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NATIONAL HOUSEWARES RETAIL COMPANY LIMITED
【如 中 文 譯 本 之 文 義與 英 文 原 文 有 歧 異,概 以 英 文 原 文 為 準】
公司法(經修訂)股份有限公司
INTERNATIONAL HOUSEWARES RETAIL COMPANY LIMITED
國際家居零售有限公司的
經修訂及重列的組織章程細則
(根據2022年9月29日通過的特別決議案採納)
索引
主題 | 細則編號 |
表A | 1 |
註釋 | 2 |
股本 | 3 |
更改股本 | 4-7 |
股份權利 | 8-9 |
修訂權利 | 10-11 |
股份 | 12-15 |
股票 | 16-21 |
留置權 | 22-24 |
催繳股款 | 25-33 |
沒收股份 | 34-42 |
股東名冊 | 43-44 |
記錄日期 | 45 |
股份轉讓 | 46-51 |
傳轉股份 | 52-54 |
無法聯絡的股東 | 55 |
股東大會 | 56-58 |
股東大會通告 | 59-60 |
股東大會議程 | 61-65 |
投票 | 66-74 |
委任代表 | 75-80 |
由代表行事的公司 | 81 |
股東書面決議案 | 82 |
董事會 | 83 |
董事退任 | 84-85 |
喪失董事資格 | 86 |
執行董事 | 87-88 |
替任董事 | 89-92 |
董事袍金及開支 | 93-96 |
董事權益 | 97-100 |
董事的一般權力 | 101-106 |
借款權力 | 107-110 |
董事的議事程序 | 111-120 |
管理人員 | 121-123 |
高級人員 | 124-127 |
董事及高級人員登記冊 | 128 |
會議記錄 | 129 |
印章 | 130 |
文件認證 | 131 |
銷毀文件 | 132 |
股息及其他付款 | 133-142 |
通告 158-160
財政年度 165
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及公司名稱的修訂 166
資料 167
表A
1. 公司法(經修訂)附表的表A所載條例並不適用於本公司。
註釋
2. (1)於本細則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表第一欄所列詞彙具有各自對應的第二欄所載涵義。
詞彙 涵義
「公司法」 開曼群島《公司法》(經修訂)。
「公告」 本公司之通告或文件的正式公佈,包括在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限下及其准許的範圍內,透過電子通訊方式或在報章刊登廣告,或者以指定證券交易所和適用法律指定及准許的方式或方法作出的公佈。
「細則」 現有形式的本細則或不時經補充或修訂或取代的細則。
「核數師」 本公司當時的核數師,可能包括任何個人或合夥商號。
「董事會」或「董事」 本公司董事會或出席本公司有法定人數出席的董事會議
的董事。
「營業日」 指定證券交易所一般開門辦理香港買賣證券業務的日子。為免生疑問,如果指定證券交易所在營業日因8號或以上颱風訊號、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類似事件而暫停香港買賣證券業務,則就本細則而言,有關日子亦為營業日。
「股本」 本公司不時的股本。
「足日」 就通告期間而言,該期間不包括發出通告或視為發出通告之日及所通告事項之日或發生之日。
「結算所」 本公司股份上市或報價所在證券交易所的司法權區的法例所認可的結算所。
「緊密聯繫人士」 就任何一位董事而言,具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 則所賦予
之涵義,惟就細則第100條而言,倘將由董事會批准的交易或安排屬指定證券交易所所指之關連交易,則將具指定證券交易所下有關「聯繫人」之定義。
「本公司」 國際家居零售有限公司。
「主管機關」 本公司股份上市或報價所在證券交易所所在地區內具規
管權的機關。
「債權證」及 分別包括債權股證及債權股證持有人。
「債權證持有人」
「指定證券交易所」 本公司股份上市或報價所在的證券交易所,且該證券交易
所視該上市或報價為本公司股份主要上市或報價。
「元」及「港元」 香港法定貨幣港元。
「電子通訊」 透過有線、無線電、光學方式或其他電磁方式 以任何形式通
過任何媒介發送、傳輸、傳送和接收的通信。
「電子會議」 完全和純粹地由股東及╱或受委代表通過電子設備虛擬出席
和參加的股東大會。
「總辦事處」 董事不時釐定為本公司總辦事處的本公司辦事處。
「混合會議」 由(i)股東及╱或受委代表在主要會議地點和(如適用)一
個或多個會議地點親身出席;以及(ii)股東及╱或受委代表透過電子設備虛擬出席和參加的股東大會。
「股東」 本公司股本中股份的不時正式登記持有人。
「會議地點」 具有細則第64A條所賦予的涵義。
「月」 曆月。
「通告」 書面通知(除另有特別聲明及本細則進一步界定者外)。
「辦事處」 本公司當時的註冊辦事處。
「普通決議案」 由有權投票的股東親自或(如股東為公司)由其正式授權
代表或(如允許委任代表)受委代表於根據細則第59條正式發出通告的股東大會上以簡單大多數票通過的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
「繳足」 繳足或入賬列作繳足。
「股東名冊」 存置於開曼群島或開曼群島以外地區(由董事會不時釐
定)的股東總冊及(倘適用)任何分冊。
「現場會議」 由股東及╱或受委代表在主要會議地點及╱或(如適用)
一個或多個會議地點親身出席及參加的股東大會。
「主要會議地點」 具有細則第59(2)條所賦予的涵義。
「過戶登記處」 就任何類別股本而言,由董事會不時釐定以存置該類別股
本的股東名冊分冊及(除非董事會另有指示)遞交該類別股本的過戶或其他所有權文件以作登記及將予登記的地點。
「印章」 在開曼群島或開曼群島以外任何地區使用的本公司法團印章或任何一個或多個相同印章(包括證券印章)。
「秘書」 董事會所委任以履行任何本公司秘書職責的任何人士、商號或公司,包括任何助理、代理、暫委或署理秘書。
「特別決議案」 由有權投票的股東親自或(如股東為公司)由其各自
的正式授權代表或(如允許委任代表)受委代表於根據細則第59條正式發出通告的股東大會上以不少於四分之三的多數票投票通過的決議案為特別決議案。
本細則或規程如有任何規定訂明須以普通決議案通過任何目的,則以特別決議案通過亦同樣有效。
「規程」 適用於或可影響本公司、其組織章程大綱及╱ 或本細則 的當時有效的公司法及開曼群島立法機關的任何其他法例。
「主要股東」 指一名有權在本公司任何股東大會上行使或控制行使10%
或以上(或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不時指定之其他百分比)投票權之人士。
「年」 曆年。
(2) 於本細則內,除非主題或內容與該解釋不相符,否則:
(a) 詞彙的單數包含複數的含義,反之亦然;
(b) 有性別的詞彙包含性別及中性的含義;
(c) 關於人士的詞彙包含公司、協會及團體(無論屬公司與否);
(d) 詞彙:
(i) 「可」應解釋為許可;
(ii) 「應」或「將」應解釋為必須;
(e) 書面的表述或複製應(除非出現相反意向)解釋為包括印刷、平版印刷、攝影及其他視象形式的詞彙或數字,清晰及非臨時形式 的反映或轉載辭彙或數位,或遵照規程及其他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並在其允許的範圍內,任何視象書面替代形式(包括電子通訊),或部分採用一種視象形式而部分採用另一種視象形式的反映或轉載辭彙的形式,並包括電子展現方式,惟相關文件或書面通知的送達及股東選擇須符合所有適用規程、規則及規例;
(f) 對任何法例、條例、法規或法定條文的提述應詮釋為有關當時有效的任何法例、條例、法規或法定條文的任何法定修訂或重新立法;
(g) 除上述者外,規程中所界定的詞彙及表述應賦有相同於本細則的涵義(倘與內容的主題並非不相符);
(h) 對所簽署或簽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書面決議案)的提述包括提述親筆簽署或蓋章或以電子通訊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簽署的文件,而對書面通知或文件的提述包括提述以任何數碼、電子、電氣、磁性及其他可取回方式或媒體及視象資料
(無論有否實體)記錄或儲存的書面通知或文件;
(i) 倘開曼群島電子交易法(2003年)第8條及第19條(經不時修訂)施加本細則所載以外之責任或規定,則此條公司法不適用於本細則;
(j) 對會議的提述(a)應指以細則允許的任何方式召開及舉行的會議,且就規程及細則而言,任何透過電子設施出席及參與會議的股 東或董事應被視為出席該會議,而出席及參與應據此解釋;
(k) 對某人參與股東大會之事項之提述包括但不限於及(如有關)(包 括若為法團,透過正式獲授權的代表)發言或溝通、投票、由受委代表代表及以印刷本或電子 形式獲得規程或細則規定須在大會上提供之所有文件之權利,而參與股東大會之 事項將據此解釋;
(l) 對電子設施的提述,包括但不限於網址、網絡研討會、網絡廣播、 視頻或任何方式的電話會議系統(電話、視頻、網絡或其他);及
(m) 如股東為法團,細則中對股東的任何提述,如文義要求,應指該股東正式授權的代表。
股本
3. (1) 於本細則生效之日,本公司的股本分為每股面值0.10港元的股份。
(2) 在公司法、本公司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及(倘適用)任何指定證券交易所及╱或任何主管機關的規則規限下,本公司應有權購買或以其他方式購入其本身的股份,該權力應可由董事會按其全權酌情認為適當的方式根據其全權酌情認為適當的條款及條件行使,而就公司法而言,董事會就購買方式所作之任何決定須被視為已獲本細則授 權。本公司據此獲授權從資本或根據公司法可就此授權作此用途的任何其他賬目或資金中撥付款項購買其股份。
(3) 在遵守指定證券交易所及任何其他相關規管機關的規則及規例的情況下,本公司可為或因應任何人士購買或將購買本公司任何股份提供財務資助。
(4) 董事會可接受任何無償放棄的已繳足股份。
(5) 本公司不會發出不記名股份。
更改股本
4. 本公司可不時依照公司法通過普通決議案變更其組織章程大綱的條件,以:
(a) 增加其股本,該新增股本的金額及須劃分的股本面值由決議案決定;
(b) 將其全部或任何股本合併及分拆為面值較其現有股份面值為大的股份;
(c) 在無損之前已授予現有股份持有人的任何特別權利的情況下,將其股份分拆為數
個類別,分別為任何優先、遞延、合資格或特別權利、特權、條件或有關限制,倘在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並無作出有關釐定,則董事可作出釐定,惟本公司發行不賦投票權的股份,則總須在有關股份的稱謂中加上「無投票權」一詞;倘股本包括具不同投票權的股份,則總須在各類別股份(具最優先投票權的股份除外)的稱謂中加上「有限制投票權」一詞或「有限投票權」一詞;
(d) 將其全部或任何部分股份拆細為低於本公司的組織章程大綱規定的面值的股份,惟不得違反公司法的規定,而有關拆細股份的決議案可決定該拆細產生的股份持有人之間,其中一股或更多股份可較其他股份有優先、遞延或其他權利或限制,而該等優先、遞延或其他權利或限制為本公司可附加於未發行或新股者;
(e) 註銷於通過決議案之日尚未被任何人士認購或同意認購的股份,並按註銷股份面值的數額削減其股本,或倘屬無面值的股份,則削減其股本所劃分的股份數目。
5. 董事會可以其認為權宜的方式解決根據上一條細則有關任何合併及分拆而產生的任何難題,特別是,在無損上述一般性的情況下,可就零碎股份發行股票或安排出售該等零碎股份,並按適當比例向原有權取得該等零碎股份的股東分派出售所得款項淨額(經扣除出售開支),及就此而言,董事會可授權某一人士向其買家轉讓零碎股份,或議決將向本公司支付的該等所得款項淨額撥歸本公司所有。該買家毋須理會購買款項的運用情況,且其就該等股份的所有權概不會因出售程序不合規則或不具效力而受影響。
6. 本公司可不時通過特別決議案以任何公司法許可的方式削減股本或任何資本贖回儲備或其他不可供分派儲備,惟須符合法例規定的任何確認或同意。
7. 除發行條件或本細則另有規定者外,透過增設新股令股本增加應視為猶如構成本公司原有股本的一部分,且該等股份須受本細則所載有關催繳股款及分期付款、轉讓及傳轉、沒收、留置權、註銷、交回、投票及其他方面的規定規限。
股份權利
8. 在不違反公司法及本公司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的規定,以及不影響任何股份持有人獲賦予或任何類別股份所附帶的特別權利的情況下,董事會可決定發行具有或附有特別權利或限制(無論關於股息、投票權、資本歸還或其他方面)的任何股份(無論是否構成現有股本的一部分)。
9. 在不違反法例、任何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及本公司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以及在不影響任何股份持有人獲賦予或任何類別股份所附帶的特別權利的情況下,本公司可發行股份的發行條款為該等股份乃可由本公司或其持有人按董事會認為適合的條款及方式(包括自股本撥款)選擇贖回。
修訂權利
10. 在公司法規限下且無損細則第8條的情況下,任何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當時附有的一切或任何特別權利,可不時(無論本公司是否正在清盤)經由該類別已發行股份面值不少於四分三的持有人書面同意,或經由該類別股份的持有人在另行召開的股東大會上通過特別決議案批准而予以更改、修訂或廢除,惟該類別股份的發行條款另有規定者除外。本細則中關於本公司股東大會的規定經作出必要的修訂後,適用於所有該等另行召開的類別股東大會,惟:
(a) 大會(續會或延期除外)所需的法定人數為最少持有或由受委代表持有該類別已 發行股份面值三分一的兩位人士(倘股東為公司,則其正式授權代表),而任何 續會上則為兩位親自或委派代表出席之持有人或(倘股東為公司)其正式授權代表)
(不論其所持股份數目)即可構成法定人數;及
(b) 該類別股份的每位持有人在投票表決時,每持有一股該類別股份可投一票。
11. 賦予任何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持有人的特別權利不可(除非該等股份所附帶的權利或發行條款另有明確規定者外)經增設或發行與該等股份享有同等權益的額外股份而視作已被更改、修訂或廢除。
股份
12. (1) 在公司法、本細則、本公司可能於股東大會上作出的任何指示,以及(如適用)任何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限制下,並在不影響當時附於任何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的特別權利或限制的情況下,本公司尚未發行的股份(無論是否構成原有或任何經增加股本的一部分)應由董事會處置,董事會可全權酌情決定按其認為適當的時間、代價以及條款及條件向其認為適當的任何人士提呈發售、配發股份、授予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該等股份。然而,任何股份概不得以折讓至股份面值價發行。本公司或董事會在配發股份、提呈發售、授予購股權或出售股份時,毋須向其註冊地址位於董事會認為倘無註冊聲明或其他特別手續情況下即屬或可能屬違法或不可行的任何特定地區的股東或其他人士配發股份、提呈發售、授予購股權或出售股份。就任何方面而言,因上述原因而受影響的股東無論如何不得成為或不被視為獨立類別的股東。
(2) 董事會可按彼等不時決定的條款發行賦予其持有人權利可認購本公司股本中任何類別股份或證券的認股權證或可換股證券或類似性質的證券。
13. 本公司可就發行任何股份行使公司法所賦予或許可的一切支付佣金及經紀佣金的權力。在公司法規限下,佣金可以支付現金或配發全部或部分繳足股份或部分以現金而部分以配發全部或部分繳足股份方式支付。
14. 除法例規定者外,本公司不會承認任何人士以任何信託形式持有任何股份,而本公 司亦不以任何方式受約束或被要求承認(即使已發出有關通知)任何股份中任何衡平法權益、或 然權益、未來權益或部分權益,或任何零碎股份中的任何權益,或(本細則或法例另有規定者 除外)任何股份中的任何其他權利,惟登記持有人對該等股份全部享有的絶對權利則不受此限。
15. 在公司法及本細則規限下,董事會可於配發股份後但於任何人士記入股東名冊作為持有人前任何時候,確認承配人以某一其他人士為受益人放棄獲配股份,並給予股份承配人權利以根據董事會認為適合的條款及條件並在其規限下令該放棄生效。
股票
16. 每張股票均須蓋有印章或印章的摹印本或加印公司印章發行,並須指明有關股份的數目、類別及識別編號(如有)及就此繳足的股款,亦可按董事可能不時釐定的方式發行。除非董事另有決定,否則公司印章 只能在經董事授權的情況下加蓋或印在股票上,或在具有法定權力的適當官員的簽名下簽署。發行的股票概不能代表一類以上的股份。董事會可議決(無論一般情況或任何特定情況)任何有關股票(或其他證券的證書)上的任何簽名毋須為親筆簽名,惟可以若干機印方式加蓋或加印於該等證書上。
17. (1) 倘若干人士聯名持有股份,則本公司毋須就此發行一張以上的股票,而向該等聯名持有人的其中一位送交股票即屬充份地向所有該等持有人送交股票。
(2) 倘股份以兩位或以上人士名義登記,則於股東名冊內排名首位的人士視為接收通告的人士,並在本細則規定下,就有關本公司的全部或任何其他事項(轉讓股份除外)而言,視為該股份的唯一持有人。
18. 於配發股份後,作為股東記入本公司股東名冊的每位人士應有權免費就所有該等任何一類股份獲發一張股票,或就首張以上的每張股票支付董事會不時釐定的合理實際開支後就一股或多股該等類別的股份獲發多張股票。
19. 股票須於配發或(本公司當時有權拒絕登記且並無進行登記的轉讓情況除外)向 x公司遞交過戶文件後於公司法或指定證券交易所不時釐定的有關期限(以較短者為準)內發出。
20. (1) 於每次轉讓股份後,轉讓人所持股票須予放棄以作註銷並即時作相應註銷,而該等股份的承讓人在繳納本條細則第(2)段所規定的費用後,就所獲轉讓的股份獲發一xx股票。倘所放棄股票中所載的任何股份由轉讓人保留,則會由轉讓人向本公司支付上述費用後,就餘下股份向其發出新股票。
(2) 上文第(1)段所指費用應為不高於指定證券交易所不時所釐定有關最高款額的數額,惟董事會可隨時就該費用釐定較低款額。
21. 倘股票遭損壞或塗污或聲稱已遺失、失竊或銷毀,則於提出要求及支付有關費用
(指定證券交易所可能釐定的應付最高款額或董事會可能釐定的較低數額)後,並須符合有關證據及彌償保證的條款(如有),以及支付本公司於調查該等證據及準備董事會認為適合的彌償保證時的成本或合理實際開支,及就損壞或塗污而言,向本公司遞交原有股票時,本公司可向有關股東發出代表相同數目的新股票,惟倘已發出認股權證,則不會發出新的認股權證,以取代原已遺失者,除非董事並無合理疑問地信納原有認股權證已遭銷毀。
留置權
22. 對於有關股份已於指定時間作出催繳或有應付的全部款項(無論是否目前應付者),則本公司對每股股份(未繳足股份)擁有第一及優先留置權。另外,對於股東或其承繼人目前應向本公司支付全部款項(無論該等款項於向本公司發出有關該股東以外任何人士的任何衡平或其他權益的通知之前或之後產生,及無論付款或履行付款責任的期間是否已實質到
來,且即使該等款項為該股東或其承繼人與任何其他人士(無論是否股東)的共同債務或責任),則本公司對以該股東(無論是否聯同其他股東)名義登記的每股股份(未繳足股份)擁有第一及優先留置權。本公司於股份的留置權應延展至有關該等股份的全部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董事會可不時(就一般情況或就任何特定情況而言)放棄已產生的任何留置權或宣佈任何股份全部或部分獲豁免遵守本條細則的規定。
23. 在本細則規限下,本公司可以董事會釐定的方式出售本公司擁有留置權的任何股份,惟除非存在留置權股份的若干款額目前應付或存在留置權股份有關的負債或協定須要現時履行 或解除,否則不得出售上述股份。而在向當時的股份登記持有人或因其身故或破產而有權收取 的人士發出書面通知(說明及要求支付現時應付的款項或列明負債或協定及要求履行或解除負 債或協定及通知有意出售欠繳股款股份)後十四(14)個足日屆滿之前,亦不得出售上述股份。
24. 出售所得款項淨額由本公司收取,並用於支付或解除存在留置權股份目前應付的負 債或責任,而任何餘額應(在出售前股份中存在並非目前應付的債務或負債的類似留置權規限 下)支付予出售時對股份擁有權利的人士。為令任何有關出售生效,董事會可授權某一人士轉 讓所出售股份予買家。買家須登記為獲轉讓股份的持有人,且其毋須理會購買款項的運用情況,其就該等股份的所有權概不會因出售程序不合規則或不具效力而受影響。
催繳股款
25. 在本細則及配發條款規限下,董事會可不時向股東催繳有關彼等所持股份的任何尚 未繳付的款項(不論為股份面值或xx),xxxxx(xxxxxxx(00)個足日的通告,其中指明繳付時間及地點)向本公司支付該通告所要求繳交的催繳股款。董事會可決定全部或 部分延後、延遲或撤回催繳,惟股東概無權獲得任何的延後、延遲或撤回,除非獲得寬限及優 待則另當別論。
26. 催繳股款被視為於董事會通過授權催繳的決議案時作出,並可按全數或以分期方式繳付。
27. 即使受催繳股款人士其後轉讓受催繳股款的股份,仍然對受催繳股款負有責任。 股份的聯名持有人應共同及各別負責支付所有催繳股款及其到期的分期付款或有關的其他款項。
28. 倘若股東未能於指定付款日期前或該日繳付催繳股款,則欠款股東須按董事會釐定的利率(不得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20%))繳付由指定付款日期起至實際付款日期止有關未繳款項的利息,惟董事會可全權酌情豁免繳付全部或部分利息。
29. 於股東(無論單獨或聯同任何其他人士)繳足應向本公司支付的已催繳股款或應
付分期付款連同應計利息及開支(若有)前,該股東概無權收取任何股息或紅利或親自或委任代表出席任何股東大會及於會上投票(除非作為另一股東的受委代表)或計入法定人數或行使作為股東的任何其他特權。
30. 於有關收回任何催繳到期款項的任何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審訊或聆訊中,根據本細則,被起訴股東名稱作為應計債務的股份的持有人或其中一位持有人記錄於股東名冊,作出催繳的決議案正式記錄於會議記錄,及催繳通知已正式發給被起訴的股東,即屬充分證據;且毋須證明作出催繳的董事的委任,亦毋須證明任何其他事項,惟上述事項的證明應為該債務具決定性的證據。
31. 於配發時或於任何指定日期就股份應付的任何款項(無論按面值或溢價或作為催繳股款的分期付款)應視為已正式作出催繳及應於指定付款日期支付,及倘並未支付,則本細則的規定應適用,猶如該款項已因正式作出催繳及通知而成為到期應付。
32. 於發行股份時,董事會可就承配人或持有人訂定不同的催繳股款及付款時間。
33. 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當情況下收取任何股東願就所持股份墊付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未催繳、未付款或應付分期股款(無論以貨幣或貨幣等值形式),而本公司可按董事會決定的利率(如有)支付全部或任何此等預繳款項的利息(直到此等預繳款項成為當前應付的款項為止)。就還款意圖向有關股東發出不少於一(1)個月通告後,董事會可隨時償還股東所墊付的款項,除非於該通告屆滿前,所墊付款項已成為該等股份的受催繳股款。預先支付的款項不會賦予有關股份持有人參與其後就股份所宣派股息的權利。
沒收股份
34. (1) 倘催繳股款於其到期應付後仍不獲繳付,則董事會可向到期應付的股東發出不少於十四(14)個足日的通告:
(a) 要求支付未繳付款額連同一切應計利息及計至實際付款日期的利息;及
(b) 聲明倘該通告不獲遵從,則該等已催繳股款的股份須予沒收。
(2) 如股東不依通告的要求辦理,則董事會其後隨時(在按該通告的要求繳款及就該款項支付應付利息前)可通過決議案將該通告所涉及的股份沒收,而該項沒收應包括於沒收前就沒收股份已宣派而實際未獲派付的一切股息及分紅。
35. 倘任何股份遭沒收,則須向沒收前該等股份的持有人送呈沒收通知。發出通告方面有任何遺漏或疏忽不會令沒收失效。
36. 董事會可接受任何須予沒收股份交回,而在該情況下,本細則中有關沒收的提述包括交回。
37. 遭沒收的任何股份須視為本公司的財產,且可按董事會釐定的條款及方式予以銷售、重新分配或以其他方式出售予董事會釐定的人士,銷售、重新分配或出售前任何時候,該
沒收可按董事會釐定的條款由董事會廢止。
38. 股份被沒收人士不再為被沒收股份的股東,惟仍有責任向本公司支付於沒收股份當日該股東就該等股份應付予本公司的一切款項,連同(在董事酌情要求下)按董事會釐定的利率(不得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20%)),由沒收股份日期起至付款日期止有關款項的利息。倘董事會認為適當,董事會可於沒收當日強制執行有關支付,而不會扣除或扣減遭沒收股份的價值,惟本公司已獲全數支付有關股份的全部款項,則其責任亦告終止。就本條細則而言,根據股份發行條款於沒收日期後的指定時間應付的任何款項(無論為股份面值或溢價)視為於沒收日期應付(即使該時間尚未到來),且該款項應於沒收時即成為到期應付,惟只須就上述指定時間至實際付款日期期間支付其利息。
39. 董事或秘書宣佈股份於特定日期遭沒收即為具決定性的事實證據,藉此,任何人士不得宣稱擁有該股份,且該宣佈須(倘有必要由本公司簽立轉讓文書)構成股份的妥善所有權,且獲出售股份的人士須登記為該股份的持有人,而毋須理會代價(若有)的運用情況,其就該股份的所有權概不會因股份沒收、銷售或出售程序有任何不合規則或不具效力而受影響。倘任何股份已遭沒收,則須向緊接沒收前股份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東發出宣佈通知,及沒收事宜須於該日隨即記錄於股東名冊,惟發出該等通知或作出任何記錄方面有任何形式的遺漏或疏忽均不會令沒收失效。
40. 即使已作出上述沒收,在任何遭沒收股份銷售、重新配發或以其他方式出售前,董事會可隨時准許遭沒收股份按支付所有催繳股款及其應收利息及就該股份已產生開支的條款及其認為適當的其他條款(若有)購回。
41. 沒收股份不應損害本公司對該股份已作出的任何催繳或應付分期付款的權利。
42. 本細則有關沒收的規定應適用於不支付根據股份發行條款於指定時間已成為應付的任何款項(無論為股份面值或溢價)的情況,猶如該等款項已因正式作出催繳及通知成為應付。
股東名冊
43. (1) 本公司須存置一本或以上股東名冊,並於其內載入下列資料,即:
(a) 各股東名稱及地址、其所持股份數目及類別及就該等股份已支付或同意視為已支付的股款;
(b) 各人士記入股東名冊的日期;及
(c) 任何人士不再為股東的日期。
(2) 本公司可存置一本海外或本地或居於任何地方股東的其他分冊,而董事會於決定存置任何有關股東名冊及其存置所在的過戶登記處時,可訂立及修訂有關規例。
44. 股東名冊及股東名冊分冊(視情況而定)須於營業小時中騰出至少兩(2)個小
時在辦事處或按照公司法存置股東名冊的其他地點免費供股東或供已繳交最高費用2.50元(或董事會指定的較低費用)的任何其他人士查閱或(倘適用)在過戶登記處供已繳交最高 1.00港元(或董事會指定的較低費用)的人士查閱。於指定報章或任何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任何其他報章以廣告方式發出通知後,或以指定證券交易就此所接受的電子方式作出通知後,股東名冊(包括任何海外或當地或其他股東名冊分冊)可於董事會決定的時間或期間整體或就任何股份類別暫停登記,惟暫停登記時間或期間每年合共不得超過足三十(30)日。
記錄日期
45. 根據任何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即使本細則有任何其他規定亦然,本公司或董事可釐定任何日期為:
(a) 釐定有權收取任何股息、分派、配發或發行的股東;
(b) 釐定有權收取本公司任何股東大會通告及於大會上投票股東的記錄日期。股份轉讓
46. (1) 在本細則規限下,任何股東可以一般或通用的格式或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格式或
董事會批准的任何其他格式的轉讓文書轉讓其全部或任何股份。該等文書可以親筆簽署,或如轉讓人或承讓人為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則可以親筆或機印方式簽署或董事會不時批准的其他方式簽署轉讓。
(2) 儘管上文第(1)分段有所規定,只要任何股份於指定證券交易所上市,該等上市股份的擁有權可根據適用於該等上市股份的法律以及適用於或應當適用於該等上市股份的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及規例證明和轉讓。本公司有關其上市股份的股東名冊(不論是股東名冊或股東名冊分冊)可以不可閱形式記錄公司法第40條規定的詳細資料之方式存置,但前提是該等記錄須符合適用於該等上市股份的法律以及適用於或應當適用於該等上市股份的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及規例。
47. 轉讓文書須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簽署(惟董事會在酌情認為適合的情況下可豁免承讓人簽署轉讓文書)。在不影響上一條細則規定的情況下,董事會亦可就一般情況或在特定情況應轉讓人或承讓人的要求,接受機印方式簽署的轉讓文書。在股份承讓人登記於股東名冊前,轉讓人仍被視為股份的持有人。本細則概無妨礙董事會確認承配人以某一其他人士為受益人放棄獲配發或臨時配發的任何股份。
48. (1) 董事會可全權酌情且毋須給予任何理由拒絕登記將未繳足股份轉讓予其不認可的人士或根據僱員股份獎勵計劃發行予僱員而其轉讓仍受限制的股份轉讓,此外,董事會亦可
(在不損及上述一般性的情況下)拒絕登記將任何股份轉讓予多於四(4)位的聯名股份持有人或本公司擁有留置權的未繳足股份的轉讓。
(2) 股份概不得轉讓予未成年人士或精神不健全的人士或其他喪失法律能力的人士。
(3) 在適用法例允許下,董事會可全權酌情隨時及不時將股東名冊的股份轉至股東名冊分冊,或將股東名冊分冊的股份轉至股東名冊或其他股東名冊分冊。倘作出任何有關轉移,要求作出有關轉移的股東須承擔轉移成本(董事會另有決定除外)。
(4) 除非董事會另行同意(該同意可能按董事會不時全權酌情釐定的條款及條件作出,且董事會毋須給予任何理由,可全權酌情作出或收回該同意),否則不可將股東名冊的股
份轉至股東名冊分冊或將股東名冊分冊的股份轉至股東名冊或任何其他分冊。與股東名冊分冊的股份有關的所有轉讓文書及其他所有權文件須提交有關過戶登記處登記,而與股東名冊的股份有關的所有轉讓文書及其他所有權文件則須提交辦事處或按照公司法存置股東名冊的其他地點登記。
49. 在不限制上一條細則的一般性的情況下,董事會可拒絕確認任何轉讓文書,除非:-
(a) 已就股份轉讓向本公司支付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定須支付的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費用;
(b) 轉讓文書僅涉及一類股份;
(c) 轉讓文書連同有關股票及董事會合理要求以證明轉讓人有權轉讓股份之其他憑證(及倘轉讓文書由其他人士代表簽署,則須同時送交授權該人士的授權書)一併送交辦事處或依照公司法存置股東名冊的其他地點或過戶登記處(視情況而定);及
(d) (如適用)轉讓文書已正式及妥為蓋上釐印。
50. 倘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則須於向本公司提交轉讓要求之日起計兩
(2)個月內分別向轉讓人及承讓人發出拒絕通知。
51. 於任何公告或通過電子通訊或報章或任何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任何其他方式發出通知後,可暫停辦理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的過戶登記,其時間及限期可由董事會決定,惟在任何年度內合共不得超過三十(30)日。如果股東通過普通決議批准,三十(30)日的期限可就任何一年延長。
傳轉股份
52. 倘股東身故,則其一位或以上尚存人(倘身故者為聯名持有人)及其遺產代理人
(倘其為單一或唯一尚存持有人)將獲本公司認可為唯一擁有身故者股份所有權的人士;惟本條細則概無解除已故股東(無論單獨或聯名)的財產就其單獨或聯名持有任何股份的任何責任。
53. 因股東身故或破產或清盤而有權擁有股份的任何人士於出示董事會可能要求的所有權證據後,可選擇成為股份持有人或提名他人登記為股份的承讓人。倘其選擇成為持有人,則須應向過戶登記處或辦事處(視情況而定)發出書面通知以知會本公司,以令其生效。倘其選擇他人登記,則須以該人士為受益人簽立股份轉讓文書。本細則有關轉讓及登記股份轉讓的規定須適用於上述通知或轉讓,猶如該股東並無身故或破產及該通知或轉讓乃由該股東簽署。
54. 因股東身故或破產或清盤而有權擁有股份的人士應有權獲得相同於倘其獲登記為股份持有人而有權獲得的股息及其他利益。然而,倘董事會認為適當,董事會可扣起有關股份的任何應付股息或其他利益的支付,直至該人士成為股份的登記持有人,或獲實質轉讓該等股份為止,惟倘符合細則第72(2)條規定,該人士可於會議投票。
無法聯絡的股東
55. (1) 在不損害本公司根據本條細則第(2)段權利的情況下,倘股息權益支票或股息單連續兩次不獲兌現,則本公司可停止郵寄有關支票或股息單。然而,本公司有權於有關支票或股息單首次出現未能送遞而遭退回後即停止郵寄股息權益支票或股息單。
(2) 本公司有權以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方式出售無法聯絡股東的任何股份,惟只在下列情況下,方可進行出售:
(a) 有關股份的股息相關的所有支票或股息單(合共不少於三份有關應以現金支付予該等股份持有人的款項於有關期間按細則授權的方式寄發)仍未兌現;
(b) 於有關期間屆滿時據本公司所知,本公司於有關期間內任何時間並無接獲任何有關該股東(即該等股份的持有人)或因身故、破產或因法律的施行而擁有該等股份的人士存在的消息;及
(c) 本公司已通知其有意出售該等股份,並按照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如適用)在日報以及於該股東或根據細則第54條有權獲得股份的任何人士的最後所知地址所屬地區發行的報章刊登廣告,表明按指定證券交易所要求的方式出售該等股份的意圖,且自刊登廣告之日起計三(3)個月或指定證券交易所允許的較短期間經已屆滿。
就上文而言,「有關期間」指本條細則第(c)段所述刊登廣告之日前十二(12)年起至該段所述屆滿期間止的期間。
(3) 為令任何有關出售生效,董事會可授權某一人士轉讓上述股份,而由該人士或其代 表簽署或以其他方式簽立的轉讓文書的效力等同於由登記持有人或獲傳轉股份而獲有權利的人 士簽立的轉讓文書,且買家毋須理會購買款項的運用情況,其就該等股份的所有權概不會因出 售程序不合規則或不具效力而受影響。出售所得款項淨額將撥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於收訖該 款項淨額後,即欠付該位前股東一筆相等於該所得款項淨額的款項。概不會就該債項設立信託,亦不會就此支付利息,而本公司毋須對自所得款項淨額(可用於本公司業務或本公司認為適當 的用途)中賺取的任何款項作出交代。即使持有所出售股份的股東身故、破產或出現其他喪失 法律能力或行事能力的情況,有關本條細則的任何出售仍為有效及具效力。
股東大會
56. 除本公司採納本細則的財政年度外,本公司的股東週年大會須每財政年舉行一次,而該股東週年大會須於本公司財政年度結束後六(6)個月內舉行,除非較長期間並無違反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的規定(如有)。
57. 股東週年大會以外的各屆股東大會均稱為股東特別大會。所有股東大會(包括股東週年大會、任何續會或延期會議)可在董事會的全權酌情決定的世界任何地方及細則第64A條規定的一個或以上地點以現場會議方式、以混合會議或以電子會議方式舉行。
58. 董事會可於其認為適當的任何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任何一位或以上於遞呈要求日期持有不少於本公司繳足股本(賦有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投票權)十分之一股東於任何時候有權透過向董事會或本公司秘書發出書面要求,要求董事會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以處理有關要求中指明的任何事項或決議;且該大會應於遞呈該要求後兩(2)個月內舉行。倘遞呈後二十一(21)日內,董事會未有召開該大會,則遞呈要求人士可自發於一個地點(即主要會議地點)召開現場會議,而遞呈要求人士因董事會未有召開大會而合理產生的所有開支應由本公司向要求人士作出償付。
股東大會通告
59. (1) 股東週年大會必須透過發出最少二十一(21)個足日的通告而召開。所有其他股東大會(包括股東特別大會)則必須最少十四(14)個足日的書面通知召開,惟倘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允許及依據公司法,在下列人士同意下,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期可能較上述所規定者為短:
(a) 如為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由全體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同意;及
(b) 如為任何其他大會,則由大多數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合共佔全體股東於該大會的總投票權不少百分之九十五(95%))同意。
(2) 書面通知須註明(a)會議時間及日期,(b)會議地點(電子會議 除外),及(若董事會根據細則第64A條決定於多個地點舉行會議)主要的會議地點(下稱「主要會議地點」),(c)若股東大會將以混合會議或電子會議的方式召開,通告須載有相關聲明,並附有以電子方式出席及參加會議的電子設備的詳細資料,或本公司在會前將於何處提供相關詳細資料,以及(d)以及將於大會審議的決議案詳情。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告亦須註明上述資料。各屆股東大會的通告須寄發予所有股東(惟按照本細則或所持股份的發行條款規定無權收取本公司該等通告者除外)及因股東身故或破產或清盤而有權享有股份的所有人士及各董事及核數師。
60. 因意外遺漏而並無向任何有權接收通告的人士發出通告或寄發有關受委代表文書(倘受委代表文書),或其沒有接獲通告或有關受委代表文書,概不會使該大會上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事程序失效。
股東大會議程
61. (1) 在股東特別大會處理的所有事項及在股東週年大會處理的所有事項均被視為特別事項,惟下列事項則除外:
(a) 宣佈及批准派息;
(b) 考慮並採納賬目及資產負債表及董事會與核數師報告及資產負債表須附加的其他文件;
(c) 選舉董事,不論是因輪席出任或替任退任董事;
(d) 委任核數師(根據公司法,毋須就該委任意向作出特別通告)及其他高級人員;
(e) 釐定核數師酬金,並就董事酬金或額外酬金投票;
(f) 給予董事任何授權或權力,以提呈、配發、授出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本公司股本中的未發行股份(佔其現有已發行股本面值不多於百分之二十(20%));及
(g) 給予董事任何授權或權力,以購回本公司證券。
(2) 股東大會議程開始時如無足夠法定人數出席,則不可處理任何事項,惟仍可委任大會主席。兩(2)位有權投票並親自出席的股東或受委代表或(僅就法定人數而言)由結算所指定作為授權代表或受委代表的兩名人士即組成處理任何事項的法定人數。
62. 倘於大會指定舉行時間後三十(30)分鐘(或大會主席可能決定等候不超過一小時 的較長時間)內,並無法定人數出席,則(倘應股東要求而召開)須予散會。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則須押後至下星期同日同一時間及(如適用)同一地點或大會主席(或如無,董事會)全權決定 的其他 時間及(如適用)地點以細則第57條所述的形式及方式舉行。倘於有關續會上,於大會指 定舉行時間起計半小時內並無法定人數出席,則須予散會。
63. 本公司主席或(如有多位主席)主席間協定的任何一位主席或(如無法達成協定)所有在場董事推選出的任何一位主席應在各股東大會出任主席主持大會。若於任何大會上,主席 概無於大會指定舉行時間後十五(15)分鐘內出席或概不願擔任主席,本公司副主席或(如有多位副 主席)副主席間協定的任何一位副主席或(如無法達成協定)所有在場董事推選出的任何一位副 主席應出任主席主持大會。若主席或副主席概無出席或概不願擔任大會主席,則在場董事須推舉 彼等其中一位出任,或倘只有一位董事出席,則其須出任主席(如願意出任)。倘概無董事出席 或出席董事概不願主持,或倘獲選主席已退任,則親自或(如股東為公司)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委 任代表出席且有權投票的股東須推舉其中一位出任大會出席。
63A. 股東大會(不論為現場會議、混合會議或電子會議)的主席可透過電設施出席、以主席身份主持會議及進行會議議程。
64. 在不違反細則第64C條的前提下,在有法定人數出席的任何大會上取得同意後,主席可(及倘大會作出如此指示則須)押後大會舉行時間(或不確定)及╱或變更大會舉行地點,及╱或更改會議形式(現場會議、混合會議或電子會議)(時間及地點由大會決定),惟於任何續會上,概不會處理倘並無押後舉行大會可於會上合法處理事務以外的事務。倘大會押後十四(14)日或以上,則須就續會發出至少七(7)個足日的書面通知,其中指明細則第59(2)條所載的詳情,惟並無必要於該書面通知內指明將於續會上處理事務的性質及將予處理事務的一般性質。除上述者外,並無必要就任何續會發出書面通知。
64A.(1) 董事會可全權酌情安排有權出席股東大會的人士,在董事會全權酌情 決定的一個或多個地點(下稱「會議地點」)透過電子設備同步出席及參加股東大會。任何以上述方式出席和參加會議的股東或受委代表,或任何透電子設備出席和參加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的股东或受委代表,均被視為出席會議並計入會議的法定人數。
(2) 所有股東大會均須符合以下規定,且(如適用)本第(2)分xxx提及「股東」,應包括受委代表:
(a) 若股東於會議地點出席及╱或在混合會議的情況下,如果會議 在主要會議地點開始,則該會議應被視為已經開始;
(b) 親自或委任代表於會議地點出席的股東及╱或透過電子設備出席和參加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的股東應計入有關會議的法定人數並有權在該會議上投票,且該會議妥為召開及其程序有效,但前提是會議主席信納在整個會議期間有足夠的電子設備可確保所有會議地點的股東以及透過電子設備參加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的股東能夠參與會議的事務;
(c) 若股東於會議地點之一出席會議及╱或透過電子設備參加電子 會議或混合會議,電子設備或通訊設備(由於任何原因)發生故障,或安排出現任何其他問題,致使在主要會議地點以外的會議地點的股東無法參與會議事務,或(如為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儘管本公司已經提供了足夠的電子設備,但一個或以上股東或受委代表無法使用或繼續使用電子設備,只要在整個會議期間達到法定人數,則不應影響會議、會上通過的決議、會上進行的任何事務或根據該等事務採取的任何行動的有效性;及
(d) 若任何會議地點與主要會議地點位於不同司法管轄區及╱或若 召開混合會議,則本細則中有關送達及發出會議通告和遞交委任代表表格之時間的規定,應參考主要會議地點適用;若召開電子會議,則遞交委任代表表格的時間應於會議通告中註明。
64B. 董事會及(任何股東大會上)會議主席可不時作出安排,以其全權酌情決定認為 合適的方式管理在主要會議地點、任何會議地點的出席及╱或參加及╱或表決的情況及╱或透 過電子設備參加電子會議或混合會 議的情況(無論透過發出憑票或其他身份識別方式、密碼、座位預訂、電子表決或其他方式),且可不時更改任何該等安排,但根據該等安排無權親身或 委任代表在任一會議地點出席的股東,應有權在其他會議地點之一出席;而任何股東在上述一 個或多個會議地點出席會議或續會或延期會議的權利,應符合任何當時有效的安排,且於會議 或續會或延期會議通告中註明適用於相關會議。
64C. 倘股東大會主席認為:
(a) 主要會議地點或可能參加會議的其他會議地點的電子設備就第 64A(1)條所述目的而言變得不充足,或不足以使會議大致上按照會議通知中的規定進行;或
(b) 倘召開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本公司提供的電子設備不足;或
(c) 無法確定出席人士的觀點,或無法向所有享有相關權利的人士提供合理的機會在會議上進行交流及╱或投票;或
(d) 會議出現或有機會出現暴力、難受管束行為或其他干擾,或無法確保會議正常和有序地進行;
則在不損害會議主席根據本細則或普通法可能擁有的任何其他權力的情況下,主席可在會議開始之前或之後(不論是否達到法定出席人數)絕對酌情(毋須經過會議同意)決定中斷或押後會議,包括無限期押後會議。在押後前的會議上進行的所有事務均為有效。
64D. 董事會及在任何股東大會上的會議主席可作出其(視情況而定)認為適 當的任 何安排及提出任何規定或限制,以確保會議安全和有秩序地進行(包括但不限於要求與會人士 出示身分證明、檢查其私人財物、禁止攜帶某些物品進入會場以及決定在會議上可提問的次數、頻率和時長)。股東亦須遵守會議場所業主所提出的規定或限制。根據xx作出的任何決定均 為最後及最終定論,拒絕遵守該等安排、規定或限制的人士,可能被拒諸會場(現場或電子形 式)之外。
64E. 倘在發出股東大會通告之後但在會議召開之前,或在押後會議之後但 在續會召 開之前(不論是否需要發出延會通告),倘董事絕對酌情認為按會議通告所指定之日期、時間 或地點或電子設備方式召開股東大會不適當、不可行、不合理或不適宜(不論基於任何原因),彼等可以更改或押後會議至另一日期、時間及╱或地點進行,及╱或變更電子設備及╱或變更 會議形式(現場會議、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在不損害前述的一般性原則下,董事有權在召 開股東大會的每一份通告中規定相關股東大會可自動押後而毋需另行通知的情形,包括但不限 於在會議當天任何時間懸掛八號或更高風球信號或發出黑色暴雨警告或發生其他類似事件。x xxxx下述規定:
(a) 當會議如此押後時,本公司須盡力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於本 公司網站上發佈該押後通告(惟未能發佈該通告不會影響該會議的自動押後);
(b) 若僅是變更通告中訂明的會議形式或電子設備,則董事會須以 董事會決定的方式向股東通知相關變更的詳情;
(c) 當按照本條押後或更改會議時,在不影響第64條的前提下,除非原始會議通告中已訂明,否則董事會須釐定延期或新訂會議之 日期、時間、地點(如適用)及電子設備(如適用),並須以董事會決定的方式向股東通知相關詳情。此外,若按本細則的規定在延期會議召開前不少於48小時內收到所有代表委任表格,則該等委任表格有效(除非已經撤銷或已由新委任表格替代);及
(d) 倘延期或新訂會議有待處理之事務與呈交股東之股東大會原始 通告載列者相同,則毋須再次呈交延期或新訂會議上將處理之事務的通告,亦毋須再次呈交任何隨 附文件。
64F. 尋求出席和參與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的所有人士須負責維持充足的設 備,以確保能夠出席和參與該等會議。在遵守第64C條規定的前提下,一位或多位人士無法出席或參與以電子設備方式召開的股東大會,不得使該會議的議事程序及╱或會議上通過的決議無效。
64G. 在不影響第64條其他規定的前提下,現場會議亦可以能夠讓所有參與 大會的人士相互即時溝通的電話、電子或其他通訊設備等方式召開,而參與該等大會將視為親身出席相關大會。
65. 倘建議對考慮中的任何決議案作出修訂,惟遭大會主席秉誠裁定為不合程序,則 該實質決議案的議程不應因該裁定有任何錯誤而失效。倘屬正式作為特別決議案提呈的決議案,在任何情況下,對其作出的修訂(更正明顯錯誤的僅屬文書修訂除外)概不予考慮,亦不會就 此投票。
投票
66. (1) 在任何股份當時附有關於投票的特別權利或限制的規限下或根據本細則的規定,於 任何股東大會上如以投票方式表決,每位親自出席之股東或其受委代表或(如股東為公司)其 正式授權的代表,凡持有一股全數繳足股份(惟催繳或分期付款前繳足或入賬列作繳足股款就 上述目的而言將不被視為已繳足股份)可投一票。提呈大會表決的決議案將以投票方式表決, 而僅若屬現場會議,惟大會主席xxx准許就純粹與程序或行政事宜有關的決議案以舉手方式 表決,在該情況下,每名親身(或倘為公司,則由獲正式授權代表出席)或由受委代表出席的 股東均可投一票,惟倘身為結算所(或其代名人)的股東委派多於一名受委代表,則每名受委 代表於舉手表決時可投一票。就本條細則而言,程序及行政事宜指(i)並無列入股東大會議程或 x公司可能向其股東發出的任何補充通函者;及(ii)涉及主席維持會議有序進行的職責者及╱或 令會議事項獲適當有效處理,同時讓全體股東均有合理機會表達意見者。投票表決(不論是以 舉手方式表決或是按股數投票方式表決)可 以電子方式或董事或大會主席確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2) 倘召開准許舉手表決的現場會議,在宣佈舉手表決結果之前或之時,下述人士可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
(a) 不少於當時有權親自或(倘股東為公司)由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受委代表出席並於大會上投票的三位股東;或
(b) 任何一名或多名親身(或倘股東為公司,則由其正式授權代表)或由受委代表出席並代表所有有權於會上投票的股東總投票權不少於十分一的股東;或
(c) 任何一名或多名親身(或倘股東為公司,則由其正式授權代表)或由受委代表出席並持有賦予於會上投票權利的本公司股份(其實繳股款總值相等於賦予該權利的全部股份實繳總值不少於十分一)的股東。
由身為股東委任代表的人士(或倘股東為公司,則由其正式授權代表)提出的要求,應被視為與由股東提出的要求相同。
67. 倘以舉手方式投票表決一項決議案,則由主席宣佈一項決議案獲通過或一致通過或以特定大多數通過或未能獲特定大多數通過或不獲通過,並記錄於本公司的會議記錄後,即為具決定性的事實證據,而毋須提供所記錄的有關贊成或反對該決議案的票數或比例作為證據。以投票方式表決的結果應視作大會的決議案。本公司僅於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有披露規定時,方須披露投票表決之票數。
68. 投票表決時,可親自或由受委代表投票。
69. 投票表決時,有權投一票以上的人士毋須盡投其票數,亦毋須以同一方式投票。
70. 提呈大會的一切事項均須以簡單大多數票決定,惟本細則或公司法規定須以較大多數票決定者除外。倘票數相等,則除大會主席可能擁有的任何其他票數外,其亦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71. 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任何一位聯名持有人可(無論親自或委任代表)就該股份投票,猶若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惟倘多於一位該等聯名持有人出席任何大會,則名列首位的持有人投票(無論親自或委任代表)方獲接納,其他聯名持有人不得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後按其就聯名持有股份於股東名冊的排名而定。就本條細則而言,已故股東(任何股份以其名義登記)的若干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視為股份的聯名持有人。
72. (1) 倘股東為有關精神健康的病人或已由任何具司法管轄權(可保護或管理無能力管理 其本身事務人士的事務)法院頒令,則可由其財產接管人、監護人、財產保佐人或獲法院委派 具財產接管人、監護人及財產保佐人性質的人士投票,而該等財產接管人、監護人、財產保佐 人或其他人士可委任代表投票,及就股東大會而言,可視作猶如該等股份的登記持有人般行事 及處理,惟須於大會或續會或延期會議(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不少於四十八(48)小時前, 向辦事處、總辦事處或過戶登記處(倘適用)遞呈董事會可能要求聲稱將投票人士的授權證據。
(2) 根據細則第53條有權登記為任何股份持有人的任何人士可於任何股東大會上以相同於該等股份持有人的方式就該等股份投票,惟其須於擬投票的大會或續會或延期會議(視情況而定)舉行時間至少四十八(48)小時前,令董事會信納其對該等股份的權利,或董事會已事先批准其於該等大會上就該等股份投票的權利。
73. (1) 除非董事會另有決定,否則於股東已正式登記及已就該等股份向本公司支付目前應付的所有催繳或其他款項前,概無權出席任何股東大會並於會上投票及計入大會的法定人數。
(2) 所有股東均有權(a)在股東大會上發言;及(b)在股東大會上投票,除非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規定股東須放棄投票以批准審議中的事項。
(3) 倘本公司知悉任何股東根據指定證券交易所之規則須就本公司任何某一項決議案放棄投票,或被限制僅可投票贊成或反對本公司任何某一項決議案,該股東或其代表在違反該項規定或限制投下之任何票數將不予計算。
74. | 倘: |
(a) | 對任何投票者的資格問題提出任何反對;或 |
(b) | 原不應予以點算或原應予否決的任何票數已點算在內;或 |
(c) | 原應予以點算的任何票數並無點算在內; |
除非該反對或失誤於作出或提出反對或發生失誤的大會或(視情況而定)續會或延期會議上提出或指出,否則不會令大會或續會或延期會議有關任何決議案的決定失效。任何反對或失誤須交由大會主席處理,且倘主席裁定該情況可能已對大會決定產生影響,方會令大會有關任何決議案的決定失效。主席有關該等事項的決定須為最終定論。
委任代表
75. 任何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可委任其他人士代其出席並代其投票。持 有兩股或以上股份的股東可委任多於一位代表並於本公司股東大會或任何類別會議上代其投票。委任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此外,委任代表有權代表個人股東或公司股東行使具所代表的股 東可行使的同等權力。
76. 委任代表的文書須由委任人或其正式書面授權人親筆簽署或(倘委任人為公司)則須蓋上公司印章或由一名高級人員、授權人或其他有權簽署人士簽署。由其高級人員聲稱代表公司簽署的代表委任文書視為(除非有相反的規定)該高級人員已獲正式授權代表公司簽署該代表委任文書,而毋須提供進一步的事實證據。
77. (1) 本公司可絕對酌情決定提供電子地址以收取關乎股東大會代表的任何 文件或資料
(包括任何委任代表文件或委任代表的邀請函、證明委任代表有效性或其他關乎委任代表所需的任何文件,以及終止代表授權的通知)。若提供該電子地址,本公司須被視作同意通過電子方式將與前述委任代表有關的文件或資料發至該地址,惟須遵守後文規定以及本公司在提供地址時指明的任何其他限制或條件。本公司可不受限制地不時決定將任何該電子地址一般性地用於前述事宜,或專門用於特定會議或目的,若確定如此使用,本公司可就不同目的提供不同的電子地址。本公司亦可就傳送和接收該等電子通訊施加任何條件,包括(為免生疑問)施加本公司規定的任何保安或加密安排。倘根據本細則須發送予本公司的任何文件或資料以電子方式發送予本公司,則本公司非經其按本細則指定的電子地址(或若本公司並無就收取該等文件或資料指定電子地址)所收取的該等文件或資料概不被視作有效送交或送達本公司。
(2) 委任代表文書及(倘董事會要求)簽署委任代表文書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書(如有)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的授權書或授權文書副本,須於大會或其續會(該文書內列名的人士擬於會上投票)指定舉行時間不少於四十八(48)小時前,送達召開大會書面通知或其附註或隨附的任何文件內就此目的可能指定的有關地點或其中一個有關地點(如有),(或倘並無指明地點,於過戶登記處或辦事處(倘適用)),或如公司已提供指定的電子地址。委任代表文書內指定的簽立日期起計十二(12)個月屆滿後,委任代表文書即告失效,惟原訂於由該日起計十二(12)個月內舉行大會的續會或延期會議則除外。交回委任代表文書後,股東仍可出席所召開的大會並於會上投票,在此情況下,委任代表文書視為已撤銷。
78. 委任代表文書須以任何一般格式或董事會可能批准的其他格式(惟不可使用兩種表格)及倘董事會認為適當,董事會可隨任何大會書面通知寄出大會適用的委任代表文書。委任代表文書須視為賦予權限,委任代表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就於大會(就此發出委任代表文書)上提呈有關決議案的任何修訂投票。委任代表文書須(除非出現與本文相反的規定)對與該文書有關大會的任何續會或延期會議同樣有效。董事會可在一般情況或任何特定情況下決定將委任代表文件視為有效,即使尚未按照本細則的規定收到委任文件或本細則規定的任何資料。在不違反前述規定的前提下,若未按照本細則規定的方式收到委任代表文件及本細則規定的任何資料,則獲委任人士無權就有關股份進行投票。
79. 即使當事人早前身故或精神失常或已簽立撤銷委任代表文書或撤銷委任代表文書下作出的授權,惟並無以書面將有關身故、精神失常或撤銷於委任代表文書適用的大會或續會前至少兩(2)小時前告知本公司辦事處或過戶登記處(或獲送交召開大會通告內所載委任代表文書或隨附寄發的其他文件指明的有關其他地點),則根據委任代表文書的條款作出投票屬有效。
80. 根據本細則,股東可進行的任何事項均可同樣由其正式委任的授權人進行,且本細則有關委任代表及委任代表文書的規定(經作出必要的修訂後)適用於有關任何該等授權人及據以委任授權人的文書。
由代表行事的公司
81. (1) 身為股東的任何公司可透過其董事或其他管治機構的決議案授權其認為適合的人士擔任於本公司任何大會或任何類別股東大會的代表。獲授權人士有權代表該公司行使倘公司為個別股東可行使的同等權力,且就本細則而言,倘獲授權人士出席任何有關大會,則須視為該公司親自出席。
(2) 倘身為公司的結算所(或其代名人)為股東,則可授權其認為適合的人士擔任於 x公司任何大會或任何類別股東大會的代表,惟倘獲此授權的人士多於一人,該授權須指明獲授 權各代表所代表的股份數目及類別。根據本條細則的規定獲授權的各人士應被當作獲正式授權而 毋需進一步事實證明,並有權代表結算所(或其代名人)行使可行使的同等權利及權力(包括倘 允許以舉手方式表決,則為個別舉手表決的權利和發言權),猶如該人士為結算所(或其代名人)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登記持有人。
(3) 本細則有關公司股東的正式授權代表的任何提述乃指根據本條細則規定獲授權的代表。
股東書面決議案
82. 就本細則而言,由當時有權收取本公司股東大會通告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所有人士或其代表簽署的書面決議案(以有關方式明確或隱含地表示無條件批准)須視為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獲正式通過的決議案及(倘適用)獲如此通過的特別決議案。任何該等決議案應視為已於最後一位股東簽署決議案當日舉行的大會上獲通過,及倘決議案聲明某一日期為任
何股東的簽署日期,則該聲明應為該股東於當日簽署決議案的表面證據。該決議案可能由數份相同格式的文件(均由一位或以上有關股東簽署)組成。
董事會
83. (1) 除非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另有決定,否則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2)人。除非股東在股東大會上不時另有決定,否則董事人數並無上限。董事首先獲組織章程大綱內簽署的股份認購人或彼等的大多數選舉或委任為董事,然後按照細則第84條就此目的而召開的任何特別股東大會上進行選舉或委任,並且其任期按股東決定,或倘無決定,則根據細則第84條留任,或留任至選出或委任其繼任者之時,或者直至彼等因其他原因被撤銷為止。
(2) 在細則及公司法規限下,本公司可透過普通決議案選出任何人士出任董事,以填補董事會臨時空缺或出任現時董事會新增的董事席位。
(3) 董事有權不時或隨時委任任何人士出任董事,以填補董事會臨時空缺或出任現時董事會新增的董事席位。而任何獲董事會委任加入現有董事會的董事任期至本公司在他的任命之後的第一屆股東週年大會為止,屆時將合資格在該大會上膺選連任。
(4) 董事或替任董事均毋須持有本公司任何股份以符合資格,而並非股東的董事或替任董事(視情況而定)有權收取通告及出席本公司任何股東大會及本公司任何類別股份的任何股東大會並於會上發言。
(5) 股東可於根據本細則召開及舉行的任何股東大會上,透過普通決議案隨時將任期未屆滿的董事免職,即使本細則有任何相反規定或本公司與該董事有任何協議(惟無損根據任何有關協議提出的任何損害索償)亦然。
(6) 根據上文第(5)分段的規定將董事免職而產生的董事會空缺可於董事免職的大會上以普通決議案推選或委任方式填補。
(7) 本公司可不時於股東大會上透過普通決議案增加或削減董事數目,惟不得令董事數目少於兩(2)位。
董事退任
84. (1) 儘管細則有任何其他規定,於每屆股東週年大會上,當時為數三分一的董事(或如董事人數並非三(3)的倍數,則須為最接近但不少於三分一的董事人數)均須輪席退任,惟各董事須每三年至少一次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退任。
(2) 退任董事有資格膺選連任,並於其退任之大會舉行期間繼續擔任董事。輪席退任的董事包括(就確定輪席退任董事數目而言屬必需)願意退任且不再膺選連任的任何董事。如此退任的另外其他董事乃自上次連任或委任起計任期最長而xx席退任的其他董事,惟倘有若干人士於同日出任或連任董事,則將行告退的董事(除非彼等另有協議)須由抽籤決定。根據細則第83(3)條獲董事會委任的任何董事在釐定輪席退任的特定董事或董事數目時不應考慮在
內。
85. 除非獲董事推薦參選,否則除會上退任董事外,概無任何人士合資格於任何股東大 會上參選董事,除非由正式合資格出席大會並於會上表決的股東(並非擬參選人士)簽署通告,其內表明建議提名該人士參選的意向,並附上所提名人士簽署表示願意參選的通告,送至總辦 事處或過戶登記處,而發出該等通告之期間最少須為七(7)日,如該等通告於寄發指定舉行有關 選舉之股東大會通告後發出,該期間將由寄發舉行有關選舉之股東大會之有關通告翌日開始, 但不得遲於該股東大會舉行日期前七(7)日結束。
喪失董事資格
86. 在下列情況下董事須離職:
(1) 倘以書面通知送呈本公司辦事處或在董事會會議上提出呈辭;
(2) 倘神智不清或身故;
(3) 倘未經特別批准而在連續六個月內擅自缺席董事會會議,且其替任董事(如有)於該期間並無代其出席會議,而董事會議決將其免職;
(4) 倘破產或獲指令被接管財產或被停止支付款項或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安排協議;
(5) 倘法例禁止出任董事;或
(6) 倘因規程規定須停止出任董事或根據本細則遭免職。
執行董事
87. 董事會可不時委任當中一位或多位成員為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或副董事總經理或出任本公司任何其他職位或行政主管職位,任期(受限於其出任董事的持續期間)及條款由董事會決定,董事會可撤回或終止該等委任。上述的任何撤回或終止委任應不影響該董事向本公司提出或本公司向該董事提出的任何損害賠償索償。根據本條細則獲委任職位的董事須受與本公司其他董事相同的免職規定規限,及倘其因任何原因不再擔任董事職位,則應(受其與本公司所訂立任何合約的規定規限)實際上及即時終止其職位。
88. 即使有細則第93條、第94條、第95條及第96條亦然,根據細則第87條獲委任職位的執行董事應收取由董事會不時釐定的酬金(無論透過薪金、佣金、分享利潤或其他方式或透過全部或任何該等方式)及其他福利(包括退休金及/或約滿酬金及/或其他退休福利)及津貼,作為其董事酬金以外的收入或取代其董事酬金。
替任董事
89. 任何董事均可於任何時間藉向辦事處或總辦事處交付通告或在董事會議上委任 任何人士(包括另一董事)作為其替任董事。如上所述委任的任何人士均享有其獲委替任的該 位或該等董事的所有權利及權力,惟該人士在決定是否達到法定人數時不得被計算多於一次。 替任董事可由作出委任的團體於任何時間免職,在此項規定規限下,替任董事的任期將持續, 直至發生任何事件致使在其如為董事的情況下其將會辭任或其委任人如因故不再擔任董事。替 任董事的委任或免職須經由委任人簽署通告並交付辦事處或總辦事處或在董事會會議上呈交,方 始生效。替任董事本身亦可以是一位董事,並可擔任一位以上董事的替任人。如其委任人要求,替任董事有權在與作出委任的董事相同的範圍內代替該董事接收董事會會議或董事委員會會議 的通知,並有權在作為董事的範圍內出席作出委任的董事未有親自出席的任何上述會議及在會議 上表決,且一般可在上述會議上行使及履行其委任人作為董事的所有職能、權力及職責,而就上述 會議的議事程序而言,本細則規定將猶如其為董事般適用,惟在其替任一位以上董事的情況下其 表決權可累積除外。
90. 替任董事僅就公司法而言為一位董事,在履行其獲委替任的董事的職能時,僅受公 司法與董事職責及責任有關的規定所規限,並單獨就其行為及過失向本公司負責而不被視為作 出委任的董事的代理。替任董事有權訂立合約以及在合約或安排或交易中享有權益及從中獲取 利益,並在猶如其為董事的相同範圍內(經作出必要的修訂後)獲本公司付還開支及彌償保證,但其以替任董事的身份無權從本公司收取任何董事袍金,惟只有按委任人向本公司發出通告不 時指示的原應付予委任人的該部分(如有)酬金除外。
91. 擔任替任董事的每位人士可就其替任的每位董事擁有一票表決權(如其亦為董事,則加在其本身的表決權之上)。如其委任人當時不在香港或因其他原因未可或未能行事,替任董事簽署的任何董事會或委任人為成員的董事委員會書面決議應與其委任人簽署同樣有效,除非其委任通知中有相反規定則除外。
92. 如替任董事的委任人因故不再為董事,其將因此事實不再為替任董事。然而,該替任董事或任何其他人士可由董事重新委任為替任董事,惟如任何董事在任何會議上退任但在同一會議上獲重選,則緊接該董事退任前有效的根據本細則作出的該項替任董事委任將繼續有
效,猶如該董事並無退任。
董事袍金及開支
93. 董事的一般酬金須由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上不時釐定,並須(除非通過就此投票的決議案另行指示)按董事會可能協定的比例及方式分配予各董事,或如未能達成協議則由各董事平分;惟倘董事任職期間短於有關支付酬金的整段期間者,則僅可按其在任時間的比例收取酬金。該酬金應視為按日累計。
94. 每位董事可獲償還或預付所有旅費、酒店費及其他雜費,包括出席董事會會議、董事委員會會議或股東大會或本公司任何類別股份或債權證的獨立會議或因履行董事職務所合理支出或預期支出的費用。
95. 倘任何董事應要求為本公司前往海外公幹或居留或提供任何董事會認為超逾董事一般職責的服務,則董事會可決定向該董事支付額外酬金(不論以薪金、佣金、分享利潤或其他方式支付),作為任何其他細則所規定或根據任何其他細則的一般酬金以外或代替該一般
酬金的額外酬勞。
96. 董事會在向本公司任何董事或前董事作出付款以作為離職補償或退任代價或退任有關付款(並非董事按合約可享有者)前,須在股東大會上取得本公司批准。
董事權益
97. 董事可:
(a) 於在任董事期間兼任本公司之任何其他有酬勞的職位或職務(但不可擔任核數師),其任期及條款由董事會決定。董事可就任何其他有酬勞的職位或職務而獲支付的任何酬金(無論以薪金、佣金、分享利潤或其他方式支付),應為任何其他細則所規定或根據任何其他細則者以外的酬金;
(b) 由本身或其商號以專業身份(核數師除外)為本公司行事,其或其商號可就專業服務獲取酬金,猶如其並非董事;
(c) 繼續擔任或出任由本公司發起的或本公司作為賣方、股東或其他身份而擁有權益 的任何其他公司的董事、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人員或股東,且(除非另有協定)該董事毋須交代其因作為任何 該等其他公司的董事、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 經理或其他高級人員或股東或在任何該等其他公司擁有權益而收取的酬金、利 潤或其他利益。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董事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就各方面行使或 促使行使本公司持有或擁有任何其他公司的股份所賦予的或其作為該其他公司 的董事可行使的投票權(包括行使投票權贊成任命董事或其中任何一位為該公司 之董事、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經理或其他高 級人員之決議案),或投票贊成或規定向該其他公司之董事、董事總經理、聯席 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人員支付酬金。儘管任何 董事可能或即將被委任為該公司的董事、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 經理、執行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人員及就此可能在以上述方式行使投票權時擁有 或可能擁有利害關係,其仍可以上述方式行使投票權投贊成票。
98. 在公司法及本細則的規限下,任何董事或建議委任或候任董事不應因其職位而失去與本公司訂立有關其兼任有酬勞職位或職務任期的合約或以賣方、買方或任何其他身份與本公司訂立合約的資格;該等合約或任何董事於其中有利益關係的其他合約或安排亦不得因此失效;參與訂約或有此利益關係的董事毋須因其董事職務或由此而建立的受信關係向本公司或股東交代其由任何此等合約或安排所獲得的酬金、利潤或其他利益,惟該董事須按照細則第99條披露其於有利害關係的合約或安排中的利益性質。
99. 董事若知悉其於與本公司所訂立或建議訂立的合約或安排中有任何直接或間接的利益關係,必須於首次考慮訂立該合約或安排的董事會會 議上xx其利益性質。若董事其後方知其與該合約或安排有利益關係,或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則須於知悉此項利益關係後的首次董事會議上xx其利益性質。就xxxx而言,董事向董事會提交一般通告就此表明:
(a) 其為一特定公司或商號的股東或高級人員並被視為於通告日期後與該公司或商號訂立的任何合約或安排中擁有權益;或
(b) 其被視為於通告日期後與其有關連的特定人士訂立的任何合約或安排中擁有權益;
就任何上述合約或安排而言應視為本條細則下的充份利益xx,惟除非通告在董事會會議上發出或董事採取合理步驟確保通告在發出後的下一次董事會會議上提出及宣讀,否則通告無效。
100. (1) 董事不得就批准其或其緊密聯繫人擁有重大權益的任何合約或安排或任何其他建議的董事會決議案投票(或計入法定人數),但該項禁制不適用於任何下列事宜:
(i) 向以下人士提供任何擔保或彌償保證:–
(a) 就董事或其任何緊密聯繫人應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要求或為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利益借出款項或招致或承擔的債務,而向該位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發出的任何抵押或彌償保證;
(b) 就董事本身或其緊密聯繫人本身根據一項擔保或彌償保證或透過提供抵押而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不論個別或共同承擔)的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債項或承擔而向第三者提供任何抵押或彌償保證;
(ii) 涉及發售本公司或本公司可能發起的任何其他公司的股份或債權證或其他證券以供認購或購買而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在發售建議的包銷或分包銷中以參與者身份擁有權益的方案;
(iii) 有關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僱員利益的任何建議或安排,包括:
(a) 採納、修改或實施董事或其任何緊密聯繫人士可能有利益的任何僱員股份計劃或任何股份獎勵計劃或購股權計劃;或
(b) 採納、修改或實施有關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董事、其 緊密聯繫人士及僱員的養老基金或退休、身故或傷殘撫恤計劃,而並無給予任何董事或其任何緊密聯繫人士一般不會給予與該計劃或基金有關類別人士的任何相應特權或利益;
(iv) 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僅因其/彼等於本公司股份或債權證或其他證券所擁有的權益而與本公司股份或債權證或其他證券的其他持有人相同的方式擁有權益的何合約或安排。
(2) 如於任何董事會會議上有任何乃有關一位董事(大會主席除外)權益的重大性或有關任何董事(該主席除外)的投票權利的問題,而該問題不能透過自願同意放棄投票而獲解決,則該問題須提呈會議主席,而其對該董事所作決定須為最終定論,惟倘據該董事所知該董事的權益性質或程度並未向董事會公平披露除外。倘上述任何問題乃關乎大會主席,則該問題須由董事會決議案決定(就此該主席不得投票),該決議案須為最終定論(惟倘據該主席所知該主席的權益性質或程度並未向董事會公平披露除外)。
董事的一般權力
101. (1) 本公司業務由董事會管理及經營,董事會可支付本公司成立及註冊所產生的所有開支,並可行使根據規程或本細則並無規定須由本公司於股東大會行使的本公司所有權力(不論關於本公司業務管理或其他方面),惟須受規程及本細則的規定以及本公司於股東大會所制定而並無與上述規定抵觸的規例所規限,但本公司於股東大會制定的規例不得使如無該等規例原屬有效的任何董事會過往行為成為無效。本條細則給予的一般權力不受任何其他細則給予董事會的任何特別授權或權力所規限或限制。
(2) 任何在一般業務過程中與本公司訂立合約或交易的人士有權倚賴由任何兩位董事共同代表本公司訂立或簽立(視情況而定)的任何書面或口頭合約或協議或契據、文件或文書,而且上述各項應視為由本公司有效訂立或簽立(視情況而定),並在任何法律規定的規限下對本公司具約束力。
(3) 在不影響本細則所賦予一般權力的原則下,謹此明確聲明董事會擁有以下權力:
(a) 給予任何人士權利或選擇權以於某一未來日期要求獲按面值或可能協定的溢價配發任何股份;
(b) 給予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級人員或受僱人士在任何特定業務或交易中的權益,或參與當中的利潤或本公司的一般利潤,以上所述可作為額外加於或代替薪金或其他酬金;及
(c) 在公司法規定的規限下,議決本公司取消在開曼群島註冊及在開曼群島以外的指名司法權區存續。
(4) 本公司不得直接或間接向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士提供任何貸款(在公 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禁止的情況下及範圍內),如本公司是一家在香港註冊成立公司。只要本公司股份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細則第101(4)條即屬有效。
102. 董事會可在任何地方就管理本公司任何事務而成立任何地區性或地方性的董事會或代理處,並可委任任何人士出任該等地方性董事會的成員或任何管理人員或代理,並可釐定其酬金(形式可以是薪金或佣金或賦予參與本公司利潤的權利或兩個或以上此等模式的組合)以及支付該等人士因本公司業務而僱用的任何職員的工作開支。董事會可向任何地區性或地方性董事會、管理人員或代理轉授董事會獲賦予或可行使的任何權力、授權及酌情權(其催繳股
款及沒收股份的權力除外)連同再作轉授的權力,並可授權任何該等董事會的成員填補當中任何空缺及在儘管有空缺的情況下行事。上述任何委任或權力轉授均可按董事會認為合適的條款及在董事會認為合適的條件規限下而作出,董事會並可將如上所述委任的任何人士免職以及可撤回或更改該等權力轉授,但秉誠行事且沒有被通知撤回或更改的人士則不會受此影響。
103. 董事會可就其認為合適的目的藉加蓋印章的授權委託書委任任何公司、商號或人士或一組不固定的人士(不論由董事會直接或間接提名),在其認為合適的期間內及在其認為合適的條件規限下作為本公司的受託代表人,具備其認為合適的權力、授權及酌情權(不超過董事會根據本細則獲賦予或可行使者),任何上述委託授權書中可載有董事會認為合適的規定以用作保障及方便與任何上述受託代表人有事務往來的人士,並可授權任何上述受託代表人再轉授其獲賦予的所有或任何權力、授權及酌情權。如經本公司加蓋印章授權,該位或該等受託代表人可以其個人印章簽立任何契據或文書而與加蓋本公司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104. 董事會可按其認為合適的條款及條件以及限制,以及在附加於或屏除有關人士本身權力下,向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或任何董事委託及賦予其可行使的任何權力,並可不時撤回或更改所有或任何該等權力,但秉誠辦事及沒有被通知撤回或更改的人士則不會受此影響。
105. 所有支票、承兌票據、匯款單、匯票及其他文書(不論是否流通或可轉讓)以及就本公司所收款項發出的所有收據均須按董事會不時藉決議決定的方式簽署、開發、承兌、背書或簽立(視情況而定)。本公司應在董事會不時決定的一家或以上銀行維持本公司的戶口。
106. (1) 董事會可成立或夥同或聯同其他公司(即本公司的附屬公司或在業務上有聯繫的公司)成立及自本公司的資金中撥款至任何為本公司僱員(此詞彙在此段及下一段使用時包括任何在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擔任或曾擔任行政職位或享有利潤職位的董事或前董事)及前僱員及其家屬或任何一個或以上類別的該等人士提供退休金、疾病或恩恤津貼、人壽保險或其他福利的計劃或基金。
(2) 董事會可在可撤回或不可撤回的情況下以及在受或不受任何條款或條件所規限下,支付、訂立協議支付或授出退休金或其他福利予僱員及前僱員及其家屬或任何該等人士,包括該等僱員或前僱員或其家屬根據前段所述的任何計劃或基金享有或可能享有者以外另加的退休金或福利。任何該等退休金或福利可在董事會認為適宜的情況下於僱員實際退休之前及預期的期間內或之時或之後任何時間授予僱員。
借款權力
107. 董事會可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籌集或借入款項及將本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份業 務、財產及資產(現存或日後者)及未催繳股本按揭或抵押,並在公司法規限下,發行債權證、債券及其他證券,作為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之債項、負債或責任之全部或附屬抵押。
108. 債權證、債券及其他證券可以藉可轉讓方式作出,而本公司與獲發行人士之間無須有任何股份權益。
109. 任何債權證、債券或其他證券均可按折讓(股份除外)、溢價或其他價格發行,
並可附帶任何有關贖回、退回、支取款項、股份配發、出席本公司股東大會及表決、委任董事及其他方面的特權。
110. (1) 如以本公司任何未催繳股本設定了抵押,接納其後以該等未催繳股本設定的抵押的人士,所採納的標的物乃附有該前抵押,其無權藉向股東或其他人士發出通知而取得較前抵押優先的地位。
(2) 董事會須依照公司法促使保存一份適當的登記冊,登記影響本公司特定財產的所有抵押及本公司所發行的任何系列債權證,並須妥為符合公司法有關當中所訂明及其他抵押及債權證的登記要求。
董事的議事程序
111. 董事會可於彼等認為合適者,舉行會議以處理事務、休會或延期及制定會議規章。任何董事會會議上提出的問題必須由大多數票表決通過。倘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會議主席可投額外票或決定票。
112. 董事會會議可應一名董事之要求由秘書召開或由任何董事召開。應任何董事的要求,秘書應召開董事會會議。一旦應任何董事要求向有關 董事發出書面通知,或口頭上(包括親身或經電話)通知有關董事,或以電子方式傳送至由有關董事不時通知本公司的電子地址或(倘接收者同意於網站查閱)於網站刊登或電話或由董事會不時釐定之其他方式通知有關董事,則被視為已向董事正式發出董事會會議通告。
113. (1) 董事會處理事務所需的法定人數可由董事會決定,而除非由董事會決定為任何其他人數,該法定人數為兩(2)人。替任董事在其所替任的董事缺席時應計入法定人數之內,但就決定是否已達法定人數而言,其不得被計算多於一次。
(2) 董事可藉電話會議、電子方式或所有參與會議人士能夠同時及即時彼此互通訊息的其他通訊設備參與任何董事會會議,而就計算法定人數而言,以上述方式參與應構成出席會議,猶如該等參與人士親身出席。
(3) 在董事會會議上停止擔任董事的任何董事,在如無其他董事反對下及如否則出席董事未達法定人數的情況下,可繼續出席及作為董事行事以及計入法定人數之內,直至該董事會會議終止。
114. 儘管董事會有任何空缺,繼續留任的各董事或單獨繼續留任的一位董事仍可行事,但如及只要董事人數減至少於根據或依照本細則釐定的最少人數,則儘管董事人數少於根據或依照本細則釐定的法定人數或只有一位董事繼續留任,繼續留任的各董事或一位董事可就填補董事會空缺或召開本公司股東大會的目的行事,但不得就任何其他目的行事。
115. 董事會可選任其會議的一位或以上主席及一位或以上副主席,並釐定其各自的任期。如無選任主席或副主席,或如於任何會議上主席及任何副主席均未於會議指定舉行時間後五 (5)分鐘內出席,則出席的董事可在其中選擇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116. 出席人數達法定人數的董事會會議即合資格行使當其時董事會獲賦予或可行使
的所有權力、授權及酌情權。
117. (1) 董事會可轉授其任何權力、授權及酌情權予由董事或各董事及董事會認為合適的其他人士組成的委員會,並可不時全部或部份及就任何人士或目的撤回該權力轉授或撤回委任及解散任何該等委員會。如上所述組成的委員會在行使如上所述轉授的權力、授權及酌情權時,須符合董事會可能對其施加的任何規例。
(2) 任何該等委員會在符合該等規例下就履行其獲委任的目的(但非其他目的)而作出的所有行為,應猶如董事會所作出般具有同等效力及作用,董事會經本公司股東大會同意下有權向該等委員會的成員支付酬金,以及把該等酬金列為本公司的經常開支。
118. 由兩位或以上成員組成的任何委員會的會議及議事程序,應受本細則中有關規管董事會會議及議事程序的規定(只要有關規定適用)所管限,而且不得被董事會根據前一條細則施加的規例所取代。
119. 由所有董事(因健康欠佳或身體傷殘暫時未能行事者除外)及所有替任董事(如適用,而其委任人如上所述暫時未能行事)簽署的書面決議案(有關人數須足以構成法定人數,以及該決議案的文本須按本細則規定的發出會議通告方式已發給或其內容須已知會當其時有權接收董事會會議通告的所有董事),將猶如在妥為召開及舉行的董事會會議上通過的決議案般具有同等效力及作用。就細則而言,董事以任何方式(包括電子通訊方式)向董事會發出同意該決議的書面通知應視為其對該決議的書面簽署。該決議案可載於一份文件或格式相同的多份文件,每份經由一位或以上董事或替任董事簽署,就此目的而言,董事或替任董事的簽署摹印本應視為有效。儘管上文有所規定,於考慮本公司主要股東或董事於任何有利益衝突且董事會已確定該利益衝突屬重大的事宜或事務時,不得以通過書面決議案取代召開董事會會議。
120. 所有由董事會或任何委員會或以董事或委員會成員身份行事的人士秉誠作出的行為,儘管其後發現董事會或該委員會任何成員或以上述身份行事的人士的委任有若干欠妥之處,或該等人士或任何該等人士不合乎資格或已離任,有關行為應屬有效,猶如每位該等人士經妥為委任及合乎資格及繼續擔任董事或委員會成員。
管理人員
121. 董事會可不時委任本公司的總經理及一位或以上的管理人員,並可釐定其酬金
(形式可以是薪金或佣金或賦予參與本公司利潤的權利或兩個或以上此等模式的組合)以及支付總經理及一位或以上的管理人員因本公司業務而僱用的任何職員的工作開支。
122. 該總經理及一位或以上管理人員的委任期間由董事會決定,董事會可向其賦予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所有或任何權力。
123. 董事會可按其全權酌情認為合適的各方面條款及條件與該總經理及一位或以上管理人員訂立一份或以上協議,包括該總經理及一位或以上管理人員有權為經營本公司業務的目的委任其屬下的一位或以上助理管理人員或其他僱員。
高級人員
124. (1) 本公司的高級人員包括至少一位主席、董事及秘書以及董事會不時決定的額外高級人員(可以是或不是董事),以上所有人士就公司法及本細則而言被視為高級人員。
(2) 各董事須於每次董事委任或選舉後盡快在各董事中選任一位主席,如超過一(1)位董事獲提名此職位,則董事可選出一位以上主席應按董事決定的方式進行。
(3) 高級人員收取的酬金由各董事不時決定。
125. (1) 秘書及額外高級人員(如有)由董事會委任,任職條款及任期由董事會決定。如認為合適,可委任兩(2)位或以上人士擔任聯席秘書。董事會並可不時按其認為合適的條款委任一位或以上助理或副秘書。
(2) 秘書須出席所有股東會議及保存該等會議的正確會議記錄,以及在就此目的提供的適當簿冊登錄該等會議記錄。秘書並須履行公司法或本細則指定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職責。
126. 本公司高級人員須按董事會不時向其作出的轉授而在本公司的管理、業務及事務上具有獲轉授的權力及履行獲轉授的職責。
127. 公司法或本細則中規定或授權由或對董事及秘書作出某事宜的規定,不得由或對同時擔任董事及擔任或代替秘書的同一人士作出該事宜而達成。
董事及高級人員登記冊
128. 本公司須促使在其辦事處的一本或以上簿冊中保存董事及高級人員登記冊,當中須登錄董事及高級人員的全名及地址以及公司法規定或各董事決定的其他資料。本公司須把該登記冊的文本送交開曼群島公司註冊處處長,並須按公司法規定把各董事及高級人員的任何資料變更不時通知上述註冊處處長。
會議記錄
129. (1) 董事會須促使在所提供的簿冊中就以下各項妥為登錄會議記錄:
(a) 高級人員所有選任及委任;
(b) 每次董事會及任何董事委員會會議的出席董事姓名;
(c) 每次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及董事委員會會議的所有決議及議事程序,如有管理人員,則管理人員會議的所有議事程序。
(2) 會議記錄應由秘書保存在總辦事處。
印章
130. (1) 本公司應按董事會決定設置一個或以上印章。就於本公司所發行證券的設立或證明文書上蓋章而言,本公司可設置一個證券印章,該印章為本公司印章的摹印本另在其正面加上「證券」字樣或是屬於董事會批准的其他形式。董事會應保管每一印章,未經董事會授權或董事委員會為此獲董事會授權後作出授權,不得使用印章。在本細則其他規定的規限下,在一般情況或任何特定情況下,凡加蓋印章的文書須經一位董事以及秘書或兩位董事或董事會可能委任的其他一位或以上人士(包括董事)親筆簽署,惟就本公司股份或債權證或其他證券的任何證書而言,董事會可藉決議案決定該等簽署或其中之一獲免除或以某些機械簽署方法或系統加上。凡以本條細則所規定形式簽立的文書應視為事先經董事會授權蓋章及簽立。
(2) 如本公司設有專供海外使用的印章,董事會可藉加蓋印章的書面文件,就加蓋及使用該印章而言委任海外任何代理或委員會作為本公司的正式獲授權代理,董事會並可就其使用施加其認為合適的限制。在本細則內凡對印章作出的提述,在及只要是適用的情況下,均視為包括上述的任何其他印章。
文件認證
131. 任何董事或秘書或就此目的獲董事會委任的人士均可認證任何影響本公司章程的文件及任何由本公司或董事會或任何委員會通過的決議案以及與本公司業務有關的任何簿冊、記錄、文件及賬目,並核證其文本或摘要為真實的文本或摘要。如任何簿冊、記錄、文件或賬目位於辦事處或總辦事處以外的地方,本公司在當地保管以上各項的管理人員或其他高級人員應視為如上所述獲董事會委任的人士。宣稱為本公司或董事會或任何委員會決議文本或會議記錄摘要的文件,凡按上文所述經核證,即為使所有與本公司有事務往來的人士受惠的不可推翻證據,基於對該證據的信賴,該決議案已經正式通過或(視情況而定)該會議記錄或摘要屬妥為構成的會議上議事程序的真確記錄。
銷毀文件
132. (1) 本公司有權在以下時間銷毀以下文件:
(a) 任何已被註銷的股票可在註銷日期起計一(1)年屆滿後任何時間銷毀;
(b) 任何股息授權書或其更改或撤銷或任何變更名稱或地址的通告可於本公司記錄該授權書、更改、撤銷或通告之日起計兩(2)年屆滿後任何時間銷毀;
(c) 任何已登記的股份轉讓文書可於登記之日起計七(7)年屆滿後任何時間銷毀;
(d) 任何配發函件可於其發出日期起計七(7)年屆滿後銷毀;及
(e) 委託授權書、遺囑認證書及遺產管理書的文本可於有關委託授權書、遺囑認證書及遺產管理書的相關戶口結束後滿七年(7)後的任何時間銷毀;
及現為本公司的利益訂立一項不可推翻的推定,即登記冊中宣稱根據任何如上所述銷毀的文書作出的每項記載均為妥善及適當地作出,每份如上所述銷毀的股票均為妥善及適當銷毀的有效股票,每份如上所述銷毀的轉讓文書均為妥善及適當登記的有效文書,每份根據本條銷毀的其他文件依照本公司簿冊或記錄中記錄的文件詳情均為有效的文書,惟:(1)本條細則的上述規定只適用於秉誠及在本公司未有獲明確通知該文件的保存與申索有關的情況下銷毀的文件;(2)本條細則的內容不得詮釋為對本公司施加責任,使本公司須就早於上述時間銷毀文件或未能符合上述第(1)項但書的條件而負責;及(3)本條細則對銷毀文件的提述包括以任何方式處置文件。
(2) 儘管本細則規定載有任何規定,如適用法律准許,在本公司已或股份過戶登記處已代本公司將之拍攝成縮微膠片或以電子方式儲存後,董事可授權銷毀本條細則第(1)段(a)至(e)分段載列的文件及與股份登記有關的任何其他文件,惟本條細則只適用於秉誠及在本公司及其股份過戶登記處未有獲明確通知該文件的保存與申索有關的情況下銷毀的文件。
股息及其他付款
133. 在公司法規限下,本公司股東大會可不時宣佈以任何貨幣向股東派發股息,惟股息額不應超過董事會建議宣派的數額。
134. 股息可自本公司的變現或未變現利潤或自利潤撥支且董事會決定再無需要的儲備中撥款派發。倘獲普通決議案批准,股息亦可自股份溢價賬或根據公司法就此目的授權應用的任何其他基金或賬目內撥款派發。
135. 除非任何股份附有權利或股份的發行條款另有規定,否則:
(a) 一切股息須依據有關股份的實繳股款宣派及派付。就本條細則而言,凡在催繳前就股份所實繳的股款將不會視為該股份的實繳股款;及
(b) 所有股息均會根據股份在有關派發股息的期間的任何部份時間內的實繳股款按比例分配或派付。
136. 董事會可不時向股東派付其鑒於本公司的利潤認為足以支持的中期股息,特別是
(但在不損害前文所述的一般性下)如於任何時間本公司的股本劃分為不同類別,董事會可就本公司股本中賦予其持有人股息方面遞延或非優先權利的股份以及就賦予其持有人股息方面優先權利的股份派付中期股息,而在董事會秉誠行事的情況下,因就任何附有遞延或非優先權利的股份派付中期股息而令賦予優先權股份的持有人蒙受的損害,董事會無須負上任何責任。在董事會認為利潤足以支持派付時,亦可派付每半年或在任何其他日期就本公司任何股份應付的任何固定股息。
137. 董事會可自本公司應派予股東的有關任何股份的股息或其他款項中扣除該股東當時因催繳或其他原因應付予本公司的所有數額的款項(如有)。
138. 本公司毋須承擔本公司所應付有關任何股份的股息或其他款項的利息。
139. 應以現金付予股份持有人的任何股息、利息或其他款項,可以支票或付款單的方式寄往股份持有人的登記地址,或如為聯名持有人,則寄往登記冊有關股份排名最前的股東的登記地址,或寄往由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以書面指示的地址予其指示的人士。除股份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另有指示外,所有支票或付款單應以祇付予抬頭人的方式付予有關的股份持有人或有關股份聯名持有人在登記名冊排名最前者,郵誤風險由彼等承擔,而當付款銀行支付支票或付款單後,即表示本公司已經付款,儘管其後可能發現該支票或付款單被盜或其上的任何加簽屬假冒。兩位或多位聯名持有人其中任何一人可就應付有關該等聯名持有人所持股份的股息或其他款項或可分派財產發出有效收據。
140. 在宣派後一(1)年未獲認領之一切股息或紅利,董事會可在其被認領前將之投資或作其他用途,收益撥歸本公司所有。在宣派日期後六(6)年未獲認領之一切股息或紅利,可沒收並撥歸本公司所有。董事會把任何應付或有關股份的未獲認領股息或其他款項付入獨立賬戶,本公司並不因此成為該款項的受託人。
141. 董事會或本公司股東大會議決派付或宣派股息時,董事會可進而議決以分派任何種類的特定資產的方式派發全部或部份股息,特別是可認購本公司或任何其他公司證券的繳足股份、債權證或認股權證或是任何一種或以上的方式,而如在分派上產生任何困難,董事會可藉其認為適宜的方式解決,特別是可就零碎股份發行股票、不理會零碎股份權益或上計或下計至完整數額,並可就特定資產或其任何部份的分派釐定價值,並可決定基於所釐定的價值向任何股東作出現金付款以調整所有各方的權利,及可在董事會視為適宜時把任何該等特定資產轉歸受託人,以及可委任任何人士代表享有股息的人士簽署任何所需的轉讓文書及其他文件,而該委任對股東有效及具約束力。如在沒有登記xx書或其他特別手續的情況下於任何特定或多個特定地區該資產分派按董事會的意見將會或可能屬違法或不實際可行,則董事會可議決不向登記地址位於該或該等地區的股東提供該等資產,而在此情況下,上述股東只可如上所述收取現金。因前一句子而受影響的股東不得就任何目的作為或被視為一個獨立的股東類別。
142. (1) 倘董事會或本公司股東大會議決就本公司的任何類別股本派付或宣派股息,則董事會可進而議決:
(a) 配發入賬列作繳足的股份以支付全部或部份該等股息,惟有權獲派股息的股東 可選擇收取現金作為股息(或如董事會決定,作為部份股息)以代替配發股份。在此情況下,以下規定適用:
(i) 任何該等配發基準由董事會決定;
(ii) 在決定配發基準後,董事會須向有關股份的持有人發出不少於兩(2)個星期的通告,說明該等持有人獲給予的選擇權利,並須連同該通知送交選擇表格,以及訂明為使填妥的選擇表格有效而須遵循的程序及遞交地點及最後日期及時間;
(iii) 選擇權利可就獲給予選擇權利的該部份股息的全部或部份行使;及
(iv) 就現金選項未被適當行使的股份(「無行使選項股份」)而言,有關股息(或按上文所述藉配發股份支付的該部份股息)不得以現金支付,而
為了支付該股息,須基於如上所述決定的配發基準向無行使選項股份的持有人以入賬列為繳足方式配發有關類別的股份,而就此而言,董事會應將其決定的任何部份本公司未分利潤(包括轉入任何儲備或其他特別賬項、股份溢價賬、資本贖回儲備作為進賬的利潤,但認購權儲備(定義見下文)除外)內,按此基準可能須用於繳足該等向無行使選項股份的持有人配發及分派的有關類別股份的適當股數的款項,予以撥充資本及運用;或
(b) 有權獲派股息的股東可選擇獲配發入賬列作繳足的股份以代替董事會認為適合的全部或部份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規定適用:
(i) 任何該等配發基準由董事會決定;
(ii) 在決定配發基準後,董事會須向有關股份的持有人發出不少於兩(2)個星期的通告,說明該等持有人獲給予的選擇權利,並須連同該通知送交選擇表格,以及訂明為使填妥的選擇表格有效而須遵循的程序及遞交地點及最後日期及時間;
(iii) 選擇權利可就獲給予選擇權利的該部份股息的全部或部份行使;及
(iv) 就股份選項被適當行使的股份(「行使選項股份」)而言,有關股息(或獲賦予選項權利的該部份股息)不得以現金支付,取而代之,須基於如上所述決定的配發基準向行使選項股份的持有人以入賬列為繳足方式配發有關類別的股份,而就此而言,董事會應將其決定的任何部份本公司未分利潤(包括轉入任何儲備或其他特別賬項、股份溢價賬、資本贖回儲備作為進賬的利潤,但認購權儲備(定義見下文)除外)內,按此基準可能須用於繳足該等向行使選項股份的持有人配發及分派的有關類別股份的適當股數的款項,予以撥充資本及運用。
(2) (a) 根據本條細則第(1)段的規定配發的股份與當其時已發行的同類別股份
(如有)在所有方面享有同等權益,僅惟參與於有關股息派付或宣派之前或同 一時間派付、作出、宣派或公告的有關股息或任何其他分派、紅利或權利除外,除非當董事會公告其擬就有關股息應用本條細則第(1)段 (a)或(b)分段的規定時, 或當董事會公告有關分派、紅利或權利時,董事會訂明根據本條細則第(1)段的 規定將予配發的股份有權參與該分派、紅利或權利。
(b) 董事會可作出一切必要或適宜的行為及事宜,以根據本條細則第(1)段的規定實施任何撥充資本事宜,在可分派零碎股份的情況下,董事會並有全權作出其認為合適的規定(包括有關把全部或部份零碎權益結集及出售並把所得款項淨額分派予享有權益者,或不理會零碎權益或把零碎權益上計或下計至完整數額的條文,或有關零碎權益的利益歸於本公司而非有關股東所有的條文)。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人士代表享有權益的所有股東與本公司訂立協議,訂明該撥充資本事宜及附帶事宜,而根據此授權訂立的任何協議對所有有關方均具有效力及約束力。
(3) 本公司可在董事會推薦下透過普通決議案議決,就本公司任何股息特定配發入賬列作繳足的股份作為派發全部股息(儘管有本條細則第(1)段的規定),而毋須給予股東選擇收取現金股息以代替配發該股份的權利。
(4) 如在沒有登記xx書或其他特別手續的情況下於任何地區提呈本條細則第(1)段下的選擇權利及股份配發按董事會的意見將會或可能屬違法或不實際可行,則董事會可於任何情況下決定不向登記地址位於該地區的股東提供或作出該等選擇權利及股份配發,而在此情況下,上述規定須按此決定閱讀及詮釋。因上一句子而受影響的股東不得就任何目的作為或被視為一個獨立的股東類別。
(5) 就任何類別股份宣派股息的決議案,不論是本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案或董事會決議案,均可訂明該股息應付予或分派予於某一日期營業時間結束時登記為該等股份持有人的人士,儘 管該日期可以是在通過決議案之日前,就此,股息應按照各自的登記持股量派付或分派,但不損害 任何該等股份的轉讓人及受讓人就該股息的權利。本條細則的規定在作出必要的修訂後適用於 x公司向股東作出的紅利、資本化發行、分派已實現資本利潤或提呈或授出。
儲備
143. (1) 董事會須設立一個名為股份溢價賬的戶口,並須把相等於本公司任何股份發行時所支付溢價金額或價值的款項不時轉入該戶口作為進賬。除本條細則規定另有規定者外,董事會可按公司法准許的任何方式運用股份溢價賬。本公司在所有時間均須遵守公司法與股份溢價賬有關的規定。
(2) 在建議派付任何股息前,董事會可從本公司利潤中提撥其決定的款項作為儲備。該款項將按董事會酌情決定用於本公司利潤的適當用途,而在作上述用途之前,可按董事會酌情決定用於本公司業務或投資於董事會不時認為合適的投資項目,因此無須把構成儲備的投資與本公司任何其他投資分開或獨立處理。董事會亦可以不把該款項存放於儲備,而把其認為審慎起見不應分派的任何利潤結轉。
撥充資本
144. (1) 經董事會建議,本公司可於任何時間及不時通過普通決議案,表明適宜把任何儲備或基金(包括股份溢價賬、資本贖回儲備及損益賬)當其時的進賬全部或任何部份撥充資本
(不論該款項是否可供分派),就此,該款項將可供分派予如以股息形式分派時原可享有該款項的股東或任何類別股東及按相同比例作出分派,基礎是該款項並非以現金支付,而是用作繳足該等股東各自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當其時未繳足的金額,或是繳足該等股東將獲以入賬列為繳足方式配發及分派的本公司未發行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責任,又或是部份用於一種用途及部份用於另一用途,而董事會並須令該決議案生效,就本條細則而言,股份溢價賬及任何資本贖回儲備或屬於未實現利潤的基金只可用於繳足該等股東將獲以入賬列為繳足方式配發的本公司未發行股份。
(2) 儘管該等細則有任何規定,董事會可決議將任何儲備或資金( 包括股份溢價賬及損益賬)當時的任何進賬款項全部或任何部分資本化(不論該款項是否可供分派),在下列情況下將有關款項用於繳足下列人士將獲配發的未發行股份:(i)於根據在股東大會上經股東採納或批准的任何股份獎勵計劃或僱員福利計劃或其他與該等人士有關的安排而授出的任何購股權或獎勵獲行使或獲歸屬之時,本公司僱員(包括董事)及╱或其聯屬人士(指直接或透過一家或多家中介公司間接控制本公司或受本公司控制或與本公司受相同控制的任何個人、法團、合夥、團體、合股公司、信託、非法團團體或其他實體(本公司除外);或(ii)任何信託的任何受託人(本公司就操作於股東大會上經股東採納或批准的任何股份獎勵計劃或僱員福利計劃或其他與該等人士有關的安排而將向其配發及發行股份)。
145. 董事會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方式解決根據上一條細則作出任何分派時產生的任何
困難,特別是可以就零碎股份發出股票,或授權任何人士出售及轉讓任何零碎股份,或議決該分派應在實際可行情況下盡量最接近正確的比例但並非確切為該比例,或可完全不理會零碎股份,並可在董事會視為適宜時決定向任何股東作出現金付款以調整所有各方的權利。董事會可委任任何人士代表有權參與分派的人士簽署任何必要或適當的合約以使其生效,該項委任對股東具效用及約束力。
認購權儲備
146. 在沒有被公司法禁止及符合公司法規定範圍內,以下規定具有效力:
(1) 如在本公司發行以認購本公司股份的任何認股權證所附有的任何權利尚可行使時,本公司作出任何行為或從事任何交易,以致按照認股權證的條件規定調整認購價後,導致認購價降至低於股份面值,則以下規定適用:
(a) 由該行為或交易之日起,本公司應按照本條細則的規定設立及於此後(在本條細則的規定規限下)維持一項儲備(「認購權儲備」),其金額在任何時間均不得少於當其時所須撥充資本的款項,以於所有未行使認購權獲全數行使而根據下文 (c)分段發行及配發入賬列為繳足股份時,用以繳足所須發行及配發額外股份的面額,以及須在該等額外股份配發時運用認購權儲備繳足該等股份;
(b) 除非本公司所有其他儲備(股份溢價賬除外)已用竭,否則認購權儲備不得用作上文訂明者以外的任何用途,而屆時亦只可在法例要求時用於彌補本公司的虧損;
(c) 在任何認股權證所代表的所有或任何認購權獲行使時,與獲行使認股權有關的股份面額,應與該認股權證持有人在行使認股權證所代表認購權(或在部份行使認購權的情況下,則為有關的部份,視情況而定)時所須支付的現金金額相等,此外,行使認購權的認股權證持有人就該等認購權將獲配發面額相等於下列兩項之差的額外入賬列為繳足股份:
(i) 該認股權證持有人在行使認股權證所代表認購權(或在部份行使認購權的情況下,則為有關的部份,視情況而定)時所須支付的上述現金金額;及
(ii) 在該等認購權有可能作為以低於面值認購股份的權利的情況下,在考慮及認股權證的條件規定後,原應與該等認購權獲行使有關的股份面額;而緊隨該行使後,繳足該等額外股份面額所需的認購權儲備進賬金額將撥充資本,並用於繳足該等立即配發予該認股權證持有人的入賬列為繳足額外股份的面額;及
(d) 如在任何認股權證所代表的認購權獲行使後,認購權儲備進賬金額不足以繳足該行使認股權證持有人可享有的相當於上述差額的額外股份面值,董事會須運用當時或其後可供此用途的任何利潤或儲備(在法律准許範圍內,包括股份溢價賬),直至該等額外股份面額已繳足及如上所述配發為止,在此之前,本公司當時已發
行繳足股份將不得派付或作出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在付款及配發前,該行使認股權證持有人將獲本公司發出一張證書,證明其獲配發該額外面額股份的權利。該證書所代表的權利屬記名形式,可按股份當其時的相同轉讓方式以一股為單位全數或部份轉讓,而本公司須作出安排,維持一本該等證書的登記冊,以及辦理與該等證書有關而董事會認為合適的其他事宜。在該證書發出後,每位有關的行使認股權證持有人應獲提供有關該等證書的充足資料。
(2) 根據本條細則規定配發的股份與有關認股權證所代表的認購權獲行使時所配發的其他股份在所有方面享有同等權益。儘管本條細則第(1)段有任何規定,將不會就認購權的行使配發任何零碎股份。
(3) 未經該等認股權證持有人或該類別認股權證持有人藉特別決議案批准,本條細則有關成立及維持認購權儲備的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或增訂以致將會更改或撤銷或具有效力更改或撤銷本條細則下有利該等認股權證持有人或該類別認股權證持有人的規定。
(4) 有關是否需要設立及維持認購權儲備及如有需要時所須設立及維持的金額、有關認購權儲備所曾使用的用途、有關其曾用作彌補本公司虧損的程度、有關將須向行使認股權證持有人配發的入賬列為繳足額外股份的面額以及有關認股權儲備任何其他事宜的本公司當其時由核數師編製的證書或報告,在沒有明顯錯誤下,對本公司及所有認股權證持有人及股東而言屬不可推翻及具約束力。
會計記錄
147. 董事會須安排保存本公司的收支款項、有關收支事項、本公司財產、資產、信貸及負債以及公司法規定或為真實及公平反映本公司的事務狀況及解釋其交易所需之一切其他事項之真確賬目。
148. 會計記錄必須存置於辦事處或董事會決定的其他地點,並須隨時公開以供董事查閱。除法律准許或由董事會或由本公司股東大會授權者外,董事以外的股東概不可查閱本公司的任何會計記錄或賬冊或文件。
149. 在細則第150條規限下,一份董事會報告的印本連同截至適用財政年度末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賬(包括法律規定須隨附的每份文件),當中須載有以xx標題編製的本公司資產負債概要及收支表,加上核數師報告,須於股東大會日期前最少二十一(21)日及於發出股東週年大會通告之同時送交有權收取的每位人士,並於根據細則第56條舉行的股東週年大會上向本公司呈報,惟本條細則不得要求把該等文件送交本公司不知悉其地址的人士或任何股份或債權證聯名持有人中多於一位的持有人。
150. 在妥為遵守所有適用的規程、規則及規例(包括但不限於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的規限下,以及在須取得當中所要求的所有必要同意(如有)的規限下,以規程並無禁止的任何方式向任何人士送交摘錄自本公司年度賬目的財務報表概要以及其形式及所載資料符合適用法律及規例要求的董事會報告,即視為已就該人士履行細則第149條的規定,惟倘任何原有權取得本公司年度財務報表及相關董事會報告的人士向本公司送達書面通知提出要求,其可要求本公司在財務報表概要以外另向其送交一份本公司年度財務報表及相關董事會報告的完整印本。
151. 如本公司按照所有適用的規程、規則及規例(包括但不限於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在本公司的電腦網絡或以任何其他認可的方式(包括發出任何形式的電子通訊)刊載細則第149條所述文件的文本及(如適用)符合細則第150條的財務報告概要,而且該人士同意或視為同意把上述方式刊載或接收該等文件當作為本公司已履行向其發送該等文件的責任,則向細則第149條所述的人士發送該條所述的文件或依細則第150條的財務報表概要的規定應視為已履行。
審計
152. (1) 在每年股東週年大會上或其後的股東特別大會上,股東須可藉普通決議案委任一位核數師對本公司的賬目進行審計,該核數師的任期直至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為止。該核數師可以是股東,但在任的董事或本公司高級人員或僱員不得擔任本公司核數師。
(2) 股東可在依照本細則召開及舉行的任何股東大會上藉普通決議案於該核數師任期屆滿前任何時間罷免該核數師,並在該會議上藉普通決議案委任另一核數師代替其履行餘下任期。
153. 在公司法的規限下,本公司賬目須每年審計至少一次。
154. 核數師酬金須由本公司股東大會或股東決定藉普通決議案的方式釐定。
155. 董事可填補任何核數師職位的臨時空缺,倘空缺一直未獲填補,則尚 存或留任的核數師或多名核數師(如有)可擔任核數師的工作。任何獲董事根據該細則委任的核數師的薪金可由董事會釐定。於細則第 152(2)條的規限下,根據該細則委任的核數師的任期至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為止,屆時須由股東根據細則第152(1)條委任,薪金將由股東根據細則第154條釐定。
156. 核數師在所有合理時間應可查閱本公司保存的所有簿冊以及所有相關賬目及會計證據,其並可請求董事或本公司高級人員提供該等人士所管有的與本公司簿冊或事務有關的任何資料。
157. 本細則規定的收支表及資產負債表須由核數師審查,並與相關簿冊、賬目及會計證據比較,核數師並須就此編製書面報告,說明所制定的報表及資產負債表是否公平地呈述回顧期間內本公司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在請求董事或本公司高級人員提供資料的情況下,說明是否獲提供資料及資料是否符合需要。本公司的財務報表應由核數師按照普遍採納的審計準則審計。核數師須按照普遍採納的審計準則作出書面報告,而核數師報告須於股東大會上向各股東呈報。本文所指的普遍採納的審計準則可包括開曼群島以外的國家或司法權區的審計準則。在此情況下,財務報表及核數師報告應披露此事實並註明該國家或司法權區。
通告
158. (1) 任何通告或文件(包括根據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獲賦予的涵意之內的「公司通訊」),不論是否由本公司根據本細則提交或發出,均應屬書面形式或是經由電報、電傳或傳真傳輸的信息或其他電子傳輸或電子通訊形式,任何該通告及文件均可以下列方式發出或刊登:
(a) 以專人送達有關人士;
(b) 或以預付郵資方式郵寄,信封須註明股東在登記冊的登記地址或股東就此目的向本公司提供的任何其他地址
(c) 交送或留存於上述地址;
(d) 亦可按照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透過於適當的報章或其他公佈(如適用)刊登廣告;
(e) 在本公司已遵守就取得該等人士之同意(或視作同意)而不時生 效的法規及任何其他適用法律、規則及規定的前提下,以電子通訊形式發送或傳送至有關人士根據本細則第158(5)條提供的電子地址;
(f) 在本公司已遵守就取得該等人士之同意(或視作同意)及╱或向任何該等人士發送通知列明相關通知、文件或公佈可於本公司或指定證券交易所的網頁查閱
(「可供查閱通知」)而不時生效的法規及任何其他適用法律、規則及規定的前提下,在本公司可供有關人士查閱的網站刊登;或
(g) 以法規及其他適用法律、規則及規定允許的其他方式,向該等人士發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
(2) 可供查閱通知可藉以上任何方式(刊載於網站除外)提供。
(3) 在聯名股份持有人的情況下,應向在登記冊排名最先的該位聯名持有人發出所有通知,而如此發出的通知視為向所有聯名持有人充份送達或交付。
(4) 各人士如藉由法律的實施、轉讓、傳輸或任何其他方式而擁有任何股 份的權益,則應受於其姓名及地址(包括電子地址)登記於股東名冊而成為有關股份的登記持有人之前就有關股份向其獲取之股份權利的轉讓人妥為發出的一切通知所約束。
(5) 根據法規或本細則有權自本公司接收通知的各股東或人士,可向本公司登記能夠向其送達通知的電子地址。
(6) 除非任何適用法律、規則和規定以及本細則條款另有規定,本公司可 僅提供任何通知、文件或公佈(包括但不限於本細則第149條、150條和158條所提及的文件)的英文版,或可同時提供英文版及中文版。
159. 任何通告或其他文件:
(a) 如以郵遞方式送達或交付,在適當情況下應以空郵寄送,而載有通知並適當預付郵 資及註明地址的信封,於投郵之日的翌日即視為送達或交付。在證明送達或交付時,證明載有通知或文件的信封或封套已註明適當的地址及已投郵,即為充份的證明, 而由秘書或本公司其他高級人員或董事會委任的其他人士簽署的證明書,表明 載有通告或其他文件的信封或封套已如上所述註明地址及投郵,即為不可推翻的證 據;
(b) 如以電子通訊傳送,應視為於通告或文件從本公司或其代理的伺服器傳輸當日發出。登載於本公司網站或指定證券交易所網站的通告,在可供查閱通知視為送達股東之日的翌日視為由本公司發給股東;
(c) 如在本公司網站上刊登,則在該通知、文件或公佈首次於本公司 網站刊登可供
有關人士查閱當日,或於可供查閱通知按本細則視作已送達或交付該等人士當日
(以較後發生者為準)視為已送達;
(d) 如以本細則所述的任何其他方式送達或交付,應視為於面交或交付之時或(視情況而定)有關發送或傳輸之時送達或交付,而在證明送達或交付時,由秘書或本公司其他高級人員或董事會委任的其他人士簽署,表明該送達、交付、發送或傳輸的行為及時間的書面證明書,即為不可推翻的證據;及
(e) 如於本細則允許之報章或其他公佈中作為廣告刊登,則於廣告 首次刊登當日視為已送達。
160. (1) 根據本細則交付或郵寄或留置於股東登記地址的任何通告或其他文件,即使該股東當時已身故或破產或已發生任何其他事件,及不論本公司是否知悉該身故或破產或其他事件,均視為已就以該股東作為單獨或聯名持有人名義登記的任何股份妥為送達或交付(除非在送達或交付通告或文件之時其姓名已從登記冊刪除而不再是股份持有人),而該送達或交付就所有目的而言,均視為已向所有擁有股份權益(不論共同或透過該股東申索)的人士充份送達或交付該通告或文件。
(2) 因股東身故、精神紊亂或破產而享有股份權利的人士,本公司可藉預付郵資的信函並在信封或封套上註明其姓名為收件人,或註明身故者代表或破產者受託人的稱謂或任何類似稱謂為收件人,並註明地址為聲稱如上所述享有權利的人士就此目的而提供的地址(如有),或(直至獲提供地址前)藉如無發生該身故、精神紊亂或破產時原來的方式發出通知,而把通告郵寄給該人士。
(3) 任何藉法律的實施、轉讓或其他方式而享有任何股份權利的人士,須受在其姓名及地址登錄登記冊前原已就該股份正式發給其獲取股份權利的人士的每份通告所約束。
簽署
161. 就本細則而言,聲稱來自股份持有人或(視情況而定)董事或替任董事或身為股份持有人的公司的董事或秘書或獲正式委任受權人或獲正式授權代表的傳真或電子傳輸信息,在倚賴該信息的人士於有關時間未有獲得相反的明確證據時,應被視為該持有人或董事或替任董事按收取時的條款簽署的書面文件或文書。公司將提供的任何通知或文件的 簽名可以書面、打印或電子方式進行。
清盤
162. (1) 在第162(2)條的規限下,董事會有權以本公司名義代表本公司向法院提交把本公司清盤的呈請。
(2) 有關本公司在法庭頒令下清盤或將自願清盤的決議案均須以股東特別決議案通過。
163. (1) 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於分派清盤後所餘資產的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如果(i)本公司清盤而可向股東分派的資產超逾償還開始清盤時全部已繳股本,則餘數可按股東就其所持股份的已繳股本之比例向股東分派,及(ii)本公司清盤而可向本公司股東分派的資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已繳股本,則資產的分派方式為盡可能由股東按開始清盤時所持股份的已繳及原應已繳股本比例分擔虧損。
(2) 倘本公司清盤(無論為自願清盤或法庭頒令清盤),清盤人可在獲得特別決議案批准下及根據公司法規定的任何其他批准,將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份資產以實物分發予股東,而不論該等資產為一類財產或如上所述分為多類財產,而清盤人就此可為如上所述分派之任何一類或多類財產釐訂其認為公平的價值,並決定股東或不同類別股東間的分派方式。清盤人可在獲得同樣授權的情況下,將任何部份資產交予清盤人(在獲得同樣授權的情況下)認為適當而為股東利益設立的信託的受託人,而本公司的清盤即予結束,本公司即予解散,惟不得強迫出資股東接受任何負有債務的股份或其他財產。
彌償保證
164. (1) 本公司在任何時候,無論是現在還是過去的董事、秘書及其他高級人員及每位核數師以及當時或曾經為就本公司任何事務行事的清盤人或受託人(如有)以及每位該等人士及其每位
繼承人、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均可從本公司的資產及利潤獲得彌償,該等人士或其中任何一方、該等人士的任何繼承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或其中任何一方,就各自的職務或信託執行其職 責或假定職責時因所作出、發生或遺漏的行為而招致或蒙受的所有訴訟、費用、收費、損失、損害賠償 及開支,可獲確保免就此受任何損害。任何該等人士均無須就其他人士的行為、收入、疏忽或過失 而負責,亦無須為符合規定以致參與任何收入或為本公司向其寄存或存入任何款項或財產作保管用 途的任何銀行或其他人士或為本公司賴以投放或投資任何款項的抵押不充份或不足或為該等人士執 行各自的職務或信託時發生的任何其他損失、不幸事故或損害而負責,惟本彌償保證不延伸至任何 與上述人士欺詐或不誠實有關的事宜。
(2) 每位股東同意放棄其原可因董事在履行本公司職責時採取的任何行動或未有採取任何行動而針對董事提起的申索或起訴權利(不論個別或根據或憑藉本公司的權利),惟該權利的放棄不延伸至任何與董事欺詐或不誠實有關的事宜。
財政年度
165. 除非董事另有決定,否則本公司的財政年度結束日應為每年4月30日。
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及公司名稱的修訂
166. 任何細則的撤銷、更改或修訂及新增任何細則均須經股東特別決議案批准方可作實。公司組織章程大綱任何規定的更改或變更公司名稱須經特別決議案通過。
資料
167. 有關本公司營運或任何與本公司經營業務有關的及董事認為就本公司股東的權益而言不宜向公眾透露的屬於或可能屬於商業秘密或秘密工序性質的事宜的詳情,股東不得要求作出披露或提供任何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