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贷款利率:“免反担保贷 ”利率在贷款合同签订日不超过LPR+1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 (七)财政贴息:个人和小微企业“免反担保贷 ”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贵阳市“免反担保贷”创业担保贷款业务
合作协议
甲方:贵阳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20号
乙方:
地址: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8〕39号)、《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补充通知》(黔人社通[2019]20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力度,提高创业担保贷款扶持面,做好取消反担保工作,充分利用金融机构发放的信用贷款可取消反担保的优势,发挥金融产品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政策要求和工作实际,双方本着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共同开展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经办银行发放,不占用担保基金,由财政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贴息的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免反担保贷”)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免反担保贷”是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财政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免反担保贷”不占用担保基金,不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发生贷款损失担保基金不给予代偿。
第二条 甲方按照现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规定,根据乙方提交的借款人的信息统计情况,审核乙方推荐的借款人贴息资格,并有权对乙方推荐的借款人经营项目进行抽查,乙方应当向借款人说明这一情况。甲方对乙方推荐的借款人应及时给予审核,做出是否予以贴息的决定。甲方应配合乙方对合作发放的“免反担保贷”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第三条 乙方按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向甲方推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免反担保贷”贷款项目。乙方向个人创业发放的“免反担保贷”,须对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贷款记录进行审核和认定,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免反担保贷”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并且申请人及其配偶应当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记录。
第四条 “免反担保贷”的对象范围、额度、期限、利率、还款、贴息、结息方式,具体如下:
(一)贷款对象范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的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个人、企业除外。
(二)贷款额度: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免反担保贷 ”可申请最高额度为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免反担保贷 ”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小微企业“免反担保贷”,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贷款期限:对个人发放的“免反担保贷 ”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小微企业发放的“免反担保贷 ”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四)贷款次数:对按时还款、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五)贷款利率:“免反担保贷 ”利率在贷款合同签订日不超过LPR+1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
(六)还款方式:“免反担保贷”借款人按季付息,到期一次还本。
(七)财政贴息:个人和小微企业“免反担保贷 ”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对展期、逾期的“免反担保贷”,财政部门不予以贴息。
(八)结息方式:“免反担保贷”实行按季结息。乙方按照本协议发放“免反担保贷”,贴息金额按照(筑财金〔2018〕10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乙方计算贴息金额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协助乙方及下属分支机构按季度、按层级分别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第五条 “免反担保贷”业务管理
(一)乙方按规定时限对借款人的项目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还贷能力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并将考察的实际情况以书面的方式向甲方报备,做好风险防范。
(二)乙方不得通过“免反担保贷”违规套取财政贴息资金。乙方应切实做好借款人贷款资金跟踪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掌握贷款项目的经营情况、贷款使用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借款人按约履行还款责任。
(三)乙方应加强对分支机构执行贷款政策的指导和监督,对发生违反本协议约定事项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和解决。乙方应建立“免反担保贷”贷款档案和台账,对借款合同和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相关资料要妥善管理,以备检查;乙方要安排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贷款管理和贴息工作。
(四)乙方应作好贷款统计工作,每月截止日期为21日,21日后发放的结转至下月统计,并在每月25日前向甲方报送相应的贷款明细情况,每季30日以内报送季报,次年1月15日前报送上年年报及分析报告。
(五)贷款到期前,当获知借款人可能发生到期无力偿还债务、转移优良资产或发生重大诉讼等,影响到期还贷能力的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提前收回贷款,并将这一风险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确定后终止贴息。
(六)在实际履行中,如出现各类灾害、疫情和当地政府决定区域性连续十天以上暂停经营的,视为不可抗力。
出现不可抗力或客观条件情势变迁的情况下,甲方是否继续贴息,应当以行政机关的意见为准,具体方案,应当在上级行政机关的指导意见下,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固定。
(七)建立年度检查考核制度。甲乙双方每年组织开展“免反担保贷”工作专项检查,对合作事项进行评价。经过考核,乙方如不能按协议要求完成“免反担保贷”任务、提供完善的贷款服务和规范的贷款管理,甲方将不再与乙方续签协议。
第六条 其他约定
(一)甲乙双方应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双方在合作中的经验和通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
(二)甲乙双方分别做好各自下属机构的协调沟通工作,加强指导、监督、服务工作。
(三)甲乙双方在合作中的责任、权利、义务以本协议为准。当本协议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为准。
(四)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通过协商形成的文件、协议等书面资料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期间除争议的条款外,其余条款继续有效。
第七条 x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协议到期后,双方如要继续保持合作关系,须重新签订书面协议。本协议终止前已发生的业务仍按本协议的约定执行,不受协议终止的约束。
第八条 x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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