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信通平台 VIP 合作商协议
台信通平台 VIP 合作商协议
协议编号:
台信通代表:(甲方):合作商代表:(乙方):
本协议由 和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由协议正文、附件及公示于“台信通商城”开放平台的各项规则所组成,协议附件及平台规则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台信通商城”是由台湾弊通国际投资控股并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综合性商业平台。该平台可为合作商家及相关用户提供信息发布、线上交流、开设店铺经营及其他相关技术服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本协议向乙方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及相应技术支持服务,尽力维护“台信通商城”平台的正常稳定运行,努力提升和改进技术,对平台功能及服务进行更新、升级,不断壮大股东会员数量及提升平台性能和交易效率。
2、甲方对乙方在使用“台信通商城”平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予以积极回复,可依乙方需求对其使用“台信通商城”平台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培训。
3、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范围及乙方申请经营的经营类目,核实及调整乙方在“台信通商城”平台经营的具体商品的种类、数量和类目范围。
4、甲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平台运营情况,对公示于“台信通商城”平台的规则、流程等进行更新、调整。
5、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相关资质文件及各类信息资料进行审核。甲方审核为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并不代表甲方对审核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及时性的确认,乙方仍须对其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及时性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按要求在“台信通商城”APP 注册成为股东会员,并在该账号下制作三张面值
为 5000TGE(合计人民币 12 万元)的会员卡可申请联盟商家;一次性激活 10 x TGE(合计人民币 80 万元)的会员卡可申请 VIP 战略合伙人,该账号及账号下全部资产归乙方所有并由乙方管理。进 1 TGE 对价人民币 1:8 元,出 1 TGE 对价人民币 1:7 元。
2、乙方有权按本协议使用“台信通商城”平台发布商品信息,与愿意购买乙方商品的平台用户进行在线交流、商品买卖,并向通过“台信通商城”平台向购买其商品的股东会员提供售后服务,同时可参与“台信通商城”平台相关活动及使用“台信通商城”平台同意提供的其他有偿服务。
3、乙方在“台信通商城”平台内销售的商品,均以乙方自身名义进行商品信息上传、展示、咨询答复、商品销售、发票开具、物流配送服务及售后服务提供等;乙方的销售及服务出现争议、纠纷、国家机关机构调查时,由乙方以销售者身份处理。“台信通商城”平台不参与乙方“店铺”的经营管理,平台不收取店铺任何服务费,除依据本协议相关约定外,也不直接介入乙方与其他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争议和纠纷。
4、乙方保证在“台信通商城”平台内销售的商品与其在线下实体店所销售商品品质完全相同。
5、乙方在“台信通商城”平台内销售的商品的价格包含物流费用,物流过程中造成的
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或根据自己与物流合作方协议自行解决。
6、乙方不得与消费者进行线下私自溢价交易,如有违规平台规定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商品的价格及盈利分配方式
1、乙方在“台信通商城”平台内销售的商品以平台通用数字资产对标流通的 TGE 标识,购买商品的股东会员以本人账户内的 TGE 与乙方结算。
2、乙方商品在“台信通商城”平台售卖标价在按平台运营规则分配后(商品售价的
20%进入平台股东会员分红账户,10%进入股东个人分红账户,10%进入乙方“广告账户”用 于乙方视频广告宣传)折算为人民币(不得低于线下实体店实际销售价格□;应高于线下实体店实际售价 1 倍以上□),且以线下实际售价为标准,对溢价部分甲方分成为 %,乙方分成为 %。
备注:(商品的线下实际售卖价格及平台内售卖价格):
。 3、平台内乙方商品的销售收入按以上约定双方 以人民币或 TGE 结算一次。
4、自乙方制作会员卡完成注册,成为联盟商家或 VIP 战略合伙人满一年之日起,乙方
可选择终止“店铺”经营,甲方按原价格“回收”该账户和“店铺”;如乙方选择继续持有该账户经营“店铺”,则该账户的升值部分须向甲方分成 %,后每 结算一次。
四、合作商入驻平台条件及证明文件提交
1、乙方已依照国家法律注册并领取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他经营许可;乙方申请经营的商品来源合法,资证齐全;乙方同意本协议及“台信通商城”平台相关规则。
2、乙方须根据本协议及“台信通商城”平台相关规则及要求向甲方提交证明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质检报告、检验检疫证书、产品来源地证明等(复印件一份,电子档自行上传)。
3、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真实、合法、准确、有效,并保证上述证明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发生任何变更或更新时,及时向甲方提交更换,若上述文件变更或更新导致乙方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全部或部分“下架”乙方商品,直至终止本协议。
4、乙方对其提交的证明文件或其他相应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有效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若因乙方提交虚假、过期文件或未及时更新、更换导致纠纷或被相关国家机关处罚的,由乙方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因此而造成“台信通商城”平台(包括“台信通商城”平台合作方、代理人或xx)xxx,x方应予以承担相应责任。
五、“台信通商城”平台合作商商品上架开通及停止
1、对于乙方拟在“台信通商城”平台开展经营的商品,甲方在乙方按要求提交完全部资料后 3 个工作日内为乙方“上架”商品开通服务。
2、甲方为乙方开通服务后,乙方可利用已在“台信通商城”平台注册的合作商股东会员账户及密码登陆合作商家后台,根据“台信通商城”平台相关规则及流程上传、发布商品信息,与用户交流达成交易,使用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有偿服务等。
3、乙方需要停止店铺服务的,应提前七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由甲方停止该合作商家的服务功能。
4、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甲方有权随时停止乙方相关产品的发布及服务:
A.乙方不满足入驻条件的; B.乙方提供虚假资质文件的;
C.乙方产品质量、标识不合格的,或者产品涉嫌走私、假冒伪劣、旧货、返修品的; D.未经甲方事先审核产品品牌,而上传其它品牌或种类商品的;
E.乙方连续 15(十五)日或半年内累计 30(三十)日未正常经营的;
F.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台信通商城”平台规则的,或者其他甲方认为侵犯“台信通商城”平台或股东会员权益的。
六、协议的终止
1、“台信通商城”平台单方解除权,在甲乙双方合作期间如出现本协议第五款第 4 条事项,甲方有权单方解除该协议。
2、 通知解除:甲乙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前十五(15)日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甲乙双方在接到对方通知后即时进行遗留工作的完结,双方确认遗留工作完结后即刻终止本协议。
3、甲、乙双方合作期限可暂设定为一年期限,一年到期后乙方可继续持有商家资格及平台资产,如乙方自愿退出“台信通商城”可把商家资格按开户金额全额转让给甲方。
七、争议解决
1、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
2、协商无法解决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协议期限与效力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每到期后双方如无异议则自动延续一年。在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均可随时以书面方式提出修改建议或补充协议;双方确认的修改建议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 乙方: | |
代表签字: | 代表签字: |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
年 月 | 日 | 年 月 日 |
附件:乙方各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