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海港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有效设立和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企)450500000011969),其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A 股股票代码为“000582”,股票简称为:“北海港”)。
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与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避免同业竞争协议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目 录
第一条 定义 2
第二条 避免同业竞争的范围 3
第三条 避免同业竞争的过渡性措施 3
第四条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3
第🖂条 资料提供 4
第六条 同等责任 4
第七条 协议期限 4
第八条 赔偿与补偿 5
第九条 争议解决 5
第十条 全部协议 5
第十一条 协议的补充及变更 5
第十二条 通知 5
第十三条 其他 6
本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由下列各方于 2012 年 11 月 30 日在北海市签署:
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港”)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xxxxxxxxxxx 000 x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港务集团)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南宁市民族大道 109 号广西投资大厦 22 楼
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防城港务集团”)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港口区友谊大道 22 号
北海港、北部湾港务集团、防城港务集团在本协议书中合称为“各方”。鉴于:
(1) 北海港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有效设立和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企)450500000011969),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 股股票代码为“000582”,股票简称为:“北海港”)。
北海港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2,122,609 元,总股本为 142,122,609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截至本协议签署
日,北部湾港务集团持有北海港 57,964,958 股股份,占北海港股份总数的 40.79%,系北海港的控股股东。
(2) 北部湾港务集团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现持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企)
450000000008861)。
(3) 防城港务集团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 :(企) 450600000001476)。防城港务集团系北部湾港务集团全资子公司。
(4) 北海港拟向北部湾港务集团及防城港务集团发行股票,以实现北部湾港务集团及防城港务集团港口装卸、堆存业务相关的核心经营性资产整合注入北海港,并有效避免北海港与北部湾港务集团及防城港务集团的同业竞争。北部湾港务集团以其持有的钦州市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防城港务集团以其持有的防城港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 100%股权、北部湾拖船(防城港)有限公司 57.57%股权认购北海港本次发行的股票。
(5) 北部湾港务集团及防城港务集团尚有部分港口泊位资产因审批手续尚未完备或尚在建设之中而暂未包含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注入北海港。北部湾港务集团及防城港务集团尚有可能以自己的名义争取到开发新的港口泊位等经营性资产的机会,从而可能与北海港产生新的同业竞争。
各方为了解决现存及可能的同业竞争,就各方业务关系的若干事宜,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1. 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否则以下简称应具有下列含义:
简称 | 定义 |
本协议 | 指各方签署的本《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以及经各方协商一致对该协议的不时修订、补充和调整以及附件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 指由北海港与北部湾港务集团、防城港务集团于 2012 年 11 月 30 日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
简称 | 定义 |
指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北海港向北 | |
x次发行股份购 | 部湾港务集团、防城港务集团发行股票,北部湾港务集 |
买资产 | 团、防城港务集团以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作为对价 |
认购北海港本次发行的股票的交易行为 |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2. 除非文意另有约定,“本协议”和“本协议项下”等词语和类似含义的用语是指整份协议,而不是指本协议的某一条款。
3. 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解释。
4.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第二条 避免同业竞争的范围
1. 本协议约定避免同业竞争范围是:北海港(包括其附属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任何地域所从事的主营业务。
2. 北海港的主营业务为港口装卸堆存业务。
3. 本协议所定之避免同业竞争范围和北海港的主营业务范围的任何变动,均须按各方另行达成的协议作出。
第三条 避免同业竞争的过渡性措施
1. 对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未注入北海港的在建泊位,北部湾港务集团及防城港务集团承诺,在该等泊位建设完工并依法取得必要批准开始运营后全部注入北海港。
2. 对于处于运营状态但审批手续尚未完备而未能注入北海港的泊位资产,北部湾港务集团及防城港务集团做出承诺,在上述资产已实现运营且未注入xxxxx,xxxx务集团及防城港务集团将与北海港另行签署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由北海港负责经营上述泊位。
第四条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 在落实过渡性措施的基础上,北部湾港务集团及防城港务集团承诺将不会通
过任何方式从事任何与北海港主营业务发生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
2. 如果北部湾港务集团、防城港务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公司现有经营活动可能在将来与北海港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与北海港发生重大利益冲突,北部湾港务集团、防城港务集团将采取以下任一措施:
(1) 无条件放弃或促使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公司无条件放弃可能与北海港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
(2) 将拥有的、可能与北海港发生同业竞争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以公允的市场价格,在适当时机全部注入北海港;
(3) 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经营、委托管理、租赁、承包等方式)将可能与北海港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交由北海港经营以避免同业竞争。
第🖂条 资料提供
北部湾港务集团、防城港务集团和北海港将随时向对方提供任何有关新业务及拟转让业务的情况和资料。
第六条 同等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北部湾港务集团、防城港务集团根据本协议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均代表其本身及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或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公司而作出。凡本协议提及北部湾港务集团、防城港务集团之处,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均应包括北部湾港务集团、防城港务集团自身及前述公司。
第七条 协议期限
x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后成立,并随《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而生效,直至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为止(以较早为准):
1. 北部湾港务集团、防城港务集团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合计持有北海港的股份低于 30%且不再实际控制北海港;
2. 北海港股份终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八条 赔偿与补偿
x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履行其义务,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九条 争议解决
1. 本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之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本协议之任何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冲突,则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2.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协议各方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协议各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全部协议
x协议及依据本协议签署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列出了各方之间就避免同业竞争事宜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各方此前就本协议及避免同业竞争事宜作出的任何及一切协议、商谈、承诺、安排及谅解(包括但不限于北部湾港务集团于 2008 年 8 月就避免与北海港同业竞争事宜出具的《承诺函》、北部湾港
务集团于 2009 年 7 月出具的《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的措施方案》、北部湾港务集团于2012 年7 月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及防城港务集团于2012年 7 月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第十一条 协议的补充及变更
各方同意,在本协议成立和/或生效后,为促成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顺利实施,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各方将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友好协商并作出补充约定。该补充协议将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通知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任何一方向他方发出本协议规定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讯,应以专人递交、传真或航空挂号邮件、快递的方式交付到以下列出的地址。通知如果是专人递交,应视为在递交日收到;如以传真方式发送,则视为在传真完成时收到(发送人应提供传真报告作为证据);如以航空挂号信的方式发送,则视为在邮件所载的投递日后的第 7 日收到;如以快递形式发送,则视为在快递
交寄票据所载的交寄日后的第 3 日收到。如一份通知同时以多于一种上述方式发送,则按最快方式确定收到日期。
名 称: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xxxxxxxxxxxxx 000 xxxxx:000000
收 件 人:何典治
名 称: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xxxxxxx 0000 xxxxxxxxxxxxx 00 xxxxx:000000
收 件 人:xxx
名 称: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xxxx:xxxxxxxxxxx 00 xxxxx:000000
收 件 人:xxx
第十三条 其他
1. 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被撤销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2. 对本协议的理解应当按照中国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进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证券市场的惯例为依据。
3. 本协议一式十份,各方各执两份,其余由北海港保管,供报有关主管部门,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行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签章页)
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二〇一二年 月 日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二〇一二年 月 日
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二〇一二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