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甲方公开招租的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方将坐落汕头市龙湖区黄河路商总综合厂房A 幢 502号房之二房产(下称:租赁物业)出租给乙方使用,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