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物E01 調整保險金額及保險費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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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物E01 調整保險金額及保險費附加條款
第一條 保險金額
97 年 5 月 20 日 (97)產意字第 163 號函備查(公會版)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機械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調整保險金額及保險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主保險契約承保標的物之保險金額如於起保時即為主保險契約規定之新品重置價格,且保險金額與保險費於每年續保時,皆依各該類機械工業生產指數及受僱員工平均薪資指數按下列公式計算調整,並不適用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十一條之規定。
E
S = So Eo
E L
P = Po (0.3 Eo + 0.7 Lo )
S = 續保時之保險金額 So = 起保時之保險金額
E = 續保時各該類機械工業生產指數 Eo = 起保時各該類機械工業生產指數 P = 續保年度之保費
Po = 起保年度之保費
L = 續保時受雇員工平均薪資指數 Lo = 起保時受雇員工平均薪資指數
以上各項指數以行政院主計處發佈之最近月份之指數為準。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機械保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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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物E02A 加保鄰近財物附加條款
第一條 承保範圍
97 年 5 月 20 日 (97)產意字第 164 號函備查(公會版)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機械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加保鄰近財物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主保險契約承保之 機械設備,因發生爆炸、壓潰、倒塌或離心力作用造成之撕裂,致被保險人所有之鄰近財物受有損失時,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 不保事項
x附加條款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主保險契約第一條可承保之標的物之損失,不論其投保與否。
第三條 自負額
x附加條款任何一次承保範圍內之損失,被保險人應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
元整或損失之百分之 ,以兩者中較高者為準。
第四條 賠償限額
x附加條款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 元為限,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 元整。
第五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機械保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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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物E02B 加保第三人意外責任險附加條款
第一條 承保範圍
97 年 5 月 20 日 (97)產意字第 165 號函備查(公會版)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機械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加保第三人意外責任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主保險契約承保之 機械設備,因發生爆炸、壓潰、倒塌或離心力作用造成之撕裂致第三人受有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失,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有賠償請求時,除本附加條款第二條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亦負賠償責任,但以本附加條款第四條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
第二條 不保事項
x附加條款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或上述人員家屬之體傷、疾病或死亡所致之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亦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第三條 名詞定義
x附加條款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係指任何一次意外事故,本公司對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所負之最高賠償金額而言,如在同一次意外事故內,體傷或死亡不止一人時,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本附加條款所載「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為限。
二、每一事故財物損失之保險金額:係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本公司對所有受損財物之最高賠償金額而言。
三、保險期間內最高責任之保險金額:係指在主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賠款不止一次時,本公司累積最高賠償金額而言。
第四條 保險金額及自負額
x附加條款約定之保險金額及自負額如下:
第三人意外 | 保險金額 (新台幣元) | 自負額(新台幣元) |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 | ||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 | ||
每一事故財物損失: |
責 任 險 | 保險期間內最高責任: |
第五條 特別約定
一、被保險人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對第三人承諾、要約或給付賠償,或拋棄對第三人之追償權。
二、被保險人於被控訴或受有賠償請求而收受法院公文、傳票、訴狀或賠償請求書等文件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三、遇有本附加條款第三人意外責任險致被起訴或受有賠償請求時,為抗辯或進行和解所需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允諾者,本公司另行給付之。但應賠償之金額超過本附加條款保險金額者,其費用由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保險金額與超過金額之比例分攤。
第六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機械保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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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物E11 可移動機械設備(不含運送)附加條款
97 年 5 月 20 日 (97)產意字第 166 號函備查(公會版)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機械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可移動機械設備(不含運送)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主保險契約承保之 機械設備,在主保險契約所載處所因洪水、淹水、地震、土崩、岩崩、地陷、火災、偷竊、搶奪或強盜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 特別約定
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因偷竊、搶奪、強盜所致之損失,應立即通知治安機關,述明損失情況並取得報案證明。
第三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機械保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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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物E12 可移動機械設備(含運送)附加條款
第一條 承保範圍
97 年 5 月 20 日 (97)產意字第 167 號函備查(公會版)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機械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可移動機械設備(含運送)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主保險契約承保之 機械設備,在
區域內存放、使用或運輸過程包括裝卸中,因洪水、淹水、地震、土崩、岩崩、地陷、火災、偷竊、搶奪或強盜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 特別約定
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因偷竊、搶奪、強盜所致之損失,應立即通知治安機關,述明損失情況並取得報案證明。
第三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機械保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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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物E13 加保內部火災、內部化學性爆炸及直接因閃電所致
損失附加條款
第一條 承保範圍
97 年 5 月 20 日 (97)產意字第 168 號函備查(公會版)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機械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內部火災、內部化學性爆炸及直接因閃電所致損失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主保險契約承保之 機械設備,因其內部發生火災或內部發生化學性爆炸或直接因閃電所致其本身之損失,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但不包括上述意外事故所致其他保險標的物之任何損失。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機械保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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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物E14 加保內燃機及氫冷發電機(Hydrogen-cooled
generators)爆炸附加條款
第一條 承保範圍
97 年 5 月 20 日 (97)產意字第 169 號函備查(公會版)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機械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加保內燃機及氫冷發電機(hydrogen-cooled generators)爆炸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主保險契約承保之機械設備,因其內燃機或氫冷發電機爆炸所致其本身之損失,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但不包括上述意外事故所致其他保險標的物之任何損失。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機械保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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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物E15 加保儲存品損失附加條款
第一條 承保範圍
97 年 5 月 20 日 (97)產意字第 170 號函備查(公會版)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機械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加保儲存品損失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主保險契約承保之機械設備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損失致明細表所載原料、半成品或製成品等儲存品自儲槽或容器中漏出所生之損失,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 不保事項
x附加條款對任何附帶損失,如環境污染、清除漏出之儲存品或損害鄰近財物等,不負賠償責任。
第三條 賠償金額
x附加條款所承保儲存品之損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之賠償金額按下列規定計算:
一、為被保險人所製造者-以其製造成本為限,且不得超過損失時可售得之價格,並應扣減尚未製成成品所節省之成本。
二、為被保險人所經銷者-以其新品重置價格為限,且不得超過可售得之價格,並應扣減任何所節省之成本。
三、受損而可再使用者-以使其恢復至損失發生瞬間前之品質所需之成本為限,且不得高於前一、二兩項之規定。
以上各項賠款金額均應扣除儲存品之殘值。
第四條 不足額保險
儲存品遇有本附加條款承保範圍內之損失時,而其保險金額低於按前條計算之價值時,其差額視為被保險人所自保,本公司僅依比例負賠償責任。若儲存品不止一項時,應逐項分別計算。
第五條 自負額
x附加條款任何一次承保範圍內之損失,被保險人應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 元整或損失之百分之 ,以兩者中較高者為準。
第六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機械保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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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物E16 加保淹水或淤積損失附加條款
第一條 承保範圍
97 年 5 月 20 日 (97)產意字第 171 號函備查(公會版)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機械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加保淹水或淤積損失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主保險契約承保之標的物,因壓力管線(Penstock)、止水閥、再升抽水機(Relift Pumps) 發生主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而爆炸造成淹水或淤積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 賠償限額
x附加條款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 元為限。
第三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機械保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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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物E17 地下使用機械設備附加條款
第一條 承保範圍
97 年 5 月 20 日 (97)產意字第 172 號函備查(公會版)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機械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地下使用機械設備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主保險契約承保之 機械設備,在地面之下使用因洪水、淹水、土崩、岩崩、地陷、坍方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但被保險人放棄施救上述機械設備時,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 賠償限額
x附加條款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 元為限。
第三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機械保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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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物E18 沉水式及深井抽水機附加條款
第一條 特別約定
97 年 5 月 20 日 (97)產意字第 173 號函備查(公會版)
一、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機械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沉水式及深井抽水機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主保險契約承保之沉水式及深井抽水機設備,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費用每年徹底檢修一次,並提供本公司檢修報告。
二、被保險人應於實施前項檢修之一週前通知本公司,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派員會同辦理。
第二條 不保事項
主保險契約承保之標的物因砂之沖蝕、井之倒塌、管線或護牆破壞及空轉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三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機械保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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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物E19 耐火材料及圬工設施附加條款
第一條 承保範圍
97 年 5 月 20 日 (97)產意字第 174 號函備查(公會版)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機械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耐火材料及圬工設施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主保險契約承保之 機械設備,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意外事故所致其耐火材料及圬工設施之損失,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 賠償金額
x附加條款之賠償金額以其發生損失時之新品重置價格扣除折舊後之實際價值為限。前項折舊率每年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但累計折舊以百分之八十為限。
第三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機械保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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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物E20 潤滑油及冷卻劑附加條款
第一條 承保範圍
97 年 5 月 20 日 (97)產意字第 175 號函備查(公會版)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機械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潤滑油及冷卻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主保險契約承保之 機械設備,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意外事故所致其潤滑油或冷卻劑之損失,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 賠償金額
x附加條款之賠償金額以其發生損失時之新品重置價格扣除折舊後之實際價值為限,其折舊率應參照製造廠商所訂標準及實際使用狀況計算。
第三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機械保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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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物E21 輸送帶及鍊條附加條款
第一條 承保範圍
97 年 5 月 20 日 (97)產意字第 176 號函備查(公會版)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機械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輸送帶及鍊條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主保險契約承保之 機械設備之輸送帶及鍊條,因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 賠償金額
x附加條款之賠償金額以其發生損失時之新品重置價格扣除折舊後之實際價值為限。前項折舊率每年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但累計折舊超過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對輸送帶及鍊條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第三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機械保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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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物E22 金屬線及非傳輸電力之纜線附加條款
第一條 承保範圍
97 年 5 月 20 日 (97)產意字第 177 號函備查(公會版)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機械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金屬線及非傳輸電力之纜線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主保險契約承保機械設備之金屬線及非傳輸電力之纜線,因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 不保事項
x附加條款對於運送貨物之索道所使用的非傳輸電力之纜線發生之損失,仍不負賠償責任。
第三條 賠償金額
x附加條款之賠償金額以其發生損失時之新品重置價格扣除折舊後之實際價值為限。前項折舊率每年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但累計折舊以百分之七十五為限。
第四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機械保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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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物E23 照明燈泡附加條款
97 年 5 月 20 日 (97)產意字第 178 號函備查(公會版)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機械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照明燈泡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主保險契約承保之 機械設備,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意外事故所致其照明燈泡之損失,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 賠償金額
x附加條款之賠償金額以其發生損失時之新品重置價格扣除折舊後之實際價值為限。前項折舊率為每月不得低於百分之三,但累計折舊以百分之八十為限。
第三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機械保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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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物E31 重繞電機線圈折舊附加條款
第一條 承保範圍
97 年 5 月 20 日 (97)產意字第 179 號函備查(公會版)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機械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重繞電機線圈折舊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主保險契約承保之機械設備,因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損失所需重繞線圈之費用,本公司按線圈及相關部份就其已使用時間扣除折舊後賠償之。
前項折舊率為每年不得低於百分之五,但累計折舊以百分之六十為限。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機械保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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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物E32 內燃機折舊附加條款
第一條 賠償金額
97 年 5 月 20 日 (97)產意字第 180 號函備查(公會版)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機械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內燃機折舊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主保險契約承保之機械設備,因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意外事故所致汽缸襯墊、汽缸頭、活塞及其附件之損失,本公司之賠償金額以其發生損失時之新品重置價格扣除折舊後之實際價值為限。
前項折舊率為每年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但累計折舊以百分之六十為限。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機械保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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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物E33 氣渦輪引擎之熱氣通道組件折舊附加條款
第一條 賠償金額
97 年 5 月 20 日 (97)產意字第 181 號函備查(公會版)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機械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氣渦輪引擎之熱氣通道組件折舊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主保險契約承保之氣渦輪引擎設備之熱氣通道之組件,因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損失,本公司之賠償金額以其損失瞬間前之實際價值為限,其實際價值以新
EL
品重置價格乘以 (1- NLE ) 計算之。
EL = Expired life = 已使用時間,即發生損失時已使用工作時數。
NLE = Normal life expectancy = 正常預期壽命,即根據製造廠商訂定之可使用工作時數。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機械保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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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物E42 壓印機械設備檢修附加條款
第一條 賠償之先決條件
97 年 5 月 20 日 (97)產意字第 182 號函備查(公會版)
一、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機械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壓印機械設備檢修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主保險契約承保之 機械設備,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費用,每年就機器承受高應力之部份徹底檢修,並請專家做非破壞檢驗 (non-destructive testing)。檢修及檢驗報告應提供本公司參考,並按專家建議之時間辦理下一次檢修及檢驗,其間隔期間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被保險人如未遵守前項之約定,本公司對任何損失不負賠償責任,但被保險人能證明縱按約定實施檢修亦無法避免者,不在此限。
二、被保險人應於實施前項檢查之一週前通知本公司,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派員會同辦理。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機械保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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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物E43 馬達檢查附加條款
第一條 賠償之先決條件
97 年 5 月 20 日 (97)產意字第 183 號函備查(公會版)
一、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機械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馬達檢查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主保險契約承保 750KW以上之二極馬達或 1000 KW以上之四極馬達,在操作 8000
小時或起動 500 次以上或距上次徹底檢修滿兩年,被保險人應即自行負擔費用徹底
檢修,但新馬達則應在操作 2000 小時或使用滿 1 年即予徹底檢修,檢修報告並應提供本公司參考。
被保險人如未遵守前項之約定,本公司對任何損失不負賠償責任,但被保險人能證明縱按約定實施檢修亦無法避免者,不在此限。
二、被保險人應於實施前項檢查之一週前通知本公司,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派員會同辦理。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機械保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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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物E44 蒸氣、水力、氣渦輪機及渦輪發電機檢修附加條款
第一條 賠償之先決條件
97 年 5 月 20 日 (97)產意字第 184 號函備查(公會版)
一、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機械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蒸氣、水力、氣渦輪機及渦輪發電機檢修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主保險契約承保之渦輪機械,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費用按以下約定之時間將渦輪機械徹底拆開檢修,檢修報告並應提供本公司參考。
(一)蒸汽渦輪及蒸汽渦輪發電機:每三年一次。
(二)水輪機及水渦輪發電機:按製造廠商使用規範建議之時間,但至少每兩年一次。 (三)氣渦輪及氣渦輪發電機:按製造廠商使用規範建議之時間。
被保險人如未遵守前項之約定,本公司對任何損失不負賠償責任,但被保險人能證明縱按約定實施檢修亦無法避免者,不在此限。
二、被保險人應於實施前項檢查之一週前通知本公司,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派員會同辦理。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機械保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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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物E45 鍋爐及壓力容器檢查附加條款
第一條 賠償之先決條件
97 年 5 月 20 日 (97)產意字第 185 號函備查(公會版)
一、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機械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鍋爐及壓力容器檢查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主保險契約承保之鍋爐及壓力容器,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費用按有關法令規定及製造商之使用規範辦理檢查。檢查時發現之缺點,應立即修理改善。 被保險人如未遵守前項之約定,本公司對任何損失不負賠償責任,但被保險人能證明縱按約定實施檢修亦無法避免者,不在此限。
二、被保險人應於實施前項檢查之一週前通知本公司,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派員會同辦理。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機械保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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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物E46 建築物附屬機械設備總括承保附加條款
第一條 承保範圍
97 年 5 月 20 日 (97)產意字第 186 號函備查(公會版)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機械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建築物附屬機械設備總括承保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本附加條款所載之保險標的物直接或間接因火災引起之爆炸或化學性爆炸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亦負賠償責任。
保險標的物發生主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意外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進行修復工作必須拆除其他財物時,本公司對其拆除及恢復原狀所需費用亦負賠償責任,但每一次意外事故以新台幣 元為限。
第二條 承保標的物
一、本附加條款之建築物基本資料如下表:
建築物之名稱 | |
建築物之地址 | |
樓板總面積 | m2 |
建築物之用途 | |
建築物之樓數(地上及地下) | 地上 層,地下 層 |
建築物之完工年月 | 年 月 |
二、設置於本附加條款所載建築物之下列機械設備,均為保險標的物,無需逐一載明。
設備名稱 | 機械、機械設備或裝置 |
空調設備 | 暖氣機、冷凍機、冷却水塔、冷氣機、空調機、 空氣幕裝置、送風機、附屬幫浦等。 |
電氣設備 | 變壓器、配電盤、控制監視盤、繼電器盤、繼電器、變流器、開關器、電容器、反應器、充電設備、不斷電系統、電池、碍子、碍管、保護裝置、開關器用空氣壓縮機、支撐架、母線、配線、照明用器具、緊急發電設備、送信/受信設備、電鐘裝置、電話交換機、天線設備、訊號裝置、避雷針裝置、接地裝置、導體、保全系統、防災中 心設備、火災警報系統、警報裝置等。 |
給水、排水、衛生、消防設備 (不含鍋爐) | 給水設備、熱水供給設備、鍋爐附屬裝置、太陽能系統、衛生設備、飲用水設備、排水設備、深水井、污水處理設備、撒水設備、各種消防設備 等。 |
昇降設備 | 電梯、電扶梯、貨梯等。 |
其他之設備 | 自動門設備、活動百葉門窗(SHUTTER)裝置、垃 圾處理設備、塵埃燒却設備等。 |
附屬於上列各設備之配線、配管、管道設備。 |
第三條 通知之義務
保險金額遇有增減時,被保險人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按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四條規定調整保險金額。
第四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機械保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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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物E90 可替換工具、高損耗品及工作媒質附加條款
第一條 承保範圍
97 年 5 月 20 日 (97)產意字第 187 號函備查(公會版)
茲經雙方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機械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可替換工具、高損耗品及工作媒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五條第(二)款刪除並改訂如下:
一、鑽、模具、刀具、夾具、鋸條、磨輪、蝕刻之滾筒及其他可替換工具之損失。
二、耐火磚、耐火材料、隔熱材料、保溫材料、皮帶、鍊條、輸送帶、壓碎面、磨碎面及其它高損耗或高折舊零組件之損失。
三、燈泡、玻璃、陶瓷、繩索、金屬線、纜線、毛毯、編織物、橡皮及其製造品之損失。四、各種工作媒質,如燃料、觸媒、潤滑油、冷卻劑之損失。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機械保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