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T 日:指本基金的认购、投资交易等特定行为发生日。 19、T+n 日:指 T 日后的第 n 个工作日,当 n 为负数时表示 T 日前的第 n 个工作日。
合同编号:
xx国光定增投资基金 2 号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人:
重要提示
x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本基金不设赎回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投资者的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认真考虑是否购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基金的未来业绩。
本合同将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提请备案,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当您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您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特作出如下风险揭示:一、拟参与的私募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私募基金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的基金管理人接受合格投资者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特定账户管理委托资产的活动,具有专业管理、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优势和特点。但是,参与私募基金投资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不承诺投资者的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投资者在投资私募基金前,已了解私募基金的基础知识、业务特点、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认真听取基金管理人对相关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内容的讲解。
二、私募基金投资的风险
私募基金投资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财产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等金融工具,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财产投资于债券和股票等金融工具,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经营情况的优劣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上市公司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财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财产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财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指本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本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未能如期足额兑付应付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交易对手、发行人和担保人。在基金财产投资运作中,如果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研究水平不足,对信用产品或交易对手的信用水平判断不准确,可能使基金财产承受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基金财产快速转变为现金遭受损失的风险。 1、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其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本基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
2、个别投资品种的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以按预期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投资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3、不可赎回风险
x基金存续期内不开放基金份额的赎回,基金投资者无法在存续期间进行基金赎回操作。
(四)操作风险
1、在基金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投资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管理
风险。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完整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2、在基金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可能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内幕交易、欺诈、交易错误等。
3、在定期开放的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注册登记机构、外包服务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4、税务风险: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地区缴纳委托财产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5、法律及政治管制风险: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或使基金违反有关国家/地区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从而使得基金财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6、预警止损机制的风险
虽然本基金设计有预警止损机制,且基金管理人已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按本合同规定及时执行预警止损,但在极端情况下,本基金终止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仍有可能远低于本基金的止损线。
7、特殊投资标的的投资风险
(1)债券投资的特定风险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除存在上述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之外,还存在其自身的特定风险,如再投资风险: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先的利率。
(2)一级市场投资的特定风险
由于股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在市场特性、交易机制、投资特点和风险特性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投资一级市场存在某些特定风险,具体包括:
1)一级市场申购违规风险:由于某只股票或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中签率持续放大,使得本基金所持有的该股票或债券的比例或份额超过了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有关限制所导致的风险。
2)一级市场组合的市场风险:资产上市时跌破发行价的可能。
3)一级市场组合的流动性风险:资产因发行被冻结锁定,影响组合的流动性。主要体现为两种情况:大部分资产被冻结,组合需要现金进行新的申购;所持资产在可上市流动首日出现大量变现,导致资产不能以较低成本变现。
(3)期货的投资风险
进行期货交易风险较大,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本基金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每日进行结算,保证金预留过多会导致资金运用效率过低,减少 预期收益。保证金不足将有被强行平仓的风险,使得原有的投资策略不能得以实现。
在某些市场情况下,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例如,这种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当出现该等情况时,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本基金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本基金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本基金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4)主经纪商交易系统风险
主经纪商交易系统具有普通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系统具有的全部风险,同时具有程序化自动委托等量化交易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技术风险、系统风险、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风险等各种风险。
(五)不可抗力等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本基金和托管服务商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本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六)产品提前结束的风险
如基金存续期间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项或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继续存续会对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失时,基金存在提前结束的风险。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私募基金投资所面
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投资者签署本风险揭示书即表明:
1、投资者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基金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委托事项符合投资者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投资者声明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相关标准;投资者承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真实合法、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xx,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投资者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2、投资者声明用于认购基金份额的财产为投资者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该等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不存在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及洗钱等情况,投资者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进行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
3、投资者知悉并认可,基金管理人、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年化收益(率)等类似表述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基金管理人的保证。
4、投资者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本基金所面临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以及销售机构已就基金情况向投资者作出了详细说明。
基金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合格投资者承诺书
江苏润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人/本单位作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即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人
民币,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或为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本人/本单位在参与贵公司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过程中,如果因本人/本单位存在欺诈、隐瞒或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xx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本单位自行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特此承诺。
基金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投资者告知书
尊敬的投资者: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进行销售。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投资者须将认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 x基金募集账户。
募集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该账户仅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认购资金的归集。在募集账户的使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就其自身操作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责任。
募集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投资者告知书》,清楚认识并认可关于募集清算账户的上述告知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基金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目录
一、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规范运作,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和基金管理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签订本合同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再持有基金份额之日起,不再是本基金的投资者和本合同的当事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xx国光定增投资基金 2 号基金合同》及其附件,以及任何对其有效的变更和补充。
2、本基金:指xx国光定增投资基金 2 号。
3、本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合同约束,根据本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4、私募投资基金: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并通过证券投资获取收益的投资基金。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就本基金签订的《润垚国光定增投资基金 2 号综合托管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及其附件,以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6、基金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私募投资基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与投资本基金相关风险能力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私募投资基金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7、基金管理人:指江苏润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8、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指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并且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10、外包服务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根据与其签订的金融外包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服务范围,为本基金提供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估值等服务的机构。
11、销售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本基金销售服务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1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基金业协会:指由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中登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其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和北京分公司。
15、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6、工作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日常业务的营业日。
17、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工作日。本基金存续期间不进行基金份额的赎回。
18、T 日:指本基金的认购、投资交易等特定行为发生日。
19、T+n 日:指 T 日后的第 n 个工作日,当 n 为负数时表示 T 日前的第 n 个工作日。
20、基金财产:指基金投资者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21、托管资金账户、托管账户:指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根据有关规定为基金开立的、专
门用于资金收付的专用银行结算账户。
22、证券账户:指由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以及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户。
23、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证券资金账户:指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下属的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按照“第三方存管”模式与托管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由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完成资金划付。
24、募集账户:指由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认购资金的归集。募集账户是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在募集账户的使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就其自身操作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责任。
25、期货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在期货公司开设的专用账户及其他有关账户。
26、基金财产总值: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7、基金财产净值:指本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8、基金单位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29、基金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30、募集期:指本基金的初始销售期限。
31、存续期:指本基金成立至清算完毕之间的期限。
32、锁定期:指本基金认购的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登记至本基金名下之日起三年。
33、认购: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5、国光电器:指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36、本次非公开发行:指国光电器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80,459,669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三、声明与xxx
(一)基金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
1、基金投资者声明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相关标准,其投资本基金的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进行该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对该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2、基金投资者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投资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3、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4、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
5、基金投资者知悉并认可,基金管理人、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署本合同前充分地向基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基金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投资者的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三)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合同聘任外包服务机构,但基金管理人将相关基金运营事项委托外包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并不意味着基金管理人放弃相应事项的管理职责,外包服务机构不是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不受本合同直接约束。外包服务机构的具体权利义务由基金管理人同其签订的《外包服务协议》另行约定。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xx国光定增投资基金 1 号
(二)基金的类型
非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构建投资组合,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求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存续期限
x基金的存续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四年。本基金认购国光电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转让其持有份额,如前述四年期满之日仍在锁定期内,则本基金自动延期至锁定期届满之日。
(六)基金的初始资产规模限制不低于 x
(七)基金份额的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八)本基金的封闭期产品成立后封闭期四年
(九)本基金的成立条件
募集资金满 x元人民币,基金即可成立。
(十)基金的管理人
江苏润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十一)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十二)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无
(十三)本基金的证券经纪商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十四)本基金的期货经纪商无
五、基金份额的募集
(一)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销售方式 1、初始销售期间
x基金初始销售期间自基金发售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 1 个月。经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及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协商一致,基金募集期可适当缩短或延长,但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初始销售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募集金额、基金投资者的人数等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基金成立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与综合托管服务商协商后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基金管理人通过网站、电子邮件、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公告或通知前述报告和信息的,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等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或以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本基金自公告之时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2、销售方式
x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进行销售。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二)基金份额的销售对象
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本合同约定限额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以人民币转账形式交付。基金不接受现金方式认购。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应将认购款项一次性全额划款至本基金募集账户。
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并可多
次认购,初始销售期间追加认购金额应不低于 1 万元人民币,且追加金额应为 1 万元的整数
倍。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本基金无认购费用。
(五)认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本基金的人数规模上限为 200 人。基金管理人在初始销售期间每个工作日可接受的人数限制内,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超出基金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
通过代销机构进行认购的,人数规模控制以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方式为准。
(六)认购申请的款项支付认购金额缴付方式:
1、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三日内,基金投资者应缴付 元人民币;
2、在国光电器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将向各投资者发出缴付出资通知,基金投资者应于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足剩余的认缴金额。
在国光电器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局备案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本基金的资金募集到位。
(七)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资金的管理
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应存入本基金托管账户,在基金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认购资金所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一并进行投资运作。
(九)初始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本基金未能成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以托管账户开户银行实际支付利息为准)。
3、将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已盖章的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10日内如数原件返还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未能如数返还的,应向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书面说明原因、去向并加盖公章。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产品不分级。
七、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x基金募集期结束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基金资金到账确认函,基金管理人宣告基金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不超过 200 人,基金的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 x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通过网站、电子邮件、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公告前述报告和信息的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者预缴款项缴纳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不能满足基金成立条件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设立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以托管账户开户银行实际支付利息为准)。
八、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事项
x基金的开放期由管理人跟据项目运作情况确定,在本基金足额交足后不再设置开放期,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也不接受违约赎回。
(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份额不得转让。
(三)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基金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是指基金投资者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申请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应当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照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缴纳相关税款和费用。
九、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本信息
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并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监督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3)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的运作信息资料;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交纳购买基金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基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进行的尽职调查;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管理费、综合托管服务费、外包服务费以及因基金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0)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合法,主动了解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
(11)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基金相关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且履行上述文件不会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合同协议的约定;
(12)在锁定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1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
名称:江苏润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 000 x 1106
通信地址:xxxxxxxxxxxxxx 000 x 1106法定代表人:楼骏
联系人:xxx联系电话: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对于基金综合托管服务 商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基金,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第三方外包服务机构进行注册登记、估值核算及信息披露等业务,并对第三方外包服务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总规模、单个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
(8)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基金或证券市场的运作情况,自行提前终止本基金;
(9)基金管理人有权减免投资者的认购费;
(10)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尽职调查或委托代理销售机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尽职调查,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基金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事宜;
(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的监督;
(8)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10)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披露;
(1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披露;
(12)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3)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6)确保本基金的设立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1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的综合托管服务商为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x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的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注册登记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交易确认、资金清算、权益分配、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注册登记办理机构
x基金由管理人担任注册登记办理机构。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投资范围
国光电器(002045)三年期定向增发
(三)投资策略
x基金通过参与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国光电器(002045)三年期定向增发,实现基金资产保值增值。
(四)投资限制
x基金仅限于参与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国光电器(002045)三年期定向增发。
(五)投资禁止行为
x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利用基金为基金投资者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基金管理人可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需要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预警止损风控机制无
十二、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投资经理的指定和变更程序
基金投资经理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指定。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在上述变更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在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公告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二)投资经理
x基金的投资经理由xxxxx担任。深圳大学本科金融学学士,xxx又盈投资顾问机构业务创新与研究部项目经理,总经理办公室助理,残友云商创投董事会秘书,朗润金控投资管理公司新三板投资经理,双开颜资本投资经理。现任江苏润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总值
基金财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额。本基金财产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x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的财产,并由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保管,但对于已划转出托管账户的基金财产,以及处于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实际控制之外的
基金财产,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不承担保管责任。基金管理人、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和基金登记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各自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综合托管服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四)基金财产的账户
1、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及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托管账户。
基金募集期满或停止募集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基金资金到账确认函。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成立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以基金的名义在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作为基金托管账户,账户名称原则上应为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与基金联名,具体账户名应以实际开立的账户为准,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托管账户的开户资料及预留印鉴对应印章由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保管和使用。
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基金普通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本基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托管”模式存管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基金管理人负责在
证券公司开设基金专用资金账户,并与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签约关系,在基金运作期间,未经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书面同意,不得变更基金专用资金账户与托管账户之间的第三方存管签约关系。
本基金由证券经纪商完成基金的日常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工作,相关结算规则依据沪深等市场的规定执行,交易佣金参照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纪商约定的费率实施。
3、期货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为本基金在指定的期货公司开立期货基金账户,用于存放本基金期货保证金,期货公司为本基金申请期货交易编码。管理人在办理期货保证金账户开户、申请交易编码,基金托管服务商银期转账开通手续时,应将在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托管专户指定为本基金期货基金账户对应的唯一银行结算账户。
4、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x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或托管服务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存放于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的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双方约定办理。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对基金托管账户之外的任何其他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五)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期货交易结算服务协议、基金行政服务外包协议(如有)、清算报告等。
2、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本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需要由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以基金的名义签署的,由基金管理人以传真或其他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有效授权内容),合同原件由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保管,但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盖章(骑缝章)后,交基金
管理人一份。如该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
十四、投资资金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提供划款指令授权文件,确定有权发送划款指令的人员(以下简称“被授权人”)。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应由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发送有效划款指令,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复核无误后执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应当在《托管协议》中对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有关事宜做出具体安排,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十五、资金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的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商等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并与其签订相关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和各中介服务机构可就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本基金的日常交易、费用支付等资金清算与交收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依据《托管协议》约定进行办理。
十六、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财产的估值
1、基金财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财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财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投资者收益的基础。
2、估值对象包括基金财产项下所有的有价证券及其权益、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资产和负债等。
3、本基金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等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基金估值相关业务规则办理基金财产估值。 4、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或委托经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机构担任基金估值机构,办理本
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估值机构签订相关协议。本基金为委托
经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机构担任基金估值。
5、估值及核对的具体时间、方式、程序、估值错误处理等相关内容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在《托管协议》中协商确定。
(二)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
1、本基金财产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计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计账单位为元。
3、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按《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执行。
4、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估值机构、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基金财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核对。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担任基金估值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估值机构签订协议。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的综合托管服务费;
3、外包服务机构的外包服务费;
4、基金财产开立账户需要支付的费用;
5、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开户费用;
6、银行账户的资金结算汇划费、账户维护费;
7、与基金相关的资产评估师x、会计师费、律师费、印刷费及其他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x基金的管理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 2%,以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为基础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N
H: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N:当年的实际天数
x基金的管理费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每日计提,按年支付。基金成立首日即可计提第一年管理费,后续年份,基金管理人于次年首月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发送管理费划款指令,由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根据划款指令于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若遇不可抗力或委托财产无法变现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已支付的管理费不予退还。
基金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的银行账户为:户名:
开户行:账号:
2、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的综合托管服务费
基金的年综合托管服务费率为 0.04% %,以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为基础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4% %÷N
H:每日应计提的综合托管服务费 E: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N:当年的实际天数
x基金的综合托管服务费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自然季)支付。基金管理人于次季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发送综合托管服务费划款指令,由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根据划款指令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
本基金托管费每年度合计应不低于 4 万元,如年度托管费不足 4 万元时,基金管理人应在第二个年度第一个工作日将前述两者的差额支付给基金综合托管人。基金成立当年应付年度托管费按实际天数折算。
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收取综合托管服务费的银行账户为: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三)不列入基金业务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率和综合托管服务费率。
(五)基金的税收
x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向基金委托人交付利益或资产前须代扣代缴任何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代扣代缴,无需事先征得基金委托人的同意,且基金委托人不得要求基金管理人以任何方式向其返还或补偿该等税费。
十八、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由买卖证券价差、股息、基金红利、债券利息、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构成。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和方式 1、本基金默认采用现金方式。
2、同等基金份额的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4、存续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到期清算后,所得收益将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1)各投资人按照出资比例返还本金
(2)各投资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不超过 8%的年化收益,剩余部分为超额收益,
(3)超额收益的 20%作为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4)超额收益的 80%按各投资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的变现
基金财产的变现日为本基金终止日前一个工作日,管理人应于变现日前完成基金财产的变现,直至变现财产足以覆盖利益分配各项。
因各种原因致使本基金持有非现金资产不能变现,则管理人将首先对现金资产进行分配,非现金资产待变现后 5 日内向投资者进行分配或支付,因此,本基金投资收益及本金有延期 分配的风险。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合同制定,包括基金收益分配的范围、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基金存续期满日前,将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交由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复核。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复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通过网站公告等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在基金终止日进行处理。
本基金运作期满,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于基金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托管服务商按照管理人提交的划款指令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划付。届时,投资者不需要前往管理人处办理手续,仅需留意查看相关资金是否到账。
十九、越权交易处理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的投资交易行为。
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的权限内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前述范围,超越权限从事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通知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发出回函,就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应报告金融监管部门。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因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而致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遭受的损失。
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如果发现委托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有权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必须于证券交易资金交收日 10:00 前完成融资,保证完成清算交收。
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基金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基金财产所有。
(三)越权交易的例外
非因基金管理人主动投资行为导致的下列不符合投资政策的情形不构成本章所述越权交易,应当属于被动超标,因被动超标而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由于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出现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政策的情形为被动超标,不属于越权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已投资持有的证券在持有期间信用评级下降、上市公司受到金融监管部门处罚或谴责、上市公司股票被特别处理、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未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等,视投资政策中的具体约定而确定。发生被动超标时,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应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投资政策的要求。因证券停牌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可以控制的原因除外。
2、本合同终止前 10 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财产所投资证券进行变现,由此造成投资比例、投资范围不符合投资政策规定的,视为被动超标,不属于越权交易。
3、法律法规对被动超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信息披露义务
(一)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报告
1、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报告种类、内容和提供时间
(1)净值报告
x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月报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
(2)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财产年度报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投资组合状况、投资表现、财务数据、风险状况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送交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成立不足三个月,基金管理人不须编制当期年度报告。
(3)临时报告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报告。
2、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报告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通过网站、电子邮件、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公告前述报 告和信息的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等联系方式如有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或以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二)向基金业协会提供的报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经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如变更内容涉及到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需经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事先书面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单方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1、本基金认购的受理时间和业务规则的变更;
2、调低从本基金财产列支的费用标准,其中调低综合托管服务费率需经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同意;
3、对本合同的修改不对本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产生重大影响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之间就资金划拨指令、清算交收业务规则等约定的变更;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发生变动相应对本合同进行的变更;
6、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有权变更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募集完成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合同样本等材料报金融监管
部门备案。对本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基金合同样本报金融监管部门备案。
(二)基金合同应当终止的情形: 1、基金存续期限届满且未延期的;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相关资质的;
4、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的;
6、当本基金认购的国光电器定增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且本基金的财产均为货币资金时;
7、经全体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8、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市场行情等情况决定终止的;
9、因本基金触及平仓线,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的全部非现金资产进行不可逆变现,并根据本基金财产变现情况,宣布本基金提前终止的;
10、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清算 1、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2)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等相关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清算小组负责基金清算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
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按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含综合托管服务费和管理费);
4、支付上述费用、税款和债务后,如有余额,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未能流通变现证券的处理
如本基金终止时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继续按规定计提管理费、综合托管服务费等费用,其估值方法继续按本合同的规定计算。清算小组在该证券可流通变现时应及时变现,在支付相关费用后按基金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再次分配并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直至所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全部清算完毕。
在基金财产移交前,上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由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负责保管。清算期间,任何当事人均不得运用该财产。清算期间的收益归属于基金财产,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基金财产承担。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原因导致基金无法转移的,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协商一致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基金财产委托到期日(含提前到期日),非现金类资产的保管和转移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负责,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不承担责任。
(六)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清算小组在本基金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基金清算报告,经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审核无误后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在其网站进行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同意,上述报告不再另行审计,除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必须进行审计。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按照规定注销基金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十)清算未尽事宜
x合同中关于基金清算的未尽事宜以清算报告或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二十二、违约责任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和基金管理人在实现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务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4、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事前就其关联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明确告知基金管理人,致使基金财产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基金管理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责任划分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其中一方违约,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由违
约方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守约方有权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向违约方追偿;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两方都违反合同,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无论本合同或任何相关合同、书面约定有任何其它相反的约定,在任何情况下,在托管服务商和管理人之间的最终责任的分配和承担上,由双方分别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各自应负的赔偿责任;若一方先行承担了应由另一方根据其过错应承担的责任,该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五)若本基金无法在国光电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募集资金到位,基金管理人应向国光电器支付应付认购价款总金额的 10%作为违约金。基金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未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缴纳出资的基金投资者追偿。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所在地(北京)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本合同自当事人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基金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基金投资者本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其他当事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除本合同约定事项外,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均为有效。
(二)本合同一式三份。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当事人各方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基金投资者自不再持有基金份额之日起,不再是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
(五)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均知悉且认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与本基金有关的一切权利义务约定以及在责任的最终分配与承担方面,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双方签订的综合托管服务协议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综合托管服务协议的约定为准。
(六)本合同有效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终止日。
二十五、其他事项
金融监管部门对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有所变更并适用于本合同的,本合同当事人应立即协商,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解决。
(以下无正文)(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投资者请填写:
(一)基金投资者 1、自然人
姓名:
证件名称:身份证□、军官证□、护照□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资产状况:
认购资金来源:
是否与国光电器的关联关系: 2、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资产状况:
认购资金来源:
是否与国光电器的关联关系:
(二)基金投资者账户
基金投资者认购基金的划出账户与到期分配本金及收益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基金投资者名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特殊情况导致认购、到期分配本金及收益的账户名称不一致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 ||
(三)基金投资者认购金额 | ||
人民币 | 元整(¥ | ) |
(四)认购份额类型 | ||
□ A 类份额 | □ B 类份额 |
(本页无正文,为基金合同签署页。)
基金投资者:
自然人(签字):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必须填写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附件 1),并签字确认。机构投资者可不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附件 1:《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个人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投资者信息
投资者姓名:
调查问卷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您的年龄() A 29 岁及以下
B 30-40 岁
C 40-45 岁
D 50-60 岁
E 60 岁以上
您需要供养的家庭成员数() A 0
B 1
C 2
D 3
E 4 人或多于 4 人
您的家庭负担()
A 单身或刚结婚,没有子女,父母尚年轻,无需赡养 B 简单的三口之家,父母刚退休不久,有固定收入
C 简单家庭,不过有一定的家庭负担
D 子女尚小,父母需要赡养,家庭负担较重 E 家庭负担重,例如家中有病人等
您认为您将来的收入来源(包括薪水等)会怎么变动() A 非常稳定,不出意外,每年增长 10%应该不成问题
B 稳定,相信每年能略有增长
C 还算稳定,但是未来增长存在不确定性 D 基本稳定,增长就不敢奢望了
E 无固定收益来源
您的投资中哪一品种所占的比重最大?()
A 潜意识中追求高增长,同时能够坦然接受投资亏损
B 尽管会担心投资价值的剧烈波动,但能够接受投资亏损 C 能够理解并接受“高收益就意味着要承受投资波动” D 能够接受轻微波动,关心资产保值多于增值
E 对任何波动都感到难以承受
您平均每月的生活消费支出约占固定收入的() A 0-30%
B 31%-50%
C 51%-70%
D 71%-100%
E 100%以上
假设你投资的股票在一个星期中亏了 20%, 你会怎么办()
A 补仓
B 什么都不做(觉得这是正常的) C 等着价格反弹再卖掉
D 卖掉一半
E 清仓, 然后投入到一个波动小的基金中
一般来说,投资的预期收益越高,风险也越高。假设您手头有 10 万元可用于投资,五年后可能会产生如下五种结果,您能接受的是哪种()
A 最差 0 元,最好 30 万元
B 最差 4 万元,最好 25 万元
C 最差 6 万元,最好 20 万元
D 最差 8 万元,最好 14 万元
E 最差 10 万元,最好 12 万元
您的投资中哪一品种所占的比重最大?() A 股票/基金
B 债券 C 房产 D 保险
E 银行存款
对于投资期限,您一般有什么要求()
A 不太在意投资期限,希望能有相匹配的长期收益 B 2-3 年为投资收益期限
C 1-2 年为投资收益期限
D 0.5-1 年内能产生收益 E 最好半年内能产生收益
根据您所提供的答案,您的总分为___。参照评分规则,您属于投资者。打分标准:A 得 5 分,B 得 4 分,C 得 3 分,D 得 2 分,E 得 1 分。
保守型(1-15) 稳健型(16-34) 进取型(35-50)
问卷声明:
本人愿意接受此问卷调查,并已如实回答。本人同意上述风险评估结果。
如果本人所选择的产品风险等级超过本调查问卷所得出的风险承受度,本人确认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代理人已当面说明该等基金的风险和风险管理的基本知识,本人根据自己判断,仍然决定投资相关基金,并同意承担由此可能引发的所有风险和损失。
基金投资者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