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设备维护保养合同编号: JGDT2024-2-20
电梯设备维护保养合同
电梯设备使用单位(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视学校
维 护 保 养单位(乙方):天津市精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精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电梯设备维护保养合同编号: JGDT2024-2-20
甲 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视学校
乙 方:天津市精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定甲方的电梯设备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约定。具体内容如下:
1、维保电梯设备期限
维保有效期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
止
2、维保电梯设备型号、参数、金额及收付款方式
合同金额、电梯设备型号及参数(以人民币方式结算)
电梯型号 | 层站 | 载重 | 速度 | 台数 | 总价(元) |
TKJ-1000/1.0-JK | 7/7 | 1000kg | 1.0m/s | 1 | 5000 |
2.1 收付款方式:
2.1.1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 □支票 □其他方式汇到乙方指定账户。
2. 1.2 付款周期为一次付款,付款在合同签定三个月内支付合同全额维保费。
2.1.3 乙方收款账户信息:
收款单位全称:天津市精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开 户 银 行: 天津银行第三中心支行
账 号:158901201090151206
3、维保范围电梯:
3.1安全部件:
制动器各销轴部位、制动器间隙、限速器各销轴部位、轿顶检修和急停开关、轿厢检修和急停开关、轿门安全装置(安全触板,光幕、光电等)、轿门门锁电气触点、层门门锁电气触点、底坑急停开关、制动衬、验证轿门关闭的电气安全装置、限速器轮槽、限速器涨紧轮装置和电气安全装置、制动器上检测开关、上下极限开关、制动器铁芯(柱塞)、制动器制动弹簧压缩量、限速器安全钳联动、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称重装置、安全钳钳座等安全部件的检查、调整、清洁和润滑。
3.2机房:机房滑轮间环境、手动紧急操作装置、曳引机各销轴部位、编码器、曳引轮槽、电动机与减速机联轴器螺栓、曳引轮和导向轮轴承部、控制柜内各接线端子、控制柜各仪表、减速机内齿轮油、控制柜接触器和继电器触点、导电回路绝缘性等机房部件的检查、调整、清洁和润滑。
3.3轿厢:轿顶环境、导靴上油杯、轿厢风扇、应急照明、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轿内显示、指令按钮、轿门在开启和关闭时的状况、轿厢平层精度、位置脉冲发生器、导靴靴衬或滚轮、各反绳轮轴承部、轿顶和轿厢架和轿门及其附件安装螺栓、轿底各安装螺栓等轿厢部件的检查、调整、清洁和润滑。
3.4井道:对重块及压板、井道照明、层站召唤、层楼显示、层门地坎、层门自动关门装置、层门门锁自动复位、层门锁紧元件啮合长度、层门和轿门系统中传动钢丝绳或链条或胶带、层门门导靴、消防开关、补偿链(绳)与轿厢和对重的连接处、轿厢和对重的导轨支架、轿厢和对重的导轨、随行电缆、层门装置等井道部件的检查、调整、清洁和润滑。
3.5底坑:底坑环境、缓冲器、对重缓冲距等底坑部件的检查、调整、清洁和润滑。
3.6曳引钢丝绳或曳引钢带、补偿钢丝绳、补偿链、限速器钢丝绳、曳引绳头组合的检查、调整、清洁和润滑。
3.7轿厢围壁、包括固定或可移动的面板、门面板、轿门扇、吊顶、轿厢照明、厅门扇、门框及地坎的检查。
3.8机房温度、齿轮箱、齿轮箱轴承、油封、查看故障记录、限速器护罩和楔块、轿门、开门机、厅门导轨、隔光板或磁条、E&I操纵盘、地坎护板、控制柜内保险、电子板和风扇、变频器、交/直流转换驱动器、可控硅、曳引轮防护、井道开关和换速开关、钢带PPT、补偿
绳绳轮、补偿链防晃器、轿顶接线盒、安全钳开关及轴销、控制柜防尘网、电刷和换向器、曳引机固定螺栓和减震胶垫等部件的检查、调整、清洁和润滑。
3.9液压梯:
除了上述电梯部件外,安全部件还包括:安全溢流阀、手动下降阀、手动泵、油温监控装置、柱塞限位装置等部件的检查、调整、清洁和润滑。
其它部件还包括:机房内手动泵操作装置、油箱、电动机、阀、泵、消音器、油管、表、接口等部件、液压柱塞、井道内液压油管、接口、柱塞侧靴衬、柱塞、消音器放气操作、油缸导轨支架、油缸导轨、轿厢沉降试验等的检查、调整、清洁和润滑。
沉箱、液缸和管道等部件的检查和调整。
阀门组合、位置感应器、同步液压链、液压门锁阀测试、液压绳轮的检查、调整、清洁和润滑。
4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1甲方义务和责任
4.1.1为确保电梯设备维保质量,甲方不得允许未经乙方授权的人员修理、改动、更换设备的任何部件。否则,对此产生的损失将由甲方承担。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维护保养期间所需的工作环 境,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惯例的规定清除任何危险物品。同时,甲方根据相关规定必须为机房提供足够的照明和通风、设施,控制好
有利于设备安全运行的温湿度。
4.1.2甲方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在电梯内外的显著位置张贴和保存所有有关乘客使用设备的指引或警示。
4.1.3甲方应当对所维保的电梯设备建立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并
供乙方查询。签订合同前应当向乙方提供如下资料的原件或复件:
(1) 产品合格证;
(2) 限速器、安全钳调试证明;
(3) 电气原理图;
(4) 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5) 电梯整机、安全部件和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报告;
(6) 特种设备登记卡;
(7) 初次检验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8)上一年度的电梯定期监督检验报告;
4.1.4甲方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保证电梯的用电、消防、防雷、通风、通道、电话通讯、监控摄像和报警装置等系统安全可靠;并保证机房、井道、底坑无漏水、渗水现象,通往机房、底坑、滑轮间、井道安全门的通道畅通、照明充分。
4.1.5甲方须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的日常安全管理,并负责电梯钥匙的使用管理;
甲方负责电梯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由甲方负责人或授权
代理人对xx所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和召修服务分别在《维护保养
报告》和《电(扶)梯维修报告》上签字确认。联系人: 电话:
联系人配合乙方技术人员完成维保工作:负责对乙方的维护保养记录、修理记录签字确认;负责对乙方提交的电梯安全隐患提示单签字确认,如果更换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通知乙方;负责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对乙方的服务质量和服务项目进行考核和确认。负责在维保电梯设备时,给予乙方合理充分的停梯时间并设置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负责支付非乙方保养不当所更换的电梯零部件材料费。
4.1.6当甲方的电梯设备需要更换零配件时应当购买使用乙方提供 的或经乙方认可的备品配件,以已坏换新的方式确保整机性能的正常和安全。
4.1.7因甲方管理、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而需要修理和更换的,需与乙方另行签订修理补充协议。
4.1.8在维保服务期内,第三方若对本合同设备实施改造、修理、 装饰、更换的,应当在施工前书面通知和征得乙方的同意,并在工程结束时通知乙方对设备进行检查,因工程施工而造成电梯设备性能和非经乙方同意的项目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4.1.9因电梯设备日常使用、管理的原因导致人身意外伤亡或设备损坏、丢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4.2乙方的义务、权利
4.2.1乙方按照国家行业、生产厂家标准进行全面维护保养,确保电梯设备正常运行。
4.2.2乙方按照维保相关规定要求的频次,按月、季、半年、年为甲方的电梯设备进行常规检查和例行维保。
4.2.3乙方将以设备安装时的国家安全标准维护甲方的电梯设备。 当国家有关电梯设备安全的法规或标准发生改变时,按照改变后的法规或标准执行,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4.2.4乙方保留电梯设备的维保记录。
4.2.5本合同提供的所有常规维保工作,均在正常工作时间(除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内进行,如果甲方有本合同约定以外的特殊服务需求,乙方可在任何时间提供服务,但需另行计费。
4.2.6乙方在接到客户紧急报修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委派维保技术人员赶赴现场排除故障。
4.2.7如果发生困人故障时,乙方将对被困人员进行回访,并记录故障产生原因。
4.2.8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对电梯的定期检验,负责完成年检中属于要求乙方整改范围的工作。
4.2.9乙方自行配备工作所需的工具及设备,乙方应承担因乙方原因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4.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维护保养期间所需的工作环境及提供电梯设备相关资料。
4.3.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要求。
4.3.3乙方在维保作业中应当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4.3.4乙方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每月向甲方书面报告所维护保养电梯的运行情况、零部件使用情况、易损件的更换情况及电梯设备需要更换受损配件的建议。
4.3.5建立回访制度(包括乙方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维修质量、是否按照规定实施维护保养等)。
4.3.6乙方因维护保养工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维护保养标准或要求的,乙方应当返工,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4.3.7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导致人身意外伤亡或设备损坏、丢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3.8因维护保养原因导致电梯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乙方还应当承担电梯复验费用。
4.3.9应当妥善保管电梯图纸及相关资料,并在合同终止后交给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分包、转包。
5、电梯设备的备件和零件
乙方不对牵涉到电梯安全运行的元器件内部进行修理,仅执行更换。乙方在执行本合同保养加油及调整工作时,如发现部分配件受损或必需更换时,须经甲乙双方书面确定是否更换,更换的配件所需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给乙方。乙方以优惠价格向甲方提供零配
件,甲方须在更换零配件前结清零配件购置费用。
5.1甲方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使 用,并及时通知乙方。除乙方无法解决的情况外,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允许非乙方人员从事与电梯维护保养有关的工作。
6、甲方对设备情况的反映
6.1 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当电梯发生紧急事件后,甲方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如果电梯日常运行不正常或出现任何险情,甲方必须立即通知乙方进行排除故障。甲方未予及时通知乙方而导致现场故障排除措施的延误及扩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
6.2 甲方应接受乙方维保人员提出的电梯设备高效安全运行的建 议,因甲方未采纳乙方所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所产生的故障或事故,乙方不承担责任。
7、额外费用
7.1本合同中的服务范围不包括改变电梯现有结构、装置技术,或增加新功能(包括临时功能变更)。国家相关电梯安全的法规或标准,发生改变时或者甲方有新要求时,双方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7.2、甲方必须在电梯设备每年的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1 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取得年检报告,同时支付相关的年检费用。在特种检验部门检验过程中提出整改的要求甲方必须按时整改;如甲方未按时整改,由乙方配合整改,所产生的
费用由甲方承担。
7.3、本合同不包括约定之外所发生的额外人工费用,以及配件损坏的更换或修理费用(包括超出乙方控制范围的诸如甲方对设备使用不当及恶作剧召修等产生的费用)。
7.4对于本合同约定的如甲方需要乙方承办的额外费用,甲方必须在乙方承办前支付。
7.5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所有额外费用乙方不予承担。
8、合同的终止和延续
8.1若甲方未按本合同之规定期限付款,且在乙方连续发出两次书面催告后10个工作日内, 仍未按催告函中规定的付款期限付款,乙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合同。
8.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已有非乙方维保人员或非乙方授权人员对设备进行此合同范围内的维修保养,乙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合同,并不承担由此造成的风险和费用。
8.3若乙方因自身原因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工作,经甲方连续两次书面催告后10个工作日内仍未履行,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若非上文所约定的终止情形,未经双方书面协议一致同意,任何一方 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
8.4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依当条向另一方支付6个月维保费的违约金,若终止合同时剩余维保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
8.5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8.5.1任何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8.5.2如本合同到期末续签订时,本合同延续有效期为一年。
9、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或
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10、逾付款滞纳金
违约责任:合同双方不就本合同互相主张间接损失或预期利润损失 10.1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10.2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10.3 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费用的,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延误部分费用3%的违约金。
10.4甲方违反约定允许非乙方人员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应当按照8.4标准支付违约金。
11、其他约定
11.1普通维修、重大维修、改造或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增值服务的,双方均应当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
11.2维护保养记录是记载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的依据。每台电梯均应当建立独立的维护保养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应当一式贰份,甲乙双
方各保存壹份,保存时间为肆年。普通维修、重大维修、改造协议与抢修记录均应当与维护保养记录一并保存。
11.3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定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1.4本合同经甲方和乙方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_贰_ 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本合同签订地点: 。维保投诉电话为:xxx 00000000000
维保电话:00000000000
甲方:
乙方:天津市精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 _xxxxxxxxxxx0x
电话:
电话: _000-00000000
传真:
传真: _0991-3815326
邮编:
邮编: _83000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天津银行第三中心支行
账号: 账号:158901201090151206
客户盖章: 乙方 盖 章:
客户代表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签 订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