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富国基❹管理有限公司
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❹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〇一四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11 日证监许可【2010】1379
号文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1 月 30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为股票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基金。本基金在股票基金中属于指数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属于股票基金中风险较高、收益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水平大致相近的产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2014年1月30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截止至2013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04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0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2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2
二十六、备查文件 123
一、 绪言
x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其他有关规定及《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x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基金或本基金 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文件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所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亦称
“ETF(Exchange Traded Fund)”或者“ETF基金” 联接基金 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的基金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发售代理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发售协调人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
构
代理券商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基金销售网点 直销机构的直销柜台网点和/或基金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
基金网上交易系统 直销机构的网上直销系统及代销机构的网上交易系
统
注册登记业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对价资产的行为
申购赎回清单 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组合证券 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标的指数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上证综合指数及其
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现金替代 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差额 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
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
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和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
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预估现金部分 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或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基金份额折算 指本基金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
定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最优化抽样复制 最优化抽样方法以最优化模型为决策的主要辅助工
具,通过选取特定的成分股组合来使指数跟踪误差最小
收益评价日 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
率差额之日
基金净值增长率 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
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
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
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
网网站
不可抗力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x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 xxxxxxxxx 00-00 x
xxxx:xxxxxxxxxxx 0 x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法定代表人:xx
总经理:xx
xx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电话:(021)00000000
传真:(021)20361616联系人:xxx
xx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4 年 1 月 30 日):
股东名称 | 出资比例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7.775%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7.775% |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 27.775% |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16.675% |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十七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量化与海外投资部、研究部、集中交易部、专户投资部、机构业务部、零售业务部、营销策划与产品部、客服与电子商务部、战略发展部、监察稽核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行政管理部、信息技术部、运营部、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理(xx)xxxx、xxxxxx
(xx)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部:负责固定收益类产品的研究与投资管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负责 FOF、PE、定量类产品等的研究与投资管理;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专户投资部:在固定收益部、权益投资部和量化与海外投资部内设立的虚拟部门,独立负责年金等专户产品的投
资管理;机构业务部:负责年金、专户、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零售业务部:管理华东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分公司)、北方营销中心(北京分公司)、西部营销中心(成都分公司)、华北营销中心,负责共同基金的零售业务;营销策划与产品部:负责产品开发、营销策划和品牌建设等;客服与电子商务部:负责电子商务与客户服务;战略发展部:负责公司战略的研究、规划与落实;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风控、法务和信息披露;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行政管理部:负责文秘、行政后勤;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4 年 1 月 30 日,公司有员工 229 人,其中 62%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xx女士,董事长。生于 1954 年,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副处长、处长;上海市外经贸委处长;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党委书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2003 年 7 月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注册会计师。1977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Xxxxxx Xxxxxxx 公司,并于 1989 年成为加拿大毕马威的合伙人之一。1989 年至 2000 年作为合伙人负责毕马威在加拿大中部地区的对华业务。现任 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xxx先生,董事。生于 1952 年,中共党员,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xxx先生,董事。生于 1966 年,中共党员,博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
心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现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Xxxxx Xxxxxxx Xxxxxxxx 先生,董事。生于 0000 x,xx,xxx特许会计师。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现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xxx先生,董事。生于 1973 年,中共党员,本科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山东省济南市经济发展总公司会计;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室主任;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财务;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xxx先生,独立董事。生于 1952 年,博士研究生。历任上海财经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金融学院副院长、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金融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金融学院党委书记, 教授委员会主任。现任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院长、党委书记。
xxx (Xxxx X. Xx) 先生,独立董事。生于 1952 年,工商管理硕士,加拿大特许会计师。1976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Xxxxxx Xxxxxxx公司担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年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Xxxx.xxx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
xxx先生,独立董事,生于 1955 年,硕士研究生。历任上海针织品批发公司办事员、副科长;上海市第一商业局副科长、副处长、处长;上海交电家电商业集团公司总经理;上海市第一商业局局长助理、副局长;上海商务中心总经理;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总裁、副董事长、党组书记。现任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xxxxx,独立董事。生于 1969 年,中共党员,博士。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xxx先生,监事长。生于 1965 年,大学本科。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科员、项目经理、业务经理;鲁信(香港)投资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计财部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
xx先生,监事。生于 1962 年,法学学士。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审判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现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稽核总部高级法律顾问。
xxx女士,监事。生于 1971 年,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荷兰银行上海分行结构融资部经理;蒙特利尔银行金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xxx女士,监事。生于 1960 年,中共党员,研究生。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xx支行所主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务主管。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xx女士,监事。生于 1978 年,硕士。历任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基金会计主管。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助理。
xx先生,监事。生于 1979 年,学士。历任杭州恒生电子股份公司、东吴证券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T 总监助理。
xx女士,CFA,监事。生于 1977 年,中共党员,硕士。历任上海夏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助理、助理研究员。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
xx女士,监事。生于 1981 年,硕士。历任上海证券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支持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高级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副总监。
3、督察长
xxxxx,督察长。生于 1974 年,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2012年 10 月 20 日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xx先生,总经理。生于 1972 年,中共党员,硕士,1996 年起开始从事证券行业工作。曾xxx证券研究所研究员。2000 年 10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策划部研究员、研究策划部经理、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5 年 4 月起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xxxxx,副总经理。生于 1969 年,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工商管理硕士。曾在漳州商检局办公室、晋江商检局检验科、厦门证券公司投资发展部工作。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副经理、经理、督察长。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xxx女士,副总经理。生于 1972 年,硕士研究生,12 年金融领域从业经历。曾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xxx先生,1977 年出生,博士。自 2006 年 7 月开
始从事证券行业工作。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富国沪深 300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1 年 3 月起任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本基金第一任基金经理为xxxxx,任职时间为 2011
年 1 月至 2012 年 5 月。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公司总经理xx先生,公司研究部总经理xxx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xx先生等人员。
列席人员包括:督察长、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x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
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监察与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当发现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重大经营风险或者隐患等情形时,督察长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当密切跟踪后续整改措施,并将处理情况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联系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x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3 年 12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76 人,平均
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3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58 只。自 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年五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 70号) 审阅后, 2012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六次通过ISAE3402(原 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
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一级交易券商)
(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00000000联系人:xx
客服热线:95553、000-0000-000
(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xx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021)962505公司网站:xxx.xxxx.xxx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66568990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传真:(021)38670666联系人:xxx
客服热线:000-0000-000
(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6)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95511-8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95511-8
(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025)00000000传真:(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客户咨询电话:95597
(8)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xxx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1;000-0000-000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x
(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
传真:(020)00000000客服电话:95575
(10)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
电话:0531-00000000传真:0531-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1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000-00000000
联系人:xx
客服热线:95562
(1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010)00000000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000-0000-000
传真:(010)65182261
(13)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F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曲东欧
电话:(0755)00000000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热线:95563
(1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1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公司网址:xxx.xxxx.xxx.xx
(16)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法定代表人:xx
联系电话:0351-0000000联系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17)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传真:(0551)2207935 客服热线:000-0000-000
(18)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xx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xx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法定代表人:xx军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xxx
客户咨询电话:967218(郑州市外拨打加拨区号)、000-000-0000公司网站:xxx.xxxxx.xxx
(19)xx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000-000-0000公司网站:xxx.xxxx.xxx.xx
(2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xx岩
电话: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2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27)00000000传真:(027)85481900联系人:xx
客服热线:95579 或 0000-000-000
(2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00000000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xx迎
客服热线:95565、000-0000-000
(2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755)00000000传真:(0755)82558002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热线:000-000-0000 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x
(2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xxx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1;000-0000-000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x
(25)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法定代表人:xxx
xx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931)0000000
客服电话:(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站:xxx.xxxxxx.xxx 2、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2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基金募集时)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负责人:xx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31358600联系人:xx
经办律师:xx、xx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xx、xxx
x、 基金的募集
x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10月11日证监许可【2010】1379号文核准。
(一)基金类型:股票型
(二)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三)标的指数:上证综合指数
(四)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
x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情况
x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基金份额为320,363,407.00份,与其投入的实收基金相关的资产总额为现金人民币314,672,360.00元,股票人民币5,691,047.00元。有效认购户数为2,626户。在基金募集期内,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未认购本基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使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
七、 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x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200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1年1月30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标的指数要求,此过程为基金建仓。基金建仓期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千分之一基本一致。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1、基金份额折算程序与计算公式
(1)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T 日),并提前公告。
(2)T 日收市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X、基金份额总额 Y,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核对。
(3)假设 T 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为 I,则 T 日的目标基金份额净值为 I/1000,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折算比例=(X/Y)/(I/1000),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8 位。
(4)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的基金份额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加总得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将折算后的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据发送给注册登记机构,并将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数据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5)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数据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计算 T 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互相核对。
(7)T+1 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折算比例及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投资人可以在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折算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折算的举例
假设某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认购了 1,000 份,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为 3,827,000,130.75 元,折算前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3,719,054,000 份,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为 2,877.90。
(1)折算比例=(3,827,000,130.75/3,719,054,000)/(2,877.90/1000)=
0.35756112
(2)该投资人折算后的基金份额=1,000×0.35756112=358。
(四)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确定 2011 年 3 月 11
日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日。当日上证综合指数收盘值为 2933.796 点,本基
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321,657,400.52 元,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为 320,363,407 份,
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4 元。
根据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 0.34223209(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为 109,638,513 份,折算后基金份
额净值为 2.934 元。
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了折算,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14 日完成了变更
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投资者可以自 2011
年 3 月 15 日起在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指定的销售机构查询折算后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
九、 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股票市值)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x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
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x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但在基金份额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
x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时间为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3 月 22 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开放日和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不违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x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 T 日申购、赎回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申购、赎回发生的现金替代款和现金差额分别于 T+1 日和 T+2 日交收,基金托管人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的结算通知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通知办理资金的划拨。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的 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50 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
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
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确定原则为:(i)该证券正常交易时,采用最
新成交价;(ii)该证券正常交易中出现涨停/跌停时,采用涨停/跌停价格;(iii)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有成交时,采用最新成交价;(iv)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无成交时,采用前收盘价(考虑当日的除权除息等因素)。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3】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
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
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以及由于股权分置改革等发生的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4】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人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n
∑第i只替代证券的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00%
现金替代比例(%)= i=1
申购基金份额×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IOPV)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最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T日预计开盘价。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
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
其中,T日预计开盘价主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预计开盘价确定。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最新公告日期 | 2014-1-30 |
基金名称 | 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基本信息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 510211 |
2014年1月29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 | -200.61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 1104322.39 |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 2.2090 |
2014年1年30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 4.39 |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 50.0% |
是否需要公布IOPV | 是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 500,000 |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 允许申购和赎回 |
成分股信息内容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股票数量 | 现金替代标志 |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 固定替代金额 |
600000 | 浦发银行 | 1900 | 允许 | 10.0% | |
600006 | 东风汽车 | 900 | 允许 | 10.0% | |
600007 | 中国国贸 | 300 | 允许 | 10.0% | |
600010 | 包钢股份 | 700 | 允许 | 10.0% | |
600011 | 华能国际 | 800 | 允许 | 10.0% | |
600015 | 华夏银行 | 1500 | 允许 | 10.0% | |
600016 | 民生银行 | 2100 | 允许 | 10.0% | |
600018 | 上港集团 | 1500 | 允许 | 10.0% | |
600019 | 宝钢股份 | 600 | 允许 | 10.0% | |
600020 | 中原高速 | 1600 | 允许 | 10.0% | |
600028 | 中国石化 | 6500 | 允许 | 10.0% | |
600030 | 中信证券 | 700 | 允许 | 10.0% | |
600031 | 三一重工 | 600 | 允许 | 10.0% |
600036 | 招商银行 | 1700 | 允许 | 10.0% | |
600048 | 保利地产 | 600 | 允许 | 10.0% | |
600050 | 中国联通 | 1300 | 允许 | 10.0% | |
600054 | 黄山旅游 | 200 | 允许 | 10.0% | |
600062 | 华润双鹤 | 200 | 允许 | 10.0% | |
600066 | 宇通客车 | 200 | 允许 | 10.0% | |
600079 | 人福医药 | 100 | 允许 | 10.0% | |
600085 | 同仁堂 | 200 | 允许 | 10.0% | |
600089 | 特变电工 | 400 | 允许 | 10.0% | |
600100 | 同方股份 | 300 | 允许 | 10.0% | |
600103 | 青山纸业 | 1200 | 允许 | 10.0% | |
600104 | 上汽集团 | 800 | 允许 | 10.0% | |
600108 | 亚盛集团 | 400 | 允许 | 10.0% | |
600109 | 国金证券 | 200 | 允许 | 10.0% | |
600111 | 包钢稀土 | 200 | 允许 | 10.0% | |
600115 | 东方航空 | 900 | 允许 | 10.0% | |
600118 | 中国卫星 | 200 | 允许 | 10.0% | |
600121 | 郑州煤电 | 700 | 允许 | 10.0% | |
600126 | 杭钢股份 | 1100 | 允许 | 10.0% | |
600143 | 金发科技 | 500 | 允许 | 10.0% | |
600149 | 廊坊发展 | 400 | 允许 | 10.0% | |
600150 | 中国船舶 | 200 | 允许 | 10.0% | |
600166 | 福田汽车 | 400 | 允许 | 10.0% | |
600171 | 上海贝岭 | 500 | 允许 | 10.0% | |
600188 | 兖州煤业 | 300 | 允许 | 10.0% | |
600198 | 大唐电信 | 200 | 允许 | 10.0% | |
600208 | 新湖中宝 | 900 | 允许 | 10.0% | |
600221 | 海南航空 | 1300 | 允许 | 10.0% | |
600229 | 青岛碱业 | 400 | 允许 | 10.0% | |
600236 | 桂冠电力 | 700 | 允许 | 10.0% | |
600256 | 广汇能源 | 500 | 允许 | 10.0% | |
600267 | 海正药业 | 200 | 允许 | 10.0% | |
600270 | 外运发展 | 400 | 允许 | 10.0% |
600271 | 航天信息 | 200 | 允许 | 10.0% | |
600276 | 恒瑞医药 | 200 | 允许 | 10.0% | |
600282 | 南钢股份 | 1600 | 允许 | 10.0% | |
600307 | 酒钢宏兴 | 1000 | 允许 | 10.0% | |
600309 | 万华化学 | 300 | 允许 | 10.0% | |
600315 | 上海家化 | 100 | 允许 | 10.0% | |
600332 | 白云山 | 100 | 允许 | 10.0% | |
600340 | 华夏幸福 | 200 | 允许 | 10.0% | |
600348 | 阳泉煤业 | 300 | 允许 | 10.0% | |
600350 | 山东高速 | 1000 | 允许 | 10.0% | |
600352 | 浙江龙盛 | 200 | 允许 | 10.0% | |
600362 | 江西铜业 | 100 | 允许 | 10.0% | |
600369 | 西南证券 | 300 | 允许 | 10.0% | |
600372 | 中航电子 | 200 | 允许 | 10.0% | |
600377 | 宁沪高速 | 500 | 允许 | 10.0% | |
600383 | 金地集团 | 500 | 允许 | 10.0% | |
600398 | 凯诺科技 | 1100 | 允许 | 10.0% | |
600403 | 大有能源 | 400 | 允许 | 10.0% | |
600406 | 国电南瑞 | 300 | 允许 | 10.0% | |
600415 | 小商品城 | 400 | 允许 | 10.0% | |
600423 | 柳化股份 | 600 | 允许 | 10.0% | |
600489 | 中金黄金 | 300 | 允许 | 10.0% | |
600497 | 驰宏锌锗 | 300 | 允许 | 10.0% | |
600498 | 烽火通信 | 100 | 允许 | 10.0% | |
600518 | 康美药业 | 200 | 允许 | 10.0% | |
600519 | 贵州茅台 | 100 | 允许 | 10.0% | |
600535 | 天士力 | 100 | 允许 | 10.0% | |
600547 | 山东黄金 | 200 | 允许 | 10.0% | |
600549 | 厦门钨业 | 100 | 允许 | 10.0% | |
600551 | 时代出版 | 200 | 允许 | 10.0% | |
600557 | 康缘药业 | 100 | 允许 | 10.0% | |
600569 | 安阳钢铁 | 1800 | 允许 | 10.0% | |
600575 | 芜湖港 | 900 | 允许 | 10.0% |
600578 | 京能电力 | 700 | 允许 | 10.0% | |
600583 | 海油工程 | 600 | 允许 | 10.0% | |
600585 | 海螺水泥 | 300 | 允许 | 10.0% | |
600587 | 新华医疗 | 100 | 允许 | 10.0% | |
600588 | 用友软件 | 200 | 允许 | 10.0% | |
600589 | 广东榕泰 | 400 | 允许 | 10.0% | |
600597 | 光明乳业 | 200 | 允许 | 10.0% | |
600598 | 北大荒 | 400 | 允许 | 10.0% | |
600600 | 青岛啤酒 | 100 | 允许 | 10.0% | |
600601 | 方正科技 | 1200 | 允许 | 10.0% | |
600624 | 复旦复华 | 400 | 允许 | 10.0% | |
600626 | 申达股份 | 1100 | 允许 | 10.0% | |
600633 | 浙报传媒 | 100 | 允许 | 10.0% | |
600637 | 百视通 | 100 | 允许 | 10.0% | |
600655 | 豫园商城 | 300 | 允许 | 10.0% | |
600663 | 陆家嘴 | 300 | 允许 | 10.0% | |
600664 | 哈药股份 | 600 | 允许 | 10.0% | |
600665 | 天地源 | 900 | 允许 | 10.0% | |
600674 | 川投能源 | 300 | 允许 | 10.0% | |
600682 | 南京新百 | 400 | 允许 | 10.0% | |
600690 | 青岛海尔 | 300 | 允许 | 10.0% | |
600691 | 阳煤化工 | 200 | 允许 | 10.0% | |
600697 | 欧亚集团 | 200 | 允许 | 10.0% | |
600703 | 三安光电 | 200 | 允许 | 10.0% | |
600726 | 华电能源 | 1100 | 允许 | 10.0% | |
600741 | 华域汽车 | 300 | 允许 | 10.0% | |
600747 | 大连控股 | 700 | 允许 | 10.0% | |
600765 | 中航重机 | 200 | 允许 | 10.0% | |
600770 | 综艺股份 | 500 | 允许 | 10.0% | |
600781 | 上海辅仁 | 200 | 允许 | 10.0% | |
600795 | 国电电力 | 1400 | 允许 | 10.0% | |
600798 | 宁波海运 | 900 | 允许 | 10.0% | |
600803 | 威远生化 | 300 | 允许 | 10.0% |
600804 | 鹏博士 | 200 | 允许 | 10.0% | |
600809 | 山西汾酒 | 100 | 允许 | 10.0% | |
600814 | 杭州解百 | 300 | 允许 | 10.0% | |
600819 | 耀皮玻璃 | 500 | 允许 | 10.0% | |
600820 | 隧道股份 | 300 | 允许 | 10.0% | |
600832 | 东方明珠 | 500 | 允许 | 10.0% | |
600834 | 申通地铁 | 500 | 允许 | 10.0% | |
600844 | 丹化科技 | 300 | 允许 | 10.0% | |
600850 | 华东电脑 | 100 | 允许 | 10.0% | |
600861 | 北京城乡 | 400 | 允许 | 10.0% | |
600863 | 内蒙华电 | 900 | 允许 | 10.0% | |
600867 | 通化东宝 | 100 | 允许 | 10.0% | |
600875 | 东方电气 | 300 | 允许 | 10.0% | |
600887 | 伊利股份 | 200 | 允许 | 10.0% | |
600893 | 航空动力 | 200 | 允许 | 10.0% | |
600894 | 广日股份 | 400 | 允许 | 10.0% | |
600900 | 长江电力 | 1100 | 允许 | 10.0% | |
600987 | 航民股份 | 400 | 允许 | 10.0% | |
600998 | 九州通 | 300 | 允许 | 10.0% | |
600999 | 招商证券 | 500 | 允许 | 10.0% | |
601001 | 大同煤业 | 300 | 允许 | 10.0% | |
601006 | 大秦铁路 | 900 | 允许 | 10.0% | |
601009 | 南京银行 | 900 | 允许 | 10.0% | |
601018 | 宁波港 | 1500 | 允许 | 10.0% | |
601088 | 中国神华 | 1100 | 允许 | 10.0% | |
601098 | 中南传媒 | 300 | 允许 | 10.0% | |
601099 | 太平洋 | 600 | 允许 | 10.0% | |
601106 | 中国一重 | 1400 | 允许 | 10.0% | |
601111 | 中国国航 | 700 | 允许 | 10.0% | |
601117 | 中国化学 | 500 | 允许 | 10.0% | |
601118 | 海南橡胶 | 700 | 允许 | 10.0% | |
601139 | 深圳燃气 | 300 | 允许 | 10.0% | |
601158 | 重庆水务 | 700 | 允许 | 10.0% |
601166 | 兴业银行 | 1700 | 允许 | 10.0% | |
601168 | 西部矿业 | 400 | 允许 | 10.0% | |
601169 | 北京银行 | 1200 | 允许 | 10.0% | |
601179 | 中国西电 | 900 | 允许 | 10.0% | |
601186 | 中国铁建 | 800 | 允许 | 10.0% | |
601231 | 环旭电子 | 200 | 允许 | 10.0% | |
601238 | 广汽集团 | 500 | 允许 | 10.0% | |
601288 | 农业银行 | 24400 | 允许 | 10.0% | |
601299 | 中国北车 | 1000 | 允许 | 10.0% | |
601318 | 中国平安 | 400 | 允许 | 10.0% | |
601328 | 交通银行 | 4200 | 允许 | 10.0% | |
601336 | 新华保险 | 200 | 允许 | 10.0% | |
601339 | 百隆东方 | 400 | 允许 | 10.0% | |
601369 | 陕鼓动力 | 400 | 允许 | 10.0% | |
601377 | 兴业证券 | 300 | 允许 | 10.0% | |
601390 | 中国中铁 | 1300 | 允许 | 10.0% | |
601398 | 工商银行 | 100 | 必须 | 344.00 | |
601515 | 东风股份 | 200 | 允许 | 10.0% | |
601555 | 东吴证券 | 400 | 允许 | 10.0% | |
601558 | xx风电 | 700 | 允许 | 10.0% | |
601588 | 北辰实业 | 1100 | 允许 | 10.0% | |
601600 | 中国铝业 | 900 | 允许 | 10.0% | |
601601 | 中国太保 | 500 | 允许 | 10.0% | |
601607 | 上海医药 | 300 | 允许 | 10.0% | |
601618 | 中国中冶 | 2000 | 允许 | 10.0% | |
601628 | 中国人寿 | 1600 | 允许 | 10.0% | |
601633 | 长城汽车 | 200 | 允许 | 10.0% | |
601668 | 中国建筑 | 2100 | 允许 | 10.0% | |
601669 | 中国电建 | 1000 | 允许 | 10.0% | |
601678 | 滨化股份 | 400 | 允许 | 10.0% | |
601688 | 华泰证券 | 500 | 允许 | 10.0% | |
601699 | 潞安环能 | 200 | 允许 | 10.0% | |
601718 | 际华集团 | 1200 | 允许 | 10.0% |
601727 | 上海电气 | 1000 | 允许 | 10.0% | |
601766 | 中国南车 | 1000 | 允许 | 10.0% | |
601777 | 力帆股份 | 500 | 允许 | 10.0% | |
601788 | 光大证券 | 300 | 允许 | 10.0% | |
601800 | 中国交建 | 1000 | 允许 | 10.0% | |
601801 | 皖新传媒 | 300 | 允许 | 10.0% | |
601808 | 中海油服 | 300 | 允许 | 10.0% | |
601818 | 光大银行 | 5100 | 允许 | 10.0% | |
601857 | 中国石油 | 12000 | 允许 | 10.0% | |
601877 | 正泰电器 | 200 | 允许 | 10.0% | |
601888 | 中国国旅 | 100 | 允许 | 10.0% | |
601898 | 中煤能源 | 600 | 允许 | 10.0% | |
601899 | 紫金矿业 | 1300 | 允许 | 10.0% | |
601901 | 方正证券 | 800 | 允许 | 10.0% | |
601928 | 凤凰传媒 | 300 | 允许 | 10.0% | |
601933 | 永辉超市 | 300 | 允许 | 10.0% | |
601939 | 建设银行 | 2000 | 允许 | 10.0% | |
601958 | 金钼股份 | 300 | 允许 | 10.0% | |
601988 | 中国银行 | 17200 | 允许 | 10.0% | |
601989 | 中国重工 | 1300 | 允许 | 10.0% | |
601991 | 大唐发电 | 800 | 允许 | 10.0% | |
601992 | 金隅股份 | 400 | 允许 | 10.0% | |
601998 | 中信银行 | 3600 | 允许 | 10.0% |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赎回;
2、因特殊原因(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因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异常情况无法正常办理申购、赎回;
5、接受某些申购或赎回申请将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时;
6、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 1-4 项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x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指数化投资比例即投资于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内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将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该部分资产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x基金采用最优化抽样复制标的指数。最优化抽样依托富国量化投资平台,利用长期稳定的风险模型,使用“跟踪误差最小化”的最优化方式创建目标组合,从而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1%,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最优化目标组合的构建
(1)股票预筛选
由于上证指数包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所有 A 股和 B 股股票,本基金在最优化抽样前,根据所有股票可投资性、流动性、行业代表性等进行预筛选。
(2)最优化抽样
结合指数的特点,综合考虑跟踪效果、操作风险等因素,在长期稳定的风险模型的基础上进行最优化抽样,得到目标组合。
(3)调整频率
x基金采用最优化抽样复制方法跟踪标的指数,基金所构建的目标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权重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保证基金跟踪偏离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1】定期半年度调整
x基金构建的目标组合为根据最优化抽样方法得到的最优化抽样组合,将每半年根据上述最优化抽样复制方法对目标组合进行定期调整。
【2】不定期调整
根据上证综合指数编制规则,因指数成份股新股发行、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需要进行成份股权重调整。本基金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和最优化目标组合之间的差异,如果由于标的指数自身的较大变化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较大幅度的偏差时,需要及时根据最优化抽样复制方法调整目标组合。
2、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x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可以少量投资于新股、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国家债券、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该部分资产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四)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管理体制
x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决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团队决定最优化抽样组合的构建和调整,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以及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编制决策。基金经理团队包括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和PCF业务助理。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和维护、交易、评估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体系,同时科学严谨的研究投资流程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对各个来源的操作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
2、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组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3步:确定目标组合、确定建仓策略和逐步调整。
【1】确定目标组合:基金管理人根据最优化抽样复制方法确定目标组合。
【2】确定建仓策略:基金经理团队根据对目标组合内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确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逐步调整:在确定目标组合后,基金经理团队在规定时间内采用适当的手段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达到这一投资比例。此后如因基金申购或赎回
带来现金等因素导致基金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每日投资组合管理
【1】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的跟踪与分析
依托富国量化投资平台,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如:股本变化、分红、停牌、复牌等)信息,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多数据来源确认这些信息的准确度,同时分析这些信息对标的指数和最优化目标组合的影响,为最优化抽样调整和日常组合维护等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最优化目标组合的跟踪和分析
通过跟踪和定量分析由于指数成份股新股发行、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产生的标的指数权重结构的变化,紧密跟踪和分析目标组合与标的指数之间的差
异。
如果正好处于定期调整的时间阶段,或者目标组合与标的指数的偏差较大,则需要重新优化目标组合,进而将跟踪误差控制在合理的范围。
【3】每日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分析其对组合的影响,制定交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4】基金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团队分析实际组合与目标组合的差异及其原因,同时结合交易成本模型,找出将实际组合调整到目标组合的最优方案,确定组合交易计划。如果发生成份股股本重大变动、成份股公司合并及其他重大事项,应提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基金的操作策略。
【5】申购赎回清单生成
以 T-1 日目标组合为基础,考虑 T 日将会发生的成分股公司变动等情况,设计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3)跟踪误差的监控与管理
基金经理团队每日跟踪基金组合和标的指数表现跟踪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对基金投资操作、组合状况、基金表现等进行评估分析,重点分析基金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原因、现金控制情况、目标组合调整前后的操作等。投资决策委员根据评估报告会对基金的操作进行指导与决策。基金经理团队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开展下一阶段的工作。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合理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五)标的指数
x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综合指数。
上证综合指数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全部股票作为样本,能够全面反映股市运行的特点,是中国最具影响力的指数。如果上证综合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上证综合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证综合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
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对于因上述(5)、(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将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x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x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x基金属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跟踪上证综合指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x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278,950,411.64 | 99.31 |
其中:股票 | 278,950,411.64 | 99.31 | |
2 | 固定收益投资 | 720,660.20 | 0.26 |
其中:债券 | 720,660.20 | 0.26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3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4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 - | |
5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1,208,324.18 | 0.43 |
6 | 其他资产 | 4,808.52 | 0.00 |
7 | 合计 | 280,884,204.54 | 100.00 |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3,150,780.00 | 1.12 |
B | 采矿业 | 45,784,560.38 | 16.32 |
C | 制造业 | 79,409,973.48 | 28.31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9,895,700.72 | 3.53 |
E | 建筑业 | 8,022,780.76 | 2.86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9,214,585.50 | 3.29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12,594,983.00 | 4.49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6,098,937.70 | 2.17 |
J | 金融业 | 87,061,939.99 | 31.04 |
K | 房地产业 | 7,972,676.75 | 2.84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563,431.00 | 0.56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 -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1,872,669.26 | 0.67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 - |
P | 教育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 -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3,746,249.00 | 1.34 |
S | 综合 | 2,561,144.10 | 0.91 |
合计 | 278,950,411.64 | 99.45 |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601857 | 中国石油 | 2,966,000 | 22,867,860.00 | 8.15 |
2 | 601288 | 农业银行 | 6,019,700 | 14,928,856.00 | 5.32 |
3 | 601988 | 中国银行 | 4,240,400 | 11,109,848.00 | 3.96 |
4 | 600028 | 中国石化 | 1,624,388 | 7,277,258.24 | 2.59 |
5 | 601628 | 中国人寿 | 384,400 | 5,815,972.00 | 2.07 |
6 | 600036 | 招商银行 | 414,391 | 4,512,717.99 | 1.61 |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7 | 601088 | 中国神华 | 281,300 | 4,450,166.00 | 1.59 |
8 | 600000 | 浦发银行 | 465,040 | 4,385,327.20 | 1.56 |
9 | 601166 | 兴业银行 | 428,670 | 4,346,713.80 | 1.55 |
10 | 601328 | 交通银行 | 1,035,920 | 3,977,932.80 | 1.42 |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
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 | -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 |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 -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中期票据 | - | - |
7 | 可转债 | 720,660.20 | 0.26 |
8 | 其他 | - | - |
9 | 合计 | 720,660.20 | 0.26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113005 | 平安转债 | 4,780 | 512,655.00 | 0.18 |
2 | 110024 | 隧道转债 | 1,540 | 150,550.40 | 0.05 |
3 | 113006 | 深燃转债 | 580 | 57,454.80 | 0.02 |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x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x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x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xx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期,本基金持有的中国石化于 2013 年 11 月 24 日公告其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原油管道发生破裂,在开始抢险处置后,市政排水暗渠发生爆燃,导致xx行人、抢险人员的重大伤亡,中国政府已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全面调查。
中国石化为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样本股,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相关进展,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进行投资决策。
本基金持有的其余 9 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xx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报告期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3,968.05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840.47 |
5 | 应收申购款 | -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4,808.52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A、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B、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 净值增长率 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11.1.30-2011.12.31 | -23.92% | 1.08% | -20.10% | 1.13% | -3.82% | -0.05% |
2012.1.1-2012.12.31 | 6.03% | 1.09% | 3.17% | 1.09% | 2.86% | 0.00% |
2013.1.1-2013.12.31 | -3.73% | 1.19% | -6.75% | 1.15% | 3.02% | 0.04% |
2011.1.30-2013.12.31 | -22.35% | 1.12% | -23.13% | 1.12% | 0.78% | 0.00% |
1、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截止日期为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本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1 月 30 日生效。本基金建仓期 3 个月,即从 2011 年 1 月 30 日起至
2011 年 4 月 29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十三、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x基金以本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x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交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签名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x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并书面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x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依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2、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3、当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并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净值增长率的差额,当差额超过 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确定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收益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数额。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评价日的基金可分配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x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益评价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需要向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支付一定的收益分配费用,该部分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x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0)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x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x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x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使用费。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的年费率计提。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指数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5、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请参照本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税收
x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x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至少提前 2 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注册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5、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7、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8、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9、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10、临时报告
x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九、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再投资风险: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ETF 特有风险
(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ETF 作为股票指数基金,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 95%的股票投资比例,具有对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
(2)跟踪误差的风险:跟踪误差反映的是投资组合与跟踪基准之间的偏离程度,是控制投资组合与基准之间相对风险的重要指标,跟踪误差的大小是衡量指数化投资成功与否的关键。以下原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跟踪误差扩大,与业绩基准产生偏离:
【1】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2】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3】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4】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带来的跟踪误差;
【5】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6】由于缺少衍生金融工具,基金建仓期间无法实现对指数的有效跟踪所带来的偏差。
【7】本基金采用最优化抽样复制方法,该方法相较完全复制法,有可能加大跟踪误差。
(3)二级市场折溢价风险
ETF 二级市场的价格受供需关系的影响,可能高于或低于基金的份额净值,形成溢价交易或折价交易。
(4)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
ETF 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5)套利风险:由于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技术约束,完成套利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套利存在一定风险。
同时,买卖一篮子股票和 ETF 存在冲击成本和交易成本,所以折溢价在一定范围之内也不能形成套利。另外,当一篮子股票中存在涨停或临时停牌的情况时,也会由于买不到成份股而影响溢价套利,或卖不掉成份股而影响折价套利。
(6)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4、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终止《基金合同》;
(11)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等注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之基金份额或赎回之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投资者;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出具的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身份证明及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符合会议通知载明形式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身份证明、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
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0 天前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依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2、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3、当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并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净值增长率的差额,当差额超过 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确定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收益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数额。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评价日的基金可分配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x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益评价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x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0、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x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x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x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
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使用费。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的年费率计提。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指数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x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x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x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指数化投资比例即投资于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内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该部分资产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x基金采用最优化抽样复制标的指数。最优化抽样依托富国量化投资平台,利用长期稳定的风险模型,使用“跟踪误差最小化”的最优化方式创建目标组合,从而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1%,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最优化目标组合的构建
(1)股票预筛选
由于上证指数包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所有 A 股和 B 股股票,本基金在最优化抽样前,根据所有股票可投资性、流动性、行业代表性等进行预筛选。
(2)最优化抽样
结合指数的特点,综合考虑跟踪效果、操作风险等因素,在长期稳定的风险模型的基础上进行最优化抽样,得到目标组合。
(3)调整频率
x基金采用最优化抽样复制方法跟踪标的指数,基金所构建的目标组合将根
据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权重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保证基金跟踪偏离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1)定期半年度调整
x基金构建的目标组合为根据最优化抽样方法得到的最优化抽样组合,将每半年根据上述最优化抽样复制方法对目标组合进行定期调整。
2)不定期调整
根据上证综合指数编制规则,因指数成份股新股发行、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需要进行成份股权重调整。本基金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和最优化目标组合之间的差异,如果由于标的指数自身的较大变化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较大幅度的偏差时,需要及时根据最优化抽样复制方法调整目标组合。
2、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x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可以少量投资于新股、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国家债券、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该部分资产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四)投资限制
x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禁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