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 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 http://www.moeaic.gov.tw/)。
客家委員會委託辦理
「第 2 屆臺三線藝術策展規劃及專案管理」專業服務勞務採購案 投標須知
一、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客家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各項內含選項者,由本會擇符合本採購案者選填。
二、 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採購法) 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三、 本標案名稱:委託辦理「第 2 屆臺三線藝術策展規劃及專案管理」 專業服務勞務採購案。
四、 採購案號: 110394022
五、 執行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 112 年 12 月 10 日止。六、 本採購屬: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
🞎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
■巨額採購。
七、 採購金額( 含稅): 新臺幣 2,500 萬元( 含 110 年度預算新 臺幣 1,125 萬元、111 年度預算新臺幣 750 萬元、112 年度預算新臺幣 625 萬元)。111 及 112 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 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64 條規定辦理。
八、 預算金額( 含稅): 新臺幣 2,500 萬元整(廠商所投服務建議書報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 不予減價機會)。
九、 投標文件申領: 請在投標截止日( 110 年 5 月 7 日下午 5 時)前, 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領標, 本會不另行提供紙本申領。
十、 投標: 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 不得使用鉛筆) 本招標文件所附廠商資格審查表( 供廠商檢核及本會審標用, 所填內容不列入資格審查),連同本須知所規定之其他文件【詳本須知第二十三點第( 二) 款】, 一併密封後投標。標封外部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名稱(如標封樣張)。投標文件須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即於 110 年 5 月 7日下午 5 時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客家委員會( 24220 新北市
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北棟 17 樓秘書室總收文),逾時送達者
, 不予受理。
標封請廠商自備, 標封密封係指將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並以漿糊、膠水、膠帶、釘書針、繩索或其他類似材料封裝。
十一、 押標金規定: 本案無須繳納押標金
十二、 履約保證金規定: 履約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 80 萬元整。
🞎契約總價之百分之 。於決標後 7 日內一次繳納, 但如為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於決標後 15 日內一次繳納, 並攜帶與投標廠商聲明書相符之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辦理簽約手續;逾期無故不辦理簽約者,取消其得標資格,並將依採購法第 101 條之規定處理。
十三、 保證金如為現金之繳納期限及處所:於規定期限前繳納至本會秘書室。
十四、 保證金繳納方式:
( 一) 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非公司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擇一為之。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 二) 以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繳納者,應開立即期票據,抬頭書名「客家委員會」,另建議票據予以劃線。
十五、 招標方式為:
🞎公開招標。
■限制性招標並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 🞎委託技術服務; 🞎委託資訊服務; 🞎委託社會福利服務。
🞎依採購法第 49 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 3 家以上廠商之企劃書時, 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十六、 本採購:
🞎依採購法第 25 條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招標文件已附共
同投標協議書範本);廠商家數上限為🞎2 家;🞎3 家;🞎4家;🞎5 家。
■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十七、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會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 1日者, 以 1 日計。
十八、 本會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復。
十九、 本採購依採購法第 33 條第 3 項: 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二十、 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中文(正體字),但
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其他(由業務單位敘明):
二十一、 本案資格標開標時間及地點:
( 一)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10 日上午 10 時整。於本會第二會議室。( xxxxxxxxx 000 xxx 00 x)
( x) 投標廠商得派員( 2 人為限)於前述時間及地點,攜帶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或廠商授權投標專用章( 需有授權證明文件)參加開標,其中 1 人須為負責人( 需有身分證明文件)或授權代理人( 需有授權證明及身分證明等證件)。
( 三) 開資格標時,本會依本須知規定辦理審查,經審查不合格者, 依採購法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 其所投之標不予受理,經宣布後廠商得離開會場。其投標文件除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7 條第 2 項規定得由本會保留其中 1 份者外, 餘由投標廠商出據領回。
( 四) 依採購法第 50 條規定,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 經本會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 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1、 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2、 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3、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4、 以不實之文件投標。
5、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性。
6、 依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7、 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不在此限。
如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 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 本會得宣布廢標。
( 五) 投標廠商有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 本會不予開標, 其投標文件由投標廠商出據領回。
二十二、 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二十三、 投標廠商資格文件:
( 一) 投標廠商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1、 依中華民國法令核准設立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本會採購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
2、 營業項目與本採購標的有關者。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
( 二) 投標相關文件:投標廠商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參與投標
。
1、 合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1) 公立學校得以該校函授權其系所投標代替設立證明。
(2) 營利事業組織得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 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惟營利事業登記證因已停止使用,非屬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 件,請勿逕以該文件投標。(依工程會函釋,所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
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
網」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而「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2、 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乙份(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
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非屬公司組織者得免繳驗。
3、 投標廠商聲明書( 請依規定格式填妥並用印,另非屬中小企業之投標廠商請一併註明得標後預計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及金額)。
4、 服務建議書一式 12 份( 其中廠商所投服務建議書之報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服務建議書之格式、完整性、內容、份數等,均納入評審計分之考量, 但不作為資格審查之依據。)。
5、 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 書面明細, 或於開標後依本會通知再行提出。
二十四、 本採購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 外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我國廠商所供應標的之原產地須屬我國者。
🞎不可參與投標。但我國廠商所供應標的之原產地得為下列外國者:
1、 國家或地區名稱: (未列明者即不允許)
2、 是否允許供應大陸地區標的:( 未勾選者即不允許;如允許者, 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是
🞎否
🞎下列外國廠商可以參與投標:
1、 國家或地區名稱: (未列明者即不允許)
2、 是否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 未勾選者即不允許
; 如允許者, 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是
🞎否
🞎3、給予下列差別待遇( 可複選):
🞎採購法第 43 條第 1 款之措施(招標文件須列明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及其比率):
🞎採購法第 17 條第 2 項處理辦法之措施:二十五、 服務建議書應包含下列各項:
(一) 廠商執行本案工作人員編組、簡介組織團隊:應詳列公司、團體組織及專責成員、分包廠商,所列工作人員(係指服務建議書內所列人員)應符合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等相關規定,併請檢附同意書;符合上開規定未檢附同意書者,列入評分之參考。
(二) 本會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已改制為「客家委員會」,
有關投標服務建議書內( 含封面)所述及本會名稱部分
, 請一律使用「客家委員會」。
(三) 其他:詳見需求規範說明書。
( 四) 涉及未得標廠商投標文件著作財產權,本會如欲使用該等文件,經該廠商同意無償授權使用,或由本會給予報酬後, 於彼此約定範圍內使用。
( 五) 投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除機關保留 1 本外,未得標廠商得
於決標後 15 日內申請發還其餘服務建議書,逾期申請不予受理。
二十六、 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不實之文件者, 依採購法第 50 條規定辦理。
二十七、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
中文譯本:
二十八、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
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二十九、 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本會同意者,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上述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之情形,於第(一)款指前階段規劃或設計服務之成果一併於招標文件公開,且經本會認為參與前階段作業之廠商無競爭優勢者。
三十、 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外幣: 。🞎新臺幣或外
幣: 採購標的涉及著作財產權者,詳如契約第 14 條 規定。
三十一、 底價規定:🞎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訂底價,並公告底價
。底價為: 元。🞎不訂底價,理由為:🞎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或文化創意服務者, 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
三十二、 決標依據:
🞎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異質採購最低標。
🞎依採購法第 56 條適用最有利標,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準用最有利標,與評選最優勝廠商辦理議價。
🞎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準用最有利標,採固定費率,議約後決標。
🞎依採購法第 49 條,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廠商辦理議價。
🞎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09 條最高標。
三十三、 本採購採:■非複數決標。🞎複數決標,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 (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方式如需求規範說明書)。
三十四、 無法決標時是否得依採購法第 56 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
■是;採行協商措施得更改之項目:1.計畫內容完整性、專業性、創意性與可行性;2.工作團隊專業能力配置及辦理相關計畫經驗、執行能力;3.行銷宣傳規劃及預期效益 4.經費編列合理性。
🞎否。
三十五、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無
三十六、 本採購適用採購法:■無例外情形。🞎有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項之例外情形。
三十七、 本案評選及其他注意事項:
(一) 為辦理評選工作,本會將依採購法規定,組成『採購評選委員會』進行評比(詳見評選作業要點規定之評選項目及配分)。
1. 投標廠商符合資格者,由本會另行通知評選時間、地點及程序等相關事宜,參選廠商應由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及相關文件(委託代理人並應攜帶委託代理授權書)參加評選,如未出席簡報,,就其服務建議書進行評選。
2. 參選廠商於評選當日依投標先後順序進行簡報與詢答,評選相關規定請見評選作業要點。
(二) 議價及決標:
🞎適用最有利標:經評定最有利標廠商後,由本會辦理決標作業。
■準用最有利標或取最有利標精神:代表廠商參加議價人員應攜帶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與投標文件相同之廠商印章
、負責人章到場,以所報總價最低且在本會核定底價以內者得標,報價逾本會底價時,減價不得逾 3 次。得標廠商
應於決標後 2 日內依決標金額提出單價調整表,如有某項
目單價不合理時,得於訂約時由本會與得標廠商協議調整之。
三十八、 參加投標廠商,於投標前應詳細審慎研閱本會所發之文件,俾明瞭一切有關事項,聯絡電話:(業務承辦人:xxx,電話
:(02)00000000 轉 564;傳真(02)8995-6980。
三十九、 依採購法第 65 條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87 條之規定,本採購標的之下列部分及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約之部分,不得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視個案情形於招標時勾選;無者免填):
🞎 主要部分為: 。
🞎 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為: 。
四十、 依採購法第 75 條規定,廠商對本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本會提出異議;如逾時送達或未以書面提出者,本會均不予受理。
四十一、 依採購法第 76 條及第 85 條之 1,受理廠商申訴(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除屬採購法第 31 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者外,不適用申訴制度)或履約爭議調解(無金額限制)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電話:(02)00000000。
四十二、 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規定,各均不得低於總人數之百分之一。僱用人數不足者,應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帳號x:xxxxxxx(x) 007036070022)繳納代金。
四十三、 本案受理檢舉不法情形之機關如下:(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xx,xx:(00)00000000,xx:(00) 00000000,xx:xxxxxxxxx 0 x 0 x。(x)客家委員會廉政意見反映管道:廉政電話專線:(02)8512-8598,廉政傳真專線:( 02 ) 8995-6986 ,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xxxxxxxxx 000 xxx 00 x。(x)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2
)00000000,檢舉信箱: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四)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檢舉電話:(02)00000000,檢舉信箱:板橋市郵政 60000 號信箱。(五)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10099 國史館郵局第 153 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 xxxxxxx-x@xxxx.xxx.xxx.xx;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xxxxxxxxx 000 x。
四十四、 其他規定事項
(一) 本須知為契約條款之部分,其效力視同契約。
( 二) 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三) 廠商不得對本會人員給予商品或財物餽贈,分包廠商亦同。
( 四) 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