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TDCNJG-ZXLBGL1】
合同编号:【TDCNJG-ZXLBGL1】
南华老板电器管理团队持股1 期资产管理计
划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 月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委托人: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要求,现向您提供本风险揭示书,在您参与期货资产管理业务之前,请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风险揭示书所揭示的风险,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是否适合进行相应投资。
一、您在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前,必须了解有关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业务特点、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了解期货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试点资格,并认真听取期货公司对相关业务规则和资产管理合同内容的讲解。
二、您在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前,应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确信自身有承担参与资产管理业务所面临投资风险和损失的能力,审慎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资产管理投资策略。
三、您应当了解参与资产管理业务通常具有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
四、您应特别关注投资收益互换品种、场外期权品种等金融市场场外衍生品具有的特定风险,具有杠杆交易放大风险和无论盈亏均须支付融资利息等特征。
五、资产管理合同虽然可能约定了一定的止损比例,但由于持仓品种价格
可能持续向不利方向变动、持仓品种因市场剧烈波动导致不能平仓等原因,您的计划资产亏损存在超出该止损比例的风险。在特定交易中,资产亏损损失可能不限于计划委托资产。
六、您应当自行承担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损失,期货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对客户作出取得最低收益和本金不受损失的承诺或担保。
七、无论参与资产管理业务是否获利,您都需要按约支付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这会对您的账户权益产生影响。
八、在委托期间,期货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存在变更投资经理人选的可能,这会对资产管理投资策略的执行产生影响。
九、您应当知晓期货公司既往的资产管理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期货 公司介绍的预期收益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对计划资产可能收益的承诺或暗示。
本《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参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客户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故您在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前,应全面了解期货资产管理业务法律法规及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对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客观评估,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资产管理业务。
以上《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的各项内容,本人/本单位已阅 读并完全理解。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合法性及投资者适当性承诺书
本人/本单位以真实身份委托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运用委托资产进行投资。本人/本单位承诺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属于违反规定的公众集资,符合有 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本人/本单位提供资 产来源及用途合法性证明,对资产来源及用途及合法性进行调查,本人/本单位 愿意配合。
本人/本单位符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格投资者相关标准,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
“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条件,或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本人/本单位未被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限制参与期货资产管理业务。
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否则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解除资产管理合同,本人违反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性承诺的,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还有权依法限制本人/本单位提取该委托资产。本人/本单位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目录
一、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以下简称“合同指引”)等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已经监管机构备案,但监管机构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 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南华老板电器管理团队持股 1 期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2. 资产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财产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3. 资产管理人:指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4. 资产托管人: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 注册登记机构:指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6. 资产管理计划:指根据《管理规则》设立,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将特定多个资产委托人交付的资金或证券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集合资产管理安排。
7. 产品说明书:指《南华老板电器管理团队持股 1 期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说明书》,内容包括资产管理计划概况、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投资风险揭示、初始销售期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8. 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9. 开放日:指非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办理计划参与、退出业务的工作日。本资产管理计划封闭运作,不设开放日。
10. 证券账户:由资产管理人为委托财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
11. 资金账户、托管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2. 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13.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参与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14.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5.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所得的单位份额的价值,未扣除管理人应提取的业绩报酬
(如有)。
16.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指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17. 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产品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18. 年度对应日:指某一日期之后各年度的对应日期,如 2015 年 1 月 1 日的年度对应日为之后各年度的 1 月 1 日,即 2016 年、2017 年 1 月 1 日等。
19. 存续期:指本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20. 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21. 计划份额分级: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份额(简称“优先级”)和普通级份额(简称“普通级”)。优先级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属于中等风险中等收益级别的计划份额;普通级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属于高风险且高收益的计划份额。
22. 优先级份额: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本计划资产优先满足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业绩比较基准对应的投资收益。
23. 普通级份额: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普通级份额,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普通级份额持有人劣后于优先级取得投资收益。
24. 优先(级)委托人: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的资产委托人。
25. 普通(级)委托人: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普通级份额的资产委托人。
26.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7. 销售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资
产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机构。
28. 资产管理人公司网站: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
http://www.nanhua.net。
29. 持股锁定期:资产管理计划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将所持的标的股票转让出去,这一期限即为持股锁定期。本资产管理计划设定持股锁定期为【12】个月。
(一)资产委托人承诺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期货公司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且委托资产中没有违反规定的公众集资,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诺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除保本资产管理计划外,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资产管理人禁止本公司员工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资产管理委托或对客户作出最低收益和分担损失的承诺。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南华老板电器管理团队持股 1 期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封闭式运作。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全体委托人知悉并一致同意,资产管理人通过风险管理的基本方式以获得标的证券的长期收益达到资产稳步增值的目的。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 36 】个月,若本计划存续期满最后一日存在标的股票未能全部清盘,则自动顺延至标的股票全部清盘之日,遇节假日或资产管理人的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六) 资产管理计划的开放期设置
本资产管理计划封闭运作不设置开放日。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
本合同生效时,单个资产委托人的初始委托财产,个人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
民币(不含认购费用),机构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各资产
委托人初始委托财产合计不得低于【 4800 】万元人民币。
(八)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九)计划份额的分级
本计划通过投资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份额和普通级份额。优先级份额和普通级份额初始配比不超过
【2:1】。优先级份额和普通级份额分别募集,所募集的两类委托人的委托财产合并运作。
(十)其他
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同类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销售方式、销售对象 1、初始销售期间
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初始销售的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本计划《产品说明书》中披露,但资产管理人根据销售情况决定提前终止初始销售的除外。
资产管理人与销售机构协商决定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本资产管理计划自公告之时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2、销售方式
本计划通过资产管理人南华期货股份公司进行直销。具体名单以产品说明书为准。
资产委托人认购本计划,必须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注册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销售对象
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对象为符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
(试行)》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少于 2 人且不得超过 200 人。若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初始委托财产个人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
含认购费用),机构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且为 1 万元的整数
倍,并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追加委托投资金额应为 1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的整数倍。
优先级份额与普通级份额分开募集,资产委托人在购买本资产管理计划时应告知销售机构其购买的计划份额的类型。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费用为 0。
(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分级发售
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份额(简称“优先级”)和普通级份额(简称“普通级”)。优先级为中等风险且中等收益级别的计划份额,普通级为高风险且高收益的计划份额。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与普通级份额初始配比【2:1】,募集结束后,两类份额的资产合并运作。但因优先级和普通级份额资金因人数控制、尾差、部分确认认购申请及委托人认购资金金额控制等原因无法准确匹配的,资产管理人应将初始配比控制在不高于【2:1】。
本资产管理计划两类份额同时发售。
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末,优先级与普通级委托人人数合计不低于 2 人
且不超过 200 人,且合计初始资产不低于【 4800 】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为确保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配比近似 2:1 或因委托人数量控制因素,资产管理
人有权根据份额发售的金额、委托人人数等状况提前终止某一类或两类份额的发售。
在初始销售期末,若优先级和普通级的份额配比在约定范围之外时,资产管理人将部分确认优先级份额或普通级份额。当发生部分确认时,需确保每一委托人的认购资金均不低于 100 万元。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计算
1、本资产管理计划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净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者损失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
(六)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1、认购程序。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不得撤销。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
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七)初始销售的提前终止
在本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期间内,在资产委托人的初始委托资产合计达到
【 4800 】万元,且资产委托人人数不少于 2 人且不超过 200 人的,资产管理人与销售机构有权协商决定提前终止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
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人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本计划自终止初始销售之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八)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期间,认购两类份额的资产委托人应当将初始销 售期间的委托资金存入本计划募集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本计划募集账户的信息如下:户名: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1202022719900295439-000000007
开户行:工行杭州保俶支行营业室大额支付行号:102331002270
(九)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初始销售期间产生的利息不折算为份额,归资管计划资产所有。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与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条件
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宣告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
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人数不少于 2 人(但不超过 200 人),资产管理计划的
初始委托资产合计不低于【 4800 】万人民币(但不得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折算成相应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
(三)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
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份额的分级
(一)分级概述
本计划通过投资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份额和普通级份额。优先级份额和普通级份额分别募集并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所募集的两类委托人的委托财产合并运作。
(二)计划份额的配比
本计划优先级份额与普通级份额的认购确认份额数初始配比为不超过【2:1】。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本计划的实际初始销售情况,提前结束某一类或两类份额的初始销售。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年化【4.6%】(单利)。
优先级委托人的年化业绩比较基准以优先级份额的认购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合同提及的优先级业绩比较基准仅为根据本计划的分级比例以及计划份额净值的未来表现而测算的参考收益率,资产管理人并不承诺保证优先级能够按照该收益率取得基本收益,也不保证优先级本金不受损失。
(四)分配规则
本计划终止时,扣除各项费用后的可供分配收益优先满足优先份额的本金和按照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剩余收益(如有)全部归普通级委托人所有。普通级委托人以其本金和所追加的资金为限优先承担亏损。
经管理人、全体委托人和托管人同意,本计划项下资产全部变现,即现金类
资产占计划委托资产净值比例为 100%,本资产管理计划可提前终止。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若不足 1 年,优先级的业绩比较基准收益按照 1 年(365 天)计算。如本计划净资产全部分配给优先级份额持有人后,仍存在优先级份额的本金
及按照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亏损以普通级份额的本金和所追加的资金为限由普通级份额承担。
(五)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计算
T 日计划份额净值 NAVT=T 日闭市后的计划资产净值/T 日计划份额总数
T 日计划份额总数为优先级份额和普通级份额的份额总额。计划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计划财产。
(六)优先级份额和普通级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设 T 日为分级运作期内的计划份额净值计算日,Tn 为本合同生效日至 T 日的运作天数,NVT 为 T 日收市后的计划资产净值,Fa 为 T 日优先级份额的份额余额,Fb 为 T 日普通级份额的份额余额,NAVT 为 T 日的计划份额净值,NAVaT为T 日优先级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NAVbT 为T 日普通级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Ra 为优先级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Y 为运作当年实际天数。在运作期内,资产管理人可根据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各级份额净值计算的实际运作天数进行调整。
运作期内第 T 日,优先级份额参考净值和普通级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1)当 NVT<Fa×1.00× (1+Ra×Tn /Y)时,则优先级份额与普通级份额在运作期内第 T 日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T=NVT/Fa; NAVbT=0;
(2)当 Fa×1.00× (1+Ra×Tn /Y)≤NVT 时,则优先级份额与普通级份额在运作期内第 T 日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T=1.00×(1+Ra×Tn /Y); NAVbT=(NVT-NAVaT×Fa )/Fb;
上述两类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本合同终止(或提前终止)后,委托人资产的清算和分配以财产清算通知为准。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和非交易过户
(一)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不设开放日,本计划存续期间对优先级委托人与普通级委托人均不开放参与与退出(包括违约退出)。
(二)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不接受份额转让。
(三)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资产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是指资产委托人将其合法持有的计划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九、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签署本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即为本合同的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二)资产管理人
名称: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 193 号二层、三层法定代表人:罗旭峰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许国红
联系电话:0571-88384077传真:0571-87830511
(三)资产托管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吴俊文
联系电话:010-60836334
传真号码:010-60833355
(四)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优先级与普通级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同类型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4)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依照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查询委托资产的盈亏、净值等数据信息。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在向期货公司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期货公司;
(2)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交付委托资产;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及业绩报酬,并承担因委托资产运作产生的交易费用、税费及其他费用;
(4)保守期货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管理账户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5)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6)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干涉期货公司执行资产管理投资策略;
(7)协助期货公司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账户设立、变更及注销手续;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资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要求资产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资金来源及用途、资产管理需求、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对客户适当性进行审慎评估。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4)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6)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资产管理人接受资产委托人的委托,有权决定是否聘请投资顾问,同时管理人有权代表资产管理计划与投资顾问,另行签署相关投资顾问协议(“投资顾问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投资顾问的权利
①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投资顾问费用(若有);
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投资顾问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投资顾问的义务
① 自投资顾问协议及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相关服务;
② 在履行投资顾问职责过程中,禁止从事内幕交易、操作市场等违规行为;
③ 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④ 不得提供任何有损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投资建议;
⑤ 投资建议不得违反本合同的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⑥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投资顾问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0)资产管理人有权委托外包服务机构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外包服务。
2、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
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依据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等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等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监管机构备案。
(11)计算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在合同终止时,按照约定将剩余资产返还客户。
(1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资产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资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合同约定开设托管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
得向他人泄露。
(13)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
(二)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结算业务由管理人办理。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并将账户资料、交易资料、客户资料表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结算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结算业务,并接受资产管理人的监督。
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如有),并提供交易信息和计算过程明细给资产管理人。
5、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
6、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照资产管理合同,为资产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结算业务的相关规则。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本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机构不收取注册登记费。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全体委托人知悉并一致同意,资产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达到资产持续增值的目的。
(二)投资范围
本资产管理计划所募集的认购资金仅投资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老板电器(002508)流通股,投资比例为 0-100%。
(三)投资策略
定向投资于老板电器股票。
(四)风险控制
为防控投资风险,本产品设置了预警线和止损线,预警线:本计划份额净值等于【 0.80 】元,止损线:本计划份额净值等于【 0.75 】元。
1、若本资产管理计划任一投资标的处于持股锁定期的:
在 T 日对 T-1 日估算的计划份额净值触及预警线或止损线及以下的,管理人仅于 T 日起对资管账户的风险情况通知委托人,不对账户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在此期间,委托人不得退出(含违约退出)、提取分红,普通级委托人不得追加资金;在此期间不论计划份额净值是否触及止损线及以下,计划均不予以终止。
2、若本资产管理计划全部的投资标的持股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当 T 日对 T-1 日估算的计划份额净值触及预警线或以下时,管理人无须征求普通级委托人的建议,并于 T 日起降低资金使用率,目标是使本计划所持有的非现金类资产比例不高于本计划资产净值(以前一工作日管理人估算的计划资产净值为基准)的【 50 】%。若此期间,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触及到本合同约定的止损线,则管理人将参照相关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操作。
当 T 日对 T-1 日估算的计划份额净值触及止损线或以下时,资产管理人无须征求普通级委托人意见,即可于 T 日起对计划所持有的非现金资产进行变现,直至计划资产全部变现为止。
3、本计划存续期内任何一个工作日(T 日)的任意时点,凡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规定允许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无须征求普通级委托人建议,即可对计划所持有的所有股票等非现金类资产进行平仓操作。如果因为停牌、涨跌停的限制不能进行平仓操作的,则顺应延期平仓或者通过大宗交易平台进行平仓直至计划资产全部变为现金资产。
在上述任一情形中,由于市场波动等原因,可能导致变现所需的时间与预期不同,进而导致变现后计划份额净值高于或低于预警线、止损线,相应的损益均归属于计划资产,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本计划资产全部变现后,本计划提前终止。由此带来计划份额净值低于止损线时,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责任,相应的损失由资产委托人承担。
优先级委托人、普通级委托人知悉并一致确认,本计划管理人对优先级委托人、普通级委托人因该安排产生的任何纠纷或争议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投资限制
1、本资产管理计划只限于投资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老板电器(002508)流通股。
2、本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具有锁定期证券的解禁期限不得超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剩余期限。
3、不得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正回购交易和逆回购交易。
4、不得进行新股申购。
本条本款中涉及“计划财产参考净值”的,均以该个交易日资产管理人的估算值为准。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资产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投资禁止行为
为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计划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年化【4.6%】(单利)。 业绩比较基准仅供资产委托人参考,并不构成对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
得最低投资收益的承诺,委托人自愿承担因参与本计划所带来的一切风险。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属于中等风险中等收益的计划份额;普通级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属于高风险且高收益的计划份额。
(九)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十二、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投资经理的指定 1、投资经理的指定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 2、本计划投资经理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为 胡晓东 。投资经理履历如下:
浙江大学金融学硕士,2012 年加盟南华期货研究所,主要从事能源化工、 钢铁行业研究工作,为相关产业客户和机构客户提供套保服务和投资策略。2015年加入南华资产管理总部,主要负责 CTA 的投研工作,从事商品、股指衍生品的对冲研究及策略开发、CTA 产品设计和运营,为投资者提供能稳定盈利的绝对收益产品。
(二)投资经理的变更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 5 个工作日内告知资产委托人及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在其公司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十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管理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资产管理人授权资产托管人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结算专用章”加资产托管人有权人名章。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的开户资料及预留印鉴对应印章由资产托管人保管和使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本计划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本计划与其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相互独立。
1.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间的账户开立及管理
(1)本计划募集期间,委托人的委托人资金应存入管理人开立的募集账户。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成立的条件,由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期限届满,资产管理计划金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后,资产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本计划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账户。
本计划托管账户的信息如下:
户名:南华老板电器管理团队持股 1 期资产管理计划账号:91150154800015466
开户行:浦发银行北京东三环支行大额支付行号:310100000108
(2)若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未能达到资产管理合同生效的条件,由资产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2.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资产托管人可以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具体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为准,并根据资产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2)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需要。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不得假借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资产管理计划的任何账户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3)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3.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资产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资产管理计划开立证券账户,具体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为准。
(2)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资产管理计
划业务的需要。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资产管理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资产管理计划的任何账户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3)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资产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作由资产管理人负责。
(4)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后允许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资产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4.专用债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如需)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相互配合,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专用债券账户,并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共同代表资产管理计划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十四、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资产管理人应事先向资产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指定有权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预留印鉴、签字样本或名章样本,并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及有效时限。授权文件由资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资产管理人将授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资产托管人并经与资产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到且对文件内容无异议后,授权文件即生效,资产管理人应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传真件与正本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资产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传真件并经与资产管理人电话确认无异议的时点。如早于,则以资产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传真件并经与资产管理人电话确认无异议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到账时间、金额、收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或加盖名章(以上内容统称为“指令的书面要素”)。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资产管理 人用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 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传真以获得 收件人(资产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收件人(资产托管人)。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资产托管人依照本合同下述的方法对指令进行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后,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 , 还 需 给 资 产 托 管 人 留 有 2 个 工 作 小 时 ( 工 作 时 间 : 工 作 日 9:00-11:30,13:00-17:00)的复核和审批时间。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托管人仅对资产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的前述指令的书面要素进行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方式限于验证指令的前述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指令用章和签发人的签名或名章是否和预留印鉴样本、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或名章样本相符、操作权限是否与授权文件一致,当托管人验证相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资产托管人不负责审查资产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资产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资产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资产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若存在异议或不符,资产托管人立即与资产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资产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以要求资产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资产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本计划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资产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成交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资产托管人。在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资产管理人应在向资
产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的同时将经有效签章的基金申购/认购申请书以传真形式送达资产托管人。
(四)资产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试点办法》、《管理规则》、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管理人纠正,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资产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五)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
(六)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将新的授权文件通知资产托管人,并在资产托管人电话确认无异议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被授权人变更的通知须列明新授权的起始日期。资产托管人电话确认无异议的日期晚于该通知载明的新授权起始日期的,则变更通知自资产托管人电话确认无异议后生效。资产管理人应当保证变更通知的传真件与正本一致,二者不一致的,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资产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投资指令的保管
投资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八)相关责任
资产托管人正确执行资产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发生损失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 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资产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 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受损的,资产托管人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但银行托管专户余额不足或资产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果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但资产托管人未尽审核义务执行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况除外。
十五、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经纪机构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证券买卖的经纪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券商),并与其签订相关协议,明确三方在本计划证券买卖的过程,即在交易所进行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保障本计划财产的安全。资产管理人将谨慎挑选并要求保证计划财产安全。由于该等机构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资产管理人有权代表资产委托人向该等机构进行追索。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资产管理计划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交易所特殊法人机构交易编码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二)投资清算交收安排
1、资产托管人在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资产托管人负责办理(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场内交易的资金交割由资产管理人指定的券商负责。本资产管理计划所有场内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由资产管理人指定的券商代理所托管资产管理计划与中登公司进行结算。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1)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指定的券商、资产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款规定的内容。资产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2)资产管理人指定的券商代理资产管理计划与中登公司完成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其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资产托管人无法正常完成结算业务,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3)资产管理人要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
行,控制证券交易前端风险,避免出现透支买卖,同时防范操作风险,以确保发送给资产托管人的划款指令有足够的头寸用于交收。
(4)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指定券商在完成资金、证券投资清算交割后,应按《经纪服务协议》约定的方式(包括专线连接、电话拨号、电子邮件等)向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如需)传送交易所交易数据。
3、银行间债券券款对付结算(如需)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若采用券款对付结算模式,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另行约定券款对付结算业务服务标准。
4、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对于场外交易,资产管理人应确保资产托管人在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资产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资产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资产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时间内,资产托管人对资 产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规定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资产托 管人的重大过错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资产托管人承担,但银行托管专户余额不足或资产托管人遇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证券账目、实物券账目、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十六、越权交易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资产委托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以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情况除外。如发生上述因投资管理人以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情况,资产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使之符合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约定。
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因资产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1:00 前完成融资,确保完成清算交收。
3、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
(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1、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有关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政策的约定,对本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具体投资监督事项如本合同相关条款所述。
2、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限制的监督和检查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开始。
3、经本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资产管理人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并以网站公告形式告知资产委托人。
4、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时,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或纠正,并以书面形式向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5、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但难以明确界定时,应立即报告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资产管理人在 3 个工作日内未予以答复的,资产托管人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6、在限期内,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 1、估值目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价值,并为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等提供计价依据。
2、估值时间
资产管理人每个工作日估值,并于每周第一个工作日或本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日期与资产托管人核对。
3、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4、估值对象
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的股票。 5、估值方法
本计划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基金估值
1)同一基金分别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登记的,按照所处市场的公允价值分别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登记的上市流通封闭式基金、ETF 基金、场内登记的 LOF 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在场外交易、登记的开放式基金(含场外登记的 LOF 基金)按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前一日未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以最近
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在基金首次公布份额净值之前按照购入成本估值;
3)未上市的封闭式基金按该基金估值日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该基金估值日未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按该基金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4)货币市场基金按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并按照该基金公布的每万份收益逐日计提收益。
法律法规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估值程序
资产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计算该估值日的计划财产净值并以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当日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传送给资产管理人。
7、估值错误的处理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计划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当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计划财产净值的 0.5%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该立即报告资产委托人,并说明采取的措施,在资产委托人同意后,立即更正。资产管理人计算的计划财产净值已由资产托管人复核确认、但因双方共同的主观或人为操作失误导致资产估值错误给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资产委托人的损失,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资产委托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计划资产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暂停估值的情形
(1)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计划份额净值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进行复核。资产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计算该估值日的计划份额净值并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当日发送给资产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资产管理人对计划财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即计划财产净值,是指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计划资产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10、特殊情况的处理
(1)资产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按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计划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计划财产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
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资产管理人为本计划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2、本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核算制度: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5、本计划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6、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本合同约定编制会计报表。
7、资产托管人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资产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9、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3、投资顾问费。
4、投资顾问业绩报酬。
5、计划的证券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计划投资的所有金融工具的交易费、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经纪商佣金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6、计划备案确认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费及律师费。
7、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银行汇划费用(如手续费、账户费用等)。
8、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9、合同印刷费等行政支出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资产管理费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年管理费率为 0.25 %。计算方法如下: H=E× 0.2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计划财产净值
本计划的固定管理费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每一季度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管理费收费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账 号:331066130018170120075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杭州西湖支行 2、资产托管费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年托管费率为 0.1 %。计算方法如下: H=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计划财产净值
本计划的托管费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每一季度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托管人。
托管费收费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号:7116810187000000370
开户行:中信银行北京瑞城中心支行
3、投资顾问费(如有)
本计划投资顾问为【/】(若有请填写投顾名称)。投资顾问费按委托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算,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投资顾问费=委托资产上一日资产净值×【/】%/当年天数。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顾问费由资产管理人于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满一季
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管季度投资顾问费划付指令, 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将资管季度投资顾问费一次性支付给投资顾问。
投资顾问指定收取投资顾问费的银行账户为:投资顾问费收入账户
户名:【 / 】
开户行:【 / 】
账号:【 / 】
4、投资顾问业绩报酬(如有)
在资产管理计划每个开放日首日或资产管理计划终止财产清算完毕时,资产管理人按每个开放日或本计划终止日的资产计划份额累计净值超出历史期末份额累计净值最高水位线(已扣除当日应计提的业绩报酬)部分【/】%收取业绩报酬。历史期末份额累计净值最高水位线初始值为 1.0000 元。
业绩报酬以每个开放日或本计划终止日的资产计划份额累计净值超出历史期末份额累计净值最高水位线(已扣除计提的业绩报酬)部分为基础进行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业绩报酬 = Si× [(NAVi—NAVh)] × 【/】%其中:
Si 为某个开放日或本计划终止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计划份额总数;
NAVi 为某个开放日或本计划终止日的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NAVh 为历史期末份额累计净值最高水位线(已扣除计提的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计算,具体计算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准,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义务。业绩报酬计提成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人 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由资产托管人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资产管理人。
投资顾问指定收取投资顾问业绩报酬的银行账户为:投资顾问业绩报酬收入账户
户名:【 | / | 】 | |
开户行:【 | / | 】 | |
账号:【 | / | 】 |
5、上述(一)中 3-8 所述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三)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费用的项目
1、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计划财产的损失。
2、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理与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对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调高的,须经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资产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对于管理费率调低的,则管理人无须与资产委托人协商,可以直接调低费率,并报监管机构备案。资产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五)税收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组合根据实际从登记结算机构收到的股息、利息等相关收入直接确认收益。资产委托人应缴纳的税收,由资产委托人负责,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十九、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存续期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计划存续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二)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收益分配
本计划终止时,扣除各项费用后的可供分配收益优先满足优先份额的本金和按照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应付未付的业绩比较基准收益,剩余收益(如有)全部归普通级委托人所有。普通级委托人以其本金和所追加的资金为限承担亏损。
经管理人、全体委托人和托管人同意,本计划项下资产全部变现,即现金类资产占计划委托资产净值比例为 100%,本资产管理计划可提前终止。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若不足 1 年,优先级的业绩比较基准收益按照 1 年(365 天)计算。如本计划净资产全部分配给优先级份额持有人后,仍存在优先级份额的本金
及按照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应付未付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亏损以普通级份额的本金和所追加的资金为限由普通级份额承担。
本资产管理计划在合同终止时按以下分配顺序、分配原则进行收益分配。
1、资管计划财产分配顺序
1) 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费用,包括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资产管理计划证券交易费用、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费及律师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银行汇划费用(如手续费、账户费用等)、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 优先级份额本金
3) 优先级份额按照优先级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应付未付的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
4) 普通级份额本金与收益
2、资管计划财产分配原则与计算方法
1)在本合同终止、完成本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清算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净值低于等于优先级本金、优先级应付未付的业绩比较基准收益之和时,则清算后净资产按优先级委托人持有比例进行分配。即:
当 NAV-E1-ra <=0 时: raGi=NAV*E1i/E1
其中 NAV 为本合同终止、完成本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清算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ra 为按照优先级委托人总本金、业绩比较基准、持有天数计算的收益总和
E1 为优先级委托本金总和
E1i 为优先级 i 委托人持有的优先级委托本金
raGi 为合同终止日本计划向优先级 i 委托人分配的本金收益总和。
2)在本合同终止、完成本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清算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高于优先级本金、优先级业绩比较基准收益之和,则清算后净资产优先支付优先级本金以及优先级业绩比较基准收益,如仍有剩余,则剩余部分按照普通级委托人持有比例进行分配,不足部分不进行弥补,即:
当 NAV-E1-ra >0 时:
raGi=E1i+rai
rbGj=(NAV-E1-ra)*E2j/E2
其中 NAV 为本合同终止、完成本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清算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ra 为应付未付的按照优先级委托人总本金、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总和
E1 为优先级委托本金总和
E2 为普通级委托本金总和
E1i 为优先级 i 委托人持有的优先级委托本金
rai 为优先级 i 委托人的按照本金、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
raGi 为合同终止日本计划向优先级 i 委托人分配的本金和收益总和
E2j 为普通级 j 委托人持有的普通级委托本金
rbGj 为合同终止日本计划向普通级 j 委托人分配的收益
优先级委托人、普通级委托人知悉并且一致同意,因上述安排产生的纠纷或争议,均由优先级委托人、普通级委托人自行协商解决。本计划管理人除应提供必要的配合、协助外,与本计划管理人及托管人无关。本计划管理人对优先级委托人、普通级委托人因该安排产生的任何纠纷或争议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十、报告义务
(一)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1、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种类、内容和提供时间
(1)临时报告
发生投资经理变更等可能影响资产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资产委托人披露。
(2)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报告
在封闭期内,资产管理人每周将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上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计划财产份额净值报告资产委托人。本计划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资产管理人将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本计划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计划财产份额净值报告资产委托人。
在开放期内,资产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将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上一个交易日的计划财产份额净值报告资产委托人。
上述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中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报告,原则上每季度至多报告一次。
2、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报告及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将严格按照《试点办法》、《管理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将通过资产管理人的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二)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期货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监管机构履行报告义务。
二十一、风险揭示
本计划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计划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场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投资风险,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投资品种。
(三)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投资计划,从而对计划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本资产管理计划为封闭式运作,因此资产委托人不能退出或者收益分配而获得流动性,可能对委托人带来不利影响。
(四)信用风险
本计划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计划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损失。
(五)特定的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1、严格遵守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导致的投资机会的减少。在投资管理过程中,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必须遵守公司制定的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这将导致投资机会的减少。
2、本计划采取的投资策略可能存在使计划收益不能达到投资目标或者本金损失的风险。
3、本计划为结构化产品,资产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本合同终止时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业绩比较基准收益。若本合同终止时,计划剩余财产低于初始投资金额,优先级份额持有人可能无法足额获得优先级份额的本金或业绩比较基准收益,普通级份额持有人也可能面临无法足额获得普通级份额本金的风险。
4、由于本计划的运作采用杠杆机制,本计划的优先级份额具有中等风险、中等收益的特征;普通级收益份额则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对于优先委托人,虽然本计划设立了风险控制和利益保护机制,但按照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的获得和分配仍具有不确定性,在极端情况下,优先委托人仍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基本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5、当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触及或低于止损线时,由于标的股票处于锁定期、停牌、涨跌停板限制或股票价格波动异常等因素而导致无法按预先设定的止损线完成止损线或者平仓操作,可能导致投资者承受较大的损失。
(六)严格遵守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导致的投资机会的减少。在投资管理过程中,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必须遵守公司制定的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公平交易制度,这将导致投资机会的减少。如果普通级委托人包含当天对同一证券品种进行相反交易或者与管理人管理的其他产品进行相反交易时,管理人在遵守公平交易原则的前提下执行投资指令,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可能产生对倒行为的投资指令,这将导致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机会减少。
(七)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
(八)关联交易的风险
为保障委托人利益最大化,资产管理人在根据本合同规定管理、运用委托财产时,可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关联交易,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接受开展该等关联交易
(九)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计划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二十二、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一)合同的变更
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有权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除外,包括:
1、因资产管理人依据合同约定变更投资经理,对投资经理简介条款进行变更。
2、调低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4、本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本合同的修改对资产委托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之间指令、清算交收规则的变更。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合同规定,资产管理人有权变更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变更的备案
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样本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资产管理人将在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第二个工作日在网站上披露资产管理合同变更公告。
(三)合同终止的情形(含提前终止)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资产管理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人人数少于 2 人。
3、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委托人人数少于 1 人。
4、资产管理计划普通级委托人人数少于 1 人。
5、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6、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资产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的。
8、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9、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将在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第二个工作日在网站上披露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公告。
(四)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清算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本计划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资产管理人组织成立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接管计划财产之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按照计划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计划财产安全的职责。
(2)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计划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计划财产。
(2)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根据计划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对计划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计划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7)对计划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计划财产中支付。
4、计划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费用后,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计划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支付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若有应付未付费用)。
(4)清偿计划债务。
(5)按本合同约定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计划财产未按前款(1)、(2)、(3)、(4)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计划资产委托人。
5、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清算结果由清算小组清算结束后向委托人报告,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6、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计划管理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五)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六)对于计划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
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资产托管人不予垫付。
二十三、违约责任
(一)因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 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 可以免责:
1、资产管理人和/或资产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资产托管人对因所引用的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存在瑕疵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委托财产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计划财产投资不符合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投资策略的,将不视为资产管理人的违约行为。
5、不可抗力。
(二)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因各自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其他当事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杭州金融仲裁院)根据该院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杭州。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五、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一)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资产委托人为法人的,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本人签字、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本合同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合同一式【肆】份,当事人各执【壹】份,报监管部分【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有效期为【 12 】个月。但至本合同终止日,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则本合同有效期自动延期至各方义务完全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十六、其他事项
如将来监管机构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南华老板电器管理团队持股 1 期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请资产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资产委托人请填写: 1、自然人
姓名: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住所:
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2、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住所:
联系电话:联系人:
(本页为《南华老板电器管理团队持股 1 期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请资产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资产委托人账户
资产委托人参与、参与计划的划出账户与退出计划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资产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特殊情况导致参与和退出计划的账户名称不一致时,资产委托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
本计划资产委托人账户信息如下:户名:
账号: 开户行:
4、参与份额:
5、参与金额:
人民币 元(小写)
人民币 元(大写)
(本页为《南华老板电器管理团队持股 1 期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资产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资产管理人: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资产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二○一五年 月 日
自然人申请人资产管理计划认购申请书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不得撤销。管理人和各销售机构(如有)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原则进行确认。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管理人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
此栏为自然人申请人填写
申请人姓名 性别 □男 □ 女 国籍: 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 □其他
证件号码 证件有效期 证件登记地址 邮政编码 E-mail 联系地址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提示:上述内容请申请人如实完整填写,以符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填写内容出现遗漏虚假等情况所致的相应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指定银行账户(此账户须是以申请人名义开立的合法有效账户)
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全称 银行 省 市分行 支行 分理
产品编码 资管计划名称
资管计划份额类别 认购金额:小写(人民币) 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整
(填写不明确或大小写不一致,则本申请无效。)
申请人签署
本申请人已详细阅读了《资产管理合同》、《产品说明书》(包括其更新),同意接受相关条款的约定,保证所提交的文件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和有效,确保文件内容清晰可辨,如所提交的文件内容模糊或发生涂改,将以本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内容为准,本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同时,本申请人确认已全面认识了本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充分考虑了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申请人签名: 签署日期:
销售机构填写
销售人员签收 附件 份 受理日期 销售机构柜员签收 附件 份 签收日期 销售机构盖章
机构申请人资产管理计划认购申请书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不得撤销。管理人和各销售机构(如有)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原则进行确认。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管理人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
此栏为机构申请人填写
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 □其他 证件号码 证件有效期 授权人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 □其他 证件号码 证件有效期 营业执照号码: 证件有效期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证件有效期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提示:上述内容请申请人如实完整填写,以符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填写内容出现遗漏虚假等情况所致的相应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指定银行账户(此账户须是以申请人名义开立的合法有效账户)
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全称 银行 省 市分行 支行 分理
产品编码 资管计划名称
资管计划份额类别 认购金额:小写(人民币) 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整
(填写不明确或大小写不一致,则本申请无效。)
申请人签署
本申请人已详细阅读了《资产管理合同》、《产品说明书》(包括其更新),同意接受相关条款的约定,保证所提交的文件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和有效,确保文件内容清晰可辨,如所提交的文件内容模糊或发生涂改,将以本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内容为准,本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同时,本申请人确认已全面认识了本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充分考虑了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申请人签章: 授权人签名: 签署日期:
销售机构填写
销售人员签收 附件 份 受理日期 销售机构柜员签收 附件 份 签收日期 销售机构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