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地區南北縱向幹道系統現況多仰賴台 1 線道路(省道),因新竹地區發展迅速且繁榮,相對帶來尖峰交通壅塞,影響都市發展等問題。為紓決縣市聯絡道路之尖峰車流問題,目前新竹縣政府已著手辦理台 1 線替代道路之計畫,於台 1 線西側新闢替代道路,由新竹縣新豐鄉65k+500 為路線起點,與新竹市台68 線快速道路武陵匝道銜接,屆時可利用該道路直接進入大新竹西南區,因本計畫道路之開闢可縫補台 1 線替代道路之斷點,因此具備台 1 線替代道路之功能,發揮新竹地區南北向幹道系統之交通服務功能。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新竹市政府為辦理「新竹市公道三(竹光路延伸銜接至景觀大道)新闢道路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 0000-0 xx等 16 筆土地,合計面積 0.044275 公頃,並擬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三條 之一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4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
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為「新竹市公道三(竹光路延伸銜接至景觀大道)新闢道路工程」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xxxxxx 0000-0 xx等 16 筆土地,合計面積 0.044275
公頃。
(二)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勘選用地屬都市計畫範圍內得徵收之私有土地,以徵收方式取得前已依該要點第二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規定及都市計
畫法第 48 條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案興辦事業種類為交通事業,依規本於權責辦理,無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及本府於 108 年 7 月 30 日簽准辦
理。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1、本計畫道路位屬 107 年 5 月 31 日公告發布實施「擴大及變更新竹市都市計畫(原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案第一案))部分住宅區、道路用地、河川區、非都市土地為園道用地、河川區兼供園道使用(配合公道三(竹光路延伸銜接至景觀大道)新闢道路工程)案」範圍內,係 30 公尺寬之計畫道路,規劃路線均經都市計畫整體評估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序公告。
2、本計畫道路工程位於本市北區,北起延平路一段 214 巷,南至客
雅溪防汛道路及頂雅橋拓寬止,闢建長度約 500 公尺,規劃路寬
30 公尺,是打通本市外環快速道路系統的重要關鍵,爰需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路權範圍內私有既成道路均列入取得)。
3、新竹市外環快速道路系統係由科學園區向北經慈雲路、公道五 路、武陵路、竹光路、景觀大道、客雅大道、高翠路、寶山路、新安路、園區一路接回慈雲路,環市一圈所構成,目前此外環系統仍有竹光路接客雅溪北岸防汛道路路段之斷點,為構建完整的環市快速道路系統,讓車流可以快速地透過環狀道路來回,用以疏解市區交通擁塞,並利用此道路引道分流車潮及人潮,創造xx之生活及商業價值,將有效改善生活環境、提高生活品質,爰本計畫與擬徵收私有土地具有合理關連理由。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x道路路線係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在 107 年 1 月 27 日舉行聽證會後,經評估行車安全、交通流量及道路服務水準等各項因素後所採行之最佳方案,同年 3 月 27 日獲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都
市計畫變更案,並在同年 5 月 31 日發布實施。
本案預定取得用地面積約 1.6117 公頃,其中 64.12%為公有地, 35.88%為私有土地,因道路工程係永久性建設,在維護交通安全及降低事故發生之風險為最大前提考量下,本案不得不通過部份私有土地,故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1、本案用地勘選係考量交通安全及全線運行效率下,採取具備省道等級之每時 60 公里以上設計速率為原則,路寬 30 公尺,規劃雙向各 2 線車道(1 快車道、1 混合車道)。
2、另本案路線涉及都市計畫變更,本案路線線形原本有直線方案及彎線方案之爭議,在本府在函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本都市計畫變更案時,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912 次會議決議進
行道路定線及替選方案評估,並於 107 年 1 月 27 日舉行聽證會,最後在行車安全、交通流量及道路服務水準等因素綜合考量下,目前直線之路線係評估後之最佳方案,且本府業已針對居民權益提出完整安置計畫,因此同年 3 月 27 日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
會第 919 次會議核定本案都市計畫,爰本案用地已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3、採取「直線方案」而非「彎道方案」之評估
(1)行車安全:就道路設計影響、駕駛判斷影響、肇事影響等安全分析,直線均優於彎道。
(2)交通流量及道路服務水準:因公道三南、北段設計速率已達每小時 60 公里,考量設計應具一致性與連續性,未來全線運行時才可避免成為區域瓶頸,本直線方案符合設計速率,而彎道方案則不符合規範之標準。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案道路工程係永久性建設,評估應以取得土地所有權較符合民眾
期望及經濟效益。以下列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分述如下:
1、設定地上權:因本案工程係永久使用,為配合工程施工及整體管理需要,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聯合開發:聯合開發方式,雖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惟本案係為取得園道(道路)用地,並無報酬及收入,故不適宜採聯合開發方式取得。
3、無償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仍須視土地所有人意願主動提出,本案迄今尚未接獲土地所有權人願意捐贈土地之表示。
4、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本案取得之土地均須作為市區道路及相關設施使用,為道路用地,本府目前持有土地均有其特定使用之用途,依相關法令規定及現實狀況,以地易地事宜,尚無從辦理。
5、租用:租用係以私權取得工程範圍內土地使用權,因土地租賃權並非物權,不利於土地永久使用及管理, 一般多用於臨時性公共工程或於徵收前急需使用時之權宜措施。
綜上,本計畫用地之取得,無其他公有土地可供與所有權人交換、將來無營運報酬及收入未能以聯合開發方式辦理,且因所興辦之事業屬永久設施亦無法以租用或設定地上權等方式為之。經本府於 108
年 9 月 30 日召開協議價購會議,提出「市價」與土地所有權人共
計 156 名辦理協議,初步取得 127 人同意協議價購,嗣經本府再進
行電話拜訪後,陸續再取得 19 人同意協議價購,惟後因個人因素未
簽約,最終完成價購人數為 141 人,協議不成及未同意價購者共計 15 人,土地計有 16 筆,本府已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為利工程進行,故需以徵收方式取得所有權。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xxxxxxxxxxxxxxxxxx 0 x道路(省道),因新竹地區發展迅速且繁榮,相對帶來尖峰交通壅塞,影響都市發展等問題。為紓決縣市聯絡道路之尖峰車流問題,目前新竹縣政府已著手辦理台 1 線替代道路之計畫,於台 1 線西側新闢替代道路,由新竹縣新豐鄉65k+500 為路線起點,與新竹市台68 線快速道路武陵匝道銜接,屆時可利用該道路直接進入大xxxxx,xxxxxxxxxxxxx 0 x替代道路之斷點,因此具備台 1 線替代道路之功能,發揮新竹地區南北向幹道系統之交通服務功能。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x道路總用地取得私有土地 127 筆,面積約 0.578350 公頃,土地所
有權人為 156 人。本道路用地範圍現況主要為停車場及部分住宅使用,因部份建物需拆除,惟為保障居民之權益,紓解因辦理本工程用地取得所造成之居住衝擊,本府特別辦理安置作業,於鄰近延平路一段 261 巷東側購置安置基地,將其規劃成 82 個單元,供被拆遷戶抽籤選購,期望讓用地範圍內符合安置資格所有權人,除有領取現金補償方式外,還享有選配安置土地之替代措施,盡量降低對本案所有權人之影響。
本道路工程坐落於本市北區,依據本市北區戶政事務所 109 年 1 月份統計資料,該區設籍戶數為 58,164 戶,人口數為 152,400 人,年齡結構以 40~44 歲之人口分布最多,35~39 歲之人口次之,此年齡結構之人口應有高度對外交通之需求,是以本道路開闢後,對道路沿線居民來說,可改善現況狹窄之交通問題,受益人口數遠多於徵收土地所影響人數。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x市近年來工商業及觀光旅遊持續成長,造成區域性交通逐漸擁塞,且缺乏區域聯絡道路系統建置,本道路完成後可以有效疏解北區之車流,且可連通竹光路至景觀大道,便捷的交通將可提高北區居住品質。另本案用地範圍內雖無信仰中心及集會場所,惟現住居民對於土地及家園畢竟較有濃厚情感,為讓其不需改變生活型態及重建社會關係,本府特別於鄰近購置安置基地,將其規劃成 82 個單元,供被拆遷戶抽籤選購,此亦有助於此區域之土地開發與經濟成長。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徵收計畫範圍內無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情境相同之弱勢族群,且道路完成後,因促進當地發展,對周遭弱勢族群之生活亦可一併改善。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x工程沿線用地內未涉及工業區或污染事業使用,對居民健康風險不致造成影響。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x道路開闢完成後,可改善當地對外之聯通,增加區域聯繫之便捷,將使北區交通更加便利,亦可提高觀光客行經此路段之意願,進而活絡鄰近地區之產業與增加相關經濟產值,並可帶動附近房價與地方發展,更可提升周圍土地開發之價值,對於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等地方稅收及屬中央政府稅收之營業稅均可產生增加稅收之效益。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x道路工程用地範圍內大部分為住宅與停車場用地,並無米、麥等主要糧食種植,於道路開闢後,實際由農作改為道路用地並不多,對糧食安全影響不大。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1)本道路路線內並無大型產業,故未造成須轉業人口或減少就業人口。
(2)本工程完工後可串連北區、香山區之車流路徑、減少市區過境性交通、分散聯外道路之車流,且因具備台 1 線替代道路功能,爾
後亦將分擔台 1 線車流量,成為新竹地區最重要南北向幹道系統,便捷的交通網路將有利帶動區域發展,提昇居民就業機會。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本案用地補償費已列入 109 年度 (道路橋樑工程-設備及投資-土地)項下支應,所編列之預算足敷支應,無造成排擠效果。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x工程範圍沿線主要為住宅及停車場用地,並無農地,亦無林業及漁業相關產出,故無影響。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案係依都市計畫所劃設之園道用地及道路用地,為配合都市整體發展需求而規劃,能建構完整之區域路網,進而均衡地方發展,提升土地利用之完整性。
本工程範圍內主要為平面道路設計,將維持與既有道路橫交之功能,使得兩側土地相互聯通,達到整合地方道路之需求。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x道路工程已儘量結合當地景觀並納入規劃設計考量,並儘量利用現有地形坡度,與沿線主要道路順勢連接,以避免影響原有城鄉自然風貌。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x計畫路線所經地區多為住宅與停車場使用,而現地調查時工程範圍內並未發現任何文化遺址、古蹟或登錄之歷史建築,故本工程應不
致對文化古蹟造成影響,若日後施工倘發現具保存價值之建物、古蹟或疑似遺址或地下相關資產時,將依文化資產相關規定辦理。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x市竹光路自延平路一段 214 巷起,即從原 30 公尺寬遽減為 12 公尺寬,因此造成此路段經常交通壅塞,本道路工程開闢後,除可有效改善此交通狀況外,亦可從竹光路直接銜接至景觀大道,健全區域內交通路網,提升生活機能條件。
且本府於鄰近延平路一段 261 巷東側購置安置基地,為了提高安置
基地交通便利性,安置基地旁 8 公尺寬之計畫道路業已開闢完竣,此皆有助於當地之土地開發與經濟發展,進而提高周遭生活條件。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1)本道路工程用地範圍經現況勘查後,尚未有稀有動物或植物記錄,未來施工期間將加強施工人員辨識保育類動物等相關措施,另部 份用地現況栽種喬木及灌木,後續於新闢道路之人行道植帶設置 將栽種喬木及灌木綠化,以生態補償方式處理,以減少對當地生 態之衝擊。
(2)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7 年 4 月頒布「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
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5 條所列道路開發應實施環境影
響評估之情形。並經本市環境保護局 108 年 4 月 8 日竹市環綜字
第 1080007885 號函免實施環評在案。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x計畫道路工程將協調各管線單位於道路開闢時配合管線預埋,避免未來二次開挖,以提升附近居民生活品質,並節省管線施作費用。另因完工後將可疏解景觀大道與牛xxxxxxxxx,xxxxx 0 xxxxxx,xxxxxxxxxxx,xxxx交通瓶頸路段,健全本市南北向交通運輸網絡。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有鑑於「交通發展」為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 105 年 3 月永續發展政策綱領中「永續的經濟」層面之面向之一,交通部依永續發展的理念,基於落實「永續發展」理念及因應「節能減碳」需求,研擬整體的交通運輸政策,架構台灣地區便捷交通網,穩健發展西部地區城際運輸,提供優質永續之運輸服務。本道路工程即依上開理念規劃建設,道路開闢後將提升道路服務水準,紓解市區車流,節省行車時間,達到節能減碳之政策目的。
2、永續指標
將依國家「永續工程」目標,於施工階段時注意挖填土石方xx及減量,營建剩餘土石方與其他工程撮合交換或再利用,融合生態系統與工程技術,兼顧環境的永續經營,使交通建設與整體環境相生相成,以延長公共設施生命週期並提昇整體運輸網路運轉效率,建構地區便捷交通路網,達成永續發展的目標。
3、國土計畫
我國國土計畫分為非都市土地計畫與都市計畫,本案所需土地業經都市計畫整體評估後劃定為園道用地及道路用地,並業已完成相關法定程序公告。本計畫道路能配合執行國土計畫目的,強化區域交通機能並加強跨域整合,建立公共建設與國土資源之整體配置,提昇生活環境品質,以期達到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之目標。
(五)其他因素:
為提供本市北區之灣潭地區在地居民與遊客一條安全、便捷的路,規劃符合北區永續發展之政策方向,依徵收計畫個別情形認為適當。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一)徵收範圍內土地改良物有農林作物及建物。
(二)本工程用地範圍內之私有既成道路均已列入徵收。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詳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有,詳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x道路工程北起延平路一段 214 巷,南至客雅溪防汛道路及頂雅橋拓寬止,全長約 500 公尺(新闢道路 460 公尺及橋梁改建 40 公尺),路寬 30 公尺,東西兩側部分為房屋,部分為空地。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08 年 2 月 14 日及 108 年 6 月 14 日將舉辦第 1 場、第 2 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新竹市政府、新竹市北區區公所、xxxxxxxx、xxxxxxxx、客雅里、南勢里、中埔里及頂埔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新聞紙及張貼於新竹市政府網站,並於 108 年 2 月 26 日及 108
年 6 月 26 日舉行公聽會。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存檔。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8 年 4 月 3 日及 108
年 8 月 5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新竹市政府、新竹市北區區公所、xxxxxxxx、xxxxxxxx、客雅里、南勢
x及頂埔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新竹市政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
(四)已於 108 年 6 月 26 日第 2 場公聽會針對 108 年 2 月 26 日第 1 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於第 2 次公聽會上清楚、充分、明確向與會者說明,並做成紀錄寄送相關
土地所有權人, 108 年 8 月 2 日府工土字第 1080121004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及回應處理函影本。另公聽會後至協議價購會議前,所有權人陸續提出相關xx一併詳回應處理表。
(五)本府為加強與本案所有權人之間的互信與瞭解,消弭所有權人對本案之疑慮,特別於第 1 場公聽會後,自 108 年 4 月 15 日起至 108 年 5
月 3 日止辦理家戶拜訪作業,採 1 日拜訪 6 戶,1 戶安排 30 分鐘訪談之方式,透過逐戶訪視,直接與本案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個別溝通,以瞭解個別問題,並加強說明本案計畫與協助解決問題。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第 1 場及第 2 場用地取得協議會,本府以 108 年 8 月 21 日府工土字
第 1080128966 號函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並附用地取得協議會說明資料,內含個人協議價購價款明細及協議價購之市價查估過程說明資料,於 108 年 9 月 30 日上午 10 時及同日下午 2 時在本府綜合大禮堂召開兩場用地取得協議會,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方式取得用地,經協議結果,土地所有權人王○文君等 127 人同意
價購,本府為落實協議價購精神,嗣於 108 年 11 月展開電話訪問,
並陸續取得吳○君等 19 人同意價購,合計同意協議價購總人數為 146人,同意比例約 93.59%,惟後少數所有權人因個人因素未簽約,最終完成價購人數為 141 人,價購取得面積合計 0.534075 公頃,完成
價購面積比例約 92.34%;其餘土地所有權人因抵押權等他項權利登記尚未辦理塗銷,或因對協議價購價款不滿意,或因對本工程路線方案不滿意及因居住外地未克配合辦理價購相關事項,致未於所定期限內繳納產權移轉相關文件及簽訂買賣移轉契約或無法辦理登記移轉,視為協議價購不成,爰依土地徵收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徵收。
(二)申請徵收前,已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105 條規定併前開通知單,書面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xx意見期間至 108 年
11 月 15 日,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書面通知皆已合法送達。
(三)協議通知已依土地登記簿記載之住址及查得之新址通知所有權人與會,皆已合法送達,另協議會議紀錄亦已全部送達並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期限至 108 年 12 月 3 日止,所有權人林○月等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
(四)本案協議價購價格:有關本道路工程用地取得(協議價購)之市價,本府係委託「元○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辦理市價查估事宜,協議價格 112,700 元/m²~175,500 元/m²。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徵收土地清冊及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詳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
十六、安置計畫
(一)本案經向社會單位查詢後,用地範圍內並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需要辦理安置之情形。
(二)惟為保障本案拆遷戶之權益,紓解因辦理本案工程用地取得造成之居住衝擊,本府特別辦理安置作業,於鄰近延平路一段 261 巷東側購置
安置基地,並訂定「公道三(竹光路延伸銜接至景觀大道)新關道路工程安置作業要點」,提供安置土地專案讓售予拆遷居民,主動保障拆遷戶居住權利。
1.安置基地面積共計 0.7782 公頃,業經整地及施作排水系統等相關公
共設施後,規劃為 82 單元供拆遷戶抽籤選購,並在安置土地旁開闢
了長約 220 公尺,寬約 8 公尺之計畫道路,以提升當地交通條件及生活品質,讓未來入住的居民有一個平安且舒適的居住環境。
2.本府並承諾所有權人,在相同區位條件情形下,安置土地讓售價格單價不高於協議價購價格單價為原則,以減輕安置戶之負擔,得以建構自己心中理想的家園。
3.安置作業於 108 年 2 月 26 日及 108 年 6 月 26 日併同 2 場公聽會召
開了 2 場安置作業說明會,且於 108 年 9 月 30 日上午 10 時及下午 2
時併同 2 場用地取得協議會召開了 2 場安置土地抽籤選配作業說明
會,嗣於 108 年 10 月 28 日在本市稅務局 B2 文康中心辦理安置土地
抽籤選配會議,申請人計 44 人符合參加抽籤選配資格,最終 37 人完成安置土地過戶作業(40 個單元),本府也在 109 年農曆年前完成點交住宅區土地給安置用戶,讓安置用戶可儘速辦理後續建蓋房子等事宜,詳如后附文件影本。
(三)在家戶拜訪中,本府有聽到民眾反映建築改良物補償價格太低之心聲,因此本府業已配合修訂「新竹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主要修正內容包括:
1、提高房屋重建單價標準(比照台北市政府)。
2、其他附屬雜項建築物重建單價因應營造工程物價指數的波動調整(約提高 5.65%)。
3、非合法建物拆遷補償比例從 50%提高到 70%。
4、合法建物全拆戶發給房屋租金補助費。
透過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的修正,提高對民眾權益的保障,本府並於 108
年 9 月 30 日用地取得協議會中詳細向所有權人說明。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
1、本府積極推動『一環二線三網』交通建設計畫,以建構完整的環市道路系統,目前「新竹市外環道路系統」,於竹光路接客雅溪北岸防汛道路路段仍有斷點,約 500 公尺長,故辦理本計畫串聯整體運輸路網,以促進新竹生活圈之區域發展。
2、關於『一環』,係指新竹市外環道路系統,由科學園區園區一路向北經慈雲路、公道五路、武陵路等,環市一圈所構成。
3、新竹地區南北縱向幹道主要仰賴台 1 線(省道),尖峰時段道路交通壅
塞,本道路具有台 1 線替代道路功能,於台 1 線西側新闢道路(由新竹
縣新豐鄉為路線起點,與新竹市台 68 線快速道路武陵匝道銜接),待
x計畫完工後,可發揮台 1 線替代道路完整功能,以解決交通壅塞之情形。
(二)計畫範圍:詳徵收土地圖說。
(三)計畫進度:預定 109 年 9 月開工,111 年 6 月完工。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91,793,000 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62,911,000元。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28,082,000 元。
(四)遷移費金額:800,000 元。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524,000,000 元,所編列預算足敷支應補償金額總數。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所需經費編列於 109 年度道路橋樑工程-道路橋樑工程-土地-新竹市公道三(竹光路延伸銜接至景觀大道)新闢道路工程科目預算及新竹市政府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市價。
「新竹市公道三(竹光路延伸銜接至景觀大道)新闢道路工程」使用計畫圖-1
11
「新竹市公道三(竹光路延伸銜接至景觀大道)新闢道路工程」使用計畫圖-2
土地使用現況及照片示意圖
12
「新竹市公道三(竹光路延伸銜接至景觀大道)新闢道路工程」使用計畫圖-3
13
「新竹市公道三(竹光路延伸銜接至景觀大道)新闢道路工程」使用計畫圖-4
14
「新竹市公道三(竹光路延伸銜接至景觀大道)新闢道路工程」使用計畫圖-5(道路工程斷面)
15
都市計畫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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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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