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服务业提升发展扶持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充分发挥科技服务业支撑作用,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光明区支持 3+1 产业发展系列政策》,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x规程所称科技服务业提升发展扶持计划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科技服务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定的相关项目,具体包括:区科技创新局组织实施的产业级通用型重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技术转移机构项目、科技成果转化服务项目、科技成果技术交易项目、孵化器认定项目、科普教育基地支持项目等七大扶持方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组织实施的代理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奖励项目、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奖励项目、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奖励项目、产业知识产权联盟项目、产业专利导航项目等五大扶持方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服务业企业租金支持项目、服务业企业首次“小升规”项目、服务业企业营收支持项目、行业协会及专业交流机构支持项目等四大扶持方向;区科技创新局及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组织实施的会展活动承办项目。
第三条 科技服务业提升发展扶持计划资金根据不同事
项情形采用相应资助方式,包括事后资助和直接奖励:
(一)事后资助。对已实施完成或已发生实际投入,且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一定标准给予资助。
(二)直接奖励。对获得相关国家、省、市、区权威机构认定或奖项的项目,按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科技服务业提升发展扶持计划资金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方向、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科技服务业提升发展扶持计划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从事科技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科技服务业提升发展扶持计划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方式:
(一)产业级通用型重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若干措施》第三条)。
支持在生命科学、新材料、智能等产业领域搭建的产业级通用型重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及其孵化的产业化项目。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若干措施》第四条)。
支持经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为区内生命科学、新材料、智能领域中小微企业提供成果转化服务以及研发、测试、设计、认证、技术咨询等专业
服务的各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三)技术转移机构项目(《若干措施》第🖂条)。
1.支持入驻光明国际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的技术转移机构。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2.支持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此项目采用直接奖励方式。
3.支持新通过深圳市技术转移机构备案并按要求填报统计系统的机构。此项目采用直接奖励方式。
(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项目(《若干措施》第六条)。
支持促成不少于 3 项科技成果在区内转化的科技服务平台类企业或者机构。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科技成果技术交易项目(《若干措施》第七条)。
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受让科技成果的创新创业企业。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六)孵化器认定项目(《若干措施》第八条)。
支持生命科学、新材料、智能领域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此项目采用直接奖励方式。
(七)会展活动承办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七条)。
支持上一自然年度经区科技创新局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同意举办的高端专业论坛和大型国际学术会议、国际性峰会、行业博览会、赛事等活动的承办单位。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八)科普教育基地支持项目(《若干措施》第十八条)。
支持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或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的依托单位以及上一自然年度接待参观人数达到一定标准的科普教育基地。此项目采用直接奖励方式。
(九)代理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奖励项目(《若干措施》第九条)。
支持在区内开展国内发明专利代理服务的专利代理机构。此项目采用直接奖励方式。
(十)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奖励项目(《若干措施》第九条)。
支持在区内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的专利代理机构。此项目采用直接奖励方式。
(十一)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奖励项目(《若干措施》第十条)。
支持在区内开展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此项目采用直接奖励方式。
(十二)产业知识产权联盟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一条)。
支持区内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
式。
(十三)产业专利导航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二条)
支持区内开展产业专利导航项目的行业协会、产业知识
产权联盟和科研院所。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十四)服务业企业租金支持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三条)。
支持入驻光明区的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工业设计等重点发展领域的服务业企业。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十🖂)服务业企业首次“小升规”项目(《若干措施》第十四条)。
支持首次纳入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律师及相关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研究和试验发展服务、质检技术服务、工业设计服务及知识产权服务等服务业企业。此项目采用直接奖励方式。
(十六)服务业企业营收支持项目(《若干措施》第十
🖂条)。
支持营收增长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此项目采用直接奖励方式。
(十七)行业协会及专业交流机构支持项目(《若干措施》第十六条)。
支持引领提升区内产业发展,并获得民政部门 3A 以上评估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机构。此项目采用直接奖励方式。
第七条 科技服务业提升发展扶持计划资金的支持标
准:
(一)产业级通用型重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若干措施》第三条)。
对在生命科学、新材料、智能等产业领域搭建的产业级通用型重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平台获市级资助的 30%给
予配套资助,资助总额最高为 500 万元。对产业级通用型重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孵化的产业化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30%给予资助,资助总额最高为 200 万元。
(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若干措施》第四条)。
对经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为区内生命科学、新材料、智能领域中小微企业提供成果转化服务以及研发、测试、设计、认证、技术咨询等专业服务的各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服务费用的 20%给予平台资助,每家每年资助总额最高为 200 万元。
(三)技术转移机构项目(《若干措施》第🖂条)。
1.对区内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按上一自然年度场地租金的 100%给予资助;对其他技术转移机构,按上一自然年度场地租金的 50%给予资助。以上补贴面积均不超过 1000平方米。
2.对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项目,给予 50 万元奖励。
3.对新通过深圳市技术转移机构备案并按要求填报统计系统的机构,给予每家 5 万元奖励。
(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项目(《若干措施》第六条)。
对促成不少于 3 项科技成果在区内转化的科技服务平台
类企业或者机构,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 4%
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资助总额最高为 300 万元。
(🖂)科技成果技术交易项目(《若干措施》第七条)。
对区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
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向区内非关联创新创业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
1.按照技术交易额的 2%,给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补贴,每家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为 200 万元。
2.按照技术交易额的 3%,给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认定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补贴,每人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为 30
万元。申报此项目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得超过 3 人,按以下情况分别给予补贴:
(1)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为 1 人的,按 100%的比例给予补贴。
(2)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为 2 人的,根据排名先后,按 60%、40%的比例分别给予补贴。
(3)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为 3 人的,根据排名先后,按 50%、30%、20%的比例分别给予补贴。
3.按照技术交易额的 10%,给予受让该科技成果的创新创业企业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为 50 万元。
(六)孵化器认定项目(《若干措施》第八条)。
对生命科学、新材料、智能领域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档次分别给予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最高 350 万元、250 万元、150 万元奖励。资金分三年拨付,每年资助上限分别为最高资助额 40%、 30%、30%,并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档次予以奖励。同一运营主体同类项目只能申请一次资助。
(七)会展活动承办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七条)。
对经区科技创新局或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同意举办的高端专业论坛和大型国际学术会议、国际性峰会、行业博览会、赛事等活动,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 50%对承办单位给予资助,资助总额最高为 100 万元。
(八)科普教育基地支持项目(《若干措施》第十八条)。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和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给予基地依托单位最高 50 万元的建设奖励,其中:国家级科普教
育基地依托单位奖励 50 万元,市级科普教育基地依托单位
奖励 20 万元。对上一自然年度接待参观人数超过 10000 人
次的科普教育基地,给予 5 万元奖励。
(九)代理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奖励项目(《若干措施》第九条)。
对上一自然年度代理光明区企事业单位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 20 件及以上的机构按每件 1000 元给予奖励,每家每
年最高 50 万元。
(十)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奖励项目(《若干措施》第九条)。
对上一自然年度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光明区企事业单位进行托管服务数量达到 20 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一次性
奖励:托管服务数量为 20 家(含)至 30 家的机构,给予最
高 5 万元的奖励;托管服务数量为 30 家(含)至 50 家的机
构,给予最高 10 万元的奖励;托管服务数量为 50 家(含)
及以上的机构,给予最高 15 万元的奖励。同一机构仅可申请一次奖励。
(十一)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奖励项目(《若干措施》第十条)。
对辅导辖区企业获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资助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每家机构每年累计最高 30 万元。
(十二)产业知识产权联盟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一条)。
对在光明区成立运作满 1 个自然年度以上的产业知识产
权联盟,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认定后,连续 3 年
每年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资助。根据年度评审确定的档次,分别给予最高资助额的 100%、50%,评审不合格的不予资助。
(十三)产业专利导航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二条)。
对开展产业专利导航项目的行业协会、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和科研院所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总额最高为 100 万元,
上述项目每年资助不超过 2 项。申报项目经评审通过后,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与申请单位签订项目资助合同,完成项目后根据验收评审结果给予资助。
(十四)服务业企业租金支持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三条)。
对入驻光明区的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工业设计等重点发展领域的服务业企业,按年度租金总额的 20%给予资助,资助总额最高为 10 万元。
(十🖂)服务业企业首次“小升规”项目(《若干措施》第十四条)。
对首次纳入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律师及相关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研究和试验发展服务、质检技术服务、工业设计服务及知识产权服务等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资助。
(十六)服务业企业营收支持项目(《若干措施》第十
🖂条)。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1 亿元、3 亿元、5 亿元,且同比增速超过 20%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单家企业原则上仅申请一次,对于达到不同档次资助条件的企业,第二、三次申请则按差额部分予以资助。
(十七)行业协会及专业交流机构支持项目(《若干措施》第十六条)。
对引领提升区内产业发展,并获得民政部门 3A 以上评估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机构,在评定当年,一次性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条件
第八条 科技服务业提升发展扶持计划资金由区科技创新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及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以下称“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程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或光明区企业服务平台发布申请指南或通知,明确支持对象、方向、方式、标准和申报条件等内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均可按申请指南或通知的要求提交申请。
第九条 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一)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近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即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未受到 10 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且无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四)近三年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五)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六)所从事行业或开展的业务按照有关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或需取得相关资质的,应按要求取得。
第十条 各申报项目的具体条件:
(一)产业级通用型重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若干措施》第三条)。
1.配套资助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本项目之日上一自然年度获得的市级资助经费已实际到账。
2.产业化资助项目按区科技创新局发布的备案通知完成备案。
(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若干措施》第四条)。
申报单位经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
局认定。
(三)技术转移机构项目(《若干措施》第🖂条)。
1.申报单位为新认定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于上一自然年度经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认定。
2.申报单位为新引进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于上一自然年度落户光明区。
(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项目(《若干措施》第六条)。
申报单位上一自然年度促成的技术交易合同在深圳市技术转移促进中心备案,申报单位与技术合同交易双方已签订有偿服务协议,且该项服务已全部完成。
(🖂)科技成果技术交易项目(《若干措施》第七条)。
技术合同已在深圳市技术转移促进中心完成备案。
(六)孵化器认定项目(《若干措施》第八条)。
申报单位上一自然年度获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七)会展活动承办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七条)。
1.申报项目为上一自然年度经区科技创新局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同意举办的会展活动。
2.会展活动经费来源为非财政预算单位。
(八)科普教育基地支持项目(《若干措施》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在上一自然年度首次获得国家级或市级科普教育基地资质认定。
(九)代理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奖励项目(《若干措施》第九条)。
1.申报单位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且在光明区注册并连续经营一年以上;
2.申报单位上一自然年度代理光明区企事业单位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 20 件及以上。
(十)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奖励项目(《若干措施》第九条)。
1.申报单位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且在光明区注册并连续经营一年以上;
2.申报单位拥有 1 名(含)以上专职人员负责知识产权托管业务;
3.申报单位与被托管单位签订 2 年(含)以上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合同,托管服务内容至少应包含: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基础代理、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规划等;
4.被托管单位属于在光明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主体,并拥有 1 件(含)以上有效专利。
(十一)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奖励项目(《若干措施》第十条)。
1.申报单位与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开展单位签订辅导合同,且开展单位为依法登记注册的光明区企事业单位;
2.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已获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资
助。
(十二)产业知识产权联盟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一条)。
1.申报单位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的秘书单位或发起企
业;
2.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已成立 1 年(含)以上,且符合光
明区产业政策导向;
3.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已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
4.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成员单位拥有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下同)数量合计需达到 100 件(含)以上;
5.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存续期间,成员单位拥有知识产权数量持续增长;
6.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上一自然年度已开展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专利池组建、专利许可交易谈判或专利预警分析等工作。
(十三)产业专利导航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二条)。
1.申报单位为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或科研院所,可与具有专利导航能力的机构合作开展本项目。
2.申报单位具有从事专利导航、产业规划的专业人才和团队,行业技术专家不少于 5 人,知识产权及法律专家不少
于 5 人;
3.申报单位具有专利导航项目的研究分析基础和继续研究分析的能力;
4.申报单位开展过相关产业的发展规划研究、行业技术
发展态势研究;
5.申报单位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高校院所、金融机构、重点企业、行业联盟或知识产权机构等开展战略合作,为产业相关单位发展提供支撑;
6.申报单位已制定产业导航项目实施方案;
7.申报单位于项目评审后与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签订项目资助合同,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验收评审结果给予资助。
(十四)服务业企业租金支持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的经营办公场地租赁合同需在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并开具合法的房屋租赁费用发票。
(十🖂)服务业企业首次“小升规”项目(《若干措施》第十四条)。
1.申报单位为上一自然年度首次纳统的律师及相关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研究和试验发展服务、质检技术服务、工业设计服务及知识产权服务等服务业企业,且纳统满一年;
2.申报单位按时填报统计报表,3 次及以上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统计报表的,取消申报资格。
(十六)服务业企业营收支持项目(《若干措施》第十
🖂条)。
申报单位符合基本条件。
(十七)行业协会及专业交流机构支持项目(《若干措施》第十六条)。
1.申报单位为注册地、纳税地在光明区、正常运作的行业协会。
2.申报单位行业类别属于深圳市战略新兴产业、优势传统产业等光明区鼓励发展的行业。
3.申报单位与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合作,支持配合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企业调研、政策宣讲等涉企工作,定期提供行业发展状况及发展态势的相关研究材料(每年至少提供一份),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辖区重点产业行业发展。
4.申报单位应在不超过评定年度后的第二年内提出申
请。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需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
申报区级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符合申报条件且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予以受理;对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
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发布申请指南或通知——申报单位向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及纸质版)
——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形式审查——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实质性审查——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或联席会议审议——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拟定资助计划——社会公示
(一)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
(二)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察、专家评审或专项审计,对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四)单笔资助金额 100 万元(含)以下的,由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单笔资助金额 100 万元以上的,经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联席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五)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拟定资助计划,除涉及保密要求外,按规定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对异
议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过程和结果报备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无法处理的异议,逐级上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进行处理。
(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履行拨款程序。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审核,承办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应退回已获得资助资金情形的,由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督促申报单位退回财政资金。
第十七条 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获得资金的申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可组织专业机构根据需要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开展评价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由第
三方机构审核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专业机构、第三方机构等,就项目申报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财政专项资金情形的,由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区政府专项资金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x规程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x规程中除服务业企业租金支持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三条)及服务业企业营收支持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五条)外,其余项目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光明区地方财力贡献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x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