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住宿條款
(適用範圍)
第 1 條 本酒店與住宿賓客之間所締結的住宿合同以及其他相關規定,以此條款的規定為依據,關於此條款中未規定的事項,則以法令等(法令或基於法令的規定。以下相同)或一般社會規範為依據。
2 本酒店在不違反法令等及社會規範的範圍內與賓客締結特別合同之際,特別合同將優先於前項規定而履行。
(住宿合同的申請)
第 2 條 向本酒店申請締結住宿合同的賓客,需向本酒店申報以下事項。
(1) 入住賓客姓名及電話號碼
(2) 住宿日期及預計到達酒店時間
(3) 住宿費用(原則上以別表第 1 的基本住宿費為依據)
(4) 本酒店所規定的其他必要事項
2 如住宿賓客在住宿期間,提出延長前項第 2 號的住宿天數時,本酒店在賓客提出申請的同一時間,將做為賓客重新申請締結住宿合同進行處理。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第 3 條 住宿合同的成立,以本酒店同意前條申請為條件。入住之際,本酒店將以住宿條款做為合同內容而履行。對於網上訂房申請,除酒店住宿條款以外,另將參照各訂房網站的使用規定。如本酒店可證明未同意申請時,則不在此限。
2 根據前項規定,住宿合同成立時,對於本酒店所設定的以住宿天數(超過 3 天時,以 3天計算)的基本住宿費為限額的預訂金,賓客需在酒店指定的期限以前支付完畢。
3 預訂金會被先充當為客人最終支付的住宿費用,在第 6 條及第 18 條所規定的情況發生時,預訂金將會被充作違約金,其次為賠償費,如有餘額,將依據第 12 條規定,在賓客付費時,退還給賓客。
4 關於第 2 項的預訂金,根據此項規定,如賓客在酒店指定日期之前尚未付款的情況下,住宿合同將會失效。關於指定預訂金的支付期限之事宜,僅限於本酒店事先告知賓客之情況。
(無需交付預訂金的特別合同)
第 4 條 雖有前條第 2 項規定為先,但在住宿合同成立後,本酒店會根據特殊情況,與住宿賓客另行締結無需交付訂金的特別合同。
2 本酒店在同意締結住宿合同之際,如未請求賓客支付前條第 2 項的預訂金以及未指定預訂金的交付期限時,則視為特別合同的生效。
(關於協助設施內防疫措施的請求)
第 4 條之 2 本酒店對於將要住宿的客人,根據旅館業法(昭和 23 年法律第 138 號)第
4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可以請求您的協助。
(拒絕締結住宿合同)
第 5 條 本酒店在以下情況下,將會拒絕締結住宿合同。
此項並不意味著本酒店在旅館業法第 5 條規定以外的場合也會拒絕入住。
(1) 預訂房間時,不遵守住宿條款。
(2) 酒店客房已滿,無空房時。
(3) 天災,酒店設施發生故障,以及其他不得已的情況發生而導致無法入住時。
(4) 將要入住的賓客,如被認定為會做出違反法令法規及公共秩序之行為或有傷風俗行為之嫌的行為時。
(5) 將要入住的賓客,如做出暴力,傷害,強迫,威脅,欺詐及類似的行為或被認定為會做出此行為時。
(6) 將要入住的賓客,有喧嘩吵鬧・酩酊大醉等,給住宿賓客或其他賓客帶來顯著麻煩的言行,或會有可能做出以上言行時。
(7) 將要入住的賓客,有參與“關於防止暴力團不正當行為等法律”所規定的各類暴力團組織活動時,或被認定為參與其類似團體和組織的活動時。
(8) 住宿賓客為前一項所涉及人員,或被酒店認定為前一項所涉及的團體或組織,或被認定為使用詐騙,威脅手段的團體及參與此類團體活動時。
(9) 將要入住的賓客,以刑事案件為由受到通輯・逮捕・拘留・起訴・被判有罪時。
(10) 將要入住的賓客,過去與酒店之間有過拖延支付費用等糾紛時。
(11) 此外,有相當於上述(4) ~ (10) 的理由時。
(12) 將要入住的賓客,被認定為明顯的無能力支付住宿費用者時。
(13) 將要入住的賓客,被認定為形跡可疑者時。
(14) 將要入住的賓客,為旅館業法第 4 條之 2 第 1 項第 2 號規定的特定傳染病患者等
(以下稱“特定感染病患者等”)時。
(15) 將要入住的賓客,對酒店或酒店從業人員以暴力方式提出要求,或提出超出合理範圍
的要求時。(將要入住的賓客根據關於消除對身障人士歧視的法律(平成 25 年法律第
65 號。以下稱【消除歧視身障人士法】第 7 條第 2 項或者第 8 條第 2 項規定,要求消除社會障礙的場合除外)
(16)將要入住的賓客對本酒店提出過分要求,從而導致因此會明顯妨礙酒店對其他賓客提供服務,重複旅館業法第 5 條之 6 規定的行為時。
(17) 符合旅館業法第 5 條及管轄本酒店的自治團體所規定的旅館業法實施條例(別表第
3)的規定時。
(拒絕締結住宿合同的說明)
第 5 條之 2 將要入住的賓客,當本酒店(館)根據以上條款拒絕締結住宿合同時,對本酒店可以提出說明理由的要求。
(住宿賓客的解除合同權)
第 6 條 如住宿賓客向酒店提出請求,即可解除住宿合同。
2 本酒店由於住宿賓客自身原因而解除住宿合同的全部或一部(根據第 3 條第 2 項規定,適用於本酒店指定預訂金的支付期限,並請求賓客支付的情況,不包括支付前賓客解約的情況)時,根據別表第 2 項的規定,賓客需支付違約金。但是如果酒店與賓客之間締結了第 4 條第 1 項的特別合同,由賓客解約而產生的支付違約金的義務,則僅限於本酒店事先通知賓客時生效。
3 在住宿客人未聯絡酒店的情況下,住宿當天晚 8 點(如客人事先通知酒店預計到達時間,已經超過預計時間 2 小時)還未到達酒店時,本酒店將會以賓客自動解除住宿合同處理。
(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權)
第 7 條 本酒店在以下情況下,將會解除住宿合同。
此項並不意味著本酒店在旅館業法第 5 條規定以外的場合也會拒絕入住。
(1) 入住賓客,如被認為會做出違反法令法規及公共秩序之行為或有傷風俗的行為時,或被認定為已做出以上行為時。
(2) 入住賓客未向酒店支付所需費用,或延誤支付時。
(3) 入住賓客在締結住宿合同時,有虛假申報時。
(4) 入住賓客,為“關於防止暴力團不正當行為等法律”所指定的反社會團體,過激行動團體,以及其類似團體的成員或與參與此類團體活動時。
(5)入住賓客為前一項所涉及人員,或被酒店認定為前一項所涉及的團體或組織,或被認定為使用詐騙,威脅手段的團體及參與此類團體活動時。
(6) 入住賓客,做出暴力,傷害,強迫,威脅,欺詐及類似行為時。
(7) 入住賓客,由於喧嘩吵鬧,酩酊大醉等行為,可能會給其他住宿賓客帶來麻煩時,或做出給其他住宿賓客帶來顯著麻煩的言行時。
(8)入住賓客,以刑事案件為由受到通輯・逮捕・拘留・起訴・被判有罪時。
(9)此外,有相當與上述各項事由時。
(10) 入住賓客為特定傳染病患者等時。
(11) 入住賓客,對酒店或酒店從業人員以暴力方式提出要求,或提出超出合理範圍的要求時。(入住賓客依據【消除歧視身障人士法】第 7 條第 2 項或者第 8 條第 2 項規定,要求
消除社會障礙的場合除外)
(12)入住賓客對本酒店提出過分要求,從而導致因此會明顯妨礙酒店對其他賓客提供服務,重複旅館業法第 5 條之 6 規定的行為時。
(13) 由於天災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無法入住時。
(14) 躺在臥室床上吸煙,故意損壞消防設備,其他違反本酒店規定的使用規則中的禁止事項(僅限於預防火災的必要措施)時。
(15) 符合旅館業法第 5 條及管轄本酒店的自治團體所規定的旅館業法施行條例(別表第 3)的規定時。
2 本酒店依據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合同時,對尚未提供給住宿賓客的服務項目的費用,賓客無需支付。
3 本酒店根據本條第 1 項規定解除住宿合同時,對所產生的損害,將不做任何補償。
(解除住宿合同的說明)
第 7 條之 2 入住賓客,當本酒店根據以上條款解除住宿合同時,對本酒店可以提出說明理由的要求。
(住宿登記)
第 8 條 住宿賓客在入住當天,需在酒店服務台登記以下事項。
(1) 住宿賓客的姓名,住址及聯絡方式
(2) 對於無日本國內住所的外國人,國籍及護照號碼
(3) 對於無日本國內住所的外國人,需提示護照,複印後,並將保留其複印件。
(4) 其他本酒店認為的必要事项
2 住宿賓客在支付第 12 條所規定的住宿費用時,如以住宿券,信用卡等代替日圓的方式付費,需在前項的住宿登記時向酒店出示付款方式。
(客房的使用時間)
第 9 條 入住賓客可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時間,為下午 3 點至次日上午 11 點。對於連住的賓客,除到達日及退房日以外,可終日使用客房。
2 本酒店除前項規定以外,會根據具體情況,允許同項規定時間外的客房使用。此類情況,將另行收取以下附加費用。
(1) 超過 2 小時以內,房費的 30%
(2) 超過 4 小時以內,房費的 50%
(3) 超過 4 小时以上,房費的 100%
(使用規則的嚴守)
第 10 條 住宿賓客在酒店內必須遵守本酒店所制定的,並在酒店內揭示的使用規則。
(營業時間)
第 11 條 本酒店主要設施的營業時間,請參閱網站,各設施備置的營業指南,各處的揭示板及客房內的酒店服務指南等。
2 營業時間,如有必要或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會進行臨時調整。如有調整,將以適當的方式另行通知。
(住宿費用的支付)
第 12 條 住宿賓客需支付的住宿費用的明細及其計算方法,請參閱別表第 1。
2 前項的住宿費用等的支付,可以日圓,住宿券及信用卡等方式,當酒店請求您支付時,請在服務台辦理支付手續。
3 在本酒店為您提供客房以後,由於賓客自身原因,而未能入住時,賓客也需支付住宿費用。
(本酒店的責任)
第 13 條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相關合同,或者由於不履行合同給住宿賓客造成損害
時,酒店將會對賓客進行賠償。但是如果責任不在酒店,則不受此限。
2 為防止萬一發生的火災所造成的損害,本酒店已經加入旅館賠償責任保險。
(關於不能提供已預訂客房時的措施)
第 14 條 本酒店如果不能提供賓客已預訂的客房時,在徵得賓客同意後,會盡可能介紹相同條件的其他住宿設施。
2 本酒店如不能向賓客介紹其他住宿設施,將向賓客支付與違約金相同金額的補償費,當作損害補償金。但是,不能提供客房的責任不屬於酒店時,將不會支付補償費。
(關於寄存物品等的規定)
第 15 條 住宿賓客寄存在服務台的物品,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高價物品(含貴重物品),如有丟失,損壞等損失發生時,除不可抗力的情況以外,本酒店將會賠償損失。但是,對於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高價物品(含貴重物品),在寄存時,当酒店請求明確申報種類及具體金額,而賓客並未申報的情況下,酒店的賠償費上限為 15 萬日圓。
2 對於住宿賓客入住時一同帶來,未寄存在服務台的物品,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高價物品(含貴重物品),由於酒店故意或過失而發生損壞時,本酒店將會進行賠償。但是如果客人事先沒有明確申報種類及價格時,除由酒店故意或重大過失所發生的情況以外,酒店的賠償費上限為 15 萬日圓。
(住宿賓客的手提行李及隨身物品的保管)
第 16 條 住宿賓客的手提行李如果在賓客入住前到達酒店,需在行李到達前得到本酒店同意,酒店才會負責保管,住宿賓客到達後在服務台辦理入住手續時,保管的行李將親自交給賓客。
2 住宿賓客辦理退房手續以後,有手提行李或隨身物品遺忘在酒店時,本酒店在原則上等待失主的聯絡並並向賓客咨詢處理方式。在失物的主人為表明處理方式的情況下,對於貴重物品,從失物發現當天算起,失物會在 7 天以內被送到最近的警察署,其他物品在 3 個月後銷毀,飲料、食品、煙草、雜誌等則當日銷毀。
3 關於上述 2 項的情況,本酒店對住宿賓客手提行李及隨身物品的保管責任,第 1 項的情況以前條第 1 項規定為依據,第 2 項的情況則以前條第 2 項規定為依據。
(停車的責任)
第 17 條 住宿賓客如使用酒店管理的停車場(以下稱“酒店停車場”),無論車輛鑰匙是否交予酒店寄存,本酒店僅提供停車場所,對所停的車輛不負管理責任。但是,關於停車場的管理方面,由於酒店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害,酒店將承擔賠償責任。
2 住宿賓客如使用由酒店介紹的停車場,本酒店對停車場內發生的事故・偷盜等情況概不負任何責任。
(住宿賓客的責任)
第18條 由於住宿賓客故意或過失而給本酒店造成損害時,該住宿賓客需向酒店賠償損失。
(免責事項)
第 19 條 於住宿賓客故意或過失而時賓客遭受損害時,酒店概不負任何責任。
2 在本酒店內利用電腦通信時,由賓客自身承擔一切責任。在利用電腦通信時所發生的系統障礙及由其他理由所引起的服務中斷,而給利用者造成的任何損害,本酒店概不負一切責任。此外,在利用電腦之際,以本酒店所認定的不合適行為為由,而給本酒店及他人造成損害時,需對此進行賠償。
(支配語言)
第 20 條 本條款亦被翻譯成日文以外的語言版本,如原文與翻譯文之間存在不一致或有差異,日文版具有全方位的支配權。
(對於住宿條款的改訂)
第 21 條 為對應經濟形勢及相關法令等外因變化,或由於本公司的經營・運營情況發生變化
時,將會以費用及服務內容等相關條款為首的本條款內容進行改訂。
在此情況下,本酒店將在本網頁上及時公開改訂版,並明示最終改訂日期。
明細 | ||
住宿賓客需付費總額 | 住宿費 用 | ①基本住宿費(房費(或房費+早餐等餐飲費) ②服務費(①×10%) |
附加費 用 | ③餐飲費(或另點餐飲(早餐以外的餐飲費)及其他消費 ④服務費(③×10%) | |
稅費 | イ.消費稅 ロ.住宿稅 ハ.其他稅費 |
别表第 1 住宿費用等明細(第 2 條第 1 項及第 12 條第 1 項相關規定)酒店用(適用於不含早・晚餐或不含晚餐的住宿設施)
别表第 2 違約金(第 6 條第 2 項相關規定)
合同 接到解約通知之日 申請人數 | 未入 住 | 當天 | 前一天 | 9 天前 | 20 天前 | |
一般 | 9 名以內 | 100% | 80% | 30% | - | - |
合同 接到解約通知之日 申請人數 | 未入 住 | 當天 | 前一天 | 9 天前 | 20 天前 | |
團體 | 10 名以上 | 100 % | 100% | 80% | 20% | 10% |
(註)
1.違約金(取消預訂的罰款)根據預訂的住宿方案會有所不同。將依據住宿方案上標記的違約金額。
2.如賓客未直接向酒店預訂,而經由旅行社等預訂時,將依據旅行社等關於取消預訂的有關規定。
3.住宿天數縮短的情況下,無論縮短天數如何,需向酒店支付一天(第 1 天)的違約金。
4.團體賓客(10 名以上)中如有一部分賓客解除合同,入住的 10 天前(10 天以內的情況下,接到解約通知的當天),相當於入住賓客 10%(尾數將做進位計算。)人數的違約金,無需支付。
5.對於團體(10 名以上)或特別企劃,根據預訂情況需要,會不依據別表第 2 的內容,而另行缔结違約金相關事項。
酒店名稱 | 相關都道府縣旅館業法實施條例 |
京都塔酒店 京都塔酒店別館 | 京都府旅館業法實施條例 第 7 條 |
別表第 3 酒店所依據都道府縣旅館業法實施條例(第 5 條 1 項,第 7 條 1 項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