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申请制剂所用的化学原料药应当具有药品批准文号或者登记号(登记状态标识为A),并符合法定的药品标准。申请制剂所用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应当符合法定的药品标 准,实施药品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应当具有药品批准文号。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格式为:鲁药制字H(Z)+4位年号+4位流水号。 H-化学制剂,Z-中药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