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目的及目標
津貼及服務協議1
跨境及國際社會服務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目的及目標
1. 跨境及國際社會服務的目標是:
(a) 透過與社會服務機構跨境/跨國合作,協助個人及家庭處理及解決因分隔香港與中國內地其他地方/其他國家而出現的問題。服務目標包括致力改善兒童福利、協助配偶解決婚姻問題、鞏固家庭關係,以及協助個人/家庭應付困境。服務範圍包括婚姻關係、尋人、撰寫有關兒童管養、探視、監護權、虐兒、遺棄等的社會背景調查報告。
(b) 透過提供熱線服務為新來港人士備註1提供專業意見及輔導,並在需要跟進介入的情況下,向社會福利署(社署)與非政府機構的服務單位及其他合適相關人士作出轉介。
(c) 在羅湖檢查站為新來港人士備註1提供包含意見和轉介的諮詢及實際協助,以便他們從內地來港後適應新社區及生活環境。
(d) 聯繫未有在入境事務處服務櫃台向服務營辦者表示同意與社署及其他機構分享其資料的新來港人士備註1,以及協助被識別為有困難備註2的人士接受相關社區服務備註3。
服務性質
2. 跨境及國際個案社會服務提供一系列服務,包括輔導(當中可能包括個人、家庭或小組輔導)、不同性質的小組及活動、實際意見及協助,例如撰寫社會背景調查報告等;並且在本身的服務無法滿足服務使用者需要的情況下,將他們轉介至其他服務。
3. 服務營辦者提供的服務包括:
(a) 提供包括專業意見及輔導的個案工作服務,並在需要跟進介入的情
1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況下,向社署/非政府機構的服務單位及其他合適相關團體作出轉介;
(b) 營運「抵港一線通」熱線,包括處理由社署熱線<2343 2255>的轉駁來電;
(c) 為在內地或其他國家居住但基於個人/家庭問題而需要支援服務的香港居民提供協助;
(d) 為在羅湖檢查站接觸的新來港人士提供包含意見和轉介的諮詢及實際援助;
(e) 透過各種方式,聯繫未有在設於入境事務處的服務營辦者服務櫃台表示同意與社署及其他機構分享其資料的新來港人士,以協助被識別為有困難的人士接受相關社區服務;
(f) 按法庭或相關機構指示,撰寫社會背景調查報告。
服務對象
4. 服務對象包括:
(a) 家人分隔香港與中國內地/其他國家的家庭,他們的福利問題難以自行解決。
(b) 現時在中國內地/其他國家居住並有福利需要的香港居民。
(c) 新來港人士備註1
II. 服務表現標準
5.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量
服務量 | ||
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一年內新增/重新處理的個案總數備註4 | 200宗個案 |
2 | 一年內於未有在設於入境事務處的服務營辦者服務櫃 | 70% |
台表示同意與社署及其他機構分享其資料的新來港人 |
士備註1總數之中,透過電話聯繫有關人士的百分比 | ||
3 | 一年內處理的熱線電話備註5總數 | 5,000 |
4 | 一年內組織的小組/活動備註6總數 | 30 |
5 | 一年內在經由羅湖檢查站來港的新來港人士備註1總數備註7 | 70% |
之中,獲提供諮詢服務人士的百分比 | ||
6 | 一年內在來港後有即時困難備註2並在羅湖檢查站獲提供指導服務備註8的新來港人士備註1總數 | 2,600 |
7 | 一年內在羅湖檢查站將新來港人士備註1轉介備註9至合適服 | 500 |
務單位的總數 | ||
服務成效 | ||
服務成效 | ||
標準 | 服務成效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一年內在新增/重新處理的個案之中,個案完結後,服務使用者認為主要問題有所改善備註10的個案備註11百分比 | 75% |
2 | 一年內在未有在設於入境事務處的服務營辦者服務櫃 | 85% |
台表示同意與社署及其他機構分享其資料但被識別為有困難備註2的新來港人士備註1之中,獲協助聯繫到主流/社區服務備註3人士的百分比 | ||
3 | 一年內在需要社工介入的熱線電話總數之中,服務使用 | 85% |
者認為已獲得解決其問題的資源及問題有所改善的來 | ||
電百分比 | ||
4 | 內在參加小組/活動備註6的人士之中,參加小組/活動後表示滿意備註12人士的百分比 | 85% |
5 | 一年內在經由羅湖檢查站備註7來港並獲提供諮詢服務的新來港人士備註1總數之中,對服務表示滿意備註12人士的百 | 85% |
分比 | ||
6 | 一年內在來港後有即時困難並在羅湖檢查站獲提供指導服務的新來港人士備註1總數之中,對服務表示滿意備註12 | 85% |
人士的百分比 | ||
7 | 一年內在羅湖檢查站將新來港人士備註1轉介至合適服務 | 85% |
單位的個案總數之中,在接觸後兩個工作日內獲轉介的 | ||
個案百分比 |
基本服務規定
6. 服務營辦者將須符合下列基本服務規定:
(a) 人員規定包括註冊社工
(b) 於羅湖檢查站服務營辦者服務櫃台的服務時間為周一至周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公眾假期除外),並在任何時間須至少有一名工作人員在場
質素
7.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16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8. 社署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通用章節》的規定,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IV. 資助基準
9.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津貼
10. 在指定時限內,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薪酬,包括供聘用註冊社工及支援人員的公積金,以及其他適用於服務單位營運的「其他費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關運作開支,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及認可收費(如有的話)。獲社署認可提供資助活動處所的租金及差餉,將按實際費用另行以實報實銷形式發放。
11.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整筆撥款手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及社署就資助政策及程序向機構發出的有效管理建議書及通函就使用資助所載列的指引。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以及因應物價調整因素而調整「其他費用」。政府不會承擔因計劃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12. 如服務營辦者接納《津貼及服務協議》,將會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13.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預算規劃、推 算、會計、內部控制及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項目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4.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訂明的規定,提交經《專業會計師條例》(第50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周年財務報告及審核的整間機構年度財務報表,而有關報告及報表須經兩名機構的授權代表簽署,即董事會主席/機構主管/機構社會福利服務主管。周年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
V. 有效期
15. 本《協議》於指定時限內有效。如服務營辦者違反協議條件的任何條款而又未有按社署發出的書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時間內作出相應的補救,社署可在該通知到期後,向服務營辦者發出通知期為30天的書面通知而終止本《協議》。
16. 如服務表現標準在協議期內有任何改變,社署會尋求與服務營辦者達成共識,而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指定的推行時間表達至新的要求。
17. 服務營辦者是否可繼續提供下一期服務,須視乎當時的政策指引、服務需要及服務營辦者的表現等相關考慮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編配項目的權利。
VI. 其他資料
18.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服務規格》所載列的規定/承諾,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和補充資料的內容(如有的話)。如這些文件內容出現矛盾,則以本《協議》為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
備註及定義:
(1) 新來港人士指來港少於六個月的人士。
(2) 困難包括但不限於在照顧兒童方面有問題、婚姻破裂、精神健康或適應等方面有問題的人士。
(3) 包括受資助服務單位(例如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綜合兒童及青少年服務中心、長者地區中心、長者鄰舍中心等)、非受資助單位(例如婦女協會、教會團體)或項目(例如社區投資共享基金及攜手扶弱基金資助的項目)在社區提供的正規或非正規服務。
(4) 每個個案按家庭計算,即一個個案可涉及一名或多名家庭成員。
(5) 熱線電話指服務營辦者直接接聽並涉及新來港人士的來電、或他們透過
「微訊」發送的訊息式或以其他社區媒介發出的溝通,以及社署熱線及其他相關團體轉駁並涉及新來港人士的來電。
(6) 指為滿足服務對象需要而設的不同性質小組/活動,例如互助網絡、家庭生活教育活動、協助新移民適應新生活的活動等。小組的定義包含至少有4個節數及4個或以上參加者。有關小組/活動的個別參加者,他們需要出席至少1次相關節數。活動的定義應讓較多人數的參加者參與,它常以一次性或不多於4個節數的形式而舉行。
(7) 經由羅湖檢查站來港的新來港人士總數根據入境事務處每月的統計數字計算。
(8) 指登記表中載列屬指導性質。
(9) 轉介指口頭及書面轉介,包括信函、報告及/或個案摘要。
(10) 不包括純粹為撰寫社會調查報告而開設的個案。
(11) 主要問題(即個案完結時已處理的主要問題)有所改善應根據「目標問題評級表」衡量。凡干擾程度評分有所下降,均可視為「有所改善」。
(12) 回應表格顯示參加小組/活動後的滿意程度,以及服務調查問卷顯示作出諮詢及獲提供資訊與指導後的滿意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