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充值,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 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
(2.2 版,2021 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需要,丰富消费者信用支付手段,向社会各界提供优质全面的服务,同时更好地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本行向社会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分期付款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发卡机构、申请人、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 x章程所涉及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一)“申请人”指向发卡机构(本行)申请信用卡的个人。
(二)“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个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三)“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和临时额度。
(四)“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机构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支付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分期付款、取现透支、转账透支和分期扣收等。
(五)“预借现金”指持卡人通过提现、转账、充值等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的行为,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其中现金提取,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
(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充值,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六)“信用卡交易”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完成消费、存款、取款、转账等行为。
(七)“交易日”指持卡人信用卡交易发生的日期。
(八)“银行记账日”指发卡行将持卡人发生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九)“账单日”指发卡机构定期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计算出持卡人当期应还款项的日期。
(十)“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银行记账日期。
(十一)“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十二)“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以及费用、利息等的总和。
(十三)“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和取现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十四)“超限”指持卡人累计未还交易金额超过发卡机构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
(十五)“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除预借现金外,其他消费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十六)“违约金”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款项。
(十七)“预授权”指特约商户就持卡人预计支付金额,提前向发卡机构取得付款承诺,并在持卡人获取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按实际交易金额通过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进行支付结算的业务。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可通过联机或手工方式处理,无须验证卡片密码。
第二章 信用卡分类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从
属关系分为个人主卡和个人附属卡;按信用等级及客群等级不同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及钻石卡等;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和多币种卡(含双币种卡);按是否联名(认同)分为联名(认同)卡和非联名(认同)卡;按银行卡组织不同分为银联信用卡和 VISA、MasterCard 等信用卡。
第六条 持卡人可在发卡机构及银行卡组织指定的营业网点、特约商户、自动柜员机等受理渠道使用。
第七条 信用卡归发卡机构所有,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转借或转让。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债务及法律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八条 信用卡仅用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非消费领域,一经发现,本行有权立即取消持卡人用
卡资格。
第三章 发行对象、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九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且资信良好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主卡。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可为符合本行发卡条件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
第十条 x行信用卡采用实名制管理。申请人须按本行规定,真实、正确、完整地填写信用卡申请表并提交本行要求的相关申请资料,与本行签订相应卡种的《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信用卡(个
人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通过书面或电子渠道同意授权本行向有关机构、单位和个人咨询、查证申请人资信信息,并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或通过电子渠道同意确认,即表示本人已阅读理解申请表及相应卡种领用合约中各项规定并愿意遵守相关条约。
第十二条 x行依据银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行自身风险及业务管理办法,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及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同意申请人的领卡申请及卡种申请,确定申请人信用额度,决定是否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方式。无论是否通过审核,申请人所提供材料信息均由本行保管或销毁,概不予退回。
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及质押等方式,申请人提供担保须与本行另行签订对应的担保合约。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质押物仅限本行开具的定期存单或本行认可的其他质押物。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因使用信用卡主卡及附属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担保责任直至信用卡项下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时终止。
第四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使用信用卡消费、转账、取现等交易时,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特约商户、代办银行、收单银行、银行卡组织等规定。在使用联名卡、芯片
卡/磁条芯片卡复合卡、电子卡等服务时,还应遵守该相应卡或服务相关规定。信用卡所有交易均以人民币记入持卡人账户,信用卡在境外交易时交易币种为当地货币。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收到信用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启用,设置交易密码,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签名栏内签名,该签名须与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名一致,并在使用本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五条 芯片卡(IC 卡)具备电子现金账户功能,包括小额快速支付、余额查询、充值等电子现账户交易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等支付结算功能。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付利息。对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本行不提供寄送账单(含电子账单)服务。
第十六条 主卡和附属卡共用同一账户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可在账户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的使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可申请调整、停止或取消附属卡的使用,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须承担主卡项下全部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附属卡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及用卡情况增加或降低信用额度。
第十七条 x行对持卡人名下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实施合并管理,同一持卡人所有信用卡账户共用同一账户信用额度。本行对持卡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总体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合并管理并设定
总授信额度上限。
第十八条 信用卡的资金以持卡人个人持有的人民币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第十九条 持卡人还款款项将按如下顺序冲还应还款项: 正常或逾期 90 天(含)以内状态账户:同一期的欠款,还
款顺序为:利息、费用(费用冲减顺序:预借现金手续费、分期付款手续费、分期付款提前还款违约金、挂失手续费、工本费、年费、其他手续费)、透支取现、分期付款、透支转账、透支消费。往期有欠款时,先还往期,再还本期。
逾期 90 天以上状态账户:逾期 90 天以上本金、逾期 90 天以上费用(费用冲减顺序:预借现金手续费、分期付款手续费、分期付款提前还款违约金、挂失手续费、工本费、年费、其他手续费)、逾期 90 天以上利息、费用(费用冲减顺序:预借现金手续费、分期付款手续费、分期付款提前还款违约金、挂失手续费、工本费、年费、其他手续费)、透支取现、分期付款、透支转账、透支消费。
第二十条 持卡人卡片遗失、被窃、被冒用或被他人非法占用等,应立即到本行营业网点或通过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办理挂失。挂失时本行需要验证详细资料,并可为客户办理挂失后补卡等服务。挂失时间以本行信用卡发卡系统成功受理挂失业务的系统时间为准,在此系统时
间之前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挂失生效后被冒用而造成的损失由发卡机构承担,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持卡人拒绝协助或不配合本行相关调查;遗失或被窃信用卡无持卡人签名。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凭密码使用信用卡。持卡人可依据发卡机构及银行卡组织规定,开通信用卡小额免密免签交易功能。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卡片、密码、验证要素等,防止信息丢失或泄漏。遗失或遗忘密码,持卡人可向发卡机构申请重置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行为,依据密码、指纹、面部信息等电子数据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凭据,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应在发卡机构认可的安全技术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承担责任。本行将基于持卡人的真实意愿,处理经过中国银联等清算机构上送的账户验证交易,对持卡人因申请信用卡业务在本行留存的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银行卡号进行一致性比对并输出核验结果。
第二十三条 信用卡有效期以卡面记载日期为准,电子卡以申领信用卡时签署的领用合约为准,到期自动失效,若持卡人不
愿续卡,需在卡片有效期到期前 30 天(含)内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默认同意到期更换新卡,发卡机构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持卡人资信状况及用卡历史情况等决定是否向持卡人续发新卡。对有效期内未启用的信用卡,发卡机构可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如因发卡机构与合作单位、银行卡组织合作终止等原因造成无法补换卡的,发卡机构可视情况更换其他同等级卡片。
第二十四条 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到发卡机构或按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旧卡片由持卡人交还发卡机构或自行剪毁。若持卡人因实际用卡需要,提出对被盗、遗失等不明确处境之卡片进行同卡号换卡申请,需承担由此产生的资金风险,新卡片有效期将在原卡片基础上往后顺延一个月。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限内或有效期限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可向发卡机构申请办理销户手续,并应及时将信用卡卡片交回发卡机构或剪断磁条及芯片作销毁处理。发卡机构对已收年费不予退还。销户前,持卡人应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违约金和所有费用,持卡人应解除信用卡绑定的第三方关联支付关系。办理销户手续后,持卡人仍须承担被销户信用卡在销户前后所发生的应承担的未清偿债务及各种损失。信用卡销户时账户内存在溢缴款的,持卡人要求的,可将溢缴款转入持卡人在发卡机构开立的结算账户,无结算账户的,持卡人需在 90 天(含)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办理结清
手续,否则,将自动转入发卡机构开立的保管专户,保管专户资金不计付利息。
第五章 计息及费用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当期全部应还款额,则除取现及转账透支款项外的账单内消费交易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信用卡免息还款期最长 51 天,具体以本行审核为准,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当期账单内所有消费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该笔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该笔款项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持卡人取现透支或转账透支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该笔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该笔款项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一定比例计收违约金,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上报个人逾期记录。
第二十七条 信用卡透支按月结算,按月计收利息及复利,透支利率按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信用卡账户内存款不计付利息,发卡机构对持卡人收取的费用不计收利息。
第二十九条 发卡机构按照对外发布的服务收费价目表收取相关费用,涉及变动的,以发卡机构最新公告为准。
第六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发卡机构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咨询申请人资信、财产及相关情况,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资料,有权根据申请人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向申请人发卡、确定信用额度,并有权根据持卡人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变化情况或其他可能影响持卡人还款能力的风险调整持卡人信用额度及取现比例。
(二)发卡机构有权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产生的收支款项、费用等计入其相应信用卡账户。
(三)持卡人未在发卡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偿还欠款的,发卡机构有权自行或委托合作第三方向其催收欠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发卡机构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停止持卡人所有稠州银行信用卡使用;行使质权/抵押权;从持卡人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有担保人的,向担保人追索;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网站(xxxx://xxx.xxxx.xxx.xx,下同)公告催收;其他法律允
许的方式。
(四)发卡机构有权基于账户资金安全或发卡机构认为的正当理由,暂时限制或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对不遵守本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有权授权受理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等。
(五)发卡机构有权对虚假挂失、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利用信用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及其他违背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及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六)发卡机构有权要求持卡人遵守信用卡相关章程、领用合约等信用卡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发卡机构通过书面或电子渠道提供信用卡相关使用说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资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发卡机构应设立 7×24 小时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全国: 40080-96527,浙江:0571-96527)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客户信息修改及挂失办理等服务,并及时作出答复与处理。
(三)发卡机构应通过有关渠道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业务办理服务。
(四)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账户有未清偿欠款
的,发卡机构应按双方约定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信用卡账单服务。
(五)发卡机构应依法对持卡人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法律允行范围内,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欠款等工作时,也可将持卡人有关资料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人员。
(六)因电力、通讯、系统故障等意外事件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发卡机构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造成持卡人损失的责任。
第七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按照发卡机构信用卡使用要求使用信用卡及享有发卡机构提供服务的权利,有权对所提供服务质量监督。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服务项目、资费标准、适用利率及相关的计算公式。
(三)除另有约定外,持卡人有权获取每月一次的对账单,有权索取一定时间内对账单,如对账单交易有疑问,持卡人有权调阅一定时期内(发卡机构规定的时间内)的签购单。
(四)持卡人对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机构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经查询交易确为持卡
人所为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持卡人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资料,如发卡机构需要,提供其他必要的资料。
(二)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等信息,不应将相关信息透露给他人,凡因持卡人原因导致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三)持卡人个人基本信息、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件有效期、工作单位、工作地址、家庭住址等信息资料变更,应在变更后 90 日内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四)持卡人应遵守发卡机构相关合约规定,合理合规使用信用卡,按时偿还欠款,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款项、分期付款应还款、利息、年费、违约金等;不得以与特约商户或其他第三方发生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欠款。持卡人用卡交易应有实际交易背景,不得进行虚假交易等手段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其他增值服务。
(五)持卡人清楚并同意,信用卡及分期款项仅可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消费用途,不得用于房地产行业(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车位)、生产经营以及股票、债券、基金等投资,不得用于还贷、还信用卡、还白条等还贷、还债行为,且不得参与任何违法融资、借贷、赌博等行为。发卡机构有权要求持卡人提供交易凭证以供
核查,持卡人应保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发票、购买凭证等交易凭证。
若有违反上述约定,发卡机构可在无须事先通知持卡人的情况下,对其信用卡或分期款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交易、降低授信额度、止付、提前还款等管控措施。如持卡人被要求提前还款,则视其账户剩余未出账本金及手续费全部到期,其除须一次性清偿所有欠款(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信用额度内透支的本金、分期付款未偿还金额、年费、手续费、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以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等)外,还须向发卡机构赔偿前述行为造成的所有损失,同时发卡机构不予退还持卡人已支付的手续费等费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x章程未尽事宜的处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和发卡机构、特约商户及银行卡组织相关业务规定。持卡人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第三十五条 x章程由发卡机构制定、修改和解释,如修改本章程,将提前通过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进行公示,修改后的章程自公示满 45 天后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自主
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持卡人如对章程更改有异议而决定不再继续使用信用卡的,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
第三十六条 发卡机构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更导致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根据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即生效,无须另行通知。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x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方因本章程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各方均有权向本行信用卡业务受理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