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不得上傳相關個案照片、活動照片、個案資訊照片至公開平臺(例如:blog、facebook 等)。
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社會工作機構實習協議書
一、甲方
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甲方),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接受 君(以下簡稱乙方)進行社會工作實習。並同意遵守下列各項:
(一)與乙方共同擬定實習方案,以達到實習教育之目的。
(二)選派機構督導,以指導乙方。
(三)帶領乙方認識機構員工、環境、組織政策、功能、行政程序,及乙方須遵循之相關實習規範。
(四)配合學習進度,提供乙方適當實務工作機會。
(五)定期與學生進行督導會談,督導學生實習工作,參與評估學生實習的進展情形,並定期督導乙方檢討實習得失、給予回饋及建設性的建議。
(六)依據實習需求分配工作任務,協調發揮社會工作的認識與技巧。
(七)不得令乙方從事危險、違法之實習活動,或從事無關社工專業能力表現之情事。
(八)同意配合機構規定之實習時數,暑期實習至少 320 小時。二、xx
xx (實習生姓名),進行社會工作實習期間將恪守下列各項:
(一)遵守「社會工作倫理守則」與甲方所訂之各項規章。
(二)虛心接受任務指派、工作領(督)導與成效考核;竭盡本人知能,完成交賦任務。
(三)參與甲方所提供之教育訓練,並出席個案研討、讀書會、個別/團體督導等相關會議。
(四)實習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並不得要求或接受服務對象的任何報酬。
(五)對於業務上所知悉、或偶然得知之服務對象個人資料、隱私及甲方業務資料等,絕對保守秘密,不得以口頭、文字、電子文件或其他
方式洩漏或公開;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檔案法」、各項公務機密維護規定,及智慧財產權法相關規範。如有違誤,應負法律上責任;服務結束後亦同。
(六)實習期間不得有涉及商業、政治、宗教或其他干擾他人的行為。
(七)乙方於實習期間進入實習場所,宜穿著規定的服裝、展現專業儀態,以表達對案主及其家庭、機構及同事之尊重。
(八)乙方應保護案主及其家庭之隱私權,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公開討論個案問題,並不得將個案記錄等資料帶離機構。不論在實習中或實習結束後,對於實習中所服務之個案資料,應負保密之責。
(九)不得上傳相關個案照片、活動照片、個案資訊照片至公開平臺(例如:blog、facebook 等)。
(十)為使社會工作臨床實習的制度更加完善,乙方有責任及權利對甲方提出實習教育評估與改進之建議,所提意見應具有建設性。
(十一)實習結束後,乙方應完成機構所要求的工作記錄與移交事項。
(十二)乙方依甲方之指示進行社會工作實習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之甲方對之有求償權。
(十三)乙方於開始實習前,簽署協議書,即代表充份理解並接受相關安排,並負有遵守之義務,如有違反而情節重大之狀況發生,甲方將主動與學校聯絡,甲方有權終止乙方之社會工作機構實習。
(十四)甲方不針對乙方收取實習指導費等,然乙方需自行額外投保意外傷害險,並於報到時檢附投保證明。
(十五)乙方不得曾涉及觸犯兒少相關法令,危及兒童少年福利與權益,經提起公訴、羈押、通緝或判決有罪。然經不起訴處分、撤銷羈押、撤銷通緝或判決無罪者,不在此限。
(十六)若乙方有身心重大疾患者可能影響案主或社會工作實習困難時,應善盡主動告知之責任。
(十七)乙方於實習結束後五年內至甲方應徵謀職,乙方之實習成績將作為甲方進行人才招聘徵選之參考。
三、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由雙方各執壹份。
四、簽署人
甲 方:
日 期: 年 月 日乙 方:
法定代理人: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