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 20 日
(版本号:2021 年 7 月修订)
通用条款
立约人:
甲方:贷款人名称见特别约定条款一乙方:借款人姓名见特别约定条款一
乙方因个人经营性融资需求,向甲方申请借款;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见特别约定条款二。
见特别约定条款三。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期限(起止日期)如与借款凭证记载的实际发生日期不相一致的,以 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借款期限应从本合同下的首笔借款发放日开始计算;若乙方分笔提取本合同下的借款,其应于借款期限届满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全部借款。
本合同约定的提款期见特别约定条款八。
乙方只能在提款期内提取借款。本合同项下乙方超过提款期而未提取的任何借款将在提 款期结束后立即自动取消,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行借取。
借款利率见特别约定条款四。借款发放日是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发放借款资金之日
(具体借款发放日以借款凭证所载日期为准)。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 20 日
(遇节假日顺延)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双方确认,借款期内,借款利率应根据特别约定条款四约定的周期调整借款利率,自本 合同项下首笔借款发放日的下一个周期的对应日(“周期重定价日”)起,甲方按特别约定条款四的约定确定调整后的借款利率,不另行通知乙方。周期重定价日与首笔借款发放日或该周期首月的首笔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为同一日的,自周期重定价日起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
率。如下一个周期当月不存在借款发放日对应的日期,则该月最后一日视为周期重定价日。具体变更方式如下:
(1)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如遇上述情况利率调整的,继续执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若甲方分笔发放本合同下的借款,则每笔贷款适用的借款利率均为首笔贷款适用的借款利率,且各笔贷款适用的利率在借款期限内不作调整。
(2)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利率应根据特别约定条款四约定的周期调整借款利率。
若甲方分笔发放本合同下的贷款,则就首笔贷款以外的其他每笔贷款而言,其发放时适 用的利率应为本合同项下的首笔贷款当时所执行的利率,借款期内其适用的借款利率应根据本合同项下的首笔贷款的利率调整情况进行调整。
借款用途为见特别约定条款五。
乙方承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乙方不得将借款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用于约定用途 以外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将借款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以借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借款从事股权、股票、基金、期货、债券、外汇、贵金属以及各类理财产品及/或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不得将借款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不得将借款用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等;不得将借款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1. 乙方未满足下列任何条件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提款申请,并有权不予发放 借款,但乙方满足下列所有提款条件并不构成甲方必须向乙方发放借款的义务,甲方仍然有权根据自己的合理判断,决定是否向乙方发放借款。如甲方决定不发放贷款,甲方无需承担由此给本合同其他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1) 乙方已按甲方的要求在甲方处开立账户;
(2) 乙方已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的全部资料、文件和信息,且甲方认为该等资料、文件和信息的内容符合甲方的放款要求,除非明确要求提供原件,本条款项下甲方要求提供的材料文件均应为真实、完整及最新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 本合同及与本合同项下借款相关的担保文件(若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担保的)已生效并持续有效,并且相应的担保物权已设立并持续有效,且甲方已经取得相关担保权利证明文件的原件(如有);
(4) 根据甲方的要求,本合同已办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5) 乙方的经济状况或偿债能力未发生甲方认为的重大不利变化;
(6) 乙方未违反或未可能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7) 甲方要求的提供借款的其他先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特别约定条款七中约定的条件)。
2.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应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书面提款申请书(该通知应至少包括提款时间、提款用途及提款金额等信息)及委托支付的交易对象清单(如有),若甲方决定向乙方提供借款,将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将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发放入乙方或乙方指定的收款人的账户内。
甲方完成上述手续后,即视为已向乙方发放贷款,且视为乙方已经收到本合同 项下的贷款。
1. 受托支付
(1)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下贷款应通过受托支付的方式由甲方根据乙方的 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乙方交易对象。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交提款申请及提供下列资料,并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通过受托支付方式进行支付的贷款资金直接支付至交易对象的账户:
(a) 乙方签订的与贷款资金使用相关的资料文本,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
(b) 乙方完整填写提款申请书、借款凭证、贷记凭证或电汇凭证;
(c) 甲方认为必需的其他文件。
(2) 对于根据本合同的规定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发放贷款资金的,甲方有权在贷款资 金发放前审核乙方的提款申请书中所列的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和相关的商务合同相符,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的约定;并有权审核乙方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约定条件以及乙方是否满足借款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
甲方仅对乙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且有权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乙方申 请的支付,如甲方决定不同意支付,甲方无需承担由此给乙方及其他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2. 自主支付
(1) 经甲方事先同意,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可根据乙方的提款申请 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乙方账户,并由乙方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乙方交易对象。
(2) 对于采用自主支付方式发放的贷款资金,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定期报告或告 知甲方贷款资金的支付情况。
(3) 对于根据本合同的规定采用自主支付方式发放贷款资金的,甲方有权检查贷款 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甲方认为合适的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3. 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诺:
(1) 其向甲方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2) 其应配合甲方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3) 如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甲方。
4. 无论采取何种支付方式,在下列情形下,甲方无需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1) 因乙方提供的相关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无效而导致甲方未及时完成支付的;
(2) 因甲方执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导致甲方未及完成支付的;
(3) 任何其他因非甲方的原因而导致未能完成支付的。
5. 本合同下借款支付方式见特别约定条款六。
第七条 借款偿还
1. 对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甲乙双方选择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偿还借款本息:
(1) 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2) 按月付息,按月还本。
(3) 按月付息,按季还本。
(4) 按月付息,按年还本。
甲乙双方选择的偿还借款本息的方式见特别约定条款九。
2. 对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甲乙双方选择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或者按特别约定条款九第 2 款约定的方式偿还借款本息:
(1) 按月等额本息。
(2) 按月付息,按季还本。
(3) 按月付息,按年还本。
(4) 按季付息,按季还本。
(5) 按季付息,按年还本。
甲乙双方选择或约定的偿还借款本息的方式见特别约定条款九。
3. 对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甲乙双方约定:
(1) 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还款的,乙方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利随本清。计算公式为:
到期日还款额=全部已提取而未到期的借款本金余额+借款利息
借款利息=全部已提取而未到期的借款本金余额×借款日利率×借款实际计息天数-应扣利息(如有)
应扣利息=按实际借款的实际使用天数计算,乙方根据上述公式在本期内多支付
的利息
(2) 采用按月付息,按月、按季、按年还本方式还款的,每月 20 日为乙方付息日,还款日固定为按贷款发放日推算的每月、每季、每年的对应日。借款到期日为最后还款日。乙方偿还借款本息时,按月归还当期借款利息,分期归还借款本金,最后一期利随本清。计算公式为:
每月付息额=全部已提取而未到期的借款本金余额×借款日利率×本期实际计息天数-应扣利息(如有)
应扣利息=按实际借款的实际使用天数计算,乙方根据上述公式在本期内多支付的利息
每期应还贷款本金=全部已提取而未到期的借款本金余额÷剩余还款期数到期日还款额=全部已提取而未到期的借款本金余额+剩余借款利息
(3) 剩余借款利息=全部已提取而未到期的借款本金余额×借款日利率×付息日至到期日的实际计息天数采用按季付息,按季、按年还本方式还款的,每季末月 20日为乙方付息日,还本日固定为按贷款发放日推算的每季、每年的对应日。借款到期日为最后还款日。乙方偿还借款本息时,按季归还当期借款利息,分期归还借款本金,最后一期利随本清。计算公式为:
每季付息额=全部已提取而未到期的借款本金余额×借款日利率×本期实际计息天数-应扣利息(如有)
应扣利息=按实际借款的实际使用天数计算,乙方根据上述公式在本期内多支付的利息
每期应还贷款本金=全部已提取而未到期的借款本金余额÷剩余还款期数到期日还款额=全部已提取而未到期的借款本金余额+剩余借款利息
剩余借款利息=全部已提取而未到期的借款本金余额×借款日利率×付息日至到期日的实际计息天数
(4) 采用按月等额本息方式还款的,自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以一个月为一期,分期偿还借款本息(具体期数见特别约定条款十),最后一期利随本清。首次还款日为借款发放日的次月对应日,以后每月的对应日为固定还款日。还款当月无对应日的,则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计算公式为:
每期应还款额=
剩余还款期数
全部已提取而未到期的借款本金余额×利率×(1+利率)
剩余还款期数
-应扣利息(如有)
(1+利率) −1
每期应还借款利息=期初全部已提取而未到期的借款本金余额×借款日利率×本期计息天数-应扣利息
应扣利息=按实际借款的实际使用天数计算,乙方根据上述公式在本期内多支付的利息
每期应还借款本金=每期应还款额-每期应还贷款利息
(5) 利率换算:
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
4. 乙方应在甲方处开立账户(账号见特别约定条款十一),并于每个付息日及/或 还款日之前存入相应的还款资金,同时乙方正式授权甲方于每个付息日及/或还款日当日直接从该账户中扣收当期应还借款本金、利息和其它款项。如账户余额不足扣收的,乙方授权甲方自逾期之日起,直接从上述账号中根据甲方要求的顺序扣收逾期的贷款本金、利息和相应的罚息、复利及其他款项,直至清偿日止。根据乙方参与经营的企业向甲方出具的担保/承诺函(乙方参与经营的企业在出具该担保/承诺函之日应同时向甲方提交符合法律法规及该企业公司文件要求的相关企业决议文件),不可撤销的同意并授权甲方在乙方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上述债务时,甲方有权从乙方参与经营的企业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中根据甲方要求的顺序划扣当期应还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款项。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甲方有权按扣划日甲方确定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
1. 借款期限内,乙方可以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但乙方必须提前 十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乙方提前还款的,应当对甲方提供的各类服务,按照规定支付工本费用、手续费用且应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收方式见特别约定条款十二)。
2. 乙方部分提前还款时,应首先归还结欠的应清偿的费用、违约金、罚息、复利 及应付利息,然后一次性偿还不低于六个月应还款本息总额的借款本金。(如届时借款本金余额不足六个月应还款本息总额,则应偿还的本金应为全部剩余未偿还的本金。)
3. 乙方提前还款后,甲方对提前归还的借款本金不再计收利息,此前已归还的借款利息甲方不作退还或抵扣本金处理。
4. 乙方部分提前还款后,甲方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含提前还款当期)、原借款利率和原还款方式重新计算新的还款额,乙方应根据重新计算的还款额自当期对应还款日起逐期还款。
5. 乙方不得再重新提取已经提前偿还的贷款。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金或利息的(包括甲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或甲方要求提前收回的本金或利息),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如遇借款利率调整,罚息利率随之调整。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见特别约定条款十三。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甲方对未按合同约定使用部分从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之
日起按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如遇借款利率调整,罚息利率随之调整。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见特别约定条款十三。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和/或有权立即收回全部已发放的借 款及行使相关担保权利。
1. 乙方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十九条所做的声明与保证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无效的。
2.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或乙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3. 乙方没有按期足额支付借款的本金或利息。
4.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5. 乙方违反其与甲方或其他第三人所签订的其他类似合同,或者因该类合同产生争议而进行诉讼或仲裁。
6. 乙方在还款期限内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馈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馈赠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7. 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有关担保文件或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未生效,或者出现担保人违约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资料及手续有虚假成分,担保人被迫或主动停业,或者担保物价值减少而担保人拒绝恢复或者不另行提供担保等。
8.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十二条第 9 款所列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实际发生,甲方认为将影响其债权的安全。
9. 危及或可能危及甲方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
10.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取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本合同项下债务。
1. 应当如实提供甲方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并配合甲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2. 乙方住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就业状况以及收入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 应当遵循甲方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接受甲方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财务状况、信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甲方要求的一切文件、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性。
4. 应当按本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应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挪作他用。
5. 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并负责支付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及实际支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与抵押物有关的保险、鉴定、保管、公证等费用及其他相关税费、法律手续费。
6. 将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7.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本合同外的任何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
8. 乙方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部分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并且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或提供甲方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应采取上述行动。
9. 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七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 担保人死亡、失踪、或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2) 乙方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劳动仲裁、仲裁案件,或者主要资产或为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物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3) 签署对其财务状况或信用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4) 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5) 乙方的财务状况恶化,信用状况恶化,或发生对乙方财务状况、信用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10.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 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11. 乙方保证并承诺,其与本合同相关的交易行为均为真实合法有效,其向交易对 象支付的交易价款符合市场公允价格,不存在且不会出现以虚假方式或非法手段套取本合同下甲方贷款的情况,该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或相关方向甲方提供虚假或无效资料、进行虚假陈述、串通提高交易价格、虚构交易行为、以各种形式掩盖其真实交易目的等。若甲方认为乙方可能存在前述情形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并作出充分的说明以证明其不存在前述情形。
12. 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乙方已向甲方通知,乙方是否与甲方领导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首席、总监、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分支行行长、副行长或行长助理,资深业务经理、二级支行行长及其他对银行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相关人员)存在与该等个人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及其投资经营的企业相关的各类经济和业务的利益关联。如果乙方未做出上述通知的,甲方将假设乙方无上述利益关联。在本合同签署后若发生该等利益关联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
1. 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如实全面地提供相应的信息及资料。
2. 有权要求乙方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3. 有权了解乙方及其家庭的收入、财产、负债情况及还款计划。
4. 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查询及提供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信用情况,且不必再行通知乙方。乙方如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方式按期归还贷款本 息的,甲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该笔贷款的逾期信息。
5. 有权监督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6. 有权直接从乙方的账户上划收借款本金和利息及其他款项,且无需另行通知乙 方或征得乙方同意。
7. 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要求乙方提前归还借款或行使相关担保权利。
8. 在乙方发生债权债务转让行为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其它一切有关费用,或将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落实到甲方同意接受的受让人名下,或提供甲方同意接受的担保措施。
9. 有权收取有关费用。
10. 有权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 在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并符合甲方提出的要求的前提下,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向乙方发放贷款。
2. 应当对乙方的财产、收入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
1. 与本合同有关的资信调查、检查、公证、见证等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 乙方到期未偿还借款本息,甲方为催收借款本息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公告、送 达、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确认,甲方凭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或相关单位开具的发票或收据即可向乙方主张该笔费用,乙方对费用的金额不持异议且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支付。
1. 发生下列任何情况的,为乙方违约:
(1) 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2) 乙方未能按时足额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本金或利息;
(3) 乙方申请借款时提供虚假或无效的资料、虚假陈述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骗取借款的;
(4) 乙方死亡、失踪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法落实他人履行债务的,或者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财产管理人的,或者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财产管理人不履行债务的;
(5) 按照本合同约定乙方必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或必须对债务履行做出安排后方可实施的行为,乙方擅自实施该行为或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实施的;
(6) 乙方发生或即将发生通用条款第十二条第 9 款任一事项,甲方认为将影响其债权安全的;
(7) 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任一约定或未履行本合同其他任一义务的;
(8) 乙方违反其与甲方或其他第三人之间的其他合同、协议或法律文件的;
(9)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相关监管规定,或规避受托支付的;
(10) 乙方违反本合同关于环境保护、社会风险、绿色信贷等任一方面的约定的。
2. 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措施:
(1) 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和/或收回已经发放的借款和应收利息;
(2) 对乙方逾期的借款或挤占挪用的借款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收罚息;
(3) 对乙方的应付未付利息按上述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4) 有权从乙方在甲方处及甲方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乙方不可撤销 的授权甲方可直接进行上述扣收,无需再另行通知乙方或征得乙方同意;
(5) 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和支付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
(6)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 若甲方认为乙方可能存在通用条款第十二条第 11 项情形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的 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并作出充分的说明以证明其不存在该等情形。若乙方存在该等情形或未向甲方作出令甲方满意的说明,将视为乙方对本合同的实质性违反。甲方除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行使相应的权利外,还有权按照本合同下借款总金额的百分之十(10%)一次性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并且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或在甲方的银行系统中开立的任何账户内扣收前述款项。
4. 因政策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按照本合同约定放款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经甲、乙双方完全协商一致,可修改或解除本合同,修改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行修改的补充协议和其相关书面文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 甲方对乙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本合同内甲 方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甲方依据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力,不能作为甲方对任何破坏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2. 在本合同项下贷款为无担保信用类的情形下,若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后,乙方成为甲方的关联方(本条中“关联方”与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 号)以及其后对该准则的修订中的相同词语具有相同含义)的,则甲方和乙方在此同意并确认:对于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仍按照本合同之约定履行,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甲方有权自行决定取消发放,或在乙方根据甲方要求补充提供相应充足担保后予以发放。
3. 本合同不论因何种原因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时,乙方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若发生上述情况,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可立即向乙方追讨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它有关款项。
4. 本合同项下债务的还款日/到期日如遇节假日,则借款本金、正常本金利息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归还,但需根据顺延天数按正常利率计收利息;第一个工作日未全部归还的,未归还部分自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罚息;如存在罚息,罚息的还款日不因节假日而顺延。
5. 乙方提供的通讯地址、电子终端(包括移动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将作为本合同项下信息通知及争议解决的送达地址。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各个争议解决阶段。
6. 如果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送达地址发生变更,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变更后的地址。
7. 除上述约定外,受诉法院或其他争议解决机构邮寄至送达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如争议解决期间送达地址变更,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及争议解决机构变更后的地址。
8. 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受送达人本人或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9. 本合同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之用,不应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和对本合同条款的解释。
10. 其他约定事项见特别约定条款十四。
11. 合同份数见特别约定条款十五。
12. 本合同所称的“甲方系统”是指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
13. 本合同项下所称之“贷款”与“借款”为同一概念的两种表述,作此区分仅为合同条款表述所需。
14. 定义
工作日:指为甲方对外开业从事一般对公业务之日(星期六和星期日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除外)。
信息提供者:指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息的单位。
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15. 乙方确认并知悉,如果因适用法律的任何颁布、实施或变更,或为了遵守监管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的任何要求(“法律变动”),导致或将导致甲方继续履行或维持本合同不合法、不合规,甲方在知悉后尽快通知乙方,且甲方有权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1)宣布相关贷款提前到期且要求乙方归还贷款本息,2)要求乙方补足全额保证金或类似款项以备对外支付,3)取消或缩减相关授信贷款额度,及 4)终止相关合作关系。该等权利不构成甲方在本合同下的违约事件,乙方无权据此要求甲方进行任何赔偿。
1. 乙方在法律上有资格和有能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2.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各项申请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不含有与事实不符的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任何重大事实,未向甲方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3. 乙方在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就业状况以及收入状况等事项时,保证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4. 乙方已经充分知悉、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 乙方承诺,如其提供的材料、信息、文件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完整的,甲方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降低或取消授信额度,采取一种或多种违约措施,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6.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申请材料、身份信息等资料,并确保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当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改或在甲方提供的渠道进行修改。如因乙方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合规或未及时更新已变更的资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涉及有权机构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联合国)等制裁时,甲方有权中止或终止向乙方提供金融服务。
乙方同意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配合甲方开展尽职调查,包括提供有效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答复相应的问题。若在核实中发现相关异常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一步提供证明材料、中止或终止向乙方提供金融服务等控制措施。
7. 乙方承诺,根据甲方不时之合理要求,其应向甲方提交环境和社会风险报告,接受甲方就环境保护、社会风险及绿色信贷等方面的监督;乙方进一步声明和保证,其将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
1. 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
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 法解决,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或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中立评估。
3. 若本合同已经甲乙双方办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的,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乙方承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各方进一步认可,如签字人为自然人的,除签名、盖章方式外,亦可以采用按指印方式签署。
1. 对于在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和知悉的乙方的未公开信息和资料,甲方对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应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和资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 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2) 司法部门或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
(3) 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偿债义务,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需向甲方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和允许甲方的外部专业顾问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的;
(4) 乙方另行同意或授权甲方进行披露的。
2. 乙方确认已签署《信用信息查询和提供授权书》。甲方在授权书规定的范围内查询、使用和保存乙方的信用信息。
3. 本条是否适用见特别约定条款十六。在本条第 1 款和第 2 款约定的情形外,乙方进一步同意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乙方
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不良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等,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为下列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他金融机构及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或者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或部分拥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许其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①为开展银行授信业务或与银行授信业务有关,例如推广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业务、催收乙方欠款、转让银行授信业务债权等;②为甲方向乙方提供或可能提供新产品或服务或进一步提供服务。
4.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将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5. 甲方将尽可能确保乙方信息的安全,如乙方对本合同存在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乙方可以向上海农商银行各网点咨询和反馈,甲方将尽快答复并提供解决方案。同时,乙方同意并授权上海农商银行在业务申请阶段、存续期间及后续业务管理阶段,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收集及使用其信息,并在必要范围内提供予与相应业务有关的第三方。
本条中的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乙方身份或反映乙方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交易信息、医疗健康信息、行踪轨迹信息、电子设备信息、电子设备操作日志等。
本条款不因本合同终止、无效或解除而失效。
特别约定条款
合同编号:
一、 对立约人的说明:
贷款人(甲方):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固定电话:联系传真:
借款人(乙方): 户籍地址: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证件种类:证件编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二、 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
三、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具体期限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乙方应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全额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和所有应付费用。
四、 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在(勾选)□一年/□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基础上(勾选)□加/□减基点 。具体每笔提款执行利率按如下规则确定,执行利率以借款凭证之约定为准:首笔提款按本合同签订日前一日,即 年 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减上述基点数值确定,为 %【年利率(单利)】,除首笔外的其他各笔提款,其发放时适用的利率为首笔借款当时执行的利率。
自本合同项下首笔借款发放日起,以 (大写)月或 (大
写)年为一个周期调整借款利率。适用利率为周期重定价日前一日 LPR 利率按前述 约定的加减基点数值确定。
为免疑义,前述单利的约定并不影响本合同项下涉及应付未付利息计算时采用复利的计算方式及相关约定。
五、 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为: 及甲方认可的其他用途。 六、 各方确认,本合同下的借款应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进行支付,但符合下列情形中第
项(可多选)条件之一的借款可采用自主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1. 乙方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单笔支付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2. 乙方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3. 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单笔支付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 甲方放款的其他先决条件:
八、 本合同下借款的提款期为自首笔借款发放之日起的 天。其中,首笔提款不迟 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天内提取。
九、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偿还借款本息;
1.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七条第定的方式;
款[注:在第 1 款和第 2 款中选择]第 项约
2. 约定的其他方式为: 。十、 采用按月等额本息方式还款的,自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以一个月为一期,分
期偿还借款本息,最后一期利随本清。
十一、 乙方在甲方处办理的账号为 。十二、 除按照本合同约定计收利息之外,甲方同意乙方提前还款的,不另行收取提前还款
违约金。
十三、 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
十四、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 本合同是双方签订的编号为 《 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
2.
十五、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及相关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 本合同 (是/否)适用上述个人信息保护条款。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
特别提示: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及特别约定条款组成,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合同印制的通 用条款和填写的特别约定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特别是对通用条款中的加粗下划线条款。 甲方已经充分提示乙方注意本合同中的加粗下划线条款,并应甲方的要求对该等条款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及各条约定认识一致。
甲方/贷款人(盖章) 乙方/借款人(自然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乙方配偶声明和承诺
甲方已经提请本人(作为乙方配偶)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制的通用条款及填写的特别约定 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特别是对通用条款中的加粗下划线条款。甲方已经充分提示本人注意本合同中的加粗下划线条款,并且应本人的要求,甲方对相应的条款作了说明,本人对本合同及各条约定的含义认识与本合同的签约各方一致。
本人声明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连带债务,本人签字或盖章后,表明本人同意本 合同项下乙方借款并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乙方配偶(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兹贵行向 ( 借款人姓名) 发放了个人助业贷款, 金额人民币
(大写),借款合同编号 ,如借款人未按与贵行签订的个人助业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偿付贷款本金或利息,本单位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诺如下:
1. 从贵行向借款人或本单位发出通知函起五个工作日内,代为偿还借款人欠交贵行的本金及利息及其他款项。
2. 若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有其他担保的,本单位在此同意贵行可以不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无论该物或权利是借款人还是第三方提供的)而是有权先行向本单位主张权利,本单位承诺立即就借款本金、利息及借款合同项下其他借款人所欠贵行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 担保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主债权、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用于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4. 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届满之日起三年。特此承诺。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上述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