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契約編號:5.7
工程承攬契約書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立合約書人
廠 商 名 稱 (以下簡稱乙方)
茲就乙方承攬甲方工程等事宜,雙方議定契約條款如後:
工程項目
一、工程名稱:本公司第一資訊中心室內定位追蹤系統建置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或「工程」)。
二、工程地點:本公司第一資訊中心
三、工程範圍及工作事項:詳如本契約之契約文件。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本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一)本契約本文條款及其附件。
(二)招標、投標、決標文件。
1、招標公告、投標須知、開標紀錄等。
2、工程圖說、規格說明書、施工規範等。
3、標單:包括工程詳細表、單價分析表(估價單)、供給材料表等。
4、得標廠商投標文件。
(三)得標廠商依本契約提出之履約文件、會議紀錄或資料。
二、契約文件之效力
(一)本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如本契約文件間如有內容牴觸,除另有特別約定者外,其適用之優先順序如次,並以經甲方審定在後者為優先:
1、本契約條款、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說明。
2、本契約附加條款。
3、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說明。
4、投標文件。
5、設計圖:大比例尺圖優於小比例尺圖。
6、施工補充說明書。
7、決標紀錄內容。
(二)本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之部分,雙方於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三、乙方應詳細審閱並瞭解本契約之契約文件(含圖說)之內容,且經檢視工地,充分瞭解工程位置現狀、地質、既有建物現況及所有可能的危險情形等,並應於已研判可能影響本工程及與本工程有關建物之各項情況後,同意依本契約之契約文件(含圖說)之規定,提供執行各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力、物料、設備、供應品,監督如期完成本工程並執行本契約應由乙方履行的其他各項工作。
四、本契約所要求乙方提送之各項文件,乙方應依文件之特性及權責,請所屬相關人員於該等文件上簽名或用印。如有偽造文書情事,由出具文件之乙方及其簽名人員負民刑事責任。
五、圖說:指甲方依契約提供乙方之全部圖樣及其所附資料。另由乙方提出經甲方認可之全部圖樣及其所附資料,包含必要之樣品及模型,亦屬之。圖說包括但不限於設計圖、施工圖、構造圖、工廠施工製造圖、大樣圖等。
工程期限
一、本工程應於簽約日起二十日內開工。
二、本工程應於簽約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完工。
三、乙方應按甲方提出之工程進度,完成符合本契約文件規定之全部工程,並由甲方按本契約文件等規定確認之。
四、本工程期限(包括其中各分項工程期限),除有第五項情形外,不得展延或逾期。
五、工程延期
(一)本契約履行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且因非可歸責於乙方而需展延工程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七日內檢具事證資料,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工期。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核定同意延長工程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一日者,以一日計。
1、發生不可抗力事故致無法施工。
2、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因辦理變更工程或增加工程項目或數量。
5、甲方未及時辦妥應辦事項。
6、因甲方自辦或甲方其他廠商承包之相關工程延誤,而影響工程進度者。
7、發生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事,經甲方確認者。
(二)因發生前款所列情事,致本工程全部或部分必須停工時,乙方應於停工原因消滅後立即復工;乙方對停工及復工均應儘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復工後甲方得視需要隨時通知乙方增加工人及設備趕工,乙方不得拒絕,甲方應補償因趕工所增合理費用。
契約價金
本契約總價款為新台幣(以下同) 元整(含稅、規費、強制性保險費及管理費等,以下同),包括本工程所需之所有材料、設備成本及為完成本工程所需之一切物品、機具、運費、各種應付稅款、搬運費、工資、安裝費、一般支出費(含保證金及專業技師費)、利潤、保險費、工程查(檢)驗費用、依本契約要求所做之試驗工程費用暨其他所有履行本契約有關的成本與費用。
本契約總價款係屬固定價格,甲乙雙方均不得因工程所需之材料、供應品或設備價格之漲跌、與本契約施工有關之工資率及其他各項成本費用之增減、工期延長,或因其他任何理由,要求調整契約價款;且乙方亦不得以未充分瞭解本工程所有增加成本之因素為由,要求調整契約價款或請求額外補償或停工、怠工。
乙方履行本契約須進口自用機具、設備或材料者,其進口及復運出口所需手續及費用,由乙方負責,不調整契約價金。
本工程所需工料如未載明於本契約文件內,但為施工技術上不可或缺或工程慣例上應附帶施作者,非屬工程變更,乙方均應照做,不得要求增加價金。
付款方式
甲方應於全部工程完成並經驗收合格,及乙方繳納保固保證金並立具保固切結書經甲方核可後三十日內,於確認乙方所開發票或其他請款文件無誤後,一次支付契約價金。
工程進度及材料監督
一、乙方依本契約執行之一切工程,應隨時與甲方及其指定人員協調,接受彼等指導監督與管制,同時應避免本契約工程與其他進行中之工程相互牴觸,並在甲方監督下處理與本工程施工及進度安排有關之必要事項;甲方應確定乙方要求,以及一切與本工程施工與進度有關之事宜,包括圖說、規格及相關文件之解釋,以確保能依約順利完成本工程。
二、履行本契約之一切工程材料及物品,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概由乙方自備,但應經甲方或其指定人員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甲方或其指定人員如認為不合格時,乙方應立即更換,其因此而所生之搬運損耗及一切費用和成本均由乙方負擔,如材料品質或等級不甚明瞭時,悉依甲方解釋為準。
施工管理
一、工地管理
(一)乙方應派具有工程經驗之人員為工地負責人及監工人員,代表乙方常駐於工地,依照工程施工進度時間表及本契約文件切實執行督導施工、管理人員器材,負責一切乙方應辦事項,並遵照甲方指定人員指示,監督乙方及其分包商施工;乙方應於開工前將其人員姓名、年籍、學經歷資料,檢送甲方查核,更換時亦同。甲方或其指定人員認為乙方所派之監工人員不能勝任時,乙方應依甲方指示立即更換,並不得藉故向甲方要求賠償或停工。
(二)乙方所用之工人或分包商應具有工作技能、人力及設備,倘不擅工作、不聽指揮,或不按本契約所定條件履行者,經甲方或其指定人員通知後,乙方應於二十四小時內予以撤換不得再用,且不得以撤換工人或分包商為理由,向甲方要求賠償。
(三)本工程所使用之材料、物品及機具設備,甲方得於進場時加以檢查;經認可之一切在場機具設備和新舊材料、物品,未經甲方事前同意不得移出工地。
(四)凡與本工程有關之其他項目工程及臨時設施,經甲方交由其他承包商辦理者,乙方有與該承包商互相協調合作之義務;如因工作不能協調,發生錯誤、延誤工期或意外事故等情事,致甲方所受一切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五)工程進行期間,乙方及其受僱人、代理人和分包廠商如有損及公私建築、道路、溝渠、水電通訊管線、私有財物設備或人民生命財產者,均由乙方負責賠償。
(六)乙方施工前,對甲方所有設備之安全防護遮蔽等措施應確實執行,如造成甲方設備損害或故障時,應負修復及完全之賠償責任。
二、工地環境清潔與維護
(一)施工期間乙方應切實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及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等法令規定,隨時負責工地環境維護。
(二)施工期間乙方應隨時清除工地內暨工地▇▇道路一切廢料、垃圾、非必要或檢驗不合格之材料、鷹架、工具及其他設備,以確保工地安全及工地環境之整潔,其所需費用概由乙方負責。
(三)工地周圍排水溝,因施工所生損壞或沉積砂石、積廢土或施工產生之廢棄物,乙方應隨時修復及清理,並於完成時拍照留存紀錄,必要時得邀集當地管理單位現勘確認。因延誤修復及清理致生危害環境衛生或公共安全事件者,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
三、工程保管
(一)本工程未經驗收合格移交甲方接收前,所有已完成之工程及到場之材料、機具、設備,包括甲方供給及乙方自備者,均由乙方負責保管,如有損壞短缺,由乙方負責賠償或重作。材料、機具、設備經甲方驗收付款者,所有權屬甲方,禁止乙方轉讓、抵押或任意更換、拆換。
(二)本工程未經驗收前,甲方需要使用時,乙方不得拒絕,但應由雙方會同協商確定其權利與義務。使用期間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遺失或損壞者,應由甲方負責。
安全與衛生管理條款
一、本工程作業有感電、墜落、火災爆炸及物體飛落等危害因素者,乙方應簽具「安全衛生接談紀錄」或「施工安全衛生接談單」,並遵照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其他有關法令、規章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災害發生,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
二、工地安全措施,純係乙方之責任,其因此發生事故,不論任何原因,概由乙方負責處理各項相關事項(含媒體接洽處理)及賠償事宜。
監造條款
一、本契約履行期間,甲方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指派監造人員或委託技術服務廠商駐場,代表甲方監督乙方履行契約各項應辦事項及查驗工程品質。
二、甲方所指派之監造人員或委託技術服務廠商,其對乙方之指示與監督行為,效力與甲方自為者同。
三、甲方指派監造人員或委託技術服務廠商之職權如下:
(一)本契約及附件之解釋。
(二)工程設計、品質或數量變更之審核。
(三)乙方所提施工計畫、施工詳圖、品質計畫及預定進度表等之審核及管制。
(四)工程及材料機具設備之檢(試)驗。
(五)乙方請款之審核簽證。
(六)在甲方所賦職權範圍內對乙方申請事項之處理。
(七)本契約與相關工程之配合協調事項。
四、乙方依本契約提送甲方一切之申請、報告、請款及請示事項,除另有規定外,均須送經甲方指派監造人員或委託技術服務廠商核轉。甲方指派監造人員或委託技術服務廠商在其職權範圍內所作之決定,乙方如有異議時,應於接獲該項決定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甲方表示,否則視同接受。
工程查驗
本工程施工期間,乙方應依規定辦理自主檢查,甲方應指定人員查驗工程品質,乙方應予必要之配合。
二、甲方如發現乙方施作工程品質與本契約文件有不符之處,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時,得書面通知乙方限期改善、改正或將不符規定之部分拆除重作,至符合規定為止;其因此所需之時間及金錢,概由乙方負擔。乙方逾期未辦妥時,甲方得要求乙方部分或全部停工,至乙方辦妥並經甲方認可後方可復工,乙方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工期或補償。如甲方發現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之缺失,而乙方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者,甲方得通知乙方撤換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三、本工程如有任何依法令規定應報請政府主管機關查驗之項目,由乙方提出申請並負擔有關費用。
契約移轉及轉包、分包限制
一、乙方不得將本工程轉包予第三人。
二、乙方不得以無履行分包工程項目能力、未依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為分包廠商。
三、乙方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甲方得予審查,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分包。
四、乙方對其委由分包廠商履行之工程項目,仍應完全負責,與分包廠商對甲方連帶負履行及賠償責任。分包契約經報備於甲方者,亦同。
五、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移轉或將分包工程項目再轉包、分包予第三人。其有違反者,乙方應更換分包廠商。
六、乙方及其分包廠商均不得僱用依法不得從事其工作之人員、供應不法來源之財物、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非法棄置土石、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乙方並應於其分包契約內明定。
七、乙方及其分包廠商,除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辦理者外,均不得僱用外籍勞工。
罰則
乙方如違反或遲延本契約任何乙方應履行義務之期日或期限規定者,每逾一日,乙方應支付按契約總價金千分之三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甲方得自乙方未領契約價金或保證金(含保固保證金等)扣抵之,如有不足,乙方仍應負責支付。
工程驗收
本工程全部完工或甲方另有通知時,乙方應將施工期間毀損或遷移之公共設施予以修復或回復,並將現場堆置之施工機具、器材設備、廢棄物及非屬本工程應用之物品,全數遷離工地並清掃工地後,備妥契約、圖說等驗收需用表件或材料貨樣等資料,向甲方申報完工並請求辦理驗收。
工程驗收時,如依施工規範或甲方認為有開挖或拆除一部分工作,以為檢驗之必要者,乙方不得推諉,並應負責免費修復。驗收所需儀器、機具、設備及人工,概由乙方免費提供。如工程之全部或一部與本契約任何規定不符時,乙方應在甲方指定期限內完成修復或重建,並報請甲方定期再驗收;如逾期未改正者,乙方應依第十二條規定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甲方所受之損失。
辦理驗收前,乙方應依第十四條各項規定對甲方相關人員實施教育訓練、提供各項設備之中文操作及維護手冊。
教育訓練及操作、維護資料之提供
乙方應依甲方需求時程提供完整教育訓練課程及中文操作及維護手冊各三份,使甲方指派人員瞭解各項設備之操作及維護。
教育訓練開始時,乙方應將所有操作與維護資料備妥。
操作與維護手冊之內容,應於測試程序時,經甲方指派人員驗證為可行,否則應辦理修正後重行測試。
工程保固
保固期間
(一)本工程自全部完工且經甲方正式驗收合格之日起,由乙方負責保固壹年。
(二)保固期間因瑕疵致標的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使用時,該無法使用之期間不計入無法使用部分之保固期。
保固保證金:按本契約總價款百分之五計算,保固期滿無違約情事且無待解決事項者,無息退還。
保固期間發現瑕疵者,由甲方通知乙方改正。所稱瑕疵,包括損裂、坍塌、損壞、功能或效益不符合本契約規定等情形。
凡在保固期間發現瑕疵,應由乙方於甲方指定之合理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逾期不為改正者,甲方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得向乙方追償之。但屬故意破壞、不當使用或正常零附件損耗者或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瑕疵者,由甲方負擔改正費用。
保固保證金之發還,依下列原則處理:
以現金、郵政匯票或票據繳納者,以現金或記載原繳
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
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繳納者,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發還原
繳納人。
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以質權消
滅通知書通知該質權設定之金融機構。
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發
還開狀銀行、通知銀行或保兌銀行。但銀行不要求發
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
繳納者,發還連帶保證之銀行或保險公司或繳納之廠商。但銀行或保險公司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契約之解除或終止及暫停執行
一、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
(一)違反第三條規定者。
(二)違反第十一條各項規定者。
(三)工程或材料品質不符本契約規定者。
(四)乙方不具完成本工程之條件(例如工程能力、財務能力),或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五)乙方履約違背本契約或本契約文件任何條款之規定,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改正或拆除重作,而未於接獲甲方書面通知次日起十日內或依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改正或拆除重作,或拒不改正或重作,或經改正或重作而仍不符本契約約定者。
(六)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七)乙方違反環境保護或職業安全衛生等有關法令,情節重大者。
(八)乙方偽造或變造本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九)乙方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十)工程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乙方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
(十一)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二、甲方未依前項規定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者,乙方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三、乙方有第一項情事之一者,如造成損害時,甲方得沒收保固保證金充做懲罰性違約金,如另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包括因本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
四、本契約經甲方依第一項規定解除或終止時,乙方應立即停工,負責遣散工人,清理現場,並於甲方通知後五日內撤離工地,將有關之機具設備及到場合格器材等就地點交甲方使用;對於已施作完成之工作項目及數量,應會同甲方辦理結算,並拍照存證,乙方不會同辦理時,甲方得逕行辦理結算。乙方並應負責維護已施作工程至甲方接管為止,如有損壞或短缺概由乙方負責。
五、依前項規定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前已完成且可使用之標的物,按完工比例依本契約價金總額計算給付工程款。
六、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甲方有延遲付款之情形,乙方得向甲方請求加計法定利率百分之五之遲延利息。延遲付款達六個月者,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七、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甲方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停工),致乙方未能依時履約者,乙方得依第三條第五項規定申請延長履約期限,並得請求甲方補償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
八、因非可歸責於甲乙雙方之事由而致延長履約期限者,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由甲乙雙方平均分擔之。
資料保密義務
乙方因承作本案而知悉甲方之任何資料,應負保密之責任,不得竊用或洩漏予他人;並應責成其從業人員,同負保密之責任;嗣後離職者,亦同。
乙方或其從業人員應就承作本案而蒐集、處理、利用之個人資料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
乙方或其從業人員如有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乙方對於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含甲方依法對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及應給付之罰鍰)。本契約因終止、解除或有效期間屆滿而失其效力者,亦同。
佣金回扣之禁止
一、乙方保證,除本契約明定者外,不得基於任何理由,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主動或應要求或期約給付佣金、回扣或任何名目之酬勞予甲方任何人員。
二、乙方知悉或甲方發現甲方人員涉有要求期約給付,或乙方人員違反前項規定之可疑情事時,乙方應即據實告知該等人員身分、要求期約數額及給付方式。另於甲方請求協助調查時,乙方應配合提供有關之事證資料;甲方對於因調查案件所知悉之乙方營業秘密,應負保密責任,並應責成其指派人員同負保密之責任。
三、違反第一、二項規定時,甲方得向乙方請求契約金額百分之三十之懲罰性違約金,並得自應給付之契約價款中如數扣除。
保險
乙方應於履約期間為其自身或所派人員投保人身意外險。
保險單或保險契約規定以外之不保事項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乙方負擔。
乙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責任,由乙方自行負擔,與甲方無涉。
契約之修改
本契約之修改應經雙方同意,並以書面為之。
訴訟管轄
因本契約而引起之疑義爭執或糾紛,雙方應依誠信原則解決之,如有訴訟之必要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契約份數
本契約書壹式六份,計正本二份,副本四份,由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乙份,副本由甲方執存三份,乙方執存乙份,印花稅票統一由乙方貼足。
立契約書人
甲 方: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地 址:▇▇▇▇▇▇▇▇▇▇▇▇
乙 方: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地 址: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