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履约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若至 2019年底未能完成本协议确定的各年度最低店铺目标,上海罗森有权取消中央便利在南京区域的排他加盟资格,并在南京区域另行选定加盟者。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中央商场便利有限公司未来开设门店数量,尚存在不确定性。
⚫ 对上市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因合作初期,开设店铺的数量有限,且店铺从选址到开业最终产生盈利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本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对公司2017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中央商场便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便利”)与上海罗森便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罗森”)于 2017 年 8 月 7 日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罗森便利有限公司
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三宅示修
注册资本: 5000万美元
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方式
中央便利与上海罗森于2017年8月7日在南京以书面方式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三)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2017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同意授权经营层办理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合同、协议以及相关商务谈判等事宜。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的宗旨
通过本次战略合作,帮助双方进一步提升整体运行效率,实现双方未来的市场扩张策略,并且为双方合作创造更大的商业价值。
(二)合作主要内容
1、中央便利以排他性加盟上海罗森的方式在南京市开设罗森便利店。
2、中央便利与上海罗森同意,店铺内商品原则上由上海罗森统一采购、统一定价。中央便利向上海罗森提出申请,经上海罗森同意后可由中央便利代为采购南京市人气商品。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3、本协议签订后,中央便利不得与其他品牌便利店合作,包括加盟或其他间接合作。
(三)协议的有效期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年有效。若双方有延长合作意向,在合同终止前三个月内进行磋商,双方达成一致后另行确定书面合同。到期后,中央便利有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
(四)协议合作的模式
公司按铺设的店铺数量向上海罗森支付一定加盟金,店铺收益在具体店铺开设时与上海罗森另签《特许经营合同》时约定。
(五)协议的违约责任
x双方任意一方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协议或《特许经营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单店《特许经营合同》签约人因各种违约行为导致《特许经营合同》被提前解除的),则双方应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若属中央便利违约,中央便利还需赔偿上海罗森已投入的设备及货架等设施的总费用。
三、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x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在双方同意下,以有利于双方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开
展业务合作,有利于公司以便利店+互联网的形式发展“新零售”业务,有助于公司扩大合作领域、实现未来市场扩展策略、提升品牌影响力。
因合作初期,开设店铺的数量有限,且店铺从选址到开业最终产生盈利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本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对公司2017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四、 重大风险提示
根据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相关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若至2019年底未能完成本协议确定的各年度最低店铺目标,本协议的排他性将不具效力。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央便利未来开设门店数量,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合作事项进展情况,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