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劳动、劳务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劳动合同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章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聘用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实行劳务合同制度(以下统称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基金会利益。
第三条 x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全体受聘人员。
第二章 合同订立
第四条 基金会依法用工,与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条 劳动合同文本由基金会提供,基金会和员工双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补充完善。基金会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劳动合同文本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基金会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员工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xx;
(x)xxxxxx;
(x)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条款外,基金会与员工可以约定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七条 基金会招聘员工须设定明确的招录条件。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特点、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应聘员工应当如实告知基金会需要了解的与劳动合同相关的个人信息。
第八条 基金会实行初次就业新员工试用制度,试用期为两个月。
第九条 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会实际情况与员工协商确定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其中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分为三个阶段:新聘员工期限为一年,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如果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基金会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在基金会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
(二)除下列情形外,员工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基金会另行安排的工作;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第十条 基金会薪酬遵循按员工类别支配原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会薪酬制度确定员工劳动报酬,同类员工实行同工同酬。
在基金会兼任理事长、副理事长,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在基金会领取薪酬,基金会仅支付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
在基金会领取薪酬的理事、秘书长以及基金会聘用的普通员工,实行按劳分配和市场机制原则。
返聘的退休人员实行适当补助并支付劳务费用。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与员工本人签订。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由基金会和员工签订后,基金会保存一份,员工保存一份。基金会将劳动合同书作为员工档案材料予以保存。
第十三条 基金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基金会办公室与员工双方均负有提示义务,并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三章 合同履行与变更
第十五条 基金会与员工双方应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劳动合同约定及基金会规章制度的规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六条 基金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部门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 基金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基金会权利和义务者继续履行。
第十八条 基金会对新录用初次就业员工在试用期进行能力考核。试用期满符合录用条件的,由员工写出书面试用期总结并经部门领导写出评价意见,报基金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九条 基金会制订的工时制度及休息休假制度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 当事人一方认为需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部分内容。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作为原合同的附件,由基金会办公室保存一份、员工保存一份。
第二十一条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时,劳动合同可以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基金会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
的副理事长、秘书长批准,基金会办公室和员工本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四章 合同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行终止。终止时间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
第二十四条 经基金会理事长或者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员工协商一致后,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基金会办公室并经理事长或者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秘书长批准后,基金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严重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基金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四)以欺诈的手段,使基金会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长或者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秘书长批准后,基金会办公室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基金会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基金会和员工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第二十七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不能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在基金会工作期间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二)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三)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员工提出与基金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会办公室;在试用期内,员工应提前三日通知基金会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合同:
(一)基金会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二)基金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基金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基金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
(二)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一)基金会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二)基金会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员工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除基金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
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经济补偿按员工在基金会工作的年限计算,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十三条 员工与基金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原劳动合同基金会至少应保存两年。
第五章 职业道德
第三十四条 员工应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忠实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各类培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职业素质。
第三十五条 员工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基金会有权按照制度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关处分,直至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应保守基金会的商
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办公室是基金会劳动合同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员工招聘、录用、解聘等相关日常工作,办理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或终止等相关手续,并建立员工名册、员工档案。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经基金会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秘书长批准。员工应按照双方约定,向基金会有关部门移交财产、资金、办公用品,办理工作交接。在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办公室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应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劳动合同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时跟踪更新状态,修订并完善有关劳动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x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执行。
第四十一条 x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