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房屋坐落:同前述基地內,乙方於本基地上預定興建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鋼筋混凝土大樓(R.C),案名為『日初』大樓,建造執照為新
【日初】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買方: (下稱甲方)
賣方:陽億建設有限公司 (下稱乙方)
茲為【日初】社區之房屋土地預定買賣事宜,雙方同意訂定本買賣契約(下稱本契約),並經雙方同意後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契約審閱期
x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甲方攜回審閱 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有關雙方權利義務均已充分了解。甲乙雙方確認本契約各項條款其權利與義務之規範並未違背資訊揭露、平等互惠與公平原則。甲方完成簽認:
乙方完成簽認: 陽億建設有限公司
甲方審閱完成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第二條 乙方對廣告之義務
一、 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但經雙方於本契約另有明訂排除者,不在此限。另銷售現場展示空間與擺設佈置,僅供甲方作為自行裝潢或規劃設計之參考,並非本契約之一部分,亦非屬本契約之給付範圍,乙方無履行或交付義務,甲方日後不得據此請求乙方給付之或主張任何權利。
二、 雙方就買賣本契約房地之約定及條件均已全部載明於本契約內,若雙方另有其他任何協議,包含乙方銷售人員、簽約經辦人所承諾事項均應以書面文字列入本契約書中,並經雙方用印完妥,否則不生效力。
第三條 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一、 土地坐落:xxxxxxxxx 00 xx等 1 筆土地(以下稱本基地),如因分割、合併或地籍重測而有所變動,則依新地號為準。本
基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住宅區,面積為 2190.03 平方公尺(662.48坪),實際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載為準。
二、 房屋坐落:同前述基地內,乙方於本基地上預定興建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鋼筋混凝土大樓(R.C),案名為『日初』大樓,建造執照為新
北市政府工務局 107 年 09 月 06 日所核發,執照號碼為 107 八建字第 00386 號, 詳如附件( 一 ), 甲方係購買本大樓編號第
棟 樓房屋(以下簡稱本約房屋)計 戶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暨核准之本戶房屋車位平面圖影本如附件(二及二之一)。
三、 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一)甲方購買之停車位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空間,依建造執照圖說為地下 層編號第 號平面式停車空間計 位,該停車位□有□無獨立權狀,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甲方同意該車位之持分面積與應分攤之土地持分面積及登記方式,悉依乙方之規劃申請及辦理登記當時地政機關之規定登記之。如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其面積應按車位(格)數量、型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車空間有關之因素,依第二款之比例計算之(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本社區車位規格尺寸如下所示,甲方所購買停車位之規格:□大車位規格為長 600 公分*寬 250 公分,□大車位規格為長 550 公分*寬
250 公分,□小車位規格為長 550 公分*寬 230 公分,高度不小
於 210 公分。任一方不得執汽車停車位本身實際長寬面積與依權利範圍換算成面積不符為由,向他方要求增、減價金。
(二)前款停車空間如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應列明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本社區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為 50937 /100000。
(三)本社區地下層汽車停車空間依建造執照核准設置法定及自設汽
車停車空間,以持分汽車停車空間共有部分並附屬於所購買房屋區分所有權之方式辦理,日後僅得出售予本社區之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日後如有出售第三人之情形,應將該車位一併移轉予該繼受人,不得分開出售。
(四)未購買汽車停車空間之買受人充分認知並同意,對於本社區之停車空間並無使用權利,包括持分所有權及使用、收益、管理權等,嗣後不得向乙方、停車空間所有權人、停車位使用人或管理委員會主張任何權利或利益。(詳附件七地下室權屬特別約定使用同意書)。
第四條 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甲方確認簽章:
一、 本契約預定買賣建物銷售面積係根據新北市政府核發之建造執照圖說,並依訂約當時之土地登記規則等相關法規及本契約條款等約定綜合計算而訂定。
土地面積
(一)土地持分面積:甲方購買同本基地內上興建之「日初」大樓編號第 棟 樓房屋壹戶(以下稱本戶房屋),其土地持分面積為 平方公尺,應有權利範圍為 分之 100000。
(二)本契約土地持分分攤方式:本契約土地持分之計算方式以地政機關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之主建物、附屬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坪)佔全部主建物、附屬建物總和 7113.43平方公尺(2151.81 坪)之比例持分,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登記。
二、 房地、汽車停車空間出售標示計價款說明詳如附件一之一說明。 三、 前項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甲乙雙方應依本契約
第六條約定互為找補。本社區土地、房屋及其他面積計算均以平方公尺為單位,且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第三位(含)以下四捨五入。
本社區房地各部分面積是否有誤差,應以平方公尺為單位,作為認定面積有無誤差之依據。甲乙雙方均不得以各該部分面積換算後之坪數有誤差,進而要求他方找補或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四、共有部分分攤之面積,倘因相關事業單位要求共用設備位置調整或變更設計,致面積有所增減時,乙方應重新分算據以辦理登記,登記面積若有誤差依本契約第六條房屋面積誤差及價款找補約定處理
。
第五條 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一、 本房屋共有部分項目包含不具獨立所有權狀之停車空間(含部分車道及其必要空間),係指地下層之機車停車空間、自行車停車空間、部分汽車及機車坡道、垃圾暫存室、台電配電場所、垃圾車裝卸位、水箱、機房、無障礙電梯、緊急昇降梯、排煙室、防空避難室、安全梯、無障礙樓梯、進排風管道間、緊急發電機房、樓梯間、電信機房、機房、無障礙車位二位、水箱;地上樓層包含梯廳、電梯間、樓梯間、管委會使用空間及屋突(一至三層)等及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用部分之項目皆屬之。本社區共有部分總面積計5942.78 平方公尺(1797.69坪),專有部分總面積計 7113.43 平方公尺(2151.81 坪)。
二、 前項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係依本房屋之主建物及附屬建物面積佔本社區全部之主建物及附屬建物總面積之比例而為計算,其面積係以共有部分總面積乘以該權利範圍而為計算。
三、 本戶房屋共有部分面積倘因相關政府事業單位要求共用設備位置調整或變更設計,導致登記面積有所增減時,雙方同意依本契約第六條房地面積誤差找補約定辦理。
第六條 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一、 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並以核准之使用執照平面圖上尺寸作為面積計算依據。
二、 依本契約第四條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 (應加計本條第一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面積),其不足部分乙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甲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土地、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面積所計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一次結清。
三、 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甲方得解除契約。甲方依本項約定解除本契約者,乙方應將甲方已繳之款項無息全數退還,甲方不得再請求任何損害賠償。
四、 停車位找補,雙方同意停車位係以達成一般停車位使用為主,其車位規格符合本契約第三條第三項及附件二之一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之約定者,甲方同意且承諾日後所購買之停車位產權登記方式依政府當時法令規定辦理,該法令規定不影響該停車位買賣契約效力,甲方不得向乙方要求任何賠償、補償或減少買賣價金,亦不得據此向乙方主張任何權利或解約。
第七條 契約總價
一、本契約房地買賣總價款合計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購買汽車停車位者含車位價款),雙方同意房屋及土地買賣總價款詳如附件一之一房地及汽車停車空間出售標示暨價款說明。
二、未購買車位之承購戶,已充份認知本約房地總價並不包括地下室停車 位之價款,且所購房地面積亦未含停車位之及其地下室持分面積亦未含停車位之持分,並已確認對本大樓之停車位無任何權利,亦清楚知悉承購車位者按其車位位置編號分管並有使用收益之權,未購買停車位之承購戶,不得干預車位所有權人之出租或出售行為。
三、上列房屋價款及車位房屋價款依法內含營業稅。四、上開價款不受物價波動之影響而有所增減。
五、上列價款之各期付款方式如附件(三)房地款繳款期別明細表。
第七條之一 履約保證機制
x預售屋應辦理履約保證,履約保證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全國農業金庫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詳附件九)
□價金返還之保證:
本預售屋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價金信託:
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爲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無法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同業連帶擔保:
本預售屋已與 公司(同業同級之公司,市占率由內政部另定之)相互連帶擔保,持本買賣契約可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乙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甲方(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文件如附件九)。
□公會連帶保證:
本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建築開發商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持本買賣契約可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
償。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第八條 付款條件
一、 甲方付款,除訂金簽約款及開工款外,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附件三「房地款繳款期別明細表」之規定於各階段工程完工後繳款,其每次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以上。甲方應依附件三「房地款繳款期別明細表」之約定繳款,並於乙方通知繳款七日內,以現金或即期支票(乙方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且劃線支票)或匯款方式,逕向乙方指定之繳納地點或銀行專戶,按期如數一次繳清。如乙方未依工程進度定付款條件者,甲方得於工程完工時一次給付之。
二、 甲方同意有關本契約之各期款項,除有特別之約定外,與乙方間之對待給付皆有先為履約之義務,其給付履約日係雙方特別重要之約定,甲方願嚴格遵守,如期繳付。
第九條 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一、 甲方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甲方應加付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於補繳期款時一併繳付乙方。
二、 如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不繳期款或遲延利息,經 乙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經送達七日內仍未繳者,雙方同意 依本契約第二十五條違約之處罰相關約定處理。但前項情形乙方同 意緩期支付者,不在此限(惟如因此產生之各項稅費增加或發生罰鍰、滯納金,應由甲方負擔之)。
三、 本房屋之興建工程倘提早完成者,乙方得逕行通知甲方辦理銀行對保及交屋,甲方尚未繳清之自備款、尾款等皆須依乙方通知之期間內付清完畢。
第十條 貸款約定
一、 不辦貸款:
如甲方不辦理金融機構貸款者,應於乙方通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用印時,一次以現金繳清該期款。乙方於甲方繳清應付款項完成後,
始進行所有權移轉事宜;甲方繳付之票據未兌現或未付清款項前,乙方得拒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方。
二、 甲方自洽貸款
如甲方自洽貸款者,經甲乙雙方同意第七條契約總價內之部分價款
(銀行貸款)由甲方自洽之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由甲乙雙方依照本契約附件四「自洽貸款約定書」辦理一切貸款手續。甲方應簽立附件四「自洽貸款約定書」予乙方,乙方始有配合辦理之義務。甲方應於乙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廿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乙方。因甲方延誤、拒辦或條件不合而無法獲准及核貸金額不足支付買賣價款時,甲方應自乙方通知送達日起七日內壹次以現金繳清差額予乙方,如甲方逾期未繳納,並經乙方催告於期限內仍未辦理完成繳納者,雙方同意依本契約第九條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之約定處理。
三、 委辦貸款
(一) 如甲方委託乙方代為覓妥金融機構辦理預定貸款金額者,貸款由 乙方直接領取以資抵付該期期款。第七條契約總價款之部分價款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元整(即附 件三「房地款繳款期別明細表」約定之銀行貸款金額),由甲方與 乙方洽定之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由甲乙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 款手續。惟甲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甲方之貸款條件時,甲方 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 優惠貸款利率外,甲方應於乙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 對保手續,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乙方。前 述對保手續包含提供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相關文件、辦妥貸款對 保手續(含保證人)及簽蓋貸款文件、「撥款委託書」及簽具與申 貸金額同額且禁止背書轉讓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擔保本票予乙方,並按照金融機構之規定,辦妥乙方領款之一切手續。
(二) 前款由乙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
列各目處理:
1、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經甲乙方磋商約定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甲方分期清償。
(2)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乙方同意依就差額部分,乙方以第一順位銀行核貸之利率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 年(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甲方於乙方通知期限內,一次簽付相同金額之本票,由甲方按月本金加計利息分期攤予乙方,並辦理第二順位抵押權予乙方。
(3)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甲乙雙方得選擇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2、可歸責於乙方時,差額部分,乙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甲方分期清償。如乙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甲方有權解除契約。
3、可歸責於甲方時,甲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 (不得少於三十日)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乙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
(三) 甲方若因辦理貸款之條件不合(包含甲方經金融機構向財稅資料中心查詢與辦理貸款規定不符合者、甲方有其他原因致金融機構不能接受貸款手續致不能獲貸)、或中途改變主意不辦貸款、或未依通知期限內辦妥一切貸款手續、或主動向金融機構表明拒絕貸款、暫緩撥款、附帶任何條件、或附帶期限撥款、或因甲方之任何因素使乙方無法如期取得全部貸款者,視為甲方不辦理貸款,該預定貸款金額應依乙方通知之期限內按期繳納。
(四)有關金融機構核貸撥款後發生之利息,因屬甲方購屋貸款產生,甲方同意自核撥貸款後自行負擔。但乙方通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乙方返還甲方。
四、 辦理貸款共同約定事項
(一) 甲方同意不論向任何金融機構辦理貸款,均應並遵循本契約、附
件四「自洽貸款約定書」所承諾之各項約定辦理,未依循者視為甲方不辦貸款,依本條第一項不辦貸款約定方式繳款。
(二) 甲方無論是否辦理貸款,均應依本條相關約定簽具擔保本票予乙方。甲方所簽具予乙方之擔保本票,乙方保證該本票除執行甲方未繳款項之取得外,不得移作其它用途。乙方並應於甲方繳清該款項或取得金融機構撥付之貸款金額後,將擔保本票返還甲方,但如甲方違反上開義務,乙方得以行使該擔保本票債權或逕為解除本契約。
(三) 甲方充分認知預定貸款金額係為本契約應繳總價之一部分(其履行時間與附件三「房地款繳款期別明細表」順序無關),於乙方履行所有權移轉登記買方名下之給付義務時,甲方對待給付義務為支付該期貸款,故上開貸款金額,並非交屋款或尾款,甲方不得以工程瑕疵或尚未完成交屋為由拒絕支付該期貸款,經乙方書面催告後,甲方仍不給付,則乙方得選擇行使票據權利或逕行解除契約。辦理貸款應以本契約房地產權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承貸之金融機構作為擔保,因辦理貸款所發生之費用均由甲方負擔。
(四) 本契約所約定甲方應負擔之代辦費用及相關稅規費用等,甲方應於乙方通知期限內繳納之,否則乙方得拒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後續之買賣程序。
(五) 甲方若因辦理貸款之條件不合、或中途改變主意不辦貸款、或未依通知期限內辦妥一切貸款手續、或主動向金融機構表明拒絕貸款、暫緩撥款、附帶任何條件、或附帶期限撥款、或因甲方之任何因素使乙方無法如期取得全部貸款者,視為甲方不辦理貸款,該預定貸款金額應依乙方通知之期限內按期繳納,甲方如逾期不繳納或繳付之票據未兌現時,乙方得不經催告解除本契約。
(六) 甲方同意於貸款抵押權設定完成時,即由乙方逕行向甲方之貸款金融機構領取全部貸款金額,或由該貸款金融機構直接撥付貸款款項予乙方,以抵付甲方應繳款項,如需甲方親自會同辦理領取
貸款時,甲方亦不得藉故拖延拒辦;甲方不得以尚未點交房屋或其他理由拒絕給付貸款或通知貸款銀行終止代辦貸款或撥款之委託。
(七) 貸款撥付:本契約如訂有貸款約定者,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後,除有違反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甲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前條貸款予乙方。甲方如有違反並致金融機構拒撥貸款予乙方者,甲方應加付每日按未付款項年息 16%計算之延遲罰款。甲方逾期不給付時,依第九條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約定處理。
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甲方負擔,與乙方無涉。但於乙方通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乙方返還甲方。
□由乙方協助辦理貸款
□由甲方自行辦理貸款
甲方確認簽章: 第十一條 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xx
x、 xxxxxx
(x) xxxxxx、1F&2F 公共空間及屋突,總面積 4856.66 平方公尺(1469.14 坪)扣除第五條所列地下層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外,其餘面積 2473.84.平方公尺(748.37 坪)由乙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甲方於承購本房屋時,已充分瞭解並同意地下層使用方式及權屬之分配,且同意依整體規劃之需要,由乙方統籌處理。又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地下層應移交管理委員會依管理規約管理使用。
(二) 未購買汽車停車位之甲方,已充分認知本契約總價款並不包括汽車停車位之價款,且所購房屋面積其地下層持分面積亦未含汽車
停車位之持分面積。本契約完工交屋時,不論政府有關單位及乙方對於汽車停車位之產權登記以何種方式為之,甲方除防空避難使用外,均無停車位之使用、收益、處分及排除他人干涉之權利。
二、 法定空地
x建物法定空地之所有權應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並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用。但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不需使用該共有部分者,得予除外。
甲方購買本契約房屋時,已清楚知悉本社區基地內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均需開放供公眾通行使用,並應依乙方之區隔範圍依法使用、管理。
三、 屋頂平臺及突出物
共有部分之屋頂突出物及屋頂避難平臺,不得約定為專用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本社區周圍上下、外牆面為共用部分,由全體住戶共同維護使用,日後若要懸掛或設置廣告物,除另有約定外,應依管理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四、 法定空地、露臺、非屬避難之屋頂平臺,如有約定專用部分,應於規約草約訂定之。
第十二條 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
一、 本契約所稱之建材設備為附件六「建材設備表」中之結構、外牆、各戶門窗,建材設備之規格或廠牌型式有多重選擇時,其選擇權歸屬乙方。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件六「建材設備表」施工,除經甲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乙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二、 乙方建造本預售屋不得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電弧爐鋼鍊爐碴(石)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
三、 前項材料之檢驗,應符合檢驗時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主管機關所定之檢測規範,如有造成甲方生命、身體及健康、財產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四、 乙方如有違反前三項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罰則規定處理。
五、 甲方同意本社區基於法令規定(法令變更)、事實上之需要或依建築主管機關之指示,乙方得按實際情形依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並依核定之變更設計圖樣施工,不另行通知甲方。
六、 甲方同意本建物外觀(材質、色系及造型)、庭園景觀、公共空間、公共設施等,基於整體美觀及安全之考量,乙方保有其修改之權利,得就規劃設計與建材、設施、設備等做適度修正。以上之變更以不影響甲方主建物、附屬建物面積及居住使用為原則。
七、 本社區所需之供水、供電、電信、消防、衛生下水道及天然瓦斯等設施及管線位置,係依照主管機關核發之建築執照圖所標示位置設置,倘因主管單位正式設計另指定位置或要求增設時,甲方同意此項指定及增設,不得以此作為不履行契約之理由及請求任何補償或為異議之主張。
八、 本社區接通自來水、電力之管線費及其相關費用(例如安裝配置設計費、施工費、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資等)由乙方負擔;達成天然瓦斯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定,其管線費及相關費用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預售屋基地範圍內之天然瓦斯配管,由乙方負擔。
(二)預售屋基地範圍外銜接公共事業外管線之天然瓦斯配管由甲乙雙方協議定之,未議定者由乙方負擔。
九、 乙方於預售期間在現場展示之接待中心、樣品屋裝潢傢俱等,均不含於本契約之給付範圍內,僅供甲方日後自行裝潢參考之用,甲方不得據此請求乙方給付之或主張任何權利。
第十三條 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一、 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領照(107 年 11 月 27 日)後六個月內開工,且
於申報開工後 43 個月(112 年 3 月 26 日,以日曆天計算)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一) 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乙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二) 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
間。
二、 乙方如逾前項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甲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乙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三、 本房屋之興建工程倘提早完成者,甲方同意仍依照乙方之通知期限內辦理銀行貸款、對保及驗交屋等手續,甲方尚未繳清之自備款、尾款等皆須依乙方通知之期間內付清,否則應依本契約第九條約定辦理。
四、 甲方同意台電配電場所、電表區、發電機房、電信機房、消防機房、雨水回收機房、蓄水池等所有相關公用事業單位之配置大小及位置,由乙方全權配合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電信公司、衛工處等所有相關公用事業單位核准圖說調整之,另外水、外電、電信、天然瓦斯等配管及埋設工程,其接通日期悉依各該公用事業單位之作業和程序而定,不受本條完工期限之約束。
第十四條 建築設計變更之處理
一、 甲方申請變更設計之範圍以室內隔間及裝修為限,如需變更污水管線,以不影響下層樓為原則,其他有關主要結構、大樓立面外觀、管道間、消防設施、公共設施等甲方不得要求變更。
二、 甲方若要求室內隔間或裝修變更時,應經乙方同意於乙方指定相當期限內為之,並於乙方所提供之工程變更單上簽認為準,如甲方以口頭或電話提出申請辦理者對乙方不生效力,且此項變更要求以一次為限。辦理變更時,甲方需親自簽認,並附詳圖配合本工程辦理之,
且不得有違建管法令之規定,如須主管機關核准時,乙方應依規定申請之。
三、 甲方申請變更設計以乙方室內變更設計準則辦理之,若涉及相關增建、變更隔間材質或足以影響大樓安全等事宜,乙方得以拒絕,甲方不得以此作為不履行契約之理由。
四、 若乙方提供之室內材料或色系不符甲方要求,則甲方得辦理工程變更追加減帳,甲方不得要求提供材料交由乙方代為施工,若乙方提供之室內材料不符甲方需求時,雙方同意依本條所定之工程變更方式處理,乙方則應退還甲方該材料之價款,並於交屋時結清。
五、 若因甲方承購兩戶以上需將其合併成一戶時,對於原規劃設計之各戶大門、門牌、天然氣管路、水錶、電錶、室內配電盤及消防管路等設備,仍維持原狀,甲方不得要求取消或變動。至於隔戶牆之拆除,因與原規劃設計圖及相關法令不符,甲方若欲拆除須等到辦理完成交屋手續,由甲方自行委託第三人拆除,與乙方無涉。
六、 工程變更事項經雙方於工程變更單上簽認後,由xxx簽認日起十四內提出追加減帳,以書面通知甲方簽認。工程變更若為追加帳,甲方應於追加減帳簽認日起七天內繳清工程追加款始為有效,若未如期繳清追加款,視同甲方無條件取消工程變更要求,乙方得拒絕受理並按原設計施工。工程變更若為減帳,則於交屋時一次結清。雙方無法簽認時,則依原圖施工。
第十五條 驗收
一、 乙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甲方進行驗收手續。
二、 雙方驗收時,乙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乙方限期完成修繕;甲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該
部分瑕疵未完成改善前,甲方僅得以交屋保留款做同時履行抗辯,除交屋保留款外,不得以未完成改善為由,遲付其他各期期款(含金融貸款)。
三、 甲方未依乙方通知期限內完成驗收手續時,視同甲方已驗收完成,甲方並應依本契約約定辦理交屋手續,並繳清應繳之款項。
四、 乙方依甲xxx於交屋驗收單上房屋瑕疵部分進行修繕完成後,甲方應於乙方通知日起五日內進行複驗。
第十六條 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一、 房地所有權之移轉,除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並由乙方指定之地政士開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方。其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依有關稅費負擔之約定辦理務。申報土地及房屋移轉現值依使用執照核發日當年主管機關公告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作為公契價格申報移轉之。
二、 乙方違反前項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乙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甲方權益時,乙方應負擔損害賠償之責。
三、 甲方如為未成年者,應於產權移轉前完成贈與稅申報及完稅程序。四、 甲xxx具中華民國籍(亦籍外籍或大陸地區之人民、團體、公司等)
人士身分者,除須提供應備之身分證明文件外,並應符合「外國人申請取得、移轉土地建物權利作業流程」或「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如因可歸責於甲方致逾期未申請辦理之情事時,經限期催告後仍未改正者,乙方得隨時解約。上開申請經主管機關不予許可時,甲乙雙方同意得另行協議之。
五、 乙方應於甲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房地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二)提出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代收款(契稅、地政士代辦費、登記規費、印花稅、
書狀費、設定費、火災及地震保險費、預繳六個月管理費、其它應繳費用等),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受款人為乙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之債權金額及範圍之本票予乙方。
(三)本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前全部兌現。
六、 第一款、第二款之辦理事項,由乙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之,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甲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甲方應於接獲乙方或承辦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乙方,另如因甲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甲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乙方權益時,甲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七、 本契約甲方即產權登記名義人,如需設定抵押時亦為抵押權之義務人。為辦理本房地所有權之移轉登記及各項手續需要,甲方授權乙方代刻印章壹枚,負責保管並作為有關下列事項之使用:
(一) 本契約房地產權移轉、抵押設定登記之申報、申請或變更。 (二) 稅捐申報及銀行申請貸款之相關事宜。
(三) 水、電、電信、天然瓦斯之申請或變更。
(四) 申請或解約時撤回各項申請登記等一切事宜及本約有關約定事項之用。
(五) 甲方同意另立「委刻印章同意書」(如附件五),並遵守該同意書之約定事項。
八、 如甲方未按期繳清有關本契約約定之各項款項,或未依約如期辦理各項手續(含銀行對保手續)時,乙方得拒絕辦理所有權移轉予甲方,並依第九條約定處理。
第十七條 通知交屋期限
一、 乙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後六個月內,通知甲方進行交屋,甲方應至乙方指定地點辦理交屋結帳手續。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款義務:
(一) 乙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甲方。
(二) 乙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三) 甲方繳清本契約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等)及完成一
切交屋手續。
二、 乙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後六個月內通知甲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甲方。
三、 乙方應於甲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使用維護手冊、規約草約、使用執照(若數戶同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會)或使用執照影本及乙方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甲方,並簽署交屋證明書,俾憑換取鎖匙,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四、 甲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 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乙方不負保管責任,除開始計算本戶房屋保固期外,屆期所產生之一切費用概由甲方負擔。但可歸責於乙方時,不在此限。於交屋完成(或依本契約之約定視為已交屋完成者)後,本戶房屋發生其他意外事件時,悉由甲方自行負責,且倘因甲方不辦理交屋而使乙方遭受損害時,甲方應負責賠償。
五、 甲方同意於通知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擔本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另瓦斯裝錶費用及保證金亦由甲方負擔。
六、 留置權約定:甲方於尚未付清價款、遲延利息、違約金或各項稅規費等及完成交屋手續前,乙方或其指定之地政士,對於甲方之各項相關產權憑證及建物之相關從物(如鑰匙等)有留置權,甲方絕無異議。
七、 交屋時,甲方同意本房屋之八、
九、 點交以甲方購買之專有部分及停車位(如有)為範圍,土地部分則以乙方交付甲方名下土地所有權狀為點交完成;其他共有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等公共設施,依本契約第十八條之約定辦理完成;點交方式依本契約第十八條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之規定,由社區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點收接管,甲方不得以此部分未完成或
未點交完成為由拒絕辦理點交。
十、 甲方未辦妥交屋手續而擅自遷入、裝修、搬運物品者,應負民刑事責任;於此情形視為乙方已依現況交付甲方,甲方應於乙方通知後三日內,將應繳而未繳之各期款項、各項費用一次以現金或即期票據支付乙方,如有遲延付款之情形,則依本契約第九條之約定處理。
十一、 交屋後,甲方若有任何裝修工程,須先查明施工步驟及方式,並交付裝潢保證金新台幣xxx整予社區管理委員會,若因施工不當導致乙方或其他住戶任何損失,概由甲方負修繕費用及責任。俟裝修工程完畢後,經現場管理單位查明無損害他戶及公共設施之情事後,無息退還裝潢保證金。甲方應與其所選任之承包商及有關施工人員,就裝修施工事項所致乙方或他人之損害或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未繳交裝潢保證金者,不得進入本社區裝修施工,以維護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利益。
第十八條 共有部分之點交
一、 自完工日起至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日止,乙方應擔任本社區共有部分管理人,並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移交之。乙方代管期間須善盡管理負責人責任,妥善審慎運用管理支出本社區各項共用部分管理維護修繕等費用,並於管理委員會成立後,乙方應將公共設施及管理費收支情況詳細列冊移交予管理委員會。雙方同意自交屋日起,由甲方按月繳付共有部分管理費(甲方所預繳之管理費到期後,甲方應再按月繳付管理費),乙方代管期間之各項公共支出,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分攤。
二、 甲方同意於交屋日起計算管理費,並自代收款項中提列房屋及車位管理費作為預繳之用,該筆費用先由乙方以管理負責人身分代為支付代管期間之各項管理維護費用(如:物業管理費用、清潔費用、代理購置(租賃)相關設備、設施、設備維護保養與耗材之費用及其他維護共有部分之一切支出等),待管理委員會成立後,扣除代管期間各項相關支出後,餘額無息移交委員會收執管理。甲方並同意自使用執
照取得日起由乙方以管理負責人名義聘任管理公司負責管理,其費用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三、 本社區共有部分(即公共設施),甲方同意授權管理委員會與乙方辦理移交手續。乙方於完成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七日內,應會同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因該等項目於申請使用執照時,已經主管機關檢測合格,且已設置安裝於現場,故此部分之檢視以現場操作說明方式為之,若可正常運作,即視為檢視點交完成),將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等資料,移交之。上開檢測責任由乙方負責,檢測方式,由乙方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雙方協議為之,乙方並通知政府主管機關派員會同見證雙方是否移交。
四、 甲方同意授權由管理委員代表負責辦理移交公共設施事項,如整體公共設施如無明顯重大致不堪使用之瑕疵,而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逾期接收、未能接收或不完成全部檢測點交手續(含拒不於點交清冊上簽名或用印),視為已檢測點交並接收完成,甲方無條件同意乙方逕為結束託管責任,乙方即卸除本社區共有部分管理人之職務。另非明顯重大致不堪使用之瑕疵或缺失未修繕部分,代表點交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有權在點交清冊上註記,要求乙方修繕且自修繕驗收完成時起算保固期限,因此不影響本項之視同檢測點交完成。甲方不得以公共設施未完成交付,或進行瑕疵修繕為由,拒絕繳交應付款項及交屋。
五、 乙方應將會同檢視時發現之明顯瑕疵或缺失註記於點交清冊中,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或該部分之點交代表)簽名或用印確認,乙方應於一個月內修繕完成,並就該缺失修繕部分另行驗收(乙方修繕完成後,應通知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之點交代表驗收,若故意不配合、延遲驗收或就確認已修繕之事實拒絕承認者,以通知驗收日
視同驗收完成)。檢測時位於點交清冊上列舉改善之事實,如有修繕必要,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依保固維修程序辦理,不得作為拒絕點交之理由。
六、 乙方為增加社區公共設施之實用性,無償提供部分可移動式傢飾或物品及美化植栽,於管理委員會成立後,乙方依現況移交予管理委員會,若該物品經區分所有權人使用後,毀損部分由管理委員會自行處理,管理委員會或甲方不得向乙方請求更換、更新或修繕。
七、 公共設施自管理委員會成立後起算,保固一年,如因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拒絕完成移交,或甲方未能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未選任管理負責人等非可歸責乙方之事由,為保護買賣雙方及避免多眾權益受損,影響公共設施正常使用權利,依本條第四項之約定,視為已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接收,甲方無條件同意乙方得逕為結束託管責任,並卸除共有部分管理人之職務。
八、 本社區共有部分自檢測點交完成(含視同檢測點交完成)之日起,社區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即接管,並應自行負責公共設施之管理
(含委聘管理服務人)、維護、保養。第十九條 保固期限及範圍
一、 本契約房屋自甲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甲方之原因時自乙方通知交屋日起,除乙方能證明可歸責於甲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分(如: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物涉及結構部分…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份(如門窗、粉刷、地磚、防水…等)負責保固一年,但消耗品不在保固範圍內,乙方並於交屋時提供房屋售後服務卡予甲方作為憑證。若係天災地變不可抗力、或因住戶個人使用不當、自行拆卸、修建、改建、增建或裝潢施工,以致破壞原有結構、防水等人為損壞;亦或管理委員會未善管理之責,致使公共設備之損壞、遺失等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乙方不負保固責任。
二、 前項期限經過後,甲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三、 有下列事項者,乙方不負保固責任: (一) 甲方自行變更或加建者。
(二) 房屋因甲方裝潢、拆除隔間或拆除原有設備、水電系統而導致破壞房屋使用功能者。
(三) 甲方擅自於樑柱、外牆、樓板做拆除或開孔導致房屋結構龜裂、破壞、漏水者。
(四) 甲方使用管理不當或未善盡各項設備專業定期維護保養責任所致之損壞。
(五) 天災或自然損害或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導致房屋毀損者。
(六) 消耗品:花草、樹木、玻璃製品(玻璃、燈泡)、紗窗、紗門或其他依常情可歸類為消耗品者。
(七) 因正常使用所造成之自然耗損或天候變化造成之自然變化(諸如水電開關、燈具之耗損、壁面之污損或伸縮細紋等)以及美化植栽部分,不在保固範圍內。
(八) 保固期限內設備之保養、清潔及維護費用由甲方自行負擔。第二十條 契約轉讓條件
一、 甲方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者,於本契約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如欲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乙方同意,乙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甲方並應於乙方指定時間辦理換約手續。若甲方未經乙方書面同意或未依乙方指定時間辦理換約手續,其轉讓或更換行為對乙方不生效力。若因甲方轉讓或變更名義,致產生或增加稅費時(含履約保證手續費),其產生或增加部分不論產權屬誰名下,均由甲方負擔。
二、 前項之轉讓,除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免手續費外,乙方得向甲方收取本契約總價款千分之 之手續費(最高以千分之一為限),甲方同意於辦理轉讓同時,以現金一次給付。
三、 契約轉讓之受讓人應概括承受甲方於本契約已未發生之一切權利義務(包含但不限於總價金額、貸款金額及工程變更…等),如有爭執糾
紛或致使乙方遭受損失時,甲方應負賠償責任。
四、 甲方於辦理契約轉讓或變更名義時,需將乙方已開立甲方繳納款項之發票連同本契約正本交受讓人,並應告知且使受讓人承諾依本契約之約定履行。
五、 甲方依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非經乙方之同意不得提供予第三人做為擔保,否則其轉讓或供作擔保之行為對乙方不生效力。甲方如有違反前述約定,或因甲方與第三人發生糾紛,致甲方基於本契約取得之權利為第三人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強制執行,乙方可逕行片面解除契約。
第二十一條 稅規費暨相關費用之約定
一、 地價稅以乙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乙方負擔,該日期後由甲方負擔,其稅期已開始而尚未開徵者,則依前一年度地價稅所載該宗基地課稅之基本稅額,按持分比例及年度日數比例分算乙方應負擔之稅額,由甲方應給付乙方之買賣尾款中扣除,俟地價稅開徵後由甲方自行繳納。
二、 土地增值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申報,並以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當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其逾三十日申報者,以提出申報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應由乙方負擔,但甲方未依通知期限內提供備妥申辦文件,其增加之增值稅或滯納金,由甲方負擔。
三、 房屋稅以乙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乙方負擔,該日期後由甲方負擔,並依法定稅率及年度月份比例分算稅額。
四、 所有權移轉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贈與稅(甲方為未成年人時,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適用)、代書代辦手續費、辦理貸款及抵押設定之相關費用、貸款保險費、預收六個月房屋及車位管理費,裝錶費、保證金及各項政府或公用事業等所開具稅規費及附加稅捐由甲方負擔。(本項費用乙方暫收款預定新台幣 萬元整;並預定與申報稅單時一併繳付,將來按實際支付交屋時結算多退少補。)擔起造人為乙方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規費及代辦手續費由乙方負
擔。
五、 如需公證其費用由甲乙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六、 自通知辦理交屋日之日起三十日後(含視為點收完成),本契約房屋所發生之水電費、公共水電費、瓦斯費及管理維護費,甲方不得以公共設施未完成交付為由拒絕支付。
七、 應由甲方繳交之稅費,無論該單據抬頭為何人,均應由甲方負擔,甲方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將此等費用全額預繳,並於交屋時結清,多退少補。
八、 為維護本社區之良好品質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共同權益,甲方應於接獲乙方通知時,預繳六個月依下列各項收費標準計算之管理費予乙方:
(一) 依房屋總坪數按每月每坪新台幣捌拾元計算之管理費。
(二) 地下層停車位:平面式車位每位每月管理清潔費新台幣參佰元整。 (三) 機車位清潔費每位新台幣壹佰元整計算。
(四) 上述管理費乃用以乙方支付代管理期間之管理維護費用(如:物業管理人員薪資、清潔費用、公共水電費、代理購置相關設備及設備維護與耗材之費用…);該管理費用於乙方擔任本社區之管理負責人期間,由乙方負保管之責,乙方並應於本社區之管理委員會成立或選任管理負責人時,扣除代管期間之所有管理費用並結算該管理費後,若有餘額無息移交管理委員會或選任之管理負責人統籌運用,若有不足仍應由甲方依區分所有權比例繳納。
九、 本條未為約定之其他稅規費暨相關費用之負擔,依有關法令及交易習慣定之。
十、 甲方未於乙方通知期限內預繳本條所列之各項費用致發生怠報或滯納之違規情事者,其因此而增加之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二十二條 乙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一、 乙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承攬人依民
法第五百十三條行使法定抵押權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情事之一;如有上述情形,乙方應於本預售屋交屋日或其他約定之日期前負責排除、塗銷之。但本約有利於甲方者,從其約定。
二、 有關本契約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不可抗力因素之處理
如因天災、地變、政府法令變更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本契約房屋不能繼續興建時,雙方同意解約。解約時乙方應將所收價款按法定利息計算退還甲方。
第二十四條 特別約定事項
一、 於管理委員會成立後,乙方針對所設置之公共設施或相關設備依現況移交予管理委員會,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更改或增加該建材設備及公共設施之各項設備。若該設施及物品經區分所有權人使用後,毀損部分由管理委員會自行處理,管理委員會或甲方不得向乙方請求更換、更新或修繕。
二、 自乙方擔任本社區共同使用部分之管理人時,甲方同意乙方就本社區共同使用部分機械機電設備、管理及清潔等費用,自第一戶交屋日起,得以本約第二十一條第八項所收款項直接支付。
三、 本社區任何一戶從事修繕,倘因工程技術之需要而進入本戶內修繕,甲方應同意其進入修繕,惟因修繕而導致毀損,應由修繕人員負擔之。但本戶內專為便於修繕之管道間、牆面、出線口等,甲方同意不設置固定裝潢及物件,否則如因須修繕而致部分之毀損,由甲方自行負責修復。
第二十五條 違約之處罰
一、 乙方違反本契約第十二條「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第十三條「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甲方得解除本契約。乙方違反第二十二條「乙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乙方違約,甲方得依法解除本契約。
二、 甲方依前項解除本契約時,乙方除應將甲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甲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甲方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三、 甲方違反有關本契約第八條「付款條件」、第九條「逾期付款之處理 方式」之規定者,乙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 繳價款為限,甲乙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若本契約房地所有權已移轉登記於甲方名下時,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七日內將房地產權返還登記 予乙方,由乙方或乙方指定之地政士為代理人(甲方同意授權由乙方代為委任),逕將房地產權過戶返還乙方並塗銷金融機構抵押權設定,及費用及稅費均由甲方負擔,甲方無異議,違者甲方應另賠償乙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失及訴追費用(含委任律師代理訴追及強制執行之 一切費用)。
四、 甲乙雙方當事人除依本條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第二十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
一、 甲乙雙方與他方所為之徵詢洽商或通知辦理事項,均應以書面為之,凡此項通知均以本契約雙方所記載之通訊地址為準,雙方地址如有變更,應即時以書面通知對方更正。如因拒收或其他原因無法送達時 (包含未通知他方更正變更後之地址),均以第一次投遞日期視為送達日期。
二、 共同買受人對本契約之義務負連帶責任,其共同買受人間相互之權利義務分配由甲方另外協議之,與乙方無涉。甲方如為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為連帶保證人,並應連帶負擔本契約所載甲方之全部責任,並繳清贈與稅費,否則不得辦理產權移轉及貸款。
三、 甲方及管理負責人(含管委會)不得妨礙或阻擋乙方帶看之客戶出入門禁及社區公共設施等。任何妨礙乙方使用或者要求支付對價者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 本社區受、供電室及供給、排水設備或瓦斯供氣等公共設施,悉依照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之建照圖面或委託專家設計安裝位置,甲方同意不提出任何主張或要求乙方拆除或移位。
五、 本社區竣工時,甲方同意乙方得將其未售建物作為銷售辦公室及其他必要用途,並無償使用土地及共有部分,以推行銷售活動等事宜。
六、 本社區竣工時,乙方有權將公司名稱及商標設置於本社區及建築物之任何位置,甲方同意不向乙方要求拆除或擅自拆除,否則願負毀損之民、刑事責任,亦不向乙方請求給付任何補償、補貼或賠償等各項費用。
七、 本契約之住戶管理規約(如附件八),於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之前,為維護全體住戶之公益,甲方同意遵守並受約束,且同意下列事項:
(一) 屬於社區各住戶內專有部分,限定不得做為或供做下列行業使用:如家庭工廠、易燃易爆之化學品儲藏所、色情理容院、賓館、按摩院、辦喪行業、產生空氣污染及噪音行業(如機車修理、宗教儀式活動等及其他妨害公共安寧與秩序維護之行業)。
(二) 如有出租或轉賣情形,甲方須慎選承租(購)人且必須告知承租 (購)人,本社區所訂定之住戶管理規約並清楚說明「承租(購)人必須無異議遵守」。
(三) 為維護建築物整體外觀之整齊、美觀與格調一致性,乙方將規劃各戶冷氣主機之位置並預留冷氣室外機電源,各戶室內預留冷氣套管及冷氣排水管,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冷氣主機及其附屬設備由甲方自行購置。甲方暨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均同意各戶冷氣主機應固定安裝於乙方所規劃之指定位置。
八、 甲方未繳清全部款項及辦妥交屋之ㄧ切手續前,不得進入使用本戶房屋或自行裝潢施工。交屋前除乙方通知並會同驗屋外,基於工地安全及標的物所有權與危險負擔尚未移轉等因素,乙方得拒絕參觀;未經同意進入工地時,乙方得拒絕並排除其參觀。
九、 本社區設施通過消防檢查、電梯安檢、電力公司供電審核、自來水供水審核、電信公司通話審核,並取得使用執照、接通水電後,視為本社區所有公共設施通過性能測試無誤。有關公共設施點交,乙方行文通知管理委員會點交,管理委員會若不如期點交或不依誠信原則點交,乙方不負保管責任,視為點交完畢。
十、 本契約之效力,對甲乙雙方權利義務之受讓人與繼承人有同等約束力。
第二十七條 疑義之處理
x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有利於甲方之解釋。
第二十八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雙方同意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九條 契約相關附件及契約分存
一、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乙方應將契約正本交付予甲方。
二、 甲乙雙方一切權利義務與約定悉以本契約載明之條款為依據,倘對本契約有其他約定事項須經雙方協議後用印認定之,甲乙雙方不得僅憑單方面口頭約定,否則一律無效。
三、 本契約之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暨所有附件及附加條文一併履行。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四、 本契約連同封面、底面裝訂成冊,契約書內,按順序編號,雙方同意免蓋騎縫章,亦不影響本契約效力。
第三十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附件:
一、 建造執照
一之一、房地、汽車停車空間出售標示暨價款說明二、 房屋平面圖
二之一、停車空間平面圖
三、 房地款繳款期別明細表四、 自洽貸款約定書
五、 委刻印章同意書六、 建材設備表
七、 汽車停車位約定使用同意書八、 住戶管理規約
九、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履約擔保機制說明十、 受益權人會議規則
十一、 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暨客戶同意書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簽章)
身分證字號:
戶 籍 地 址:通 訊 地 址: □
□同戶籍地址
電 話:(O) (H)行 動 電 話:
乙 方:陽億建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xxx (簽章)統 一 編 號:28732603
聯 絡 電 話:02-2618-3089
聯 絡 地 址:新北市八里區龍米路一段 178 號
不動產經紀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證 書 字 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表 停車位計算面積說明
x社區出售汽車停車位之面積,其大小規格分別計算如下列:
一、平面式車位規格:長 6.00 公尺,寬 2.50 公尺,高度不小於 210 公分
x社區地下層、1F&2F 公共空間及屋突共有部分面積 4856.66 平方公尺
* 670/100000 = 32.54 平方公尺(約9.84 坪)。車位佔土地持分2190.03平方公尺*79/100000=1.73 平方公尺(約 0.52 坪)
二、平面式車位規格:長 5.50 公尺,寬 2.50 公尺,高度不小於 210 公分
x社區地下層、1F&2F 公共空間及屋突共有部分面積 4856.66 平方公尺
* 613/100000 = 29.77 平方公尺(約 9 坪)。車位佔土地持分 2190.03平方公尺*72/100000=1.58 平方公尺(約 0.48 坪)
三、平面式車位規格:長 5.50 公尺,寬 2.30 公尺,高度不小於 210 公分
x社區地下層、1F&2F 公共空間及屋突共有部分面積 4856.66 平方公尺
* 545/100000 = 26.47 平方公尺(約 8 坪)。車位佔土地持分 2190.03平方公尺*64/100000=1.40 平方公尺(約 0.42 坪)
上述停車位面積包含車道、停車格位置、部分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上開面積計算仍應依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之共有部分總面積與實際分攤面積比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