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美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辅导工作总结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与美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智光电”或“公司”)签署了辅导协议;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向贵局报送了辅导备案登记材料,并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获得贵局受理。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中信证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贵局的相关要求、辅导协议的约定以及辅导工作小组制定的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完成了对美智光电的上市辅导工作,现特向贵局申请对美智光电的上市辅导工作进行验收,并就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辅导过程
(一)辅导经过描述
2020 年 9 月至 2021 年 6 月,中信证券对美智光电进行了上市辅导,辅导工作经过如下:
1、准备工作
(1)签订辅导协议
2020 年 9 月 24 日,中信证券与美智光电签订了辅导协议,接受美智光电的委托作为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辅导机构,辅导期自辅导备案登记材料报贵局备案之日开始,具体辅导工作由中信证券辅导工作小组负责实施。
(2)聘请中介机构
除中信证券外,美智光电还聘请了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参与上市辅导工作。
(3)进行摸底调查,了解公司情况
中信证券辅导工作小组采取实地考察、访谈、个别交流等多种方式调查了美智光电的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或其代表)对证券市场相关知识的了解情况,为制定切实可行的辅导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打好基础。
(4)制订辅导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经初步调查了解,中信证券辅导工作小组结合中国证监会及贵局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订了一套切实可行的辅导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其中包括辅导目的、辅导内容、辅导方式、实施方案和辅导要求等内容。
(5)制作辅导材料
为配合辅导工作,中信证券辅导工作小组及参与辅导工作的其他中介机构制作了法律法规汇编、授课讲义等辅导材料并整理成册,陆续发放给接受辅导人员。
2、辅导备案登记
与xxxx签订辅导协议后,中信证券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向贵局报送了辅
导备案登记材料,并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获得贵局受理。
3、制作辅导工作底稿
中信证券辅导工作小组已将辅导过程中收集的相关文件,包括辅导材料、整改建议和公司基本情况资料等,收录成册并编制了辅导工作底稿,存档备查。
4、集中授课
自辅导期开始至 2021 年 6 月,中信证券辅导工作小组对美智光电接受辅导
的人员进行了 6 次集中授课辅导,集中授课时间累计达到 20 小时。
5、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促进规范运作
中信证券辅导工作小组在辅导过程中通过实地考察了解,多次向美智光电提出需要重点关注解决的问题及整改建议,并督促其进行落实整改。
6、协助制定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辅导期间,中信证券辅导工作小组协助美智光电进行了发展战略的调研和制定工作,协助其制定了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并就募集资金的使用原则和常见的问题进行了讨论。
7、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参加有关专题研讨会
中信证券辅导工作小组在辅导期间列席考察了美智光电的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协助并督促美智光电进一步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其能够实现规范运行;中信证券和其他中介机构对美智光电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程序、职责分工以及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勤勉和诚信义务进行了重点辅导,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回答或解释。
(二)辅导机构辅导工作小组的组成及辅导人员情况
中信证券委派具有丰富经验的工作人员组成了美智光电上市辅导工作小组,成员包括xxx、xxx、xxx、xxx、xxx、xxx、xxx共 7 人。上述辅导人员均为中信证券正式从业人员,具备有关法律、会计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未同时承担四家以上企业的辅导工作,其中xxx具有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工作项目负责人的经验,xxx、xxx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上述辅导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规定。
(三)接受辅导的人员
xxxx接受辅导的人员包括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或其代表),共计 18 人,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接受辅导人员 | 职务 |
1 | xxx | 董事长 |
2 | xxx | 董事、总经理 |
3 | xxx | 董事 |
4 | xx | 董事、财务总监 |
5 | xx | 董事 |
6 | xxx | 董事 |
7 | xxx | 独立董事 |
8 | xxx | 独立董事 |
9 | xxx | 独立董事 |
10 | xxx | 监事会主席 |
11 | xxx | 监事 |
12 | xxx | 职工代表监事 |
13 | xxx | 董事会秘书 |
14 | xxx | 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
15 | xx | 宁波美翌升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
16 | xx | 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
17 | xxx | xxx太立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
18 | xx | xx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
(四)辅导协议履行情况
2020 年 9 月 24 日,中信证券与美智光电签订了辅导协议,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及辅导内容、接受辅导人员、辅导工作需要达到的效果等内容。中信证券按照辅导协议的约定,委派了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辅导工作小组承担具体的辅导工作,完成了辅导协议中约定的全部工作,达到了预期的辅导效果,协议履行情况良好。
(五)历次辅导备案情况
2020 年 9 月 25 日,中信证券向贵局报送了美智光电辅导备案登记材料,并
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获得贵局的受理。
2020 年 12 月 25 日,中信证券向贵局报送了美智光电第一期辅导工作备案报告。
2021 年 3 月 23 日,中信证券向贵局报送了美智光电第二期辅导工作备案报告。
二、辅导的主要内容及其效果
(一)辅导内容、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
1、辅导的主要内容
(1)督促接受辅导人员进行全面的法规知识学习或培训,聘请内部或外部的专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授课,确信其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理解作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2)督促美智光电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基础,促进接受辅导人员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
(3)核查美智光电在公司设立、股权设置和转让、增资扩股、改制重组、资产评估、资本验证等方面是否合法、有效,产权关系是否明晰,股权结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督促美智光电实现独立运营,做到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情况符合上市要求,主营业务突出,形成核心竞争力。
(5)核查美智光电是否按规定妥善处置了专利、土地、房屋等的法律权属问题。
(6)督促美智光电进一步规范与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7)督促美智光电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对外担保决策制度,规范对外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
(8)督促美智光电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内部决策和控制制度,形成有效的财务、投资以及内部约束和激励制度。
(9)督促美智光电形成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和未来发展计划,并制定可行的募集资金投向及其他投资项目的规划。
(10)对美智光电是否达到发行上市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协助美智光电开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工作。
2、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中信证券辅导工作小组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贵局的要求和辅导协议的约定,在对美智光电进行尽职调查的基础上,结合美智光电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辅导计划,并在辅导期间内通过组织自学、集中授课、个别答疑、对口衔接、中介机构协调会、问题诊断与专业咨询、督促整改、组织书面考试等多种辅导方式对接受辅导人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辅导培训。
辅导期间,在相关各方的积极配合下,辅导工作顺利推进,各项工作均与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相一致,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得到了较好地落实和执行。
3、辅导效果评价
x次辅导工作得到了各方的通力配合,取得了良好的辅导效果,达到了预期的辅导目的,具体说明如下:
(1)经过多种方式的辅导培训,接受辅导人员已掌握了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了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能够正确理解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理解作为上市公司在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2)美智光电已经建立起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均能够依法有效运转。
(3)辅导工作小组通过查阅工商档案、财务会计文件、访谈、现场考察、随机交流等方式,对美智光电在公司设立、改制重组、股权设置和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评估、资本验证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核查,认为美智光电在上述各方面均合法有效,产权关系明细,股权结构符合有关规定。
(4)美智光电进一步完善和提高了独立运营能力,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情况符合上市要求,主营业务突出,核心竞争力明显。
(5)美智光电合法拥有或被授权使用与生产经营相关商标、专利、土地、房屋等资产,上述资产的权属不存在重大瑕疵。
(6)美智光电进一步规范了与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关系,较好地减少了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对仍然存在的关联交易在定价和决策程序上进行了严格规范,已符合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要求。
(7)美智光电进一步完善了各项具体管理制度,建立了规范的内部决策和控制制度,各项制度能够有效运行。
(8)美智光电已经形成了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和未来发展计划,并根据业务发展目标制定了合理、可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
(9)辅导工作小组对美智光电进行了综合评估,认为美智光电已符合上市条件,在此基础上,辅导工作小组协助美智光电进行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准备工作。
综上,本次辅导工作取得了预期目的,辅导效果良好。
(二)辅导对象按规定和辅导参与、配合辅导工作的评价
美智光电的董事长xxxxx和总经理xxxxx负责本次辅导工作的总体组织和协调,董事会秘书xxx女士负责辅导工作的具体落实。辅导过程中,辅导对象能够及时提供辅导人员所需要的各种文件、资料、证明,协助辅导人员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介绍公司情况。
对辅导机构提出的问题,辅导对象能够及时给予解答和说明;对辅导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辅导对象能够召集有关部门和人员充分讨论解决方案及措施,如确有必要且可行,能及时采纳、改进和贯彻落实。
接受辅导的人员能够及时参与相关辅导授课活动,积极参加相关问题的讨论,为公司的规范发展出谋献策。
综上,辅导对象能够认真接受中信证券和其他中介机构的辅导,积极配合各项辅导工作的安排,认真履行辅导协议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参加辅导培训工作,并在辅导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达到了辅导工作的相关要求。
(三)辅导过程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建议及处理情况
辅导过程中,辅导工作小组针对发现的主要问题,向美智光电提出了整改建议,美智光电能够积极接受建议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落实整改,具体情况如下:
1、同业竞争问题
经核查,辅导工作小组发现报告期内美智光电与控股股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集团”)在暖通控制器、智能音箱、智能面板业务上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1)问题描述
①暖通控制器的同业竞争问题
暖通控制器通过传输及接收信号实现对空调的控制,作为美的集团全资子公司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合肥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美的暖通”)空调产品的零部件主要与空调主机配套销售,部分型号亦面向市场进行零售。2018 年及以前,美的暖通暖通控制器均由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美的xx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斯”)代工生产,具体模式为美的暖通向xx斯下单,xx斯自行采购原材料并完成生产后向美的暖通销售暖通控制器成品。
自 2018 年起,xx斯根据美的集团整体规划安排,调整了产品生产结构,无法满足美的暖通因空调销售规模日益扩大带来的暖通控制器需求增长。由于公司在生产工艺、人员技术水平、产能调配等方面能够匹配美的暖通暖通控制器产品的生产需求,美的暖通将部分暖通控制器产品交由公司生产并由公司直接对外销售。
报告期内,公司与xx斯及美的暖通在暖通控制器产品上的业务模式情况对比如下:
项目 | 美的暖通 | xx斯 | 美智光电 | |
2018 年前 | 向xx斯采购暖通控 | 接受美的暖通委托 | - | |
业务模式 | 制器,通过与空调整机打包销售及零售两种模式对外销售 | 生产暖通控制器并向美的暖通进行销售 | ||
2018-2020 年 8 月 | 根据下游客户需求 生产暖通控制器并直接对外销售 |
向美智光电及xx斯 | 接受美的暖通委托生产暖通控制器并向美的暖通进行销售 | |||
采购暖通控制器,通 | ||||
2020 年 9 月起 | 过与空调整机打包及 | |||
零售两周模式对外销 | ||||
售 |
②智能音箱业务的同业竞争问题
2018 年末至 2019 年末,公司向美的集团全资子公司美的智慧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家居”)购买了智能前装电气业务相关的存货、固定资产及专利技术。业务合并完成后,智慧家居除智能音箱外不再研发、生产及销售智能前装电气产品。对于智能音箱,智慧家居对其进行了产品升级,主要面向 ToC端消费者进行销售。
公司在业务合并后同样存在对外销售智能音箱的情形,主要原因如下:
(1)业务合并过程中,公司向智慧家居采购的存货中包含少量智能音箱成品,为清理库存通过线上自营店进行了销售;
(2)业务合并前,部分终端地产客户曾通过工程经销商向智慧家居采购智能音箱。业务合并后,公司承接了除智能音箱外的智能前装电气业务并向工程经销商进行销售。由于终端地产客户此前对部分楼盘设计的精装方案已包含智能音箱产品,其要求继续采购智能音箱以保证同一楼盘配套的一致性。由于智慧家居的智能音箱已进行迭代且主要面向 ToC 端消费者进行开发,无法满足终端地产客户需求,公司通过 OEM 方式向外部供应商采购智能音箱产品并通过工程经销商向终端地产客户进行销售。
③智能面板业务的同业竞争问题
2018 年末,美的集团开始筹划公司与智慧家居的业务重组,拟将智能门锁、智能面板等智能前装电气相关业务由智慧家居划入公司。根据美的集团业务规划安排,公司于 2018 年末启动智能前装电气业务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初步具备了智能前装电气产品的生产能力。
2018 年 12 月,公司完成第一批智能面板产品的试生产,并将其销往智慧家
居主体,供智慧家居对外销售。由于 2018 年业务重组尚未实施完毕,智慧家居
主体仍然开展智能前装电气相关业务,因此公司 2018 年的智能面板业务与智慧
家居构成同业竞争。该同业竞争形成的主要原因系:1)智慧家居在 2018 年 12月向公司采购时,美的集团已启动业务重组,该智能面板交易属于过渡期安排; 2)2018 年末公司及智慧家居由同一团队管理,历史上智慧家居均通过 OEM 方式采购智能前装电气产品,在公司具备相关产品的生产能力后,管理团队基于美的集团利益最大化考虑要求智慧家居向公司采购,符合美的集团整理利益。
(2)整改方案及整改情况
鉴于暖通控制器业务形成主要系历史原因导致,综合考虑各方产能调配、业务切换成本等因素后,公司拟采取如下方式解决该问题:
1)自 2020 年 9 月起,公司已停止直接对外销售暖通控制器产品,转为接受美的暖通委托的代工生产模式,成品仅向美的暖通进行销售;
2)自 2020 年 9 月起,除在产暖通控制器产品型号外,公司将不再接受新增型号的暖通控制器产品委托;
3)自 2021 年 4 月起,公司暖通控制器产品销售数量将逐月下降,2021 年内完全停止暖通控制器代工业务。
对于智能音箱业务,公司已完成智能音箱库存清理及对地产客户的智能音箱供应,后续将不再生产及销售智能音箱产品。
对于智能面板业务,2019 年起,智慧家居不再对外新签订智能前装电气产品订单,相关业务逐步转移至公司体内,上述同业竞争问题亦不再持续。
此外,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实际控制人xxx先生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函的内容如下:
“(1)除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与美智光电均涉及暖通控制器业务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美智光电主营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在本人作为美智光电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对控制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尽一切合理努力保证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与美智光电形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如果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
机会与美智光电构成实质性竞争,则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美智光电,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渡予美智光电,及/或采取有利于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其他措施。
(3)本人承诺不会利用本人作为美智光电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损害美智光电及美智光电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美智光电暖通控制器业务仅来源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不属于美智光电的核心业务,本人承诺美智光电从事的暖通控制器加工业务仅限于其目前的品类范围,不会增加或扩大美智光电暖通控制器的品类范围,也不会增加该类业务收入占美智光电营业总收入的比例。
(5)本人承诺将于 2021 年内停止美智光电暖通控制器业务,且自 2021 年
4 月起美智光电暖通控制器销量逐月下降。
(6)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自美智光电就其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人作为美智光电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公司的控股股东美的集团及间接控股股东美的控股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函的内容如下:
“(1)除本公司下属企业与美智光电均涉及暖通控制器业务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美智光电主营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在本公司作为美智光电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将对控制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尽一切合理努力保证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与美智光电形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如果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美智光电构成实质性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美智光电,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渡予美智光电,及/或采取有利于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其他措施。
(3)本公司承诺不会利用本公司作为美智光电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美智光电及美智光电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美智光电暖通控制器业务仅来源于本公司委托,不属于美智光电的核心业务,本公司承诺美智光电从事的暖通控制器加工业务仅限于其目前的品类范围,不会增加或扩大美智光电暖通控制器的品类范围,也不会增加该类业务收入占美智光电营业总收入的比例。
(5)本公司承诺将于 2021 年内停止美智光电暖通控制器业务,且自 2021
年 4 月起美智光电暖通控制器销量逐月下降。
(6)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自美智光电就其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公司作为美智光电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2、独立性问题
(1)问题描述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与控股股东美的集团共用 IT 系统的情况,同时公司部分财务人员与辅助人员存在与美的集团混同的情形。
(2)整改方案及整改情况
①共用 IT 系统问题
辅导工作小组就 IT 系统共用问题与公司进行了充分讨论,鉴于自行建立系统成本较高且时间周期较长,因此美智光电仍使用美的集团的 IT 系统,并与美的集团签署 IT 使用服务协议,按照一定费率向美的集团支付使用费用。此外,公司对系统中的修改、阅读等权限进行了严格地设置,避免控股股东相关人员在未取得发行人许可的情况下获取美智光电信息的情形。
②人员独立性问题
截至本辅导工作总结报告出具之日,美智光电的所有员工已直接与美智光电签署劳动合同且仅任职于美智光电,美智光电直接向员工发放工资,不存在与控股股东美的集团混用人员的情形。
3、部分房屋建筑物的产权瑕疵问题
(1)问题描述
公司存在部分房屋建筑物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所有人 | 位置 | 面积(m2) | 用途 |
1 | 美智光电 | 贵溪市雄石西后街新世纪花园小区 2 栋 2 单元 204 | 100.3 | 员工宿舍 |
2 | 美智光电 | 贵溪市雄石西后街新世纪花园小区 2 栋 3 单元 205 | 100.3 | 闲置 |
3 | 美智光电 | 贵溪市雄石西后街新世纪花园小区 2 栋 3 单元 206 | 95.9 | 员工宿舍 |
4 | 美智光电 | 贵溪市雄石西后街新世纪花园小区 2 栋 3 单元 305 | 100.3 | 员工宿舍 |
上述房产因历史原因未能办理房产权属证明文件,公司仅提供了原股东江西天冠电光源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该等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未提供相关资金支付凭证,缺乏权属证明的相关文件。
(2)整改方案及整改情况
辅导工作小组督促公司就房屋的产权瑕疵问题与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尽可能完善房屋产权手续。同时,针对房屋建筑物存在权属瑕疵问题,贵溪市人民政府已出具《确认函》,确认上述房产均为美智光电合法拥有,不属于违章建筑,该等房屋的权属证书正在办理过程中,不存在法律障碍。在权属证书办理之前,美智光电可继续合法使用该等房屋。
2021 年 5 月 23 日,美智光电与贵溪市新铜都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签署了《房
屋买卖合同》,将上述 4 处房产出售。
三、辅导对象尚存在的问题及是否适合发行上市的评价意见
经过辅导,美智光电已对公司运行的所有方面进行了完善和规范,已不存在影响发行上市的实质问题,具备发行上市的基本条件。
四、辅导机构勤勉尽责的自我评估
中信证券高度重视对美智光电的辅导工作,委派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辅导工作小组从事具体辅导工作。
辅导工作小组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贵局的相关要求、辅导协议的约定,并结合美智光电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认真收集、全面核查了美智光电的各类文件资料,将有关资料及重要情况汇总,建立了辅导工作底稿;及时向贵局报送了辅导备案登记材料、辅导工作进展汇报资料和辅导验收申请材料;采取多种方式对辅导对象及其接受辅导人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辅导培训;对发现的必须改进之处,能够及时向美智光电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予以落实;同时,辅导工作小组成员均能严格保守辅导过程中所了解的商业秘密。
本次辅导,中信证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了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如期完成了各项辅导工作,取得了良好的辅导效果。
五、上报监管机构的具体时间
预计 2021 年 6 月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报文件申报至深圳证券交易所。
附:辅导对象对辅导工作的评价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美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辅导工作总结报告》之签署页)
中信证券辅导工作小组成员:
xxx xxx xxx
xxx xxx 熊科伊
xxx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美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辅导工作的评价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
本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签署了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辅导协议》。中信证券高度重视本次辅导工作,专门配备经验较丰富的辅导人员组成了辅导工作小组。
辅导工作中,辅导人员能认真贯彻相关法规,执行辅导计划;认真收集、核查各类文件资料,并汇总成册建立辅导工作底稿;辅导期间充分与本公司有关人员进行沟通,了解本公司情况。
辅导期间,中信证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本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或其代表)等进行了系统培训、授课,增强了上述接受辅导人员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和规范运作意识,对其树立股东观念、责任观念和程序观念起到了较大推动作用,取得了良好的辅导效果。
针对公司辅导期间存在的个别尚待规范事项,中信证券与各中介机构在专项调查与分析的基础上向本公司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和整改建议,并督促本公司制定并落实整改方案,对促进本公司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辅导过程中,中信证券及其他中介机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勤勉尽责,诚实信用,按照有关规定和辅导计划如期完成了各项辅导工作,取得了良好的辅导效果。
(本页无正文,为《美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辅导工作的评价意见》之签署页)
公司全体董事签名:
xxx xxx xxx
郭倩 肖丽 xxx
xxx xxx xxx
公司全体监事签名:
xxx xxx xxx
公司除董事外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xxx
xx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