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浙商银行增金宝服务协议
经甲方(客户)、乙方(浙商银行)协商一致,就甲方自愿开通 “增金宝”服务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1.1“增金宝”服务:是指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其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申请设定为“增金宝”签约账户,并授权乙方将签约账户内活期存款余额自动投资于乙方提供的智能组合产品的一项智能余额理财服务。已投资于智能组合产品份额可快速赎回用于签约账户转账、消费、取现等业务。
1.2 智能组合产品:是指乙方提供的可根据甲方风险承受能力等综合情况确定不同产品投资比例的系列产品组合。智能组合产品包括乙方提供的智能存款及乙方代销的指定货币基金等产品。智能组合包括的具体产品由乙方在其官方网站(xxx.xxxxxx.xxx,下同)不定期
进行公告或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手机银行、直销银行、网上银行,下同)进行提示。
1.3 智能存款:是指乙方提供的一款根据市场情况灵活确定存款利率的个人存款产品。智能存款利率将由乙方通过其官方网站或电子渠道等不定期进行公告或提示。
智能存款计息公式为:智能存款日利息=计息日智能存款余额×计息日智能存款年利率/360。
上一日 15:00 至次日 15:00 为智能存款一个计息日。智能存款不
足一个计息日的,对应金额该日不计息。
智能存款利息的最小付息单位为人民币 1 分。
1.4 基金公司:指本协议项下智能组合产品中指定货币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1.5 普通赎回:指智能组合产品中的货币基金按其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方式进行赎回。
1.6 快速赎回:指甲方使用增金宝签约账户进行转账、消费、取现等业务时,可通过乙方提交赎回申请,若乙方系统判断该笔赎回申请符合本协议等相关约定的,则该笔赎回金额将实时划付至甲方“增金宝”签约账户。该定义详见 3.3.1。
1.7 小额申购:指甲方申购智能组合产品时,申购金额小于或等于某一特定金额。该特定金额由乙方通过其官方网站或电子渠道等不定期进行公告或提示。
1.8 小额快赎:指甲方快赎智能组合产品时,快赎金额小于或等于某一特定金额。该特定金额由乙方通过其官方网站或电子渠道等不定期进行公告或提示。
1.9 产品持有限额:乙方可根据业务需要对智能组合产品及(或)其中的单只产品设定最高持有额度。产品持有限额将由乙方通过其官方网站或电子渠道等不定期进行公告或提示。
第二条 授权
2.1 甲方理解并同意,在签署本协议后,即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对其 “增金宝”签约账户的可用余额(包括活期存款余额及智能组合
产品各产品份额可用余额)进行查询。
2.2 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根据查询结果及已生效的智能组合产品中各产品申购比例自动生成申购货币基金、智能存款等产品的委托,并进行相关交易资金划付操作。
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甲方“增金宝”签约账户活期存款余额不足完成甲方支付、取款、转账等业务操作时,按上一自然日智能组合产品中各产品余额占比自动生成快速赎回货币基金、智能存款等的委托及完成相关交易资金划付。
甲方确认,乙方生成的上述货币基金、智能存款交易委托及相关交易资金划付操作,为甲方的真实交易意愿,与甲方亲自操作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3 甲方授权乙方可不定期调整智能组合产品中各产品的申购比例。甲方亦可通过乙方电子渠道自行调整智能组合产品中各产品的申购比例。各产品申购比例一经甲方调整后,在业务存续期间乙方将不再自动调整该比例。
甲方授权乙方自动调整各产品申购比例的,乙方将通过短信或乙方电子渠道提示等方式告知甲方,无需再次取得甲方授权确认。
组合中各产品申购比例调整后将在下一基金交易日 T 日(要求 T日的下一个自然日仍需为基金交易日,下同)生效。
2.4 甲方签约“增金宝”服务,即授权乙方为其在基金公司开立或登记基金账户。
2.5 甲方同意乙方及本协议指定的合作基金公司在开展本业务
过程中可使用其个人客户信息、账户信息等,但乙方及其合作基金公司有义务对甲方的相关信息保密,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提出要求的除外。
第三条 服务条款
3.1 签约
3.1.1 甲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格个人投资者,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买基金等相关产品的范围。甲方还应符合相应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基金合同或类似性质的文件中对于投资者范围的有关规定。
3.1.2 甲方如已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可凭有效身份证件通过乙方的网点、电子渠道等已开办“增金宝”服务的渠道申请签订本项服务协议。
3.1.3 甲方的“增金宝”签约账户须保持账户状态持续正常,且不能同时开通乙方提供的存款自动约定转存等功能。甲方在签订“增金宝”服务协议前已签约乙方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协议的,须使用签订该基金业务协议的账户签订本协议。
3.1.4 甲方的“增金宝”签约账户的取现、支付、转账等业务功能遵循乙方相应业务规则。
3.1.5 甲方在签订本项服务协议时,须接受乙方提供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乙方将根据甲方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确定智能组合产品中各产品的申购比例。乙方将通过短信或乙方电子渠道提示等方式告
知甲方产品申购比例。
3.1.6 甲乙双方原已签订增金宝服务协议且甲方仅指定投资乙方代销的某一只货币基金的,甲方可重新签约升级为指定投资智能组合产品,且升级后不得撤销,但可解约“增金宝”服务;若不升级的,甲方签约的增金宝服务仍仅投资其指定的某只货币基金。
3.2 申购
3.2.1 甲方开通“增金宝”服务后,乙方系统将在每一个符合约定的基金交易日 T 日北京时间 15:00 查询甲方“增金宝”签约账户活期存款余额,并根据智能组合产品中各产品申购比例将“增金宝”签约账户的活期存款余额用于申购指定货币基金、智能存款等,甲方 T日 15:00 后存入的活期存款余额将在下一基金交易日申购指定货币基金、智能存款等。
3.2.2 增金宝服务指定投资的智能组合产品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增金宝签约账户活期存款余额大于 1 元的,则活期存款余额全部用于申购智能组合产品。
3.2.3 若甲方增金宝签约账户发生小额申购,乙方系统在发起上述自动申购交易时,将活期存款余额全部申购为智能存款,不再按智能组合产品中各产品申购比例申购其他货币基金等产品。若智能组合产品中未包含智能存款的,则按货币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由高到低”的顺序申购货币基金。
3.2.4 乙方可对甲方持有的智能组合产品或其中的单只产品实行限额管理。若乙方对智能组合产品进行限额管理的,其限额为各单
只产品限额之和。
3.2.5 通常情况下,T 日 15:00 申购的货币基金将在 T+1 日经基金公司确认后计算基金收益,T+2 日(通常约为 17:00 之后)基金收益到账。基金具体的申赎规则以指定货币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记载为准。
T 日 15:00 申购的智能存款 T+1 开始计息,T+2 日利息到账;利息体现为智能存款金额,而非活期存款。不足一个计息日的,对应
金额该计息日不计息。
3.2.6 “增金宝”签约账户项下的定期、通知等子账户中的存款资金不参与增金宝业务的自动申购。
3.3 快速赎回
3.3.1 快速赎回指甲方在任一自然日因进行支付、取款、转账等业务操作,当甲方“增金宝”签约账户活期存款余额不足时,乙方系统将按甲方支付、取款、转账等业务操作金额与“增金宝”签约账户活期存款余额的差额部分,根据智能组合产品中上一自然日各产品余额占比自动提交快速赎回货币基金、智能存款等申请,若乙方系统判断该笔快速赎回申请符合本协议约定,则该笔快速赎回金额将实时划付至甲方“增金宝”签约账户,并完成后续的支付、取款、转账等操作。甲方当日快速赎回金额的上限为甲方“增金宝”签约账户智能组合存款可用余额。
快速赎回资金中,货币基金赎回份额对应资金由基金公司垫付。甲方在签约增金宝服务当日发生快速赎回的,智能组合存款各产
品的快赎比例按各产品申购比例计。
3.3.2 甲方同意,发生快速赎回时,快速赎回金额对应的基金份额的权益过户给基金公司并进行赎回,赎回款用于偿还基金公司的垫付款项,且自快速赎回申请所属自然日起(含当日),对应基金份额的收益归基金公司所有。
3.3.3 若甲方进行小额快赎,乙方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快速赎回:
3.3.3.1 快赎金额先从智能存款进行快赎,智能存款份额不足的,再快赎基金份额。
3.3.3.2 货币基金按上一交易日“七日年化收益率”由低至高的顺序进行快赎,即先快赎七日年化收益率较低的货币基金份额,直至该只货币基金份额为零后,再开始快赎七日年化收益率第二低的货币基金,以此类推。
3.3.3.3 若智能组合产品中货币基金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均相同的,则先从份额余额最多的基金中开始快赎,直至其余额为零后开始快赎余额第二高的货币基金,以此类推。
3.3.3.4 若所有货币基金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及金额均相同的,乙方则随机进行快赎。
3.4 解约
3.4.1 甲方可通过乙方网点、电子渠道等解除“增金宝”服务。 3.4.2“增金宝”服务解约时,甲方授权乙方全额赎回货币基金、
智能存款等产品份额。
3.4.3“增金宝”服务解约后,乙方不再对甲方“增金宝”签约
账户的活期存款余额进行自动申购处理。
3.4.4 增金宝服务解约后,甲方在基金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不同步解除。
3.5 其他
因司法冻结、开立存款证明等涉及“增金宝”签约账户止付业务时,乙方有权全部或部分赎回货币基金、智能存款等产品份额。且在账户冻结、止付期间,乙方不再对甲方“增金宝”签约账户的活期存款余额进行自动申购处理。
第四条 风险提示
4.1 投资货币基金并不一定保证盈利,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本金亦有可能蒙受损失,请甲方注意投资风险。
4.2 甲方应在进行操作时妥善保管交易信息,特别是交易密码,因遗失交易密码导致的任何责任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3 除特定业务外,本协议约定的货币基金暂无法开通普通赎回
业务,甲方只能通过快速赎回业务变现。
乙方对增金宝签约账户支付某项特定业务采取普通赎回方式的,将提前 5 个工作日在其官方网站或电子渠道予以公告或提示。
4.4 若智能组合产品中某只货币基金开立基金账户被基金公司确认失败的,该只产品将不再参与申购,其余产品的申购比例将按原占比情况同步调整(如智能组合产品中有 A、B、C 三款产品,其原申购比例为 X:Y:Z,x A 款产品开户失败,在 B、C 两款产品申购比例调整为Y:Z);若开户失败的产品已发生申购扣款的,相关款项由乙
方退还至甲方“增金宝”签约账户。
若智能组合产品中所有产品开户均失败的,为保障甲方权益,乙方将自动解除与甲方签订的本服务协议。
若智能组合产品中某只货币基金申购交易被基金公司确认失败
的,各产品申购比例保持不变。
4.5 若乙方终止办理增金宝业务或增金宝业务终止投资指定货币基金的,乙方将不再扣划甲方增金宝签约账户内资金用于投资相应基金,基金公司也不再提供快速赎回垫资服务。终止增金宝业务后,相应产品的赎回等规则将在乙方的业务终止公告中明确。
乙方终止办理增金宝业务或增金宝业务终止投资指定货币基金的,原则上应至少提前一个月通过乙方网站或网点等渠道进行业务公告,请甲方及时关注。
第五条 声明与保证
5.1 甲方确认并声明,其已阅知并完全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甲方使用本协议项下“增金宝”服务的各项权利及责任,甲方遵守乙方代理销售证券投资基金及智能存款等产品的相关业务规定。
5.2 甲方确认并声明,其已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登录指定基金公司官网等途径完整阅读并理解指定货币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业务说明、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件,并全面认识通过“增金宝”服务申购的指定货币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知晓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即最不利的情形下,本金可能蒙受损失,并同意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甲方自身承担。
5.3 甲方确认并声明,乙方或基金公司有权根据实际业务需要,
临时暂停快速赎回业务或调整增金宝业务(含智能组合产品中单只产品)当日快赎总额或调整单一客户当日快速赎回金额上限,当快速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或快速赎回金额上限调整时,其已充分认识“增金宝”服务会对其“增金宝”签约账户中资金的流动性可能造成一定影响,甲方同意因使用“增金宝”服务产生的流动性问题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自身承担。
5.4 甲方确认并已知晓,如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对甲方“增金宝”签约账户的基金、智能存款等可用余额权益进行冻结、强制扣划等,乙方有权中止甲方的快速赎回业务,直至有关机关对甲方基金可用余额权益解冻。由此对甲方“增金宝”签约账户的支付、取款、转账等业务和流动性产生的影响,由甲方自行承担。
5.5 甲方确认并保证,其系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规规定、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要求的、已开立乙方个人银行账户的个人客户。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任一条款,或违反任一声明或保证,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之规定,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法律适用
7.1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章;法律、法规及规章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7.2 如果本协议的部分规定与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双方应按有关的法律、规章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协议其他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
7.3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选择其他管辖法院,可在补充条款中协商约定)。在协商、诉讼期间,双方对本协议中无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九条 免责条款
9.1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的相关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甲方,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9.2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甲方承担的风险,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客户(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以上原因造成的损失。
9.3 如本协议指定的“增金宝”签约账户被司法机关或政府部门冻结、扣划,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协议的生效、修订、终止
10.1 本协议自甲方签约成功后生效。
10.2 若本协议有任何变更或补充,将通过乙方网站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公告,在公告期内,甲方对相关修改有异议的,可在相关修改生效前通过乙方全国统一服务电话 95527 咨询或办理本项业务的注销手续。公告期满甲方未注销本业务或在公告期满后继续进行本项业务相关操作的,视为同意接受相关修改。
10.3 本协议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0.3.1 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10.3.2 乙方根据自身内部管理需要决定终止“增金宝”服务;
10.3.3 甲方主动提出终止本协议;
10.3.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