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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源地
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我校教育事业发展,规范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开行皖发〔2010〕11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1〕35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简称“开行”)、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由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农信社办理,且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同一学年度,已经获得开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农信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已经获得农信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开行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四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采取信用方式发放,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五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原则上按照就近原则,由申请贷款的学生在其入学前的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农信社办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刑事犯罪记录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等;
3.已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的全日制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的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均在本县(市、区)内,并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6.学生的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愿意作为共同借款人申办生源地助学贷款,并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7、开行及农信社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信誉良好,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2.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支持申请。
(1)农村贫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家庭;
(3)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
(4)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的家庭;
(5)遭受重大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6)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7)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8)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9)其它贫困家庭。
第三章 贷款申请、审批与发放
第八条 国开行生源地助学贷款遵循“按年申办,专款专用、贴息补偿,按期偿还”的原则。受理申请日期为一般在每年7月中旬至9月30日。
(一)网上申请
1.首次贷款学生
学生登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网址:xxx.xxxx.xxx.xxx.xx),注册并提交贷款申请。网上申请后生成《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导出并打印。
2.续贷学生
学生登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续贷声明,续贷声明经高校或县资助中心审核后,提交贷款申请。网上申请后生成申请表,导出并打印。
(二)经济困难资格认定
1.已通过高中预申请学生
无需进行资格认定。
2.续贷学生
无需进行资格认定。
3.城乡低保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
以上两类学生如已经纳入预申请名单,无需进行资格认定。如未纳入预申请名单,可直接携带相关证件前往办理,也无需再进行额外资格认定。
4.其他首次贷款学生
其他首次贷款学生持申请表前往有关部门确认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证明可由借款学生所在高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单位提供。经上述部门确认属实的,在申请表“资格审查情况”栏相关位置填写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填写日期,经办人签名并留联系电话。
(三)现场受理
1.首次贷款学生
出示:学生和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在校生为学生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如果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一本户口上,则需双方户口簿原件);
提交: 学生本人签字的经资格认定的《申请表》原件(通过预申请的只需提交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各一份。
注:
⑴户口簿原件查看,无需留存复印件;
⑵如共同借款人为父母且不在同一户口簿,需出示双方户口簿原件;
⑶如共同借款人不为父母,并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了父母不能作为共同借款人的相关证明,仅需查验双方户口簿原件,确认双方均在本辖区即可。县资助中心留存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原件。
2.续贷学生
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即可办理续贷手续。
出示:现场办理申请手续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提交: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
3.现场受理时间
受理时间以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公告为准。
4.受理部门
借款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四)账户开立
国家开发银行委托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作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理机构,受托办理贷款资金的发放和回收。国家开发银行委托支付宝统一为借款学生开立支付宝账户。
(五)签订合同
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即与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开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简称“受理证明”)连同合同文本二份交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
(六)高校录入合同回执
借款学生携受理证明到学校报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人登陆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录入电子合同回执。合同电子回执录入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10日,如逾期未录,根据借款合同,借款申请自动撤销。
(七)贷款发放与支付
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审批通过后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后,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根据合同借款金额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将贷款资金拨付至借款学生个人支付宝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按照合同回执上的欠缴费用金额将相应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就读学校账户,用于支付借款学生在高校就读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剩余部分的贷款资金留在借款学生支付宝个人账户中,借款学生在完成实名认证后可提现使用,可用于借款学生支付生活费。
第九条 农信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分学年发放”的办法。受理申请日期为一般在每年6月1日至10月20日。
(一)贷款申请材料:
1.首次贷款新生:
(1)《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
注:可登陆“生源地助学贷款在线服务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xx/)下载或在农村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处领取。需填写完整,并经借款学生所在高中、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单位审核确认并盖章。下同。
(2)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供审核);
(3)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原件供审核),以及学校相关收费标准、开户行名称、户名和账号。
2.首次贷款在校生:
(1)《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
(2)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供审核);
(3)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供审核)。
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不需要提供《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
(二)贷款办理:
1.首次贷款学生需登录“生源地助学贷款在线服务系统”注册并提交贷款申请后,携带上述申请材料,前往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农村商业银行柜面申请。
2.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
(1)已签订2017年新版助学贷款合同的,同一学历阶段的往后每学年再次用款时,可以直接通过“生源地助学贷款在线服务系统”办理,不需要再到经办银行现场办理。用款申请提交后系统自动产生贷款受理回执证明,学生持回执证明到校报到经高校审核后,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2)未签订2017年新版助学贷款合同的,再次用款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原件供审核),到经办银行办理续贷手续。
(三)贷款发放: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贷款银行在与借款学生签订贷款合同(含划款委托授权)后,将贷款资金先划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再划转至高校账户。校财务处收到贷款后,将贷款中生活费部分及时转发给借款学生。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利息
第十条 贷款额度。每个本专科学生每年申请的生源地助学贷款,根据学校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确定,最高不超过8000元,不低于1000元。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第十三条 贷款利息。起息日为贷款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12月20日。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利息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由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期间发生退学、开除等情况时,自办理退学、开除等有关手续之日的次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五章 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第十四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
借款学生毕业后连续攻读学位(包括专升本、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需要申请连续攻读学位期间继续贴息的,须在录取当年的6月15日前,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交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办理就学信息变更手续,并到贷款机构办理合同变更后,其在继续攻读学位期间的利息按原渠道进行贴息。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需申请就学信息变更,申请通过后,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十五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确定。外省籍申请开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贷款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支付。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务处、财务处和各二级学院联合开展,根据各自职能,明确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会同各二级学院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和诚信教育,指导学生进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网上申请和毕业确认;
2.及时录入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合同的电子回执;
3.会同教务处统计并向省教育厅和贷款机构提供借款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变动情况;
4.会同财务处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到校后续工作,并制定生源地助学贷款电子台账;
5.会同财务处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贴息等信息确认工作。
第十八条 教务处主要职责:
1.将休学、留级、退学、出国、开除等学籍异动有关情况告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负责协调解决贷款毕业生信息报送中出现的学籍问题。
第十九条 财务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我校生源地助学贷款专用账户的管理,并将农信社生源地助学贷款中的生活费转发给学生;
2.催收申请贷款未成功的学生的学费;
3.及时足额汇缴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具体指导借款学生的网上申请,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回执和毕业确认、贷款催收和逾期收缴等贷前、贷中和贷后管理工作;
2.根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名单核对本院学生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信息;
3.对本院借款学生发生的休学、留级、退学、出国、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学籍异动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进行监控,通知学生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就学信息变更申请,并督促借款学生前往生源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4.开展金融知识和征信知识讲座;
5.定期开展借款学生诚信教育。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3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可以不偿还本金,但应足额支付利息。宽限期结束后,借款学生可以分期偿还贷款本金或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并足额支付利息。
第二十二条 国开行贷款政策规定,每年12月20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9月20日偿还)。农信社贷款政策规定,借款学生可以选择贷款偿还方式,允许其在提前还款日一次或者分次提前还贷。在毕业前申请提前还贷的,借款学生应当填写生源地助学贷款提前还款申请书,并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盖章确认。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贷款毕业生应恪守信用,按照与经办银行签定的协议,按时还清贷款本息,珍惜本人征信并维护学校声誉。
第二十四条 在贷款期间转学的学生,必须还清本息后或与贷款经办机构重新确认转出转入学校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贷款学生因各种原因终止学业,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学生因故死亡,按贷款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督促毕业生与经办机构签订还款协议或毕业确认。若借款学生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或提交上述材料的,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规定的还款手续或在还款期内出现1次以上的违约行为,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其违约行为载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经办机构将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定期向社会公布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并依法追究违约借款学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如家庭经济不困难或对其他情况隐瞒、弄虚作假者,视情况进行处理:
1.与经办机构协商,停发生源地助学贷款;
2.停发校内一切资助;
3.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4.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贷款学生如有问题咨询,可与经办银行联系,也可拨打95593(开行)、96669(农商行)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贷款经办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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