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 A 款产品说明书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 A 款产品说明书
第二章 适保范围
第一条 本保险单适用于商务合同所约定的信用期限不超过两年的出口,“信用期限”自被保险人全部或部分履行商务合同并确立债权之日起至该笔债权的应收款日止。商务合同须书面订立,商务合同项下的出口须真实、合法。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对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后,由风险发生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限内的下列风险,直接引起的被保险人的成本损失或应收款保障范围内的应收款损失,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约定在最高赔偿限额内对该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商业风险
(一)买方破产;
(二)买方拖欠;
(三)买方拒收;
(四)买方违反商务合同约定,致使商务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履行;
(五)买方根据商务合同便利终止条款终止商务合同且
未按商务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成本损失(不含应收款损失)进行补偿。
二、政治风险
(一)买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买方以商务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履行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
(二)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延期付款令;
(三)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采取的致使商务合同终止或无法履行的如下行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许可证、不依法批准已颁发的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等,禁止或限制买方根据商务合同进口货物或服务;
(四)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发生的致使商务合同终止或无法履行的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暴动或恐怖主义和与之相关的破坏活动;
(五)保险人认定的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无明确规定(但信用期限不超过 2 年)。
第二条 对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后,
由风险发生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限内的下列风险,直接引起的被保险人的成本损失或应收款保障范围内的应收款损失,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约定在最高赔偿限额内对该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无论本保险单其它条款如何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反商务合同约定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引起的损失;
二、向买方出具的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质保保函或其他保函项下对外付款所引起的损失;
三、由于被保险人或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批准书或授权,致使商务合同无法履行引起的损失;
四、汇率变动引起的损失;
五、由担保人对全部或部分应收款提供担保的,在所担保的应收款全部清偿完毕之前,担保权益丧失导致的损失;六、商务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保
险条款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已经发生,仍继续履行商务合同导致损失金额增加的部分;
七、风险发生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限外的风险引起的损失;八、买方与被保险人在股权、经营或人员等方面存在直
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或与被保险人共同受第三者直接或间接所拥有或控制时,由于本保险条款第二条列明的商
业风险引起的损失;
九、其他不属于本保险条款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
失。
第六条 如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或在保险人收
到保险费之前发生了本保险条款第二条列明的风险,保险人有权拒收保险费、解除本保险单并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第七条 在本保险条款第二条列明的风险未发生的前
提下,由于商务合同自始无法执行或中途终止执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书面征得对方同意后,可向保险人提交《保险单终止申请书》申请解除本保险单并要求退费。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保险人不予退费。保险人审核同意上述申请的:
一、保险人将根据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重新计算保险费,退还未承担保险责任部分的保险费。如提出申请时保险责任已经生效的,保险人退费时应扣收一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管理费,未承担保险责任部分的保险费金额小于管理费的,保险人不予退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保险单自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申请终止保险单之日起
终止,保险人随后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八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书面申请的最迟日期为本保险单《保险单明细表》或批单约定的保险责任终
止日届满前三十日,晚于上述最迟日期提交的申请,保险人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一条 如被保险人未履行本保险条款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视影响保险人利益的严重程度,择一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降低赔偿比例;
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三、解除本保险单,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第十二条 一、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对于发生了本保险单约定的风险且已经或可能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应在下述期限内按照保险人规定的格式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是被保险人索赔的前提条件:
二、被保险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的,保险人有权根据情况降低赔偿比例。
四、后续如被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将在以下两者孰低金 额限度内,对被保险人应收款日以及成本投入日期在保险责 任期限内的实际损失按照本保险单约定承担赔偿责任:(1) 保险人核定的保险单项下首个风险发生之日的损失金额;(2)本保险单约定的责任限额。
第十三条 一、除非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应在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十二个月内向保险人正式提出索赔,否则,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文件存在由于被保险人原因导致的虚假内容或构成欺诈,保险人有权根据严重程度采取降低赔偿比例、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解除本保险单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等措施。对于已经赔偿的款项,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退还相应赔款。
第十四条 二、如被保险人既无法与买方或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又不认同保险人的责任判定结果,则被保险人应先在买方/担保人所在国或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或在商务合同/担保合同约定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在获得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不予定损核赔。
三、(一)商务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加速付款约定,或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达成的任何加速付款协议,对保险人无约束力,保险人仍按照原付款计划确认应收款日。
(二)如商务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终止情况下买方对被保险人成本损失的补偿金额的,保险人核定的成本损失的基础不超过商务合同明确约定的补偿金额。
如该等补偿金额明显超出被保险人成本损失的,保险人有权根据本保险单约定的成本核算方式据实核定成本损失的基础;
上述三者之和以《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商务合同金额为限。
四、保险人核定损失金额时,应在上述第三款基础上,扣减下列款项:
(一)被保险人已收到的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为免疑义,包括尚未根据商务合同抵扣且被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以及尚未根据商务合同抵扣且未来可能被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
(二)买方有权收取、冲抵或反索赔的款项;
(三)被保险人与买方或担保人在商务合同或担保合同项下存有纠纷的款项;
(四)被保险人通过实现担保权益、商业保险利益、转卖或处理货物或工程等方式已经收回的款项,或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一致认为可以收回的款项;
(五)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放弃债权、担保权益或降价的部分;
(六)不属于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责任范围的其他款项。五、如被保险人有权处置商务合同项下货物或工程,除
非保险人书面同意,在被保险人处置完相关货物和工程、或根据本款确定处置收益前,保险人不予定损核赔。被保险人处置商务合同项下货物或工程时,处置方案须提前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处置收益为处置价格扣除处置货物或工程发生的合理必要成本及费用,处置收益不小于零。
如果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均不认同对方提出的名单,则保险人有权待货物或工程实现最终处置后再予以定损核赔。
七、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核定的损失金额与责任限额从低原则确定赔付基数,赔偿金额为赔付基数与本保险单约定的赔偿比例的乘积。本保险单项下的累计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最高赔偿限额。
八、若担保合同项下的抵押、质押、留置等物权担保所对应的各类担保物在保险人受理索赔申请四个月后仍未能实现处置,则保险人有权按照该等担保未实现处置情况下核定的赔偿金额的 70%支付赔款。待该等物权担保实现处置后,保险人将按照该等担保的处置情况重新核定赔偿金额,并按照本保险单约定由保险人追加赔付或由被保险人摊回相应款项。
九、对于相关权益不可转让的情形,保险人有权选择在该等权益可以转让之前不予定损核赔,也可以选择由被保险人代为持有该等权益。
十、保险人有权选择一次性提前履行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全部赔偿义务,或按商务合同约定的原付款计划分期支付赔款。
十一、保险人在支付赔款或追偿款时,有权以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欠款,包括但不限于应分摊的减损和追偿费用、
应摊回的追偿款等,冲抵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或追偿款。
第十五条 赔付后出现下列情况时,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退款要求后十五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赔款及相关利息:
一、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与买方或担保人存在纠纷,或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二、被保险人擅自接受退货、同意折扣、擅自放弃债权或与买方或担保人私自达成和解协议;
三、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保险人不能全部或部分行使代位追偿权;
四、保险人查明按照本保险单的约定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或已赔偿金额高于应赔偿金额。
第十六条 如被保险人违反本条约定,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在保险人赔付后,如由被保险人代保险人持有相关权益,则被保险人应确保相关权益不受损害,并采取一切可行措施进行追偿;保险人有明确指示的,被保险人应服从保险人指示,否则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退还相应赔款。
第二十二条 对于保险责任终止后发生的风险引起的
被保险人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除非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若自各方签署保险单之日起六个月内,本保险条款第二十条列明的条件未全部满足,则本保险单于上述六个月届满后自动终止。除本保险单明确约定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保险单的情形外,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保险单。
本保险产品是纯保障型保险,不具备投资和储蓄功能,因此,本保险产品不产生额外保单收益。
未停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