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09條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A部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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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於 戰 略 合 作 協 議 書 之 公 告
x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09條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A部作出。
戰略合作協議書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會宣佈,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本公司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四川省眉山市仁壽縣人民政府(「仁壽縣政府」)訂立一份戰略合作協議書(「合作協議」),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如下擬合作進行的項目
日期: |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
訂約方: | 本公司; |
仁壽縣政府 |
(「項目」),具體項目的合作方式和合作內容以雙方簽訂的項目合作協議為準。合作協議的主要條款如下:
協議各方就以下項目達成戰略合作意向:
(i) 城市開發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預計項目投資金額為人民幣14,500,000,000元;
(ii) 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預計項目投資金額為人民幣12,500,000,000元;
(iii) 重大交通建設項目,預計項目投資金額為人民幣13,000,000,000元;
(iv) 高速公路服務區功能拓展建設項目,預計項目投資金額為人民幣300,000,000元;
(v) 工 業、物 流 園 區 及 基 礎 設 施 建 設 項 目, 預 計 項 目 投 資 金 額 為 人 民 幣
10,000,000,000元;及
(vi) 其他雙方有意合作推動的項目。
所有項目的總投資金額預計約為人民幣50,000,000,000元。
合作協議只載有訂約方對項目的合作意向,並不具法律約束力。只有待訂約雙方就各具體項目認為合作條件成熟,相關收益測評滿足公司的投資預期,訂約雙方方會就各個項目的合作方式、項目期限、投資金額及其他條款另行簽訂單獨的正式協議。本公司之股東及潛在投資者在買賣本公司股份時應審慎行事。
本公司將適時根據上市規則以及證券及期貨條例之規定作進一步公告。
承董事會命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xxx
公司秘書
中國 • 四川 • 成都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於本公告之日,董事會成員包括:執行董事xxxxx(董事長)及xxxxx(副董事長),非執行董事xxxxx(副董事長)、xx先生、xx先生、xxx先生及xx女士,獨立非執行董事xxx先生、xxxxx、xxxxx及xxx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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