于旅程确定日期前已发生或已宣布会引致受保旅程取消或中断的任何情况;二、 于旅程确定日期前已发生或已得知的任何身体医疗状况或情况;
三、 任何因政府法律法规及规章限制;因旅行社、旅游承办商、公共交通工具及/或于旅程内提供服务的机构/人士破产、清盘、错误、疏忽或不负责任的行为;
四、 被保险人已知必须取消行程但未及时通知旅行社、旅游承办商、公共交通工具及/或旅程内提供服务的机构/人士;
五、 任何未经航空公司、旅行社或其他有关机构证实的取消行程的损失;
六、 任何由其他保险计划进行赔偿的事项,政府计划所承保的项目或已由旅行社,旅游承办商或旅程内提供服务的机构/人士承诺赔偿或退款;
七、 一切不需要由被保险人支付及/或已包括于受保旅程中的费用;八、 主合同中第四条规定的责任免除情形。
第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
除另有约定,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若被保险人已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 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 所有本次受保旅程内实际付费收据、账单、代用券、信用卡缴费单、门票等;
4. 根据不同原因,提供下列三种资料中的一种:
(1)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及治疗报告,包括被保险人/直系亲属的姓名、症状、诊断、诊治日期及其他能够证明不适宜旅行(指被保险人)或有生命危险(指直系亲属)的书面证明资料;
(2)证人/陪审员传票或传召出庭令或隔离检疫的文件;
(3)被保险人主要住所损毁证明;
5.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法定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第六条 名词解释
x、直系亲属: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兄弟姐妹、xxx、外孙子女或被保险人的其他合法监护人。
二、 严重损伤或严重疾病:对被保险人而言,指由医生诊治后,证实被保险人或同行人士不适宜旅行或继续其原订的旅程的损伤或疾病;对直系亲属而言,指经医生证明有生命危险的损伤或疾病。
三、 主要住所:在被保险人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被固定于土地上仅限于居住目的的私有住宅,以投保时申报的被保险人地址为准。
四、 旅程确定日期:在单次旅行计划中,我们以投保日期为旅程确定日期;在 1 年期保险合同中,是指
(1)投保日期或(2)由旅行社或公共交通工具提供机构发出确认有关旅程或团费或旅行票已缴付全费的收据,以较迟发生的日期为旅程确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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